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长春市朝阳区宣传部副部长都是谁
长春市朝阳区宣传部副部长
李晓峰
『贰』 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安全、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及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高效、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第四条城市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城市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以城市文明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依法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九条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三)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五)水务部门负责堤防、河道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六)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七)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交通秩序、车外抛物、占道停车、城市养犬、社会生活噪音、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及其场站、货运车辆营运经营监管、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监管、公交候车亭、站牌等公交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九)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地名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物业、房屋安全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一)发展和改革、通信、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等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有关工作。
对于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事项,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第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社区、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开展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第十一条伊通河、火车站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并可以接受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委托行使有关职权。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推行城市管理事项属地化管理,将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可以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联系渠道,通过招聘监督员、志愿者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有关工作。第三章管理标准和要求第十四条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路面平坦、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塌方等情况及时修复;
(二)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下水井等设施缺损的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和桥梁设置的线杆、护栏、箱柜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照明,竣工后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叁』 长春市各类公益性广告宣传审批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各类公益性广告宣传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保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A4纸,按表格填报位置详细填写,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认真阅读条款,单位名称要与公章一致。)
2.一般情况需提供:产权单位协议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A4纸,协议真实,甲乙双方、时间、地点、事项内容要详细阐述。)
3.一般情况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A4纸,提供原件,审批机关负责复印。查看有效期及经营范围是否具有权限。)
4.一般情况需提供:街路平面位置图(纸质: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A4纸,按要求格式制图。在行政地图上截图并标明本案位置。)
5.一般情况需提供:利害关系人协议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A4纸,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协议内容要详细、清晰、属实。涉及他人利益的需要提供,不涉及不提供。)
6.一般情况需提供:设计图纸(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A4纸,大型户外广告需提供三级以上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广告展板提供简易图纸。)
7.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A4纸,申请人自己提供,按表格填报位置要求详细填写,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市管街路“服务类信息栏的户外广告”的设置。 街路明细:人民大街、北京大街、胜利大街、长白路、辽宁路、新发路、北二环路(含东荣大路、铁北四路、台北大街、青岗路)、凯旋路、青年路、同志街、新民大街、前进大街、东民主大街、西民主大街、建设街、安达街、红旗街、北安路、重庆路、西安大路(延伸至迎宾路、机场)、解放大路、自由大路、南湖大路、工农大路、卫星路、宽平大路、延安大路、大经路、大马路、民康路、长春大街、亚泰大街、普阳街、正阳街、春城大街、和平大街、东风大街、吉林大路、东盛大街、远达大街、北人民大街(含北站广场)、亚泰北大街、铁北二路、景阳大路(延伸至西环城路)、康平街、繁荣路、基隆路、上海路(大经路至亚泰大街)、开运街(西解放立交桥至欧亚卖场)、仙台大街、世纪大街、创业大街、净月大街、三环路、四环路。不含新区前进大街段、三环段、四环段。)。)
8.一般情况需提供:授权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A4纸,授权内容要详细、清晰、属实。)
9.一般情况需提供:现场景观图(纸质: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A4纸,按要求左右格式制图,设置位置符合城市规划、不影响市容景观;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阻塞消防通道、逃生通道、遮挡窗户。)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占道费缴费环节 : 审核通过之后收费标准:占用城市道路的,一级街路按0.70元/日.平方米收取,二级街路按0.60元/日.平方米收取,其它街路按0.40元/日.平方米收取。(占道在5天以上含5天收取)收费依据:1、《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2、《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3、《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4、《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肆』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风景名胜区、广场和街路及通过市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居民庭院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领导,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艺术水平。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维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完成城市植树任务。第七条长春市城市建设局是长春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在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制定年度绿化计划和绿化资金使用计划;
(三)指导、督促、检查城市绿化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城市建设工程的附属绿地面积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五)审批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六)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审核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
(八)组织城市义务植树工作;
(九)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评审城市绿化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长春市城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除外)人民政府负责本镇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以栽培植物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布局合理、建设适度。第十三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要负责本单位的绿化建设,有专用绿地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其中有专用绿地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绿化规划要报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要利用本单位或者个人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种草、栽花,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第十四条新建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为:
(一)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医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高等院校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伍』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1)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文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橱窗、道路两侧及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水面、堤防、临街庭院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条幅、布幔等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市政公用、绿化、环卫、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电力、铁路等设施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车辆、飞行器、气球等悬挂、散发、喷绘的广告;
(四)利用工地、空地围挡设置的广告;
(五)利用激光束、光照图案等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手段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的广告;
(六)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喷绘、散发的广告。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户外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林业和园林、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项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现代风貌相融合。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在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装夜景照明设施;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在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及载体上设置的。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和安全。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破损、倾斜、残缺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清洗、粉刷户外广告设施;
(二)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三)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十条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给予补偿。
前款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一条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人应当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撤除完毕。
举办各类会展活动需要临时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使用的时间、版面给予设置人适当补偿。第十二条鼓励、支持发布公益性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机场、车站、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相关部门依法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设计艺术、制作精美、尺寸适当、布局合理,与建(构)筑物本身、街路景观环境相协调。鼓励使用新形式、新材料、新工艺设置户外公益广告。
一般不得采用条幅、布幔等宣传形式设置户外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设置人应当组织发布公益广告。
『陆』 在长春如何办理街道临时宣传
一、在长春市办理“街道临时宣传”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保证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完整。)
2.一般情况需提供:产权单位协议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完整。)
3.一般情况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查原件上传,收取复印件一份。)
4.一般情况需提供:街路位置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真实完整。)
5.一般情况需提供:利害关系人协议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与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同意进行街道临时宣传的书面协议;不涉及不提供。)
6.一般情况需提供:设计图纸(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三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
7.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完整。)
8.一般情况需提供:授权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完整。)
9.一般情况需提供:现场景观图(纸质: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真实完整。)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占道费缴费环节 : 审核通过之后收费标准:1、户外广告占用城市道路的,一级街路按0.70元/日.平方米收取,二级街路按0.60元/日.平方米收取,其它街路按0.40元/日.平方米收取。(占道在5天以上含5天收取) 2、商业性摊点(亭),一级街路按1.80元/日.平方米收取,二级街路按1.10元/日.平方米收取,其它街路按0.70元/日.平方米收取。(占道在5天以上含5天收取)收费依据:1、《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书》,2、《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3、《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4、《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司法局 网点地址: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 网点电话:0431-85805827 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柒』 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净月森林旅游城、独立工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统筹安装,配套建设,综合治理。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长春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区街道办事处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的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逐步提高其工资福利待遇。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与人行步道的分界。
因特殊需要,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或栅栏作为分界的,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及其他部位,不得吊挂、堆放、搭建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建筑物。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不得在行道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路两侧的临街房屋改变门窗位置、造型或者进行外部装饰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步道上搭建台阶。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范围内、临街建筑物前、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和设施,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开设市场。特殊需要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经批准开设的市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限和范围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内搭建永久性建筑物。第十四条路牌、门牌、电汽车站牌和候车亭、交通标志及隔离带和岗台、绿化护栏、路灯电杆、变电亭、消火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及城市雕塑和园林小品,设置者应当经常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要求清运残土,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内清理好场地。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拆除或者新建建筑物前,必须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及有关手续。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围挡,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设施。施工期间,材料、机具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堆放整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溢流。禁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在街路上行驶。
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并接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捌』 长春市北海公园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