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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医药营销模式

发布时间:2022-07-14 19:10:37

⑴ 求医药营销方面的论文或素材

作为医药产业价值链上的重要一环,药品营销总是那么令营销人振奋的话题,由于历史因素它“销声匿迹”了几十年,但在获得“解放”后,它的能量终于疯狂释放,以致又步入了“过度”的境地。
远去的时代背影
对于七十年代之后出生的人来说,计划经济的年代或许没有什么印象了,但对于那些曾经在那个代里从事药品购销的人而言,深深打上了时代烙印的药品购销、价格制定、经营模式、调拨方法等等,相信还不会从记忆中抹去,也很难抹去,虽然时光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甚至半个世纪。
计划经济年代的药品销售根本谈不上“营销”,而仅仅是一种“购销”,药品经营企业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省以下统一管理,药品计划调拨,经济统一核算,购销实行“三级批发,一级零售”,层层下达指标,层层调拨,药品进口统一掌握,层层分配,医药批发商是贵族,医院是孙子,要送礼才能拿药物。“广西玉林某老牌制药厂销售科只有一个人就撑起了整个企业的药品销售任务”,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兆熊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这样形容医药企业的优势地位。
事实上,药品营销的变革与医药商业流通史的演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仅以安徽医药流通史为例,建国初期,大宗化学药品供应主要由皖北行署卫生处材料科负责,药品均采取单位申报,领导批准,药库直供的办法供应。1952年至1956年,中国医药公司安徽省、市、县三级公司纷纷建立,药品经营网络基本形成,国营医药公司已成为药品供应的主渠道。1957年,省级医药公司按商品流向,先后组建合肥、蚌埠等9个二级站,二级站负责对辖区各县市公司的货源供应和业务指导,形成了以二级站为主体、按商品自然流向调拨的药品供应网络,这种经营形式,延续到1983年。在此期间,所谓的药品营销是不存在的,但那些从事药品购销的人,还是结识了全国各地的同行,这成为了他们在医药行业实行对外开放后进行药品营销的良好资源。1983年后,除国营医药公司外,出现了专门从事药品经营的个体户,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村及边远山区的消费者,由于药品过剩,为争夺有限市场,药品营销时代才真正来临了。
营销的动荡岁月
8月初,广州某星级宾馆,洋溢的条幅,红色的地毯,柔和的灯光,映着前来参加全国某医疗会议的医生们轻松的笑脸,在会议一角的药品生产厂家展位,成为了议会间医生们光顾的集中地,参会的医药代表就这样结识了医生。会后一位医药代表表示,这次会议效果还不错,但具体还需要跟进,否则对会议的赞助将会“打水漂”,至于如何跟进,那就大可不必宣扬了。
诺贝尔获奖者、对博弈论研究学者纳什曾经说过“当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行为都已经确定下来时,我们已经没有选择的权利”。相信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中国药品营销的一切,只是许多药品制造商、经销商无奈选择的结果,特别是对处方药推广而言,更是如此。
相信上述这位医药代表讲的是真话。因为这个看似创新的处方药营销方式,事实也是很普通的,并且与带金销售有着千丝万缕的牵连,在整个行业都在那样操作的tine,他已经别无选择。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医院推广静悄悄”局面相比,当前的推广更是充斥着一股燥热不安与急功近利的情绪。那么,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药品医院推广,又是何时开始形成的呢?
在上世纪80年中后期,一些跨国制药企业落脚中国以后,医药代表就开始出现,当时一般以新药推广会的形式出现在医院相关科室,主要是宣传产品,这些大公司没有向医生支付临床费用。后来成为日本第一制药(北京)有限公司营业首席执行官的吉田昌利在回忆当时学术推广时的表示,1986年他开始尝试在中国进行学术推广,那时国内还笼罩着浓厚的计划经济味道,没有人对医生从药性、疗效、副作用等方面介绍新药,也没有人意识到开学术推广的意义,他当时带着10个组成的团队,从东北的佳木斯、牡丹江、哈尔滨开始,到处召开学术推广会议,他们用大货车装着药品、资料,直接到达会场,3个月里就开了大概13场学术推广会议,所有参会人员都非常认真地听课,医生们也很朴素,发给他们的只是一只小小的电子温度计。
随着更多的跨国企业开展学术推广会议,药品营销的成本也在不断上扬,企业需要花很多钱,包括学术赞助、设备赞助等,甚至在会议当中给每一位参会者“红包”,美其名曰“车马费”“误餐费”。这些举措很快被国内众多企业模仿并加以“发扬光大”,后来厂商发现收效甚微,因为这些活动的实惠手握处方大权的一线医生太远,慢慢地,费用的花销形式发生了改变,一切从医院实际出发,只有按盒按支计算,才能抓住一线医生,此风从此一发不可收拾,越演越烈,成了我们今天看到的一切。
某知名跨国医药公司一位中国医药代表分析了处方药带金销售的原因时表示,很多国外的新产品在国内都有仿制品,而仿制品质量不够高,产品和别人一样的,东西没人好,只好给回扣;很多过了专利期的产品有大量同类仿制品,疗效相近,而且几乎90%以上是国内厂商,为竞争只好带金销售;大量中药虽然临床验证有效,但是没有自然科学的数据,没有权威文献,医生用药是要理由要证据的,只好拿钱变通;医药流通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让人们有机可剩;大量的私人代理导致无数“药贩子”的出现,他们无力进行学术推广,只好“暗箱操作”;中国医生的低收益与高风险已严重失调,医生也不能像国外一样可以从医院拿到“处方费”。
“过度营销”来临
“手拎仿冒名包,身揣两百零钞,说话点头哈腰,远看像海外归侨,近看像港澳同胞,仔细一看,原来是医药代表”。这句顺口溜基本道出了医药代表这一群体的面貌,他们就像生活在阴影之下,小心翼翼地开展业务,彼此心照不宣地与医院院长、药剂室人员、临床大夫和库管、财务人员维护着一种微妙的关系,生怕得罪了医院的人,生活时刻处于神经高度紧张的状态。正是因为才进入中国十多年的“医药代表”,让药品营销变得新鲜、丰富、多样,乃至过度起来。
药品营销当中的“回扣”“红包”甚至经成为寄生在医疗行业的体内“毒瘤”,国家有关部门虽然历经多次“整风”,但根本无法根除。而走学术路线还是走带金销售路线,其实医药代表是没有太多的选择的,企业的策略决定了他们的工作方式方法。有医药代表向记者表示,目前再单纯的搞学术赞助什么的,已很难引起医生们的兴趣。即便是已经中标进入医院,相近的产品在争夺客户(医生)之时,仍然是把搜索竞争对手的情报放在第一位,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推广策略,特别是考虑怎样和医生形成更紧密的关系。 事实上,我们所做的已经是不是正常的营销,而是“人销”,或者叫做“关系营销”。在OTC和保健品营销领域,“过度营销”是目前营销人所关注的话题,但营销手段和方式方法相对简单得多的药品医药推广,事实上“过度”的行为也比比皆是。
处方药的销售与医院分家、医疗体制改革是相辅相成的,事实上医疗改革的落后严重影响了处方药营销的革新,但目前已经有一些企业介入医院药房,他们收购或委托管理医院药房,销售企业本身生产的产品和其它制药商的产品。但这毕竟只是一小部分企业的行为,医疗体制改革难以进行,关键是利益作崇,多年来药品医院推广价值链已经根深蒂固,要打破现行的规则而且树立相应的新规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新规则的确立是迟早的事。

