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活动策略 > 保险代理公司对公营销计划

保险代理公司对公营销计划

发布时间:2022-03-09 11:39:58

1. 保险代理人营销制度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无固定工资,不享受职工福利待遇。3.国家对保险代理人和公司职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代理人,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
营销员管理新规一方面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从业资格要求、增员制度、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让保险公司有章可循。保险公司
若严格按照营销员管理新规的要求,将降低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有利于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秘书用工合同、岗前培训合同、代理合同是需要完善的三个主要方面。秘书用工是指保险公司营业部聘用的秘书岗。是保险代理人与应聘者之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民事协议。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劳动用工。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不够明确,相关的秘书用工合同需要改进和完善。
岗前培训,是指在成为代理人之前进行的培训。该期间应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培训合同,既不是代理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培训关系。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未得到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
代理人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只能与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并在代理合同中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同时,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代理人适用保险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员工管理制度。我们认为,这是目前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新规着重落实的方面。从港台发展经验来看,此举有利于保险代理人营销体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附录:《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 车险保险营销策划方案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网上更优惠
2,网上投保和电话投保都属于直销,省去代理环节的中间成本,直接让利给消费者,价格要比普通的购买渠道便宜很多,而且操作便捷,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投保,免去了消费者去保险公司来回跑的时间,省时间也省精力。
3,
(一)网上车险耗时一般更短
选择网上车险购买途径的车主只需要进入车险公司的官方网站,进而根据需求自助选择购买何种车险,然后填写投保信息,最后完成保费支付,总共所花时间最多不超过10分钟。
但是选择电话车险的车主需要先将自己的需求告诉车险营销人员,再获得他们的反馈,进而调整供需关系,到完成最后一部保费支付,需要的时间要比电话车险多的多。如果遭遇语言不畅等情况,可能会花费更多的时间。
(二)网上车险提供电子保单
购买电话车险的车主仍然需要与车险公司工作人员接洽,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然后索取保单,其凭证为纸质保单。不过,网上车险用户则是通过电子银行在网上支付保费的,其凭证为电子保单号码及其电子保单,存储方便,不易丢失,而电话车险则需要保险业务员递送保单,过程较为繁琐,而且会有丢失的风险。

(三)网上车险自主选择性更强
网上车险完全依靠车主在网站上选择自己所需要的保险,而电话车险则需要营销人员的推荐。相比之下,网上车险的自主选择性也就更强,更适合资深车主。
(四)网上车险以在线支付为主
电话车险是由坐席人员接听电话,电话内确定投保后,由工作人员带上POS机和保单与车主碰头,车主可以通过刷卡支付费用也可支付现金。网上车险则不同,车主在平台上选择保险后,通过全国各大银行的银行卡网上支付、信用卡无卡支付,还有支付宝、快钱、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手段,在线支付保险费用,简单方便。
(五)网上车险优惠更多
电话车险和网上车险都是车险的一个重要销售手段,相比起工作人员直接销售,成本更低,也更加容易接触到新的客户。但比起电话车险来,网上车险的成本更加低廉。例如平安的网销平台()目前正在推出私家车商业险可以享受多省15%的优惠活动,而且现在体验网上投保还能获得不少意外惊喜,想要省钱的朋友要抓紧时间了,除此之外,还有不定期的优惠活动。

