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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营销策略相关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22-04-06 16:49:45

Ⅰ 体育市场营销学的研究内容是什么

.体育市场营销学复是制市场营销学的分支,是与体育市场营销有关的活动为对象进行的一门应用性科学。
体育市场营销学的研究内容:1.消费者的需求和欲望及消费行为;2.供应者满足及影响消费者的方式和供应者行为;3.辅助完成交易行为的营销- 体育消费属于高层次消费,是满足人们享受和发展需要的消费

Ⅱ 国内外营销策略研究现状综述—悬赏50分!

汲取儒家文化精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市场营销理论
市场营销学新领域
从消费需求的变化看我国企业产品营销观念的转变
当代市场营销的三次革命
现代美国市场营销教学与研究
西方银行市场营销观念的演进与我国商业银行营销策略
树立现代市场营销观
市场营销专业建设之探索
我对中国市场营销教育的一些看法
论市场营销的两次革命
浅谈西方金融营销的历史进程及发展趋势
对市场营销专业教学改革的思考
等级营销初探
管理教学市场营销专业课程体系设计研究初探
论近代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市场营销思想
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市场营销观念的变化
论市场营销的第二次革命
营销异化与营销深化
21世纪市场营销新观念综述
营销观念的发展与博弈均衡——兼谈旅游企业的市场决策

Ⅲ 求 论文的引言与结论 论文题目 浅谈体育营销策略在李宁体育用品公司的应用 要求:引言800~1000 结论500 字

第1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1.1作品使用费收取问题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会员权利人的关系
从国外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和行使权利的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国著作权管理立法都主要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限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从理论上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其与著作权人在法律上是信托关系。按照这种关系,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上述著作权,可以向使用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商业性使用者收取作品的使用费,然后把这些收入按一定的办法向著作权人分配。由于这些权利的相对人数量众多且比较分散,一方面权利人难以一一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另一方面,每一个相对人需要支付的作品使用费也较低,因此,学界习惯将其称为“小权利”。
具体来说,如果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那么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在此基础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使用者收取会员权利人应得的作品使用费。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此有相关规定。
为了更加明确作品使用费收取问题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将信托与民事代理行为进行比较。民事代理行为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行使,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将著作权集体管理限定于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这就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的集体管理活动与民事代理活动区别开来,那么版权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也就不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不受《条例》的规范。代理行为的特征是:(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2)具有法律意义;(3)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受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委托,代理后者事宜。 在实践中,许多权利人并没有通过加入著作权集体协会来行使权利,而是通过版权代理机构来行使权利,这些版权代理机构受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解决转让或授权使用其作品著作权及相关事务。相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些版权代理机构都是具有营利性质的主体,可以代理著作权人享有的一切权利,而不仅仅是“小权利”。 一方面,版权代理机构一般具有人才专、信息快、协调能力强等优势。比如,版权代理机构受著作权人的委托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可以根据著作权人的具体意愿,与使用者协商具体作品的具体使用费,而且相比于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作品使用费,著作权人通常可以获得针对单个作品的更高的作品使用费。但是另一方面,版权代理机构不具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强势地位,收取作品使用费的难度相对较大。
1.2作品使用费收取问题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非会员权利人的关系
在实践中,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的情况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第一,有些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权利人,由于其不愿承担行使权利的成本等某些原因疏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向使用者收取作品使用费,但实际上愿意获得作品使用费。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然后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在客观上确实对这些权利人获得作品使用费提供了相当大的帮助,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使用者的负担。第二,有些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的权利人,由于某些原因放弃了向使用者收取作品使用费的权利,愿意其作品在市场上被无偿使用以广泛传播。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然后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不仅违背了权利人的意志,也增加了使用者的负担。第三,许多权利人并不愿意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为其会员,他们或者通过亲自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使用者协商具体的作品使用费,或者通过版权代理机构与使用者进行协商,或者将作品财产权转让给其他民事主体,这些主体再与使用者协商具体的作品使用费,这些权利人愿意根据自己的具体的意愿向使用者收取或多或少的作品使用费。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然后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则明显违背了权利人的意志。
针对以上三种情况,笔者认为,虽然在第一种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客观上帮助非会员权利人获得了作品使用费,但是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如果权利人没有授权,那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便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如果越权行使,则是对民法领域基本原则的违反。而且在第三种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是对非会员权利人财产权的严重侵犯,因为如果权利人不愿意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而愿意通过其他方式行使权利,一方面,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针对某些特殊情况收取较少的作品使用费,另一方面,权利人可以向使用者要求收取更多的作品使用费,因为这不仅拥有单个协商、充分反映作品的市场价值的优势,而且还节省了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作品使用费所必需支出的管理费。另外,从使用者的角度看,既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那么使用者可以拒绝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作品使用费。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行收取,那么必将导致双方之间的大量纠纷。针对第三种情况,现实中还存在这样的可能:某些使用者在迫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压力而被迫支付作品使用费后,又面临权利人要求收取作品使用费,这无疑增加了使用者与消费者的负担。
在实践中,根据笔者在公开渠道了解的信息,除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外,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未表示要强制代非会员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至于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其不仅代会员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而且代非会员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按照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理事长朱永德在2010年十月份的表示:即使权利人不成为中国电影著作权系会的会员,协会也会先代这些非会员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然后再把作品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并且对非会员收15%的管理费,高于对会员提取的10%的管理费比例。 正如笔者上文所述,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不管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的这种行为存在多少积极因素,也不管协会是否出于为非会员权利人的利益着想,既然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没有得到非会员权利人的授权,协会都不能代非会员权利人统一收取作品使用费。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此前预计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收取作品使用费,根据公开渠道的消息,笔者暂时未能了解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代非会员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的情况。