⑵ 医药企业销售策略有哪些

医药企业销售策略一、企业的差异化经营定位
这里首先要讲的还是定位的问题。蓝海处处都有,就看谁可以很好的细分出来。一旦有效的细分出这一块,那么企业通过先入为主的市场竞争形态,就可以很好的间隔后来企业,较好的享受蓝海的高收益。
其实这里说的企业差异化定位,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既有企业本身经营产品方面的特色化定位,也有企业操作渠道的特色化定位,还包括企业在服务、营销等各个方面的特色化定位。
既然这里的差异化定位谈到“特色”二字,企业就一定要用心的整合自身的优势资源。企业一定要清楚自己长久以来在招商经营过程中优势的地方在哪里。是产品特色,拥有一批独家品种、新特药品种和医保品种呢?还是渠道操作特色,在临床、专科、炒作或者OTC药店等某一方面有自己拿的出手的渠道规模或把握,这些都可以作为企业实施差异化定位的首选,来指导企业经营。
医药企业销售策略二、产品特色化选择
对于无法自身实现产品生产,不具备市场主控的招商企业来讲,对于产品的依赖程度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企业采购人员在产品的选择上,都会下很大的功夫,希望可以找到那些诸如:独家、新特药、医保、竞品少的产品。可现实情况却是,这些品种作为医药行业任何一家企业都希望掌握的资源,本身相当稀缺。同时,现在厂家又在不断跳过传统商业,进行自建队伍开发终端,也大大降低了招商企业找到这类品种的几率。
那是不是找不到这类品种,招商企业就只能坐以待毙面临死亡啊?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完全可以换一种思路来进行产品选择,就是选择那些特色产品销售渠道,然后根据渠道需求选择产品。例如,近两年发展迅速的专科医院。我们仔细观察一下,这些以男科、妇科、泌尿、肝病、五官、肛肠等为主要定位的细分化医院,在相关药品的用量上是相当大的,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些专科医院的用药情况来选择药品,实现药品的定向销售。
同时,在药品的选择上,一定不能落入同质化洪流,一定要讲求品种有特色。这个“特色”首先要体现在产品本身,可以不是独家、新特药,但是一定是竞品不多的品种,可以选择那些小厂家的品种,或者品种本身不错,但是厂家的主业不在这个产品销售身上的这种情况。同时,还必须要满足医药自然人对于盈利的要求,有利润空间。否则,产品疗效等因素再好,如果没有利润空间操作,照样不能引起这些以利润为第一追求的医药自然人的兴趣。

