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塞飞亚营销策略案例
摘要:本文考察了塞飞亚公司与农户签约的“历史”,分析了从“公司加农户合约”转化为“公司+农户+基地”的“准一体化合约”的各种现实约束条件,解释了公司和农户各自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却并未缔结成经典企业理论所定义的一体化科层组织结构的原因。通过引进历史主义分析,本文论证了“公司+农户+基地合约”兼有市场高能激励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双重优势,因而是给定条件下的最优合约。
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合约有多种存在形态:_种是市场合约模式。公司以一对「的方式向农户定购所需要的中间品;公司与农户间是一种完全的市场交易关系。一种是要素合约模式.公司购入农户土地,并把农民变成农场工人。还有一种是“股田制”模式。农户将土地入股,成为龙头企业的股东,参与公司的股息和红利分配。目前“公司+农户”的市场模式很多,而本案例讨论的“公司+农户+基地”的合约模式是一种值得人们重视的合约发展形式或组织形式。这种合约模式是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协调和稳定公司与农户间的合约关系,进而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的自主选择和有益探索。因而,它有着许多待挖掘和解析的经济内涵。
一、塞飞亚公司的合约条件
塞飞亚公司座落于内蒙古宁城县汐子镇,其前身为塞外实业总公司,属乡镇企业。1996年该公司经过股份制改造成为今天的塞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汐子镇政府拥有塞飞亚公司15%的股权。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饲料、肉鸭养殖与深加工。公司拥有种鸭厂、食品加工厂、包装厂、饲料厂、养殖厂等。塞飞亚公司的畜牧养殖、生产、加工一体化的产业链流程为:
理论上讲,以上产业链流程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一种是由组建多个具有紧密上下游关系的独立企业,通过市场交易以商品合约形式在市场中联结。另一种是将商品合约内部化为要素合约,组建一个一体化企业。然而,塞飞亚公司和农户却最终选择了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合约安排,即“公司+农户+基地”的合约安排。笔者将其称为“准一体化”合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一产业链流程中的(4)、(5)和(7)三个环节不是在企业内部完成的,而是在公司与农户一组合约的背后并由农户来完成的。这种合约安排集中了市场高效激励和组织内行政效率的双重优势。
塞飞亚公司选择“公司+农户”合约,一方面,因为鸭养殖投资巨大,企业无力独自承担,加之当地特殊的地理环境,决定了这种投资具有高度专用性;双方签订合约,可避免因“套牢”问题造成的投资不足和投资风险,进而确保养殖生产的连续性。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希望龙头企业充分吸纳闲置劳动力,充分利用农户的闲置资产,以带动当地农户增收致富。
内蒙古汐子镇,有农业人口32000人,主产玉米。要在这样偏僻的山区发展养殖工业,必须要满足如下几个条件:①产业选择必须切合当地的资源禀赋;②要有相当的原始积累或能通过可置信的质押品来获得必要贷款;③要能利用当地的廉价劳动,从而将产业发展变成一个政府愿意支持、农民热切参与的共同事业;④产品要有好的市场前景,而且投入—产出的周期不能过长;⑤要有适用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稳定的技术支撑和有效率的、稳定的制度安排,即合约安排,以使参与交易的各方获得持续性的合作(交易)剩余。
根据笔者对汐子镇的考察,上述条件除⑤可改进外,其他条件均能满足并相当稳定。本文将集中探讨条件,进而阐释为什么塞飞亚公司和农户初选了“一对一计件合约”的制度安排,后来又如何演变成“公司+农户+基地”合约的。
二、初始合约及其不完备性