第2章 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
2.1 制定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设立时必须要有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 针对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在通过一定的程序保证收取标准相对公平的前提下,设定一个标准很有必要。
一个充分协调各方利益、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获得其会员权利人的支持,保证作者获得应有的合理回报,进一步激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能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吸引更多的权利人成为其会员,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同时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积极性;
第二,容易获得使用者的支持,加快授权使用的进程,促进作品合法传播,减少收费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减少诉讼之累,节约司法与行政资源;
第三,在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使用者可以轻易计算自身使用作品的费用,便于其优化自身的经营成本配置,合理安排经营策略,对于促进经营者合法经营、高效经营有很大的裨益;
第四,从根本上说,有利于创造一个和谐可持续的文化创造环境,促进整个文化市场的繁荣,助力经济发展。
当然,以上是建立在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相对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而言,反之,则不能得到利益各方的支持,会造成著作权人或者使用者的抵制,阻碍作品传播,增加诉讼之累,浪费司法与行政资源,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标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就违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初衷。
故而如何制定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则甚为重要。在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这个问题上,首先应该解决的是如何确定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也就是说由谁来制定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

2.2 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
总体来看,作品使用费的收取主要涉及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品使用者、行业协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等各利益相关方,那么自然也应从这些利益相关方当中产生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至于各方应扮演何种角色,则需要细加论述。
从国外立法例看,外国关于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的制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由集体管理组织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在官方媒体上公布,如德国。二是,由集体管理组织与相关使用人协会协商收费的条件和标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如瑞士。三是,由集体管理组织与相关使用者协商确定收费的条件和标准,如俄罗斯。
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制定之前,在音乐作品的使用费收取上,是由我国当时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根据使用者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拟定收费标准,之后报国家版权局批准,再以此标准为基础与使用者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此后国务院制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则借鉴了此种做法。该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设立时应当制定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然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若不予批准,则应当说明理由;若批准则由管理部门将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予以公告。
笔者认为: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问题应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在实践中,部分使用者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资格提出诸多质疑。例如:在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后,以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发表声明:“协会会员将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但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 类似这样的质疑还有不少,笔者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笔者认为,虽然部分使用者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资格提出诸多质疑,但是应当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的地位。首先,正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 。作者创作了作品,基于作品由一定的主体获得著作权,依法享有基于作品而产生的财产利益。对于权利人而言,其财产利益的获得正是基于市场对于作品的使用,权利人对于作品在市场上的价值都有一个相对的评估标准,基于他自身对于作品的价值评估而期待使用者付出相应的报酬。从法律关系上来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主体的一方,其与使用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可以针对作品要求某种标准的使用报酬,至于使用者是否接受那就是市场选择的问题,并不应该由于使用者一定程度的不接受而去限制权利人对作品使用费从单方面制定出自己的标准。这样才能保证双方法律地位的基本平等,才能尽可能避免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和剥夺。
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的主体首先应当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使用者、行业协会在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的地位