医药企业销售策略三、特色渠道挖掘
招商市场的渠道,排除我们常规了解的临床、炒作和药店外,目前在日益细分市场情况下出现的一些新渠道,也是我们可以很好挖掘和利用的。
1、 单体药店
指的是那些通过GSP认证的药店,这些药店在全国各地数量巨大。虽然单一药店的销量有限,但是如果操作得体,通过群体效应产生的销量将会相关可观。
2、 专科医院
就是以治疗某一种或一类疾病为主的医药,这两年在全国各地发展的速度十分迅速,而且用药量比较大,可以作为渠道发展的重要战场。
3、 大门诊
性质和专科医院差不多,主要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大型城市出现,作为当地医疗体系中基础的重要一环存在。本身也具有鲜明的定位,主要以某一疾病为主要治疗方向,用药量也十分可观。
此外招商企业在自己挖掘以上三类渠道的同时,还应该不断扩大自己的医药自然人的规模。这种寻找不是简单的做广告宣传让这些代理人找上门来,而是通过有目的和针对性的寻找,由招商企业利用多方面资源来主动寻找。例如我们可以在各地的招标办寻找到大量的以临床渠道为主的医药自然人的信息。还可以在月初或者月末的时候在各地的挂靠型商业公司也可以找到一大批医药自然人,这些都需要我们来用心发现。
医药企业销售策略四、招商模式的特色整合
此外,对于现行的企业招商模式,也需要根据新形势下的竞争情况,进行一定的特色化整合。从而来满足目前形势下的市场要求,提升招商企业的市场盈利能力。
1、 行业品牌打造
品牌就是影响力,品牌的力量是无穷的。这句话虽然显得有些过激,但是却很好的说明了品牌在行业营销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招商企业来讲,从最初的“一间屋子,几个人,几部电话打天下”的阶段,进入到现在品牌化时代。毕竟生产厂家和商业企业市场博弈的微妙关系存在,要求我们必须形成行业的品牌认可,才能真正的实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但是这种品牌的塑造,要区别于一般生产企业的产品品牌,主要应该定位于以企业形象品牌和特色渠道品牌塑造。
2、 特色渠道打造
正由于大多数招商企业都是以生产厂家的产品代理为主,本身没有独有产品可以深度的挖掘和打造,所以更要将自身在特色细分渠道方面的优势展现出现。这种特色渠道可以在临床、可以在专科、也可以在炒作市场或者OTC药店。关键的是一定要将自己在某一方面的优势最大化展现,倾斜重点资源实现突破。
3、 宣传模式创新
对于产品的信息传递和企业形象传递来讲,宣传永远是招商企业不可避免的一个方面。而传统的展会、平面报媒、互联网等,效果越来越差。要提升宣传效果,除了深度挖掘这些常用媒体的效用外,还必须创新型的发现其他有用的宣传模式或载体。例如,目前出现的直接针对医药自然人的创新媒体,通过直接针对这类特殊群体的邮寄发送,实现企业产品和品牌的提升,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尝试。当然,在这些医药自然人聚集较多的地方(展会除外),无论是挂靠型商业公司、招标办或者药店,一些好的方式都是我们可以加以利用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发现这些潜在的创新模式的问题了。

⑶ 药品营销策略有哪些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给医药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广告营销进入了传统医药企业。
一些医药企业看到广告带来的巨大商机,为了谋取利益误导消费者,夸大产品价值,过度营销。在新媒体时代以前,人们只能通过广告、刊物获取信息。
传统广告具有单向性,以往企业通过狂轰滥炸式的广告,单方面的向观众“洗脑”式地传播产品,通过各种模糊、夸大产品价值,让观众迷信“神药”,从而获取巨大的利益。
但近年,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冲击着各行各业,还沉浸在广告营销带来的高额利润中的传统医药行业或有意无意忽视了将会面临的危机。
新媒体时代,医药行业迎来了新的挑战,如果企业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改变传统的模式,终将被时代所淘汰。
过度营销策略在广告时代的无所不能,但并不完全适用于新媒体,在双向信息传播中,话题可以具有争议性,但一定不能出现触及人们底线的漏洞,且随着广告法的完善,过度营销将纳入违法范围。
医药行业不同于其它行业,它关乎每个人的健康甚至生命。莎普爱思事件的发酵暴露出了部分医药企业在巨额的利润下,已经失去了社会责任感。过度营销,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
医药关乎民生,首先企业应先具备高品质的产品,才能站稳脚跟。
医药企业的营销可以与较大营销力的事件或人物结合,通过树立“你关心健康,我们更关心你”的企业价值观,而不是口号式的“一切为了人类健康”。