塞飞亚公司与当地农户初始签订计件合约的诱因源于它具有较充裕的雏鸭生产潜力,而公司养殖厂的实际生产能力又不能满足市场需要。因此,公司必须借助农户在养殖上的参与来解决公司生产流程中局部生产能力大及由此带来的产品结构不协调的矛盾。同时,通过和农户签订收购合约也能保证及时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公司在同类企业中的竞争力。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雏鸭所需食料由当地主要农作物——玉米加工而成;鸭粪恰好又是天然无污染肥料,可通过水流循环回归农田。因此,塞飞亚公司与当地农户签订合约。这不仅对农业升级和农民增收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生态环境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笔者将这种对环境的正效应称之为“交易的环保溢价”。正是这种“溢价”,才使塞飞亚公司与农产的合作成为当地政府重点扶持的生态农业产业化项目,也使公司有了要求金融部门贷款支持的充足理由。
1997年12月,塞飞亚公司种鸭厂、饲料厂、孵化厂纷纷建成投产,兼并收购的原宁城县食品公司也已改造成标准的成品鸭加工流水线,生产全面启动。塞飞亚公司(下称甲方)第一次与34家农户(下称乙方)签订了成品鸭养殖合约。合约规定:①每户养殖最小单位为二百只。②由甲方提供雏鸭和鸭饲料。乙方付给甲方的雏鸭购价和鸭饲料价格由甲乙双方商定,价格基准参照北京一家大型养殖公司的出厂价,且不高于此价。③甲方按一定折价为农户提供经过严格配方的食料(每只雏鸭在生长期内配3公斤食料)。④甲方提供免费技术指导。
合同还规定,甲方必须按双方约定价格收购成品鸭,不能以任何理由拒收。乙方须按甲方的技术要求养殖,甲方有责任和义务解决乙方在养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成品鸭收购价格能保证农户在扣除养殖成本(不包括劳动力成本和农户家庭资产“租金”)后每只净赚2.5元。
起初,农户对公司能否守诺收购成品鸭存有疑虑,签约的积极性不高。后来,汐子镇政府出面担保,表示如果公司违约,镇政府免收农户应缴政府的各种税收和提留(相应赔偿额由政府向公司追讨)。政府的及时介入使部分农户打消了顾虑,但大部分农户还在观望。由于鸭养殖周期较短,一般雏鸭到成品鸭的生长周期为50天左右。合约实行几个月后,养殖农户得到实际好处,良好预期对观望农户参与养鸭产生了很大激励。半年内,与塞飞亚公司签约的农户数达到200多户,单户最大养殖规模达1500只。至1998年底,全部农户养殖量达70万余只(签约数)。
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开始出现鸭意外死亡问题。由于初始合同并未就鸭子死亡损失作详细界定,公司与农户间风险分摊问题凸现。相对于公司而言,农户承担意外风险的能力较弱。如果公司不能就鸭子的非正常死亡损失作适当补偿,农户签约和续约的激励就会下降。公司利用技术和信息优势为农产提供技术指导和食料供应,属于技术保障行为,客观上具有利用生物技术降低生产风险的功能。只要农户按技术规定养殖,雏鸭的发病机率就不大。笔者称此举为最低限度的技术保险,它能够降低雏鸭的自然死亡率。但是,技术保险不等于法律保险。如果合约条款不能对雏鸭死亡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作出明细规定,那么合约就缺乏应对意外风险的调适能力,从而会改变交易双方对合作前景的预期,最终影响交易双方的签约数量及合约关系的稳定性。遗漏上述意外风险条款会引发交易双方发生纠纷。这也说明,合约如果不具备法律所认可的“保险功能”,将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对一份完备的合约来说,单有最低限度的技术条款及该条款所隐含的技术性保险是远远不够的。养鸭的生产风险、市场风险造成的后果和应对措施以及由此而来的责任和权利分摊,必须在合约中得到规定,而合约又总是不完全的。
第一轮签约后的两个事件导致了重新签约的内在要求。第一个事件是,约七、八户签约农户在养殖过程中出现了不明原因的雏鸭死亡。这些农户以塞飞亚公司提供的雏鸭有病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而要真实客观地辨别鸭的死因从而界定责任,成本极高。考虑到单个农户的承受能力,同时也为了保护农户养鸭的积极性,塞飞亚公司需要与全体养殖户修改原有合约。第二个事件发生在1999年初,由成品鸭市价变得对农户有利而引起。市场上农产品和养殖品价格本来波动就大,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农产品贸易要采用期货交易方式进行的重要原因。通过交易双方约定期货价格,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平抑农产品和养殖品的价格波动。参与签约的农户发现市价高于签约价格,就以“养殖不当出现死亡”为由,将成品鸭向市场售卖。塞飞亚公司因此而蒙受很大损失。为改变这种单方面违约的机会主义行为,公司也需要与农户再次修约。