四、购买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网上车险的购买注意事项有什么
1.要核实保单的真实性
现在有一些不正规网站的车险代理人收了保费后,会私吞保费,而不把保费上交给保险公司,给车主的保单号码是假的。如果车主的车辆没有发生事故,那么保费就非常安稳地进入代理人手中,可一旦发生大事故需要赔偿的时候,保险公司由于没有收到保费而不可能为车主进行理赔。因此,车主拿到保单后,一定要到保险公司核准保单的真伪。
2.保管好保单资料
和传统的柜台购买和电话车险不同的是,网上车险的保单一般是电子的,而非纸质的。这就要求车主在购买完车险后,记住电子保单的号码,并且保存好电子保单备份。在出险时,除了要准备被保人和受益人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等资料时,还不能忘记准备好保险凭证(电子保单)。
3.最好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付保费
有关专家还建议购买网上车险的车主,要谨慎选择保费的支付方式。由于网上车险大都支持在线支付,因此车主在购买保险前要确认该网站是否已与各大银行签约合作,要选择例如平安保险这样支持招行,工行,建行,农行,交行,中行等17家银行信用卡支付的公司,以保障支付安全。
4.仔细看保险条款
由于网上投保的自主性比较强,车主可以自己进行选择,但是多样化的选择也增加了选择的难度性,车主在选择的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种保险条款的规定,比如不同险种的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等,确保自己把一些比较重要的专业词汇都明白了再确定投保,以免在理赔时才发现问题。
(二)电话车险的购买注意事项有哪些
1.谨慎选择不足额保险
有的车主为了节省保费,选择不足额投保,电话车险会提供不足额保险,举个例子来看:你花了10万元买的车,电话车险会按照8万甚至更低来给你核算车辆的保险。10万和8万的车在相同保项下,在核算保险的时候肯定是8万的便宜。但是一旦出现事故需要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也是按8万的保额来理赔。因此,车主在选择保险项目时,应当慎重考虑。
2.尽量选择大的公司投保电话车险
很多电话车险都会钻客户不懂保险专业术语和专业知识的空子。最常见的是不计免赔。一般客户会认为买保险的时候加上不计免赔到时候理赔就不用自己再掏钱,可是电话车险的销售中,很多不计免赔是针对某个险种来不计免赔的,这样自然在核算保费的时候保费就会少很多,但是在您理赔的时候一样给您理赔的金额也会少很多,车主在选择电话车险时,要尽量选择平安这样的大公司,避免被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中了某些圈套。
3.注意询问后续服务的办理
由于电话销售属于与保险公司直接办理,不经过专人,因此很多电话车险有一个共同的问题,以后出险理赔都要亲自去处理,后续服务不好,缺少专门人员的帮助,理赔耗费很多时间精力。因此,购买电话车险一定要选择平安车险这样部门完善,职责分工明确的大公司,确保自己后续理赔过程中能得到应有的服务。

3. 假如你是保险公司的营销总监,公司计划推广一次万能保险产品,你应该从哪些方面

首先抄把这个保险产品熟悉的明袭明白白,然后把自己以前所有的客户梳理一下看看这个保险适合他们的哪些人,然后约成一块聚一聚或者是单个拜访推销这个产品,顺便从这些人当中打听一下适合这个产品的他们的亲戚朋友,这样做比陌生拜访成功的几率大。

4. 保险代理公司经营思路

买保险送礼品,法律何在?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但是,世纪保网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惊讶的发现,本月两起投诉中均涉及买保险赠送礼品。分别是中国人保人寿的金鼎富贵赠送九阳豆浆机和泰康人寿赠送太空被。虽然只属于个别现象,但是需要引起业内的警视。世纪保网认为:法律的权威是不容侵犯的!
银保电销误导依然严重
销售误导历来是保险投诉的焦点问题。虽然步入信息时代,保险公司的销售模式从原来单一的业务员上门推销,发展出了银保产品和电话销售产品,据消息称,网络这个平台也即将介入。但是,销售误导的闹剧却是愈演愈烈。
以新华人寿、泰康人寿为代表的中资人寿公司,大力发展银保、电销产品,力图从新战场取得突破。可是,在飞速发展的光鲜外表背后,难免留下急功近利的影子。以新华红双喜C为例,此产品是新华人寿主推的银保产品。根据投诉人反应,均是在银行办理业务时,遇到自称大厅客服人员的保险业务员推销所谓的“理财”产品。而且从投诉人反应的情况来看,业务员的误导已经不仅仅是以一个高收益率来演示分红,而是把缴费年限混淆成合同期限,多名投诉人表示根本不知道是要存十年,误以为交费五年后就能取出来了。
无独有偶,诸如金盛、友邦之类的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为了抢得中国保险市场的一席之地,也都狠打“银保牌”、“电销牌”,不可避免的也为误导所累。
销售误导这个顽疾该如何根除?是摆在各保险公司面前的一个棘手问题。既然一味“严打”业务员并不能解决,是否可以转换下思路,寻求新的突破口。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保险代理公司》的年度工作总结和明年工作计划怎么写