正如上文所述,使用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主体的一方,使用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者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但不能由于自身的不接受而去限制权利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出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更不能否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的地位。
虽然笔者认为,使用者、行业协会不能作为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但是笔者同样认为,二者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过程中应当扮演重要的角色。使用者、行业协会不仅可以以适当的方式比如协商、建议来协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出一个合理的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而且可以充分参与到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争议解决机制中来,这一点笔者将在下文加以论述。
3、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在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的地位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那么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事实上在某一类作品领域只能存在一个,也就是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占据明显的垄断地位,在与使用者的实际地位对比中占据明显的优势,极容易滥用垄断地位损害使用者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出一个相对较高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者对此难以接受。但是与此同时使用者又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因为使用者无法再选择另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获得作品使用许可。最终的结局必然是:第一,使用者放弃使用高价作品,那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之源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实际上也断绝了权利人获利的来源;第二,使用者承受垄断高价,必然将使用成本转嫁到普通消费者身上,消费者的消费不足也必然反过来减少权利人的获利;第三,使用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通过行业协会对使用费收取标准进行抵制,那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难以顺利收取作品使用费,由此造成的大量争议必然浪费双方的人力物力以及行政、司法资源。以上结果极不利于整个文化消费市场的繁荣发展,最终也将伤害到权利人自身的利益,这应该是利益各方都不希望看到的。所以笔者认为:在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外,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必须扮演一定的重要角色,其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参与到作品使用费标准的争议解决机制中来,而不仅仅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对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进行批准并公告,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后文详细论述。
此外,鉴于在实践中,在作品使用费标准的制定主体问题上,我国出现了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冲突,所以有必要明确其他行政机关在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地位。比如,2006年,国家版权局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该标准以包房为单位,按12元/包房/天收费。然后,文化部公布了其主导建立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并开始在各地卡拉ok企业试点并向全国推广,该系统按点唱率收费。综上可以看出,国家版权局公告的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根据与文化部推出的系统的收费根据是不同的,在实践中,使用者、行业协会难以区分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在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的地位,甚至认为两个行政部门出台了两种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 笔者认为,按照我国现有制度安排,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其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设立过程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履行批准、公告的职能,并非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主体。文化部并不是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既没有制定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主体资格,也不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作品使用费标准批准、公告,其只能对文化作品的内容进行管理。至于文化部推出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虽然此系统采用按点唱率收费,但笔者认为这只是此系统具备的功能,并不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作品使用费标准。针对实践中的争议,文化部此系统的负责人杨广立也表示卡拉OK管理系统不会与版权局公告的收费标准冲突,此系统针对的是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这些权利人可以通过此系统与卡拉ok经营者按点唱率收取作品使用费。

Ⅳ 简述体育赛事市场营销与体育赛事市场开发的区别与联系

体育赛事市场营销于体育下是市场开发的区别和联系。

Ⅳ 我国体育赛事的营销策略包括哪些

1、可以通过赞助参赛运动员和参赛运动队来强化策略实施的效果,因为运动员和运动队都是体育赛事的主体所在。

2、积极借助于媒体的力量来投放多个广告,推广自己的产品和品牌,告诉受众自己企业的存在价值,从而引起企业与受众之间的情感共鸣。

3、采用不同的手段和策略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赛事资源的开发活动当中去。可以针对消费者开展营销,这是将营销策略直接瞄准消费者的战略的中心环节,一切以消费者为出发点,不断满足产品和品牌需要,采用支持或者赞助的方式来进行体育营销。

(5)体育赛事营销策略相关研究综述扩展阅读:

事实上,体育营销在一定程度上是文化营销的另外一种载体,体育营销也必须要遵循能够打动消费者和深入消费者情感深处的文化属性。而这一切,需要一个系统的品牌战略,如果疏忽了任何一个法则,往往会成为“零效应”。

