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策宣讲具体内容
法律分析:(一)宣传政策条文,使政策的实质和意义被广大群众了解,用政策武装群众的头脑。(二)从理论上说明政策的正确性,阐述政策产生的社会条件和社会要求,使群众了解政策形成的依据和理论基础,加深执行政策的自觉性。(三)宣传政策落实的计划和时间按排,指导人们科学地贯彻、执行政策。(四)广泛、及时地反映政策落实的正反典型,报道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成果和出现的问题,给制定政策的部门提供丰富全面的信息反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⑵ 请你制作三条宣传口号号召人民知法懂法不违法
1、“言”以诚为尺,“行”以法为度。
2、百忙千忙万忙,学法守法不忘。
3、办事时你不依法,出事后法不依你。
4、不懂知识可悲,不懂法律可怕。
5、部门分扮黑白脸,教导抚慰传佳话。
6、柴米油盐酱醋茶,如今样样不离法。
7、诚是做人之道,法乃治国之本。
8、诚信经营传美名,守法创业结硕果。
9、触犯法律,监狱为你开好了房间。
10、聪明人以法护身,愚蠢者以身试法。
11、大家与法为友,幸福天长地久。
12、当法律成为生活,和谐还会远吗?
13、道德指导幸福,法律指导规矩。
14、多一点法律知识,少一点人生迷失。
15、法长治,国长安,城长和,民长乐。
16、法大于天,和谐无限,发展无限。
17、法法法,深铭记,罚罚罚,恒远离。
18、法律不是你的敌人,除非你漠视他。
19、法律和人生相伴,平安与和谐同在。
20、法律是把双刃剑,惩恶扬善保发展。
21、法律是生产建设的有力保证。
22、法律似剑又像伞,惩治邪恶保平安。
23、法律条文要弄懂,遵纪守法最光荣。
24、法律意识心中有,幸福生活保长久。
25、法律知识进万家,幸福生活你我他。
26、法明心智,法正言行,法创和谐。
27、法是公民保护神,律是歹徒头上剑。
28、法是护身法宝,信乃立身根本。
29、法是立国之源,律乃安邦之道。
30、法是人民保护神,法是新城总舵手。
31、法是人生启航灯,让你平安到彼岸。
32、法是我的庇护神,我是法的宣传人。
33、法是一把双刃剑,守安违伤一瞬间。
34、法似警钟警双耳,律如明镜明众心。
35、法为宝书用心读,德作良田尽力耕。
36、法为家书人人读,和作良田家家耕。
37、法为家书一生读,和作良田万代耕。
38、法兴国运国兴法,和谐世道世谐和。
39、法兴国运国兴法,廉树党风党树廉。
40、法在律,情在人,和谐在你我。
41、公民遵纪守法,社会政通人和。
42、关爱我们的亲人,从自我守法做起。
43、国是篱笆法是桩,拆了桩子篱散光。
44、和谐社会诚为本,科学发展法当先。
45、和谐社会人为本,依法行政事业兴。
46、和谐以人为本,维权以法为绳。
47、家事国事天下事,学法守法成大事。
48、见善必扬,知恶必教,违法心究。
49、接轨国际严执法,发展新城利万家。
50、九州繁荣律为本,四海昌盛法当先。
51、开启法律明灯,照亮人生前程。
52、科学发展是前提,依法行政是保障。
53、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54、劳动创造生活,法律保护你我。
55、立法修法人为本,学法守法我先行。
56、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
57、立身须以诚为本,治国必以法为基。
58、律己不论事大小,守法不在位高低。
59、毛毛细雨湿衣裳,违法要从小处防。
60、明荣知耻法为先,除恶扬善德为首。
61、莫道普法不关己,时时刻刻总含情。
62、木性根土,人性根祖,国性根法。
63、你的守法,我的安心,大家的幸福。
64、平安和谐最幸福,知法守法最自由。
65、平时不学法,遇事就像盲人骑瞎马。
66、普法教育进万家,幸福和谐你我他。
67、普法莫怕巷子深,和谐发展靠人人。
68、普法情系千万家,平安惠及你我他。
69、普法曲声声悦耳,和谐歌悠悠怡心。
70、普法宣传手牵手,和谐平安心连心。
71、齐心协力普五法,国泰民安谐天下。
72、求学经商法护航,构筑和谐新天堂。
73、人人尊法律为本,个个得和谐平安。
74、人生道路千万条,学法用法第一条。
75、人生规划千万条,遵纪守法头一条。
76、人生许多红绿灯,遵法守法百事通。
77、人生之路千万条,学法用法第一条。
78、实践科学发展观,普法教育天地宽。
79、守法成就长治世,文明建设小康家。
80、守法法有情有义,违法法无情无义。
81、守法者处处通途,犯法者寸步难行。
82、守护人生绿色灯,不闯法律红灯。
83、天大地大法最大,金贵银贵和最贵。
84、违法呈一时之得,守法享一世之裕。
85、违法违规严批评,道是无情却有情。
86、违法之行不可有,守法之心不可无。
87、违法铸成终身悔,守法伴你一世安。
88、我为法律做宣传,法律为我保平安。
89、我为普法而光荣,普法因我而精彩。
90、无规矩不成方圆,无法纪哪来平安。
91、心底无私天地宽,手中有法岁月安。
92、心中带杆法纪称,遇事不妨称一称。
93、新城新景新希望,守法用法为大家。
94、行事鲁莽需谨慎,法到用时解你忧
95、行无邪恶居常泰,胸存法律品自端。
96、行政依法、管理唯法、办事循法。
97、幸福人生和为贵,平安社会法为本。
98、学法,知法,守法,法律为你护身。
99、学法和守法并重,平安与幸福同行。
100、学法和守法并重,平安与幸福相依。
101、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102、学法明是非曲直,守法辨正邪善恶。
103、学法人人有责,守法家家和谐。
104、学法守法运用法,利己利人利大家。
105、学法用法手牵手,知法守法心连心。
106、学好法,辨是非;用好法,处纷争。
107、学习方知懂法少,维权更觉法是宝。
108、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合法发展。
109、依法生产、规范管理、诚信经营。
110、以法护身万人赞,以身试法千夫指。
111、以法为尺度人生,以信为本立天下。
112、以法为尺兴国家;以信为本行天下。
113、以法为尺兴九州;以信为本行四海。
114、以法为基创和谐,以人为本建新城
115、以理服人人人服,依法办事事事兴。
116、以身试法栽跟斗,依法维权有奔头。
117、用知识武装自己,用法律保护自己。
118、有法律的约束,方有人生的幸福。
119、有规矩自成方圆,遵法律社会和谐。
120、有品,言行文明;守法,幸福安宁。
121、知法,懂法,守法和谐,和平,和乐。
122、知法懂法不犯法,男人女人文明人。
123、知法懂法不犯法,你好我好社会好。
124、知法护法守法,利国利民利家。
125、知法守法不犯法,爱你爱我爱大家。
126、知法守法法是伞,违法犯法法是剑。
127、知法守法你我他,幸福平安千万家。
128、志不强者智不达,法不知者事不成。
129、制法知法也执法,你好我好他也好。
130、遵纪守法,您永远的一张“通行证”。
131、遵纪守法,人生永远的一张“通行证”
132、遵纪守法,是对家人最好的报答。
133、遵纪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134、遵纪守法心常惬,违法乱纪寝难安。
135、遵章守法事事顺,违法犯规时时难。
136、做人道理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
⑶ 八清一改是什么内容
八清: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清理室内外卫生;清理乱堆乱放乱搭建;清理废弃房屋和残垣断壁;清理农村河道卫生;清理农村道路沿线卫生。一改: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
政策宣传是政治宣传的一种。即国家、政党对其制定的方针政策进行宣传,使其迅速和广大群众见面,并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政策宣传的内容有:宣传政策条文,使政策的实质和意义被广大群众了解,用政策武装群众的头脑。
从理论上说明政策的正确性,阐述政策产生的社会条件和社会要求,使群众了解政策形成的依据和理论基础,加深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宣传政策落实的计划和时间按排,指导人们科学地贯彻、执行政策。(四)广泛、及时地反映政策落实的正反典型,报道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成果和出现的问题,给制定政策的部门提供丰富全面的信息反馈。