2013年是中国保险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这一年,国务院制定颁发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为支持保险业加快改革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中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我公司面对新变化、落实新机制、执行新规定的一年。一年来,在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全体员工上下一致,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奋力拼搏,取得了可喜的经营业绩,各项指标均创历史新高.
2013年,我公司实收保费****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增长****%,已赚净保费****万元,净利润****万元,赔付率(香港口径)为****%。较好地完成了上级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一、全年总体业务经营情况
(一)保费收入情况
从险种情况看,机动车辆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增长****%,企财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增长****%,责任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增长****%,货运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增长****%,意外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4%,同比增长****%,家财险实现保费收入****万元,完成年计划的****%,同比下降****%。
全年实现已赚净保费****万元。车险占比****%,非车险占比****%。
(二)赔付情况
全年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件,支付各类赔款****万元,同比增长****%,简单赔付率****%,同比下降****个百分点。
从险种来看,机动车辆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件,支付各类赔款****万元,同比增长****%,简单赔付率****%,同比下降****个百分点。企财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件,支付各类赔款****万元,同比增长****%,简单赔付率****%,同比增长****个百分点。责任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件,支付各类赔款****万元,同比下降****%,简单赔付率****%,同比下降****个百分点。货运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件,支付各类赔款****万元,同比下降****%,简单赔付率****%,同比下降****个百分点。意外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件,支付各类赔款****万元,同比上升*****%,简单赔付率****%,同比上升****个百分点。家财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件,支付各类赔款****万元,同比下降****%,简单赔付率****%,同比增长****个百分点。其他险共处理各类已决赔案****件,支付各类赔款****万元,同比下降****%,简单赔付率****%,同比增长****个百分点。
二、围绕目标,狠抓落实,加快业务发展
1、积极调整工作思路,细化工作目标
年初,公司总经理室就针对上一年公司保费收入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主动调整了工作思路,将分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按产品线进行层层分解,做到层层把关,实行问责制度,利用每周的晨会、周末例会将公司的计划具体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和整理、分析,有效地保证了全年计划的最终实现。公司在制定全年任务时充分地考虑到险种结构优化和业务承保质量,进一步明确了考核办法,把综合赔付率作为年终测评的重要数据。
2、巩固既有市场份额,实现稳步发展
2013年,公司把稳固车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大力发展责任意外险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来抓,在抓业务数量的基础上,坚决地丢弃赔付率较高的业务,第一,确保续保业务及时到位,我们要求各业务部门按月上报续保业务台帐,由总经理室督促考核,并要求提前介入公关。在业务上实行每周通报的机制,从而有效地巩固了原有业务,大大减少了业务的流失,保证了主要险种的市场份额占有率。第二,同满洲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公关,提前获悉新上项目、新上工程名录,并和交警部门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请他们帮助收集、提供新车信息,对潜在的新业务、新市场做到心中有数,充分把握市场主动,填补了因竞争等客观原因带来的业务不稳定因素。第三,不轻易放弃丢失的业务。我们不仅对2005年业务台账做到笔笔清晰,并要求把2005年展业过程中流失的业务列出明细,并分解到相关部门,要求加大公关力度,找出脱保原因,并由经办人提供确切证明;属竞争流失的,我们决不消极退出,而是主动进攻,上门听取意见和建议,改善服务手段,逐个突破,全面争取回流。第四,大小齐抓,能保则保。因为企业转产、资金等因素对企业财产保险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加之竞争等因素,使得展业难度和展业成本大大增加。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充分动员,统一思想,上下形成合力,迎难而上。
针对满洲里口岸进口货物的报关、报检、保险、银行、货物运输、仓储等逐项业务由代理公司来完成的特点,我们提前做好了收货人的工作,并注重同代理公司的保险代理工作,首先建立了与代理公司合作关系,将业务集中起来管理,以便更好地做内地客户工作,今年我们与5家代理公司签定保险代理协议,避免了业务上出现较大的波动,为货运险保费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3、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竞争中促发展。
满洲里地区现有3家(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经营非寿险业务的公司,而满洲里地区人口少,企业规模较小,我公司面对外部竞争所带来的业务压力,保持沉着冷静,客观面对现实情况寻求对策,与竞争对手们展开了一场品牌战、服务战:一是做好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工作。公司总经理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工作,突出汇报我司是如何加大对地方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是如何围绕地方政府中心开展工作的,不仅使市委、市政府对我公司热心参与地方政府工作表示满意,还对我司正确调整业务发展方向,向中小企业提供保险保障,主动服务于他们,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真实的让市委、市政府感到人保财险公司是真心为地方政府服务的,是值得扶持、信赖和帮助的,从而对我司工作给予了政策上的倾斜。二是服务更加人性化、亲密化,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年初就对市属各大系统骨干企业实行划块包干,定期进行回访,请他们对我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举措得到了企业的充分肯定,他们认为公司领导主动登门是人保财险的优质服务的充分体现,使客户对我司更加信任。三是要求所有中层干部走出办公室,实行全员展业,对所有新保客户必须当面解释条款并承诺服务项目,与企业进行不断的联络,实行零距离接触,只要客户需要必须随叫随到,提供全方位服务。四是按照服务承诺和行业禁令,严格内部管控,以理赔和承保两大服务部门为切入口,全面提高公司整体服务水平。