⑷ 药品经营方式及其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药品的抄经营方式有2种,是袭 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经营范围不管是大药房还是一般小药店,都必须按照《药品经许可证》上面 标明的经营范围守法经营,不可以超范围经营。

药房药品经营范围包括:化学制剂、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特殊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等。但是对于生物制剂和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药监局不是每个药房都批准的。

按GSP规定药品的分类,首先是1、药品与非药品分区,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 3、内服与外用分片 ,4、易串味药品专柜,5、拆零专柜,6、中药饮片区。这几种分类,是GSP检查重点项目。
药品按功能与主治分类,是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再适当分几大类,不要求细分。一般可大致分为:1、抗菌消炎药(成人用药和儿童用药可以放在一起),2、消化系统用药,3、呼吸系统用药,4、泌尿系统用药, 5、妇科用药,6、儿科用药,7、注射液。GSP检查对按功能与主治分类的要求不高。

⑸ 大数据之医药营销 适合自己才是最好的

【中国制药网 市场分析】随着近年来医药行业政策频繁出台以及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在激烈竞争中,药企要想占领市场并获得持续发展,就必须重视产品的营销模式创新、通过互联网 ,不断革新和实施营销模式,实现大数据营销,而兼具“打破传统”和“智慧未来”是现代医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大数据并非“繁花似锦”
随着近年来医药行业政策频繁出台,使得市场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一方面,《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十二五”专项规划》以及《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药价放开等一系列规划的公布,带动了整个医药行业发展机遇。同时,商务部和工信部提出的支持、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也使得行业内面临优异的资源整合机会,业内认为,未来十年将是中国医药行业的“黄金时期”。然而另一方面,反商业贿赂后遗症持续、基药招标仍旧采取“唯低价是取”或二次议价,《新广告法》等政策的出台,令药企原本运用自如的各种营销模式却难以一展拳脚。
“新医改的各种政策,对医药营销模式变化确实起到决定性的推动作用,药企大多是无奈被动的适应政策的变化。但目前各种营销模式几乎都有自己生存的空间和发展,比如医院药占比催生了DTP(DTC)模式;招投标催生了基药运作模式;招投标落标催生了处方药转型OTC模式;新医药和电商扶持催生了开销模式;各种降价模式催生压缩了代理模式;鼓励民营资本办医疗,催生了专做民营医院模式;医药连锁上市和税控体系让单店无法生存,连锁集中度提升由此诞生药企的KA运作模式等。衍生出如此多样的营销模式均是政策遗物,因为在政策面前,药企抱怨等待都是无用的,只能是‘天竟物择,适者生存’。”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OTC事业部总经理李从选解释道。
事实上,即便政策频发影响了药企在市场上的布局,但随着“互联网 ”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药企开始依赖医药大数据寻求营销模式的创新。对于这一大数据营销模式的出现,李从选认为,其发展前景并非“繁花似锦”。因为大数据营销是基于多平台的大量数据,依托大数据技术的基础上,应用于互联网广告行业的营销方式。大数据营销衍生于互联网行业,又作用于互联网行业。依托多平台的大数据采集,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分析与预测能力,能够使广告更加精准有效,给品牌企业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大数据营销的核心在于让网络广告在合适的时间,通过合适的载体,以合适的方式,投给合适的人。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大数据真正服务于药企营销,仍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因此需要药企在不寄希望于大数据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利用、尝试。
然而,针对大数据营销,有观点表示,“并非所有药企均适合”。在大数据的影响下,面对存在的现实问题,药企在设计大数据营销模式时,业界也多次提出药企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切入送药APP的企业;二是进行的DTP(直接针对患者销售高价值药)模式;三是借助健康管理销售产品模式;四是慢病管理的OTO模式。余下药企,也就是把大数据作为服务消费者的一种电子化高效快捷工具而已。
对于大数据营销模式,有业内人士指出,“其只适合静态疾病领域的监控,如慢性病药企。”对此,李从选十分赞同。“我认为确实是各种慢病和重大疾病为主才有必要介入大数据,提供系列跟踪服务。偶发性一次性疾病、小病,用不着大数据管理。”
事实也正如此,如作为独家降血压苗药生产者——贵州源和药业打造的全新营销模式就是把大健康产业与大数据结合起来,建立大数据网络营销管理平台。去年11月,贵州源和就启动了网络营销数据库的建设,如今,大数据营销管理平台初步成型。贵州源和药业开发的大数据管理平台,颠覆了传统营销模式,将对患者进行综合管理,全面录入患者基本信息,建立健康管理档案,专家团队根据信息对每一个患者进行综合分析,最后出具个性化的治疗方案,为患者提供预防、治疗、康复理疗等全方位服务。
“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生产药品,而是要做健康讲座、预测、治疗、康复等一系列工程。并通过不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搭建患者与医生沟通的桥梁,拉近彼此关系,让患者更加了解自身情况,利用数据营销赢得了患者的赞誉。”谈及数据化管理,贵州源和有限公司总经理邹文江表示。
管理需结合地域特色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医药市场环境下,我国的医药营销模式类型多样。而大数据营销模式作为“互联网 ”的代表之一,其对药企营销模式的创新同样带来了影响。
“谈不上‘互联网 ’,我认为叫做“ 互联网”比较合适,无非就是积极主动地把网络、电商的各种技术手段用在传统的各项营销管理活动中去,提高效率和效益。”李从选如是说。
另外,他还进一步表示,面对不同区域,药企往往采取的营销模式也不同。因此,药企应结合区域特点,利用大数据去深耕区域市场:第一,建立消费者数据库,调研消费者需求、开发、升级消费者需要的产品,建立消费者粉丝圈,直接和消费者互动和销售产品;第二,立项的状况和和连锁药店结合起来,利用连锁终端会员大数据做患教与服务,促进产品销售。同时还可以提供可穿戴移动终端设备采集消费者大数据,网络(PC和移动终端)上提供咨询服务,实现最终消费者依赖,从而出售产品。
此外,还有专家提出,“即便药企选择了大数据营销模式,但其管理也极其重要。”针对该观点,邹文江认为,好的品种,好的营销模式,需要好的营销队伍执行落地。大数据营销系统建立,需要药企具备优化制度流程、专业管理工具和经过若干次以上训练并熟练使用这套流程和工具的人或者是团队。而思想不统一、理念不一致、流程复杂化、团队执行力差是影响药企营销模式落地的主要因素。所以,数据优化流程,事情简单化、提高员工的工作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李从选也认为在对大数据营销模式管理时,相关药企应警惕如何采集到大数据是个难题,需要克服;服务采集到的消费者大数据不泄密也难;利用采集到大数据服务患者不引起反感等难题。
与此同时,相关专家也还提醒道,药企在进行大数据营销模式变革时应根据政策变化作出微调和改进,并不能彻底颠覆,因为营销模式调整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问题,需要慎重。而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更多地在政策细节上去保护科技含量高的品种;保护好价格走低但疗效好的品种;保护好大型知名药企,尽量避免无质量的低层次的市场竞争。同时,政府扶持鼓励利用大数据的药企,给与政策宽松环境和融资宽松环境至关重要。