我们国内很多企业在体育营销上,往往缺乏系统的、全方位的营销策略,而是把体育本身作为事件营销的一种载体,对体育明星或者体育赛事进行直接的、单一的宣传和推广,缺少相关的品牌推广、促销方式、展览展示、广告投资、产品推介等系统工程。

至今,凡是有关“体育赞助与广告投资”的论述,几乎全都集中在商家花费、采取方式与选择的体育赛事几方面,显少看到有关因为赞助、而实际获得了什么品牌经营与销售效果方面的系统分析,一些区域性的体育营销往往都归于“零效应”。

Ⅵ 体育用品营销策略参考文献

帮忙一e下u啊‘谢谢啊! 会展营销的技巧 如果组展企业对某个q展览会的销售综上a所述,对会展营销而言,低成本和服务创新是重点,灵活应变的组合策略是 uЧ┛d觥骸cφns瞍e埂joみoみn

Ⅶ 国内外体育营销的研究水平及现状, 研究中尚有哪些问题有待解决

:通过中国企业体育营销状况的分析,发现其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长期战略规划,营销手段单一;不注重名人与品牌之间有效的连接点,对营销的价值熟悉不足。缺乏正确的竞争观念。为了提高我国企业体育营销的理论水平和运作能力,迫切需要对上述问题针对性地加以改进。
关键词:体育营销;现状分析;对策与建议

2008年北京奥运在即,奥运圣火将点燃的不仅仅是人类和体育的梦想,同时也是财富的梦想。精明的商家早已熟悉到体育背后蕴藏的无限商机,借助体育赛事开展的营销活动不仅能吸引消费者的目光,达到提高销售额和利润的目标,更重要是体育运动所推崇的公正、公平更能使厂商的宣传效果和品牌价值提升到较高的水平。
有资料显示,1988年奥运会上,可口可乐公司在促销活动耗资约6亿美元,而在世界杯赛上投资也超过2.5亿美元。奥运会期间,可口可乐的销量增加了18%,而世界杯赛开赛前夕销量就已增长了326%,这些是有形的收益,至于品牌形象等这些无形的收益更是无法估计。据调查表明,1998年6月10日到7月12日,为期32天的法国世界杯赛无疑是全世界球迷的狂欢节。据赛前有关数据猜测,观看世界杯的观众将达40亿人次,而在这40亿人次当中,有近1亿的球迷与64场比赛朝夕与共。全球性的体育赛事潜伏着无限商机。面对各种接连不断的国际性体育大赛,如何使之与国际市场相融合?如何利用体育盛事进行体育营销,塑造深得人心的品牌?这是每一个企业都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体育营销的魅力

1、体育赞助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的健康形象,借助体育活动本身的光环效应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64%的受访者比较愿意购买体育赞助厂商的产品,其根源在于厂商的公益性。有统计资料表明,一个企业要想在世界范围内提高自己的品牌认知度,每提高1%,就需要2000万美元的广告费,而通过大型的体育比赛如奥运会、世界杯等,这种认知度可提高到10%,同时还能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所以,大型的企业都不惜花大价钱成为大型比赛的合作伙伴,以此开拓市场,获取经济利益。
2、体育赞助有利于企业产品的销售
体育赞助的形式使消费者在心理上更轻易接受产品,同时热烈的体育活动气氛更能促成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和购买欲望。比如,此次世界杯期间,三精制药不但借助观众对世界杯的强烈关注和期待,大大增进了三精制药与消费者的亲和力,而且以不到2000万元的投入全程赞助央视的世界杯计时标版,获得的收视回报超过了5000万元。很多企业并不仅仅借助赞助体育项目树立品牌形象,而且有机地与销售相联合,将赞助活动开展得更为丰富多彩,更为声势浩大,使企业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名”“利”双收。