4、全力拓展车险市场
2013年满洲里公司车险业务经历了不平凡的一年,车险经营面临的形式十分严峻,机遇与挑战并存。从保险业内部看:一是实行新的监管政策,由此引发各公司产品和销售策略的调整。二是竞争主体不断增强,市场中规范与混乱并存。三是强制保险于7月1日实施后为车险发展提供机遇的同时,竞争态势和市场格局将难以预计。尤其是7月1日前,同业公司为了抢占车险市场,不惜靠高返还、低费率、低价格、降低承保条件等手段来抢夺和争取客户群体,当时车险市场完全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给我公司车险业务带来严重的冲击。在认真细致地分析了市场情况后,总经理室制订了公司2013年车险业务发展目标:首先;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加大力度控制保险费率的上升,实行新车业务以及续保业务同时进行的展业原则,不断提高承保质量,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不断开拓创新适合自身经营特点的企业理念。同时,在对市场进行调研后科学、细致地做好了市场定位,争取第一时间掌握市场信息的变化,依靠我公司的品牌强势来赢得市场。
5、注重提高理赔和防灾防损的质量
2013年,满洲里市分公司各险种结案天数为47.08天,件数结案率****%;立案件数****件,立案率****%,立案天数(出险时间)****天, 立案天数(报案时间)****天。
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是源于公司针对车险业务发展的新态势,制订了全新的量化考核办法。公司在年初就明确了理赔案卷在岗位的流转时间,并且按月、按季度实行考核,严格落实奖惩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了在职员工的责任心,使案卷的流转速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另外,我们还制订了1000元以下案卷快捷服务流转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结案速度。在估损、定损工作上,公司坚决地执行了分公司的赔案核损办法进行,对核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彻底的纠正。
2013年,满洲里市分公司案发件数明显要高于往年,首先,因为满洲里地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路况较差,导致车险案发件数有所上升。其次,是由于地区的特殊性,我公司的责任意外险占比较大,因此发生的赔案相对增多,这也是发生赔案数上升的一个原因。针对案件发生数量增多的情况,我们也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争取提高赔案的质量:一是配合交警部门共同进行路检,整顿超员、超载现象,杜绝交通隐患。二是冬季到来后,利用防灾资金清除冰雪路面,力争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三是查勘上坚持“第一现场”的到位率,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只要接到报案,无论事故大小,无论白天黑夜,始终坚持赶到第一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全年第一现场到位率达到91.28% .同时,严格按照快速赔付流程,为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坚持双人定损,限时赔付。在责任意外险方面,公司专门设立了一名医疗代表,并与定点医院实现了双向互动、定时反馈信息的良好机制。并且对医疗理赔做出了承诺,在接到理赔报案后,将在24小时内与报案客户联系,为客户提供最方便、快捷后期服务。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公司年结案速度达到95.81%。四是加强考核、加大督查力度。对理赔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一经查实,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五是积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分管领导的负责下,理赔部门主动与各业务部门联系,及时拟订了重大客户防灾防损工作预案、夏季防汛安全检查办法、冬季防火防爆安全检查办法,始终做到提前把握,提前介入,积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我们先后到有安全隐患的重点客户单位帮助整改隐患,制订防灾预案,深受客户的好评,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强化创新意识,提高公司效益水平
正是由于我司员工勇于承担重任,善于开动脑筋,充分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人人有担子,个个有责任,因而,在强大的外部竞争中,我司没有丢失任何阵地,市场份额较去年有所增加,达到95%以上,巩固了我司财险市场的主导地位。尤其是在财产险方面:一是积极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通过努力在大元公司扩大规模、机场投入使用、农行代理业务的扩大等几个项目的基础上新增保费近40万元,二是员工每人都积极发挥自身的公关能力,一年来新增个人保费近200万元,三是根据我市口岸特点,在我市新建的木材加工厂日益增多,形成新的保险消费群体,我公司适时推出了相关政策和承保管理规定;四是加强兼业代理、个人代理渠道建设,用兼业代理单位的行业特性,有范围有尺度地巩固和拓展业务,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促进个代营销人员拓展新业务等等措施增收保费。五是针对经营主体的增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目前竞争手段主要体现在费率水平上的实际情况,我司有计划的制定了严格的费率使用优惠办法,既实现了费率市场化的需求,又严格控制了费率自由化现象的发生。同时通过险种上的创新,服务上的提升,使得我司在财产险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
四、健全和完善考核机制,突出业务重点
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形式,满洲里市分公司积极吸取过去工作中经实践检验的经验,对现有的保源进行网络化管理,建立了一整套客户公关制度和条例,在与客户洽谈业务的同时也提升了公司的管理水平,使各项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上半年我们按照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引进和采用了科学的管理体系,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考核办法。在日常管理中严格地按照上级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主动地将其应用到实践工作当中,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使我公司在上级公司组织的业务台帐专项检查、单证管理验收、理赔业务专项检查等多项检查中得到了分公司的好评。
今年,公司总经理室在下达全年任务计划时,遵循效益第一、长期盈利的经营绩效考核原则,努力施行从规模型发展向效益型发展的转变,力争将保险业务做大、做强,因此加大了对赔付率和费用指标的考核力度,坚持低成本发展,可持续经营的新理念,把赔付率考核与承保质量挂钩,彻底打破“只重保费、不重质量”的传统经营理念,实行新的考核机制,拿出个人薪酬的三成作为此项考核的浮动工资,从而为全体员工树立经营效益第一的观念,确保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盈利空间的大幅度提升。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塑造企业外部形象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在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我司一直以来把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放在工作的首位,做到学习有制度、有计划、有记录、有交流。我们坚持中心组牵头下的党组织日常学习,今年以来,我们进行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端正和提高了领导班子思想和认识,增强了政治敏锐性。

