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浅谈旅游购物对旅游业的影响
6月15日,由凭祥市人民政府主办,广西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南宁仙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协办的“2006中国·凭祥国际商贸旅游城市建设论坛”隆重举行。参加论坛的有东盟问题专家古小松博士等专家学者,来自越南和区内外的旅游业运营商、商业运营商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等社会各界人士,为凭祥市的经济发展及城市转型积极建言献策。
凭祥市是广西重要的一个边贸旅游城市,旅游业的发展日趋成熟。2005年接待旅游人数73.5万人次,同比增长65.91%,比2000年增长118.10%;旅游总收入2.67亿元,同比增长了34.17%,比2000年增长78.66%;旅游直接财政收入1281万元,同比增长154.7%,比2000年增长967.5%。作为凭祥市支柱产业之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明显地带动了其它相关产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凭祥市目前的城市商业设施简陋、商业格局混杂、购物环境单调,与蓬勃发展的旅游业相比出现了不相对称的态势。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城市的吸附力以及凭祥市作为国门的城市形象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作为对接东盟各国最便捷的陆路黄金口岸,随着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凭祥市目前正面临着重大的发展机遇。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中越“两廊一圈”经济建设的推进,中国与东南亚之间的人流、物流、信息流等将大幅上升,“中国—南宁—凭祥—东盟”将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物流、人流、资金流的一条黄金项链,而凭祥处于其焦点位置,可谓是黄金项链上的钻石,面临的贸易、旅游、购物等商机也将大为增加。去年,南友高速公路的开通,更从交通条件上为这条“黄金项链”上的物流、人流和资金流起到提速的作用。而据相关资料显示,进入21世纪以来,越南国民经济连续6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人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已明显提高。但由于越南国内大部分的消费品质量较低、竞争力不强,所以越南人对来自中国的消费品,特别是家电和服装类产品具有相当的信赖感。然而,由于越南贸易逆差大等原因,越南政府对消费品进口的控制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将仍会十分严格,由此导致越南国内进口消费品的价格居高不下。再加上国内商业业态单一,购物环境欠佳,很多收入较高的越南居民更愿意选择出国购物,这也为凭祥市的商业发展带来极大的机遇。
近年来,随着中越边境贸易、旅游的健康发展,越南游客的周末边境游,尤其是以品牌商品消费为主的购物旅游已出现了上升的势头。有关专家认为,一旦凭祥市的相应商业设施建设和商业资源整合到位,越南北部数百万人口的周末旅游购物消费能力必将得到迅速释放。届时,凭祥边境旅游的客流、城市商业消费都将出现极大的增长,有力地促进了凭祥的经济发展。
通过凭祥市政府部门的招商引资和积极规划,目前,城市中心以东盟商业港为主的几个商业地产项目即将完工。因此,如何对旅游业与城市商业进行合理规划,把旅游资源与商业规划进行有机整合,为中外游客营造一个优美的旅游购物环境、树立凭祥市繁荣的国门形象,已成为凭祥市发展地方经济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此,凭祥市人民政府专门主办了这次“国际商贸旅游城市建设论坛”,邀请来自东盟问题专家、学者,以及房地产开发商、旅游业运营商、商业运营商等各界人士,共同探讨、集思广益,为推动凭祥市的地方经济发展建言献策,以促进凭祥市由“边贸旅游城市”向“商贸旅游城市”转型。(雅龙)
㈡ 旅游购物店实行积分管理的好处
旅游购物店实行积分管理,
其实没有多大好处,
只是旅游促销的手段而已,
不要被他们的所谓好处诱惑,
还是多关照购物店的东西质量的好坏,
我感觉店里的东西都是为导游提成的,
适当买点,但不要买太多就好
㈢ 一般旅游被导游强制购物或被带入某些店面欺骗购物,应该用哪些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或是通过哪些方式举报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中指出的八条认定旅行社、导游是否存在欺诈、强制购物的标准。作为游客一定要了解这8项标准,在自己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下,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旅行中欺骗、强制购物的8个行为: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其他通过购物损害旅游者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家旅游局明确5种“不合理低价游”分别有哪些?
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那就属于“不合理低价游”。做任何事情都应该在尺度内,并且符合国家规定,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如果做任何事没有规定和底线,那么什么事都会出现混乱情况,作为游客一定要抵制这种不合理低价游行为,没有人参与就不会有人发起,所以维护良好的旅游环境,要从自我做起哦!
㈣ 旅游购物和市场采购的区别
如小菜场、商店、百货店等
㈤ 各地旅游购物店坑人有多深
四川、云南旅游比较不合法
四川、云南。因为是国内最出名的旅游版景点之一,所以每年的旅权游人数很多。尽管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但是大家还是一窝蜂的挤上去,就这导致了他们一些不合理现象的发生,比如给游客区分年龄段,年龄不够的需要加钱,才可以。或者必须有购物店。当地政府不再公路建立公厕,上厕所需要花1元钱等,饭店的餐饮价格偏贵,菜品质量一般等等一些类问题出现。
㈥ 旅游法规条例中能去购物店吗
1、《旅游法》第来35条的三个条款源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条的关键。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
《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
(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
(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4)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
(5)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为掌握证据,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一定要做好现场证据——录音录像,以便申诉。1120回答,以上仅供参考。
㈦ 旅游社与旅游购物点的利益关系是怎么分配的呢
主要要和旅游社商量好,看你经营什么购物点了
㈧ 旅游景区的购物店和路边摊有什么区别
从商业的角度来说,没有区别,都是店铺。从经营成本费用上来说,旅游景区的购物店成本会高。从销售的产品品质上来说,旅游景区的购物店质量会更有保证一些。但如果都是奸商,可能都是假货。
㈨ 旅游购物店为何不接待本地人和散客
在张家界某著名景区附近的街巷深处,记者进到一家门脸低调、名为“皇冠乳胶”的旅游购物店,在一楼接待处,工作人员十分警惕,见记者一行仅两三人,立刻阻拦。
总经理压低声音告诉记者:“真心想要,我们可以按旅行团VIP价给您打折。”记者询问一款7.5cm厚、1.5米宽、2米长的床垫价格,标价8580元,总经理说最低7折,约6000元,可提供邮寄到家服务。卖场内的销售员“训练有素”,和前台接待员一样警惕,对单独前来的散客紧跟、紧盯。一旦总经理走开,记者身边就会围绕多名销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