⑹ 医药营销合规到底是什么怎样才能做到合规呢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

近几年,国家的反腐风暴涤荡了整个医药领域,笔者发现该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集中在购销环节。国家也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改革政策,期望净化医药行业的不良风气,例如: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两票制、医药代表备案制、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上述举措极大的压缩了商业贿赂的空间,但由于医药购销领域“带金销售”的模式根深蒂固,营销模式并未回归到学术销售的本位,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现象仍然存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可能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本文将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变化出发,从典型的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例入手,分析背后的合规要点。本文分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剖析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基本概述,第二部分阐述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的变化,第三部分分析行政处罚案例及合规要点,第四部分结语。

一、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基本概述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我国目前尚无成体系的《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概念的界定,散见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有如下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未对商业贿赂进行定义,而是通过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法律列举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这一禁止性规定,将商业贿赂进行了描述。其中列举的受贿对象不再包括交易相对方,而是包含三种:“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列举的方式将经营主体向交易相对方的利益诱惑性行为排除商业受贿行为之外,即交易相对方不作为受贿的主体。此法列举的三种受贿对象皆为可能作出职务利益交换的对象,较《暂行规定》中的定义法,更能充分诠释商业贿赂的本质,即受贿者系背离其在商业活动中的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行贿方所给予的不正当利益,扭曲正常交易活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而非交易相对方本身之单位。

(二)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规定

2019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顺应国家针对医药行业反腐的高压态势,此法第八十八条以禁止性的规定,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做如下规定:“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由于此法明确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明确规定了从事药品经营企业活动应当配备“药师”,此法将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师纳入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规制范围,作为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新增主体。但对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对象的另一主体,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应视为交易相对方,从而被排除出商业贿赂规制的范围,实务中存在争议。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经排除了交易相对方作为受贿的对象,但《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受贿对象包含医疗机构。那这两部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是否冲突呢?笔者认为,《药品管理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脉相承,并不冲突。在医药购销领域,向公立医院低价或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虽然实务中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有过争议,但现主流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且业已被工商局查处。其背后的原因在于,公立医疗机构并非营利性商业主体,而是事业单位,行使的是公共服务管理职能,财务不独立核算,购买药品、耗材、器械设备等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公立医疗机构只不过是国家“代理人”,非交易相对方。只不过实践中,公立医疗机构被认定为“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争议。无论何种认定,都未视公立医疗机构为交易相对方,公立医疗机构显然可以作为受贿的对象。