2、坚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增强企业活力.
公司党委.总经理室高度重视员工的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员工的利益,关心员工的成长,尊重员工的首创精神,为员工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一年来,公司多次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央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文件精神,大力倡导诚信原则,提高信用意识,改变了以往重业务轻思想的情况;公司总经理室还要求全体员工,在做业务时要对客户负责,不能夸大保险的功能,只要承诺了,保险责任发生,该赔的一定要赔,否则保户就会流失,市场就会丧失.在公司总的思想指导下,全体员工上下一致,齐心合力,公司的面貌大为改观,呈现了人性化,以人为本的和谐的现代企业.
3、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塑造公司形象
公司借助交强险、06版商业车险颁布、实施之际,组织全体员工在市繁华路段开展集中宣传。在宣传现场设立咨询台,接受群众咨询。发放宣传单,播放交强险宣传广播,向车辆、行人散发交强险,我公司新车险产品以及奥运会门票抽奖活动等相关材料。还通过电视台《满洲里新闻》电视栏目以及《满洲里报》、调频台等新闻煤体,以交强险实施为主题进行宣传。同时对我公司的宣传活动、配套产品及服务措施进行全面报道。提高了市场认知度,收到了良好效果。
六、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完成了分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也有很大进步,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公司疲于市场竞争和业务发展,对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有所放松。
2、满洲里虽然是口岸城市,但是因为特殊原因致使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所占的比重偏低,第三产业发展相对单一化,难以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面对未来的市场竞争压力,少部分员工有思想惰性,缺乏市对市场发展前瞻性。
3加快完善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使之形成应有的规模效益,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认真分析非车险目标市场,积极寻求对策,加强各类新险种的宣传,积极开展灵活的营销策略,进一步拓展个人代理营销、兼业代理营销,提高展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促进非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七、2014年的基本工作思路
随着市场变化和竞争的激烈,就满洲里地区而言,要牢牢地把握市场的主动权,必须加强争夺市场的力度和加快抢占市场的速度。
一是转变思想观念,要认真领会国务院23号文件的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上来,认真分析和研究公司现有的险种结构、代理业务与直销业务的结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现业务又好又快发展;适应股份制改革后新的管理模式和展业模式,继续加强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的教育,加强并运用数据管理,引入激励机制,全面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正确处理规模与效益、当前与长远、做大和做强的关系,加强整体公关力度,注重业务承保质量,以最快速度和最优的质量挑选并占领市场.同时要增强主动性,用创新的意识来解决前进道路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牢固树立“效益第一”意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盈利能力。
三是继续加强与公安、交警、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争取他们的协助,努力提高机动车辆、学幼险、雇主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的承保率。
四是强化理赔服务工作。努力提高现场查勘率,采取人性化服务,区别对待,加快理赔速度,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外部展业环境。
五、针对竞争,密切注意同行业发展举措,加大公关力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参与竞争,巩固原有险种的市场份额,积极拓展新业务、新保源。
2013年,在分公司的正确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公司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2014年,满洲里市分公司将会认真领会上级公司的精神,实现速度、规模、效益同步发展,为未来铸就更加辉煌的业绩,为做大、做强公司保险事业而努力奋斗。