三、合约修订与专用性投资
当地政府一直希望这种“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能给更多农户带来好处,因此,总是要求公司扩大养殖户数,让更多边远农户参与养殖和交易。但是,公司有自己的考虑:一是如果养殖户过于分散会增加公司在收购上(路途远)和技术服务上(上门指导的对象多)的困难,交易成本因此加大。二是原来参加签约的养殖农户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由他们扩大养殖数量比单纯增加养殖户数会节省一大笔学习成本和协调成本(此外,公司和养殖户已经形成和创造了许多默契和“关系资本”)。但是,对政府的态度公司不能不考虑。讨价还价的结果是,公司在扩大养殖户数和提高农户养殖数量方面作了折衷处理。为激励更多农户扩大养殖数量,当地政府和公司经过多方努力,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争取到400万元长期农业扶贫贷款,经公司研究并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决定将该笔贷款用于养鸭户的鸭舍改造。具体做法为:
如果农户养殖数量在500—1000只之间,企业给予农产一定的鸭舍改造补偿;如果农户养殖数量超过1500只,公司将以抵押担保的方式为农户贷款修建鸭舍。
公司对养鸭特大户采取“一户一议”方式。公司与农户在投资数额、投资风险承担和每只成品鸭获得的“无风险利润”之间进行权衡。公司原则上保证养殖户随着规模的扩大(在扣除了投资风险后)总利润不断增加。为此双方签署如下两项合约:(a)甲方承担全部投资风险,按双方商定的期限,乙方将应获得的每只鸭的“无风险利润”2.5元调整为每只0.5—1元不等(依投资规模而定)。规定期限过后,重新商定每只鸭的“无风险利润”(相当于优惠利率下的按揭贷款)。(b)乙方自愿承担投资风险,按双方商定的期限,甲方为乙方在原来“无风险利润”基础上每只鸭增加0.05—0.2元(依投资规模而定)。规定期限过后,重新商定每只鸭“无风险利润”(相当于投资风险成本补偿)。
用扶贫贷款进行鸭舍改造属于专用性投资。对于养殖数量较多的农户来说,专用性投资不仅可以扩大养殖规模,而且可以获“无风险利润”;对于公司而言,为农产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不仅有助于稳定交易合约(农户退出交易会蒙受损失),同时,可以增进产出,创造更大剩余。合约修订重新配置了风险和利润;专用性投资培育了养殖大户,进而也为公司与农户长期合作提供了物质支撑。
合约修订后,农户养殖总量逐步扩大,但养殖户数却相对减少,养殖农产趋于相对集中。截止2000年12月,年养殖总量达到近300万只。养殖分布格局见表1。
四、二步合约:公司“套牢”农户
公司与农户分工合作的必要性源于养鸭流程和产品生成过程在技术上的可分性,同时,由于鸭子的养殖、生产、加工流程的特点,使双方所拥有的资产具有高度互补性。若合同约束出现问题(或出现一方或双方毁约),例如,公司完全靠市场收购获得肉鸭(中间投入品),或者农户完全靠即时市场出售肉鸭来获取收益,公司的专用性设备和农户的专用性资产都可能因对方退出交易而蒙受损失。双方的不稳定预期将导致更多的不确定性,并产生市场风险。这使交易双方必然进一步签定合约,用以约束对方行动。资产专用性增进了交易双方的“双边依赖”(Bilateral dcpendency),使合约关系复杂化。这种依赖在不完全合同和机会主义条件下会产生合约风险。塞飞亚公司二步合约就是为了提供“合约安全保证”(contractual safeguards),降低风险。在给定交易双方都拥有互补性资产的情况下,公司和农户的二步合约具有稳定性和永久性合约的特征。
为了稳定合约、降低风险值,公司采用“成本加利润”的合约条款来规范和约束农户的违约行为。公司对部分条款作了重新修订:公司大幅度地提高了(约提高了2倍)对农产出售雏鸭和饲料的价格,回收成品鸭价格则依据“成本加利润”确定,但要确保农产扣除从公司实际购买所支付的成本后,每只成品鸭可净赚2.5—2.6元。这个条款使农户向市场售卖成品鸭没有价格优势,但又使农户在守约的情况下能得到足够多的利益。这些新条款有力地杜绝了农户违约行为造成的成品鸭“外漏”现象,化解了市价波动对公司造成的风险。修订后的合约既保护了公司利益,又使农户增加了收入,农户的养殖规模也随之扩大。
在合约条款上,公司有意抬高农户购买雏鸭及其饲料的价格,使农户投入的成本比市场形成的价格成本高,等到农户履行了合约并按合同规定由公司收购时,公司通过支付比市场更高的收购价格来补偿农户多投入的成本,并使之获得比把肉鸭转售给其他卖主更高的收入。公司以此来保证农户养鸭和履约的积极性。
