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直播营销行为划出哪8条红线
《办法》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直播营销行为划出8条红线。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此外,突出直播间5个重点环节管理,对直播营销活动相关广告合规、直播营销场所、互动内容管理、商品服务供应商信息核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网络虚拟形象使用提出明确要求。
2.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办法》分四部分,分为总则、对直播营销平台的要求、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包括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等。
《办法》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直播营销行为划出8条红线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以上内容参考凤凰网-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3. “铁笼女”事件直播平台是否要负责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先后牵头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而对于铁笼女事件的直播平台竟未遵守相关规定进行屏蔽化处理反而积攒大量粉丝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这种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应对涉事平台进行处罚,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涉事平台将面临停业整顿、关停、5000以上罚款甚至吊销执照等问责。
网络直播平台不能一味追求“流量经济”,打法律擦边球,而是要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裁判理应为树立清风气正网络空间、治理互联网生态确定“向上向善”的规则。
4. 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用意是什么
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用意是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重点规范网络打赏行为,推进主播账号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直播平台文化品位,促进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直播行业存在传播历史虚无主义、淫秽色情信息,打“擦边球”和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乱象。同时,暴露出主体责任履行不力、主播良莠不齐、充值打赏失范等问题。
为了聚焦解决行业突出问题,净化直播行业生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制定实施该《意见》。
(4)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扩展阅读:
《意见》具体要求:
网络直播平台要建立健全直播账号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制度、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和直播带货管理制度,要针对不同类别级别的网络主播账号在单场受赏总额、直播热度等方面合理设限,要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督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积极健康、内容丰富、正能量充沛的网络直播空间。
5. 辛巴高调的举办盛大复工仪式,“燕窝事件”会让辛巴变得更加严谨吗
二、直播带货行为如果构成虚假广告,且主播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则主播应对其所推荐、证明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如第一部分所分析,主播原则上无需对其所营销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承担责任。但是,在直播带货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况下,如果主播同时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则其需要对带货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1、直播带货行为是否构成互联网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直播带货行为通常指通过如淘宝直播、抖音、快手、小红书等互联网媒介,借助主播自身的影响力,向互联网用户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最终实现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直播带货中的某些要素完全符合上述关于互联网广告的定义,会构成“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行业主管机关、协会对直播带货的定性,以及与其具有高度近似性的电视购物节目被认定为广告,都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结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压实网络直播者法律责任”部分指出,“直播内容构成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广告协会在其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的前言部分称,“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诸多要素带有明显广告活动的功能和特点,广告活动的各类主体也积极参与投入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是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新业态发展的重要力量”。
电视购物节目和直播带货行为是具有高度相似性的行为,二者在表现形式、内容、参与者及其角色定位等方面都具有高度一致性。基于当前的执法实践,电视购物节目中具备广告功能和特点的内容,会被认定为广告。如江西电视台购物频道纪念钞广告行政处罚案中,江西风尚电视购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电视购物的公司,其通过其运营的江西电视台《风尚购物频道》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日为长沙佳购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的“人民币发行七十周年纪念钞”等商品进行宣传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没有予以合理提示或警示,并使用“首发认证”话术,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拾万元的处罚[③]。 这也印证了将直播带货认定为广告的合理性及法律的一致性。
但需要指出的是,除了部分要素构成互联网广告外,直播带货中还包括大量非广告因素或内容,比如主播在直播中会花费大量时间介绍商品的成分、性能、价格、优惠力度等,以及主播对一些用户提出问题的解释和说明,都不属于广告。就如同在电商的商品详情页面部分内容会被认定为广告,但其他信息(如商品的基础信息)却不会被认定为广告,因为这些的展示是基于《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强制性要求。
6. 李佳琦回应直播带货新规说了什么
近日,监管部门出台系列规范直播带货的意见和规定。月27日,李佳琦在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他认为带货主播应该对消费者负责,对团队严格规范。