写的时候别照网上抄,让领导一看就知道假的,要结合实际公司现状。

6. 49.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的培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时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D)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予以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1]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三)遗失的。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1]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编号;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
(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
(六)发证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
(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七条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1]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1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保险代理公司之间能合作销售对方所代理的保险产品吗如果不能有保监的相关文件吗

保险抄代理公司只能销售保险袭主体公司的产品,而且是代理公司要和保险的主体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协议规定的保险产品才可以代理销售,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可以代理的。而且保险代理公司不能代理其他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产品。是代理保险主体公司的保险产品的。保监会也是不允许这么做的。

阅读全文

与保险代理公司对公营销计划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2014市场营销学试题及答案 浏览:5
五一高校公益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469
茶叶市场营销策划书 浏览:332
学校教师培训需求方案设计 浏览:449
陕西欢囍品牌营销策划公司 浏览:126
现代企业营销管理与品牌经营 浏览:916
广誉远品牌营销总监 浏览:51
网络营销站点策划 浏览:304
怎么能查到酒店的促销活动 浏览:642
教研电教培训方案 浏览:871
翼支付线下推广活动方案 浏览:414
学市场营销学心得体会 浏览:525
市场营销研究哪些内容 浏览:904
市场营销学吴健安业务战略 浏览:9
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的方案 浏览:167
双11购物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436
农产品网络营销量 浏览:119
书店网络营销策划活动 浏览:177
2016电子商务政策法规 浏览:11
北京方圆品牌营销机构概况 浏览: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