(三)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特点

第一,手段隐蔽性。《药品管理法》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手段作了明确规定,即“给予、收受回扣和其他不正当利益”。该法并未对“回扣”概念作出释明。但《暂行规定》对“回扣”下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显然,回扣不是正常的让利行为,在交易中,退回的款项通常不会如实入账,而是相关人员的私人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贿赂条款虽然找不到“回扣”字眼,但此法第七条规定禁止“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从法解释学角度,“回扣”当然属于“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有关回扣的规定《药品管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是契合的。《药品管理法》中对“回扣”之所以保留,是因为在医药购销领域中,药企带金销售给予“回扣”现象频发,保留回扣这一词汇,更方便从业人员理解。通过检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发布的案例,“回扣”的表现形式不仅是传统性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与其他行业无差异的方式,还包括支付医生开具处方换取药品销量的支付“处方费”,医生帮助医药代表统计处方收取的“统方费”等回扣方式。

第二,手段多样化。实践中,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手段是纷繁多样的,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手段不仅限于交易本身的“回扣”行为,还存在与交易相关联的其他手段。例如药企为了使药品入院销售,缴纳“进院费”;药企为捆绑销售耗材和配套设备,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缴纳“感谢费”;药企对医疗机构、医生的“资助费”、“捐赠费”;药企为医生报销旅游费用、学术会议费用、讲课费用、假代运输药品的“运费”等。

二、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变化

我国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处罚主要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我们先从行政监管机构对药企的行政处罚出发,从法律的适用、处罚力度、执法方式、行政处罚效果延伸四个方面阐述医药行政处罚这些年的变化。

第一,从法律适用的变化来说,关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两部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药品管理法》均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2018年新修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涉及商业贿赂条款;2019年新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都是关于商业贿赂的条款;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等也是关于商业贿赂的条款,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对商业贿赂问题空前重视。因为《药品管理法》较《反不正当竞争法》更能反映处行业的特殊性,处罚力度更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医药行政执法部门优先适用《药品管理法》执法,会大幅度增加行政处罚的执法力度。

第二,从行政处罚力度上来说,医药行政执法部门较以前单一的采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转变为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与此同时,处罚力度也大幅度增强,例如,一般行业罚款额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改为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而医药行业处罚额度提高到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以下;一般行业行政处罚最严厉的可能为吊销营业执照,而医药行业增加了吊销药品许可证件、责任人员终身从业禁止等规定,这些都是执法力度上的加强。

第三,从执法方式上来说,医药行政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多头惩治,对处罚对象采取“穿透式”执法等创新方式。2021年4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2021年,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2021年,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发布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2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纪委”)宣传部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反腐专题片《零容忍》......从上述发布的关于反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相关文件上看,原来主要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药行业进行行政处罚,现在转变为国家多行政监管部门采用联合执法方式,提出专项治理要点,打击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现象,并对其行政处罚。一般行业行政处罚对象为行政责任企业,而在医药行业对药企采用“穿透式”处罚,如随着“两票制”制度的落地,层层分销的医药销售方式被禁止,医药合同销售组织(以下简称CSO)得到大力发展,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在CSO中大量出现,有关部门在打击CSO对其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中,穿透处罚与CSO合作的药企。

第四,从行政处罚后果延伸来说,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企业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会触发行政处罚后的企业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被行政处罚后的企业较一般企业,不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之外,纳入“黑名单”,还会被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卫生计生委发布新版《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规定,被列入不良记录的药企,两年内医疗机构不得购入其产品,在产品招采中将会减分。加上各地纷纷出台的黑名单制度,打击药企商业贿赂的力度空前加大。

三、行政处罚案例及合规要点

(一)不明示折扣并如实入账的风险

仙市监处〔2017〕94号行政处罚案例中,仙居县人民医院通过与中标制药企业二次议价,要求其在中标价格的基础给予一定比例的返利。双方协商一致,负责配送的医药公司接单后按照中标价格开具发票。仙居县人民医院按照发票记载金额入账,返利款暗中截流。事后,双方按照二次议价确定的低于中标价格统计处返利款总额并签订《药品折让清欠协议》,医药公司将返利款以“事业基金”名目入账。该行政处罚的原因在于在交易活动中,医药公司向仙居县人民医院提供回扣,工商局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在实践中,很多人对上述处罚就会产生误解。将“回扣”和“合法折扣”混淆。“帐外暗中”是“回扣”应有之义,也是区分“合法折扣”的关键。“帐外暗中”不仅是账本之外的私下交易,即便光明正大的交易,但是以各种名目入账、用红字发票冲账等方式向交易相对方进行利益输送,也属于回扣行为。由此可见,医药企业在交易时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不仅要明示,还应按照实际如实入账,这才是合法的提供折扣行为。