我国企业体育营销现状分析

当前在我国,体育营销在理论上尚未形成科学的学科体系,因此对体育营销概念的理解至今没有权威的定义,国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定义及运作的手法。企业在实际运作中也基本上是借鉴国外的成功案例,然后再结合中国国情创造出许多中国式的体育营销,其中不乏成功的经验,但更多的是缺陷。例如把体育赞助、体育明星等同于体育营销、用事件营销操作体育营销、将体育作为商品销售的体育产业营销理解成体育营销的全部等等。此外致力于体育营销的本土公司几乎为零。据一位营销界资深人士透露,目前国内虽有不少体育营销机构,但它们的市场顾问、策划几乎都带有外资、合资或由国外背景公司承担的影子。随着中国体育市场的不断繁荣,面对不断扩大的市场需求,本土营销公司在这方面明显有些力不从心。在全球性体育机构的市场合作与价值开发(包括中国市场的合作机会)以及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顶级体育项目的运营及企业合作方面,中国的体育营销尚未涉及。此外,全球顶级赞助企业体育战略的规划及实施以及如何对体育与权益进行延伸与保护、运用体育营销打造企业的内部核心竞争力方面,中国的体育营销尚未有完整的思路;而对体育明星的战略投资、体育营销与媒体的结合、体育代理的最佳组合、体育营销的价值评估及调研等,中国体育营销均缺乏足够的关注与实施的能力,而这些对中国企业而言恰恰是当前最需要了解和学习的。

体育营销应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1、体育营销要进行长期战略规划
体育营销不是一种短期行为,但中国企业跟风炒作的现象非常普遍。如在“金六福”借“米卢”开发市场后,一时间“体育明星代言人”风靡全国,这是我国企业在体育营销方面缺乏长期规划的一种表现,许多企业关注的是一时的知名度和销量目标,甚至只是抱着在大型赛事活动期间“捞一把”的想法,这种着眼于短期轰动效应的短期行为与国际知名品牌将体育营销作为长期战略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缺乏长期规划的短期行为由于没有全方位的营销策划和缺乏规避风险的备用方案,使得众多企业的体育营销变成了“交学费”。韩国足球世界杯期间“世界杯之旅”的冷淡收场,对中国众多旅行社来说,就是一次惨痛的教训,随着以奥林匹克为代表的体育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体育市场已成为全球性的市场,重大体育赛事已成为全球性的事件,体育营销的效果越来越为常规营销所不及。因而,许多企业都寄望于通过对体育事件的炒作来制造注重焦点和吸引消费者,这一做法短期内虽然有可能提高销量,扩大市场占有率,但却无助于长期品牌形象的塑造。
2、体育营销要有良好的社会初衷
企业在运作之初,项目运营过程中所反映的公众感情、媒体感情以及公关因素和主题必须自始至终贯彻在活动中,并渗透到细节的执行中。国内的很多企业只关注怎么最大的突出自己的产品或者品牌,获得更多销售额,而至于对社会对公众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一般在运作之初很少考虑到,也就是说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一开始就犯错误,很难想象会有好的效果或业绩。他们都是在通过联姻世界杯吸引消费者,促销产品。这种营销方式虽然短期内能提高销售额,但却忽略了体育营销的内涵,对企业自身长远发展以及品牌的树立,没有任何帮助。
3、让体育拥有良好的文化氛围及民族特色
具有文化的感情更加吸引人,人们总是希望看到自己熟悉的东西和不熟悉的东西在一起时的那种感觉。良好的文化内涵使项目自始自终布满了特有的情调,更具韵味和价值。体育营销最基本的功用就是成为卖方(企业)和买方(消费者)改善或重建彼此关系的重要工具,双方藉体育运动产生了共同的焦点,把奥林匹克的文化融入到品牌文化当中,并由此形成了共鸣,这有别于企业为博取消费者的好感而采取的厂商主导式的传播,由此塑造出来的企业形象当然更能深入人心,不易动摇,并进而带动业绩的提高。
4、要注重名人与品牌之间有效的连接点
名人类别是否与产品类别一致,不是任何一个球星都能胜任某种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以及品牌的树立。名人形象与企业力图为品牌塑造的形象是否一致。这点也是非常重要的,名人的人格、给球迷留下的印象无不影响品牌的形象。名人档次与企业档次相匹配使广告与受众的购买行为相联系。
5、要用整合营销的观念来从事体育营销
将品牌核心文化以体育为平台进行再次提升与超越,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持之以恒的过程。围绕某一赛事要采取一系列相关营销活动,从公益、文化、热点等各个角度,运用广告、促销、活动等多种手段,从而达到整合的功效。

