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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禁渔宣传

发布时间:2022-09-14 21:58:08

A. 为什么长江要“十年禁渔”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浩浩江水哺育着424种鱼类,光特有鱼类就有183种,是全球七大生物多样性丰富河流之一。然而,在过去几十年快速、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长江付出沉重的环境代价

在越来越严峻的形式下,越来越多的人涸泽而渔,开始采取“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竭泽而渔,最终形成“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所以实现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迫在眉睫

(1)禁捕禁渔宣传扩展阅读

长江十年禁渔的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B. 禁止捕鱼的宣传标语有哪些

1、长江禁渔,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全民动员,同心协力,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

3、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

4、保护长江,从我做起!

5、十年禁捕万世福,确保渔民退得出。

6、捞一网资源枯竭,退一捕海阔天空。

7、为鱼儿留条生路,为子孙留条后路。

8、禁捕退捕护生态,强化执法保成效。

C. 长江上游禁渔八个严禁内容是什么

长青渗油浸鱼八个禁严禁内容是什么?禁止。电麻鱼。镜子放药药鱼。禁止放碗碗鱼。

D. 拟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

是的。

2020年10月18日电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为巩固和扩大长江禁捕退捕成效,加强长江口水域禁捕管理,清理整治非法捕捞行为,更好地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农业农村部关于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及,农业农村部决定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强化长江禁捕管理。

(4)禁捕禁渔宣传扩展阅读

《意见稿》主要涉及四方面:

一是禁渔区。长江口禁捕范围确定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

二是禁渔期。长江口禁捕范围内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实行永久性全面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同的禁捕管理措施。

三是禁止类型。《意见稿》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关于禁渔区和禁渔期的规定,长江口禁捕范围内水域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并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和鳗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上述禁渔区内因科研、监测、育种等特殊需要采捕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特许。

四是执法监督。《意见稿》要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强化渔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开展禁渔宣传教育引导,严格禁渔执法监管,确保长江口禁渔区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E. 长江10年禁渔期具体规定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其他重点水域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拓展资料】
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希望长江“十年禁渔”能够真正贯彻下去!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F. 长江禁渔十年禁渔期关于钓鱼的规定

《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是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一个关于禁止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计专划公告。

2020年1月,农业农村属部在官网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通告称,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6)禁捕禁渔宣传扩展阅读:

在过去几十年快速、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长江付出沉重的环境代价,在越来越严峻的形式下,越来越多的人涸泽而渔,开始采取“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竭泽而渔。

最终形成“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所以实现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迫在眉睫。

G. 长江禁渔行动展开,禁渔行动多久进行一次

长江禁渔期延至4个月 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交汇点讯 3月1日,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组织全省沿江、沿淮各地渔政监督机构开展禁渔同步执法行动,对我省长江、淮河干流禁渔水域进行执法检查。

2020年是长江常年禁捕前最后一年实施为期4个月的禁渔。去年年底,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调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流域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捕,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今年1月1日,我省长江流域3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已率先实施全面禁捕,长江干流5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2个自然保护区包含在内。淮河干流河段继续实施为期4个月的禁渔。

H. 长江禁渔十年禁渔期关于钓鱼的规定

长江十年禁渔最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通告称,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一、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全面打击电捕鱼行为,已刻不容缓

长江禁渔令生效后,江面上的“正规”渔船没了,但不少“三无”船只仍然在江面上大摇大摆,尤其是那些船尾拖着“电拖网”,或船头伸着长长“触角”的电鱼船只,对生态资源的破坏程度非常之大!十年禁渔,不能只是禁了“有证”的渔民,而让这些非法捕捞者钻了空子!

长江禁渔期是不可以钓鱼的,禁渔期内如果偷钓可能会面临罚款。接下来十年的禁鱼期,看似这让很多渔民都失去了收入,但其实在当今的社会之下,机会有很多,即使不靠捕鱼为生,但还可以选择其它的出路,例如说可以通过水产养殖,这不但成为了渔业资源的保护者,而且还不用在每天靠着运气去捕鱼,养殖也就有了固定的资金来源。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四、其他重点水域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六、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I. 禁鱼期是每年的几月到几月

禁渔期的具体划定根据目的不同而不同。

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要求,2019年4月1日,黄河干流、扎陵湖、鄂陵湖、东平湖等3个主要通江湖泊以及黄河主要支流的干流河段正式进入禁渔期。预计2019年5月16日开始,海河、辽河、松花江流域也将全面禁渔。

从2019年3月1日开始,珠江流域与长江流域的主要干支流及湖泊也进入长达4个月的禁渔期。2019年还首次禁止长江刀鲚(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大闸蟹)三种天然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9)禁捕禁渔宣传扩展阅读:

在禁渔期进行捕鱼是违法的。

2018年5月31日13时许,房某、唐某无视香坪镇盘石村附近交通要道以及村委会等地悬挂的禁渔期宣传横幅,相约骑着摩托车到盘石村委盘石河龙会桥附近河段内,使用自制式背包电鱼机,在该河道上电鱼一个多小时,电到一些石斑鱼和不知名的其他鱼。

在电完鱼回家的途中,经过香坪镇盘石路段时,被连南县渔政大队抓了个正着。经查,房某、唐某当次共电到鱼9.98斤,被当场全部查获,自制背包式电鱼机也被当场收缴。2018年10月10日,房某、唐某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过程中,连南县渔政大队和被告人房某、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房某、唐某每人分别向连南县盘石河投放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鱼苗进行渔业资源恢复。

J. 2022年禁渔期是什么时候结束

2022年禁渔期持续至6月30日24时,部分地区会持续到7月31日。

禁渔期间,禁止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类型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内陆水域禁渔规定的,渔业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特别指出,实施禁渔期制度是国家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广覆盖的“禁渔期”宣传活动,全力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重点打击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要强化执法保障,增强安全意识,突出重点部位布控查控,抓现行、打团伙、除源头。要严格依法办案,精准打击犯罪,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禁捕工作“禁得住、稳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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