(二)捐赠、资助的风险

宣工质经检处字〔2016〕1号处罚案例中,案件当事人安徽宣草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旌德县人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案件当事人免费向医院投放一台YD-600尿液分析仪供旌德县人民医院使用,但该医院需购买设备配套试纸条。工商局认定案件当事人的行为系捆绑销售式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京工商丰处字(2011)第1015号处罚案例中,北京诺德美科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为了维系与北京协和医院已经建立的销售关系,以医院的内部培训费名义向医院支付人民币64810元。工商局认定此行为属于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处罚决定。穗工商处字[2018]179号处罚案例中,广东赛葆力药业有限公司为了保持与医院业务往来,向影响力的医生以会议费的名义赞助人民币10000元,工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处罚决定。

上述三个处罚案例中,医药企业通过与交易相关联的手段,巧立名目,如“资助费、感谢费、捐赠费”,换取不正当竞争机会,从而被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认定具有其特殊性,例如医院采购设备往往需要走招投标,部分医疗设备销售企业不参与招投标采取捐赠设备捆绑销售的方式,就变相排除同类医疗设备销售企业的正常投标及竞争,所以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这在别的行业就不常见。因此在捐赠、赞助时应保证用途真实,使用合理,避免与药品销售量等销售行为勾连,不得以获取任何竞争机会作为回报。对医生的赞助,要注意捐赠活动中是否是捐赠的对象、是否与医生处方有关、是否被药企直接指定医生为受赠人等。对医院的捐赠要符合《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要注意捐赠活动是否符合医院的经营范围、是否真实、是否与药品销售有关、是否具有公益性、受赠物品是否用于特定用途。

(三)学术推广的风险

沪监管普处字〔2018〕第072018000223号处罚案例中,上海迈好企业营销策划事务所专门从事医药推广的公司,为了让医院、医生多推广其医药产品,向其支付推广费用人民币58400元。工商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原因在于医药推广公司以“会务费”、“推广费”“讲课费”等名义,进行商业贿赂。

由此可见,医药公司在进行学术推广时应注意,学术会议是否真实需求、学术会议内容是否与诊疗技术相关、学术会议的地点是否奢华、学术会议费用是否与产品销售勾连、学术会议的费用专款专用、学术会议费用标准合理并符合市场标准,如费用应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的支付,避免为其安排旅游、休闲活动等活动。必要时药企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飞行检查,避免出现申报推广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CSO企业销售推广的风险

(杭富)市管罚处字〔2018〕067号行政处罚案例中,浙江惠迪森医药有限公司与金华市万载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广告公司”)合作,广告公司为医药公司从事医药推广工作。为了销售医药公司药品,推广公司在会议期间发放给每位参会医生现金劳务费,加上用餐费、住宿费等费用,工商局认定浙江惠迪森医药有限公司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大量CSO企业虚开发票报销,倒出现金,以掩饰商业贿赂款项。因为国家加大对CSO企业虚开发票行为的打击,行政执法部门认为药企与其同谋,施行穿透式处罚,所以药企也不能幸免。因此药企要对CSO企业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其实行推广模式的合规化,避免低水平的同质化。药企对委托CSO企业进行推广时应注意尽量避免与个人代理商合作、确保是真实的推广服务关系、争取能适度管控CSO企业,从而避免相关连带责任。

四、结语

综上,我国通过不断加强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行政监管,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空间被压缩。通过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剖析、界定,以及行政处罚风险的解读,以案为鉴,医药企业能够识别行政处罚的风险,采取合规应对的措施。但针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问题,药企不应仅仅是应对行政监管的风险,还有刑事风险。笔者认为企业合规风险防空措施应当是立体有效的,应该建立事前预防、事中识别、事后应对的完整的企业合规体系,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合规体系不仅仅应当融入公司治理机制,使企业良性发展,减少企业损失,做好预防工作,还应当注意事中识别和事后应对。当前有关部门为了激励企业合规,在事中识别和事后应对也加大了力度,行政监管部门可能因为企业合规体系的健全而达成行政和解;刑事执法机关在刑事案件过程,企业如果做到了事后合规,也可能会合规不起诉。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然而,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配套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实施,需要企业管理人员,法律相关从业者,行政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本文主要系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问题及合规的行政篇,笔者将会在下篇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问题及合规的刑事篇继续探讨。

参考文献

[1]彭瑶,邓勇.新法下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问题探讨[J].2021,13(2):36-40.