我国企业开展体育营销的现实对策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同企业借体育营销而进行的市场开发有得有失,在取得初步成功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为了实现我国体育营销的健康发展并实现体育营销的创新,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加以高度的重视并进行深刻的反思,透彻理解和把握体育产业、体育营销的本质特征,抓住我国体育加速社会化的契机,区分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体育产业与体育用品业、体育产业化与体育市场化、体育多种经营与体育营销的区别与联系。针对我国企业在体育营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急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第一,改变短期行为,把体育营销作为企业市场开发的一项长期战略;第二,选择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第三,拓展体育营销手段,形成全方位的整合体育营销;第四,体育营销要坚持创意与巧妙的结合;第五,加深对消费者心理和行为的理解,确立以消费者为导向的体育营销观念;第六,加深对体育本质的熟悉,深化对体育营销价值的理解;第七,加强法律意识,提高对体育知识产权属性的熟悉和保护;第八,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把体育营销引向良性竞争;第九,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

结束语

体育营销是个复杂的系统执行过程,它要求企业在体育营销的指引下必须实现体育文化、品牌文化与企业文化三者的融合,才能引起消费者与企业的共鸣,成为企业的一种竞争优势。由于我国企业涉足体育营销的历史不长、经验不足,体育营销是我国企业进行市场营销的薄弱环节,许多企业缺乏体育营销的经验,大多数国内企业对体育营销的理解还停留在一种“单独事件”的层面上。注重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利益,注重战术操作、轻战略把握。许多企业只是赛前大谈体育营销,赛中简单模拟,赛后一切烟消云散,没有多元化的营销策略,没有整合传播的营销概念,已成为中国企业在体育营销上最大的短板。正如现代营销学之父科特勒教授在北大营销论坛上的演讲中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己成为世界的“生产车间”,并且即将成为世界的“研发车间”,现在急需做的是把中国变成世界的“市场营销车间”,让我们通过总结自己的成败经验并学习借鉴国际体育营销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实践,提高自身的营销理论水平和营销运作能力,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一展身手。

Ⅷ 浅谈如何加强体育营销战略 提升企业声誉和竞争力

一、复体育营销的含义及特点1.体育制营销的含义。体育营销是指企业依托于体育活动,将企业产品与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相结合,把体育文化与品牌文化相融合,形成企业特有的文化系统工程。2.体育营销的特点。是指对企业的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将体育活动中体现的体育文化融入到现代企业产品中去,实现体育文化、品牌文化与企业文化三方面的融合,从而引起消费者与现代企业的共鸣,成为现代企业的一种竞争优势。体育营销作为一种战略思考,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和文化性的特点。3.体育营销的内容。既包括把体育作为商品销售的体育产业方面的营销,还包括企业通过体育来进行的市场方面的营销。主要是通过体育赞助、冠名、或者请体育明星作产品代言人、产品设计以及购买球衣广告、体育场广告等多种形式来整合企业资源,将体育文化与企业品牌文化融合,上升为企业特有的企业文化,这才是体育营销的完整要求。二、加强体育营销战略的重要意义1.体育营销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

Ⅸ 关于营销策略研究的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 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
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

Ⅹ 名词解释体育市场营销战略

体育营销就是以复体育制活动为载体来推广自己的产品和品牌的一种市场营销活动,是市场营销的一种手段。
体育营销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指将体育本身作为产品营销。从一支球队和它的运动员,到一场赛事、一次运动会,都可视为营销学意义上的产品,这个层面可以称之为“体育产业营销”。另一种是指运用营销学的原量,以体育赛事为载体而进行的非体育产品的推广和品牌传播等营销现象。比如我们在世界杯中所看到的赞助商的一切活动和身影,以及它们产品、品牌的巧妙展示等。我们通常所说的体育营销是指后一个层面。

市场营销战略是企业市场营销部门根据战略规划,在综合考虑外部市场机会及内部资源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目标市场,选择相应的市场营销策略组合,并予以有效实施和控制的过程 。
市场营销总战略包括:产品策略、价格策略、营销渠道策略、促销策略等。
市场营销战略计划的制定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是一个创造和反复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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