同时,二步合约还规范了农户生产肉鸭的技术、饲料、生产周期和产品质量,也规定了公司向农户传授生产技术、帮助农户获得必要贷款、全数收购农户提供的肉鸭等责任条款。合约安排强化了公司对农户生产肉鸭全程的技术和质量管理。虽然在交易关系和利润分成上仍采用“计件合约”形式,但专用性投资、投资担保和“成本加利润”使合约的稳定性大大增强。然而,随着市场容量不断扩大,塞飞亚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养殖、加工肉鸭的能力,原有分散式的合约格局已难以适应这种需要(见表3)。同时,依存于分散村落自然分布的肉鸭养殖布局还会加大管理成本、组织成本和运输成本。
二步合约部分地解决了合约的稳定性问题,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养殖户布局分散和产业流程链长对生产能力扩大产生的制约。同时,公司在稳定交易、降低风险方面主要是依托于对初始合同条款的不断补充和修订。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生产结构及其相适应的合约结构的重新构建。在集中化生产(养殖)的效率明显高于分散养殖的效率时,公司与分散农户间“一对一计件合约”形式会被一体化程度更高的计件合约形式所替代。把养殖过程等生产流程集中在一起的新合约形式——“基地合约”应运而生。
五、生产结构调整与基地
由“公司+农户”到“公司+农户+基地”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一种新探索,也是继二次合约后塞飞亚公司对原有生产结构和合约结构的改进与提升。养鸭户以20户为单位集中在某个荒滩地(多是盐碱地)或山头,按合约规定的房舍标准和数量标准集中建房,进行规模养殖。每一基地要造20栋简易养鸭房,一户拥有一栋鸭舍。每栋鸭舍约230平方米,一平方米可养鸭5到8只,其中,专辟一间为满足鸭农生活的起居室和接待室,其余都是鸭舍。每一养鸭户一轮下来可养鸭1300只左右,一年可养5—8轮。建房花费约3万元,其中,鸭舍约2.6万元,圈养设施约0.4万元。假如1只肉鸭净赚1.6元,一个普通鸭农一年可得纯收入约12000元。
若不采用基地的合约,鸭农仅利用宅前屋后的剩余空间来养殖肉鸭,扩大再生产的养殖数量会受制于剩余宅屋的面积。对公司而言,要扩大生产规模就必须借助自身投资提高养殖量,这需要有一笔相当数量的投入。建一栋鸭舍的造价约3万元,建100栋鸭舍的造价即300万元。要从2001年300万只肉鸭养殖规模扩展到2002年的450万只的规模,需增加180余栋鸭舍(每栋鸭舍年养殖8500只),总计需投入金额600万元左右(见表4),而且这种投资是公司的净投入。如果将集中养殖所带来的鸭农互相学习而节约的培训成本以及集中管理而节约的组织成本计算其中,“公司+农户+基地”的合约安排可以给交易双方带来效率上的改进和成本节约。因为这种替代使生产(养殖)、管理、技术指导、运输和鸭粪处理等诸多方面集中在一起,从而带来规模经济,既节约了农村用地,又优化了农民的生活环境(合约规定,基地必须离村庄约1—2公里,因为鸭粪会招来蚊蝇并传播疾病,恶化农户的生活质量,使农户享受不到清新的空气和洁净的环境)。
对农户来说,解决建鸭舍的资金途径有三:一是农户自身的再生产积累;二是向亲友借款;三是通过龙头企业担保和信贷机构的资格审查从金融机构获得低息贷款。银行对农户的信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龙头企业的产业前景所形成的良好信誉;当地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政策性扶持;肉鸭养殖相对于农业的比较优势(见表4)。从塞飞亚公司的情况看,通过信贷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户占绝大多数。
养鸭基地的形成提升了塞飞亚公司的产业结构,扩大了其生产规模,进而也在改变着它的合约结构。从塞飞亚模式的发展实践看,基地合约形式不仅为交易双方所选择,而且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其经济意义还在于,它强化了公司和农户投资的互补性和风险的共担性。农户投资修建鸭舍,公司投资提高饲料和肉鸭加工能力。双方投入越多,各自拥有资产的互补性越大,产业依存度及交易合约的稳定性越强,进而选择一体化合约的趋势就越明显。
信息来源: 农业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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