[2]张明楷.商业贿赂、回扣及相关条款的法律性质[J].法律适用,2006(9):5-9.

[3]汪全胜.“特别法”与“一般法”之关系及适用问题探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6):50-54.

[4]傅长煜,伊向明,左玉茹,韩越,成豪.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反商业贿赂等执法实践及营销推广模式合规风险分析(上).[2020-11-3]

.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20/11-03/1504183313.html.

[5]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CPIA).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PIAC/T 00001-2020.2020-12-31.

作者介绍

张冬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京师律所刑委会刑事合规研究中心研究员

朱静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⑺ 药品营销一般采用什么方式

这个东西怎么说呢?一般来说,药品营销的方式主要有几类:
1、广告营专销,和其他消费品属一样通过多种传媒方式提升药品的知名度。
2、终端营销。对于一些无法宣传广告的非OTC类药物,通过医药代表与医院、医生沟通,宣传并
推广,这也是目前主流的药品营销方式。
3、垄断营销。这是新兴的药品药品营销方式。药品生产商控股医院,从而在医院内部强行使用自己生产的药品。

⑻ 医药营销策略

医药行业属于比较传统的行业,有其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长周期的特点,但因市场竞争力大,行业渠道混乱,经营运作低效,随时面临资金连断掉的危险,还要受政策管制,面临合法合规的考验,再加上营销推广模式陈旧,以及电商的影响,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医药行业的发展。
所以,继续靠传统的电视、报纸、广播等营销手段是行不通的,想要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位,不被淘汰就要创新,而“互联网+医药”就是一条捷径、一场东风,一个新的营销模式。
“互联网+医药”它既是技术上的变革,又是新零售模式的创新。只要企业利用好互联网,它势必可以成为医药行业的新营销平台、销售平台,还可与药品销售企业合作形成新的商业模式,把它变成企业与用户、渠道、终端深度沟通和互动的平台与工具。而且它还可以通过网站、搜索引擎、软文、论坛等配合来给我们提供用户来源、输入流量,最主要的是互联网要比传统的营销手段成本低很多 ,而且会通过大数据分析定向推送,拓展受众群体。
“互联网+医药”的模式,给企业带来更透明、更高效、更专业的医药销售通路和市场,也给百姓带来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完全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
华润三九医药媒介电商总监也曾说过:“我们觉得互联网和医药未来的趋势是爆炸性的需求。”而在2019年8月,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网络售药获得认可,意味着法律层面打开了处方药网售的口子,互联网+医药模式少了阻碍,有了前景。

⑼ 医药行业营销策划方案

现在很多医药企业品牌策划都会咨询一些上海营销策划公司,因为这些策划公司在品牌策划方面更加专业,也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参考,这对医药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我们现在看电视的时候经常会看到一些与药品相关的广告,其实这就是品牌策划其中的一种手段,可以使品牌信息进入千家万户,这样可以获得更多消费者的支持。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医药行业做品牌策划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了解并分析整体市场现状。近十年来,发达国家的医药行业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新时代,随着物质文化的日以满足,工作时间的减少,共享工作(Job Sharing)也应运而生。种种迹象表明,为医药行业而进行的各种生产活动和服务正在高速发展,已经成为经济繁荣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步:确定网络推广和网络营销的目标。不论你是打算做网络推广还是整合营销,确定目标很关键。这些目标包括:推广营销的费用预算,想要达到的推广营销效果目标。要做到每个阶段的费用预算要明确,整体的费用预算评估要准确,以及线上和线下费用预算要细分。推广营销的效果同样要细分和明确,不单要把线上线下分来,每个推广手段要达到的效果,每阶段的推广效果也要明确。
第三步:分析推广目标人群,做好定位推广和定位营销。以商务会馆为例,首先商务会馆面对的顾客群体几乎都是当地的,因此在进行网络推广工作时要做好地区定位推广。其次,商务会馆消费群体的消费水平都在中高档水平,这样也就给我们的推广工作一个客户群准确定位的标准。推广营销策略和方法很重要,不过更重要的还是顾客群的准确定位。
第四步:正确选择推广营销方法。根据第三步的顾客定位,不同的顾客群体选择不同网络推广方式和平台。商务会馆的客户定位在当地的中高档消费人群,也就是年龄在30至50岁之间的当地城市居民和成功人士。因为我们可以分析这类人群进行互联网活动的习惯,从而找到一套适合自己的网络推广和营销方法。
对于医药品牌来说,药品的质量有保障,能够得到消费者的认可,那么口碑就会越来越好,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将这些信息传达给消费者,那么会快速的获得消费者的信任,这对品牌的塑造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也对品牌影响力的提高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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