李佳琦回应直播带货新规的背景,是在头部主播频频翻车、明星主播数据造假的恶劣影响下,国家相关部门对直播带货提出更加全面、严格的要求。数据显示,68.6%受访直播电商用户认为直播电商相关数据掺假,仅31.4%受访直播电商用户相信直播电商相关数据真实。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来,国家级别相关部门在本月对于直播电商发出的第三份管理规范类文件。李佳琦回应直播带货新规,正针对此条例。
(6)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扩展阅读
直播平台整改更具可操作性: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认为,广电总局新规提出了较为具体化、有针对性的措施,直指直播过程中存在的“打赏”“无资质”“冒名”或更换“马甲”、缺乏评分档案、平台审核不到位等各种问题。对于直播者或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而言,参照要求落地整改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此外,通知创设性地提出了可供平台落地操作执行的管理要求,例如,提出了须建立审核人员与在线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50配比的审核要求,在具体网站上进行直播主体的登记备案,落实实名制管理,特别提出了实名“打赏”、打赏延迟到账、打赏限额提醒等。
不过,如平台未完成整改,将面临何种法律责任,或平台内经营者、主播、机构未按平台要求完成整改,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对象将面临何种惩戒,通知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丁梦丹提醒,监管新规落地也存在一定的难点,例如在海量直播数据中如何进行证据固定,这对监管部门稽查技术手段和技术投入成本都提出了较高要求。
7. 运用经济知识,谈谈如何促进直播电商产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电商直播无疑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拉动消费增长的新业态。在技术赋能之下,无论是传统电商平台、搜索平台还是新崛起的短视频平台都在积极开拓布局电商直播领域。抖音、快手等平台都拥有稳定的头部主播阵营,这种助推之下,“直播+”成为各行各业勇于尝试的新营销方式。直播带货助农脱贫,有效地解决了产地农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障碍,助力乡村振兴;遭受疫情重创的携程开启了CEO梁建章“BOSS直播”预售酒店的创新模式,为疫后旅游营销提供了新思路。创业失败的罗永浩转型成为直播带货主播,在果集数据发布的8月带货主播GMV榜单中,排在薇娅、李佳琦、辛巴、雪梨之后,居第五位,成交额达3.77亿元。
然而在电商直播呈爆发式增长、日益普及化和日常化的同时,却也暗流涌动,暗藏危机。岁末年终,网红主播辛巴团队直播间售卖假燕窝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也掀开了直播售假和所涉各方参与主体权责不清以及监管的难题,而这也一直是电商发展中存在的老问题。爆发期之后的电商直播如何走出一条合法合规的发展之路,如何凸显专业化价值,构建成熟健康的业态环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早在2020年7月1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就已经正式实施。作为行业自律性条文,它规范了商家、主播、平台以及其他参与者等各方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7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0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网络社交、直播平台纳入监管范围。
8. 官方对互联网直播营销都做出了哪些规定
官方应该对于电商网络直播营销作出禁止过度宣传商品质量的规定。因为过度宣传商品的质量会存在着虚假宣传的情况。这些电商在进行过度宣传的时候,必然会导致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变得越来越强烈,然而实际的商品质量却并没有宣传包装的那么好,这也会导致很多消费者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而且很多过度宣传商品质量的电商卖的产品在质量上远远到不了所出售的价格。这也会导致很多消费者蒙受过多的经济损失。
可以说电商直播是这些年逐渐兴起来的卖货方式,但是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导致电商直播领域也出现了乱象横生的情况。如果电商直播这一行业想要健康的发展的话,就必须要进行严格的监管以及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够让电商直播有着美好的未来。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的话,必然会导致电商直播出现过早消亡的情况。
9.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网络直播营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提振经济、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出现了直播营销人员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有必要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作为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思路
《办法》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坚持继承性与创新性相结合,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营销发展趋势、行业实际、各类参与主体特点,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监管的思路。
一方面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人、货、场”,将“台前幕后”各类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纳入监管范围,另一方面明确细化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参与主体各自的权责边界,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凤凰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就《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10. 网络直播带货的营销策略有哪些
1、注重以人为本的“人格营销”和“粉丝经济”。
人格营销首先是要找准定位,要找到自身独特的特点并根据这种特点持续不断地拍成短视频并在MCN的辅助下吸引大量粉丝关注,在积累了大量粉丝之后,充分利用这种精准的粉丝经济进行直播带货变现。
2、直播技术的升级换代与社交媒体的加持。
基于社交媒体的裂变式传播,能够在短时间内范围广速度快且精准地唤醒因沉迷社交软件而无暇顾及购物的潜在用户。
3、满足受众需求的“刺激性”直播内容。
能够促进消费者进行消费最重要的是能够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刺激”,刺激物为个体反应设定了基本的框架。从产品到包装到直播间主播对商品的介绍,这些对大脑信息处理的最终理解会产生重要影响。
产品策略
在网络营销中,产品的整体概念可分为5个层次,相应地有不同的策略:
1、核心利益或服务层次。企业在设计和开发产品核心利益时要从顾客的角度出发,要根据上次营销效果来制定本次产品设计开发。要注意的是网络营销的全球性,企业在提供核心利益和服务时要针对全球性市场提供,如医疗服务可以借助网络实现网络远程医疗。
2、有形产品层次。对于物质产品来说,必须保障品质、注重产品的品牌、注意产品的包装。在式样和特征方面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文化来进行针对性加工。
3、期望产品层次。在网络营销中,顾客处主导地位,消费呈现出个性化的特征,不同的消费者可能对产品的要求不一样,因此,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必须满足顾客这种个性化的消费需求。
4、延伸产品层次。在网络营销中,对于物质产品来说,延伸产品层次要注意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送货、质量保证等。
5、潜在产品层次。在延伸产品层之外,由企业提供能满足顾客潜在需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