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活动策略 > 下列行为中属于保险营销活动违法行为的是

下列行为中属于保险营销活动违法行为的是

发布时间:2023-01-19 04:48:05

Ⅰ 依据保险营销原理 下列保险活动属于保险营销活动的是..

B 社保资金运用。社保资金虽不用涉及销售活动,但庞大的资金也会进行一些保值并专增值的资金属运作,以抵御通货膨胀,减少资金运作缺口。所以符合保险营销活动特点

A C D肯定不是。

Ⅱ 保险营销员或代理人在展业中如果违规或违法,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代理人违规、违法,将有可能承担以下五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违约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照保险代理合同,追究个人代理人违约责任,要求承担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责任。
2、侵权责任。保险法第17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因为个人代理人违法行为,保险公司经济或者信誉受到损害,保险公司可以要求个人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行政处罚。保险法第174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4、行业禁止。保险法第179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5、刑事责任。保险法第1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Ⅲ 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可以在营业机构开展辅助营销活动吗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Ⅳ 保险公司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共有十三种,分别为欺骗保险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给予回扣、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骗取保险金、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Ⅳ 保险公司哪些行为属于违规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有:

(一)编造虚假中介业务;

(二)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信息;

(三)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第七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虚假中介业务;

(二)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信息;

(三)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

Ⅵ 简述保险代理人常见的违规和过失行为有哪些

一、保险代理人常见的违规行为:
1、为了拿提成,误导客户投保。
2、为了促成保单,返利诱惑客户。
3、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4、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5、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6、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7、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8、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保险代理人常见的过失行为
1、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2、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3、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4、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承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者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
《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Ⅶ 保险销售人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法律分析: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并且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阅读全文

与下列行为中属于保险营销活动违法行为的是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农村电子商务培训ppt 浏览:675
大学生网络活动策划方案设计 浏览:977
市场营销目标范文 浏览:639
蚌埠路桥市场营销 浏览:410
保定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浏览:429
谭候宇雨后电子商务王 浏览:879
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 浏览:655
港大商业分析和市场营销 浏览:860
浙江大学市场营销学视频下载 浏览:120
香奈儿营销方案 浏览:179
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方案 浏览:140
网站后台培训方案 浏览:776
校学生会针对各部门培训方案 浏览:409
市场营销要素7p 浏览:119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市场营销专业代码 浏览:781
养老护工培训方案 浏览:644
家具商场感恩节策划方案 浏览:234
整合营销方案格式 浏览:726
活动促销费率 浏览:234
自助烧烤营销方案 浏览: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