⑷ 在广告或报道宣传中,采用“某某行业等于某某品牌”的说法,是否违反广告法请给出具体的法律条文解释
广告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上说法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⑸ 普法宣传的内容
1、积极实施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弘扬法治精神。
2、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的法治宣传教育。
3、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全民法治宣传教育的普及率≥80%。
4、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公民学习法律常识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学法才能知法、懂法、用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虽然从本质上来说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手中的工具和武器,而且,在制定过程中,立法者也尽量注意到使法律通俗易懂。但是任何公民要真正能做到知法懂法,也还是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学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颁布的法律的数量越来越多,人们不是轻而易举就能掌握的,而且法律条文里边包含的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也比较丰富,因此给学法者理解方面也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人们要更好地做到知法、懂法,就非得尽可能地掌握法律里所包涵的丰富的科学知识,弄明白有关的术语、词汇的基本意思不可,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别的途径,只有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认真学习。 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影响社会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发展,“用法”成了人们的迫切需要。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需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时候,却不知道用法,不会用法,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主要原因是他们还不知法、不懂法,或知法不多,懂法不深。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只有一条,那就是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认真学习法律常识,逐步做到知法、懂法,并且学会用法。
第三,学法是做到守法的必要前提。大家知道,社会上经常发生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许多人从来不学习国家各项法律,因而也就根本不知法、不懂法,违了法甚至犯了罪,自己还不知道究竟。例如,杀害自己的孩子,砍伐国家森林,滥捕乱杀飞禽走兽,私拆别人信件,偷听别人电话,虐待迫害部属等等类似的违法犯罪现象,却不认为是违法犯罪的人不在少数。
普法的对象: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和农民。领导干部学法,重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决策能力。公务员学法,重在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青少年学法,重在培养法治观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能力。农民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
法律依据:普法学习的内容包括:《宪法》、《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妇女权益保护法》、《国防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禁毒禁赌条例》以及与青少年教育及成长、与学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条例、规程和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
⑹ 怎样大力宣传宪法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宪法确定的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理想、信念和追求,是国家价值观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此次对宪法的修改,其重大意义不言而喻。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应该、也一定能够为人民所自觉掌握和遵守。
因此,把宪法和法律交给群众,让群众掌握宪法和法律武器,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人人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并且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最伟大的力量,也是我们国家的优势所在。所以,接下来的任务自然就是宣传宪法。
应当注意的是,我们宣传宪法,是要宣传一部“完整”的宪法。修改后的宪法条文,除了序言之外,还有4章138条,这次修改的14个条款仅占其中很小一部分。宪法未改动的内容和改动的内容一样重要,都是宪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修改的内容只有放在整部宪法的大框架里,才能显示出其价值。我们可以对修改的宪法内容重点宣传,但不能因此而忽视对整部宪法的宣传。
宣传宪法,首先从我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始。正如吴邦国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时所说的,要广泛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宪法,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切实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有效实施。
宪法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权得到落实不受侵害,必然要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必然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视公民的合法的私权利为神圣,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成为遵守宪法的示范。
宣传宪法,更需要一种“常态”。如同公民的权利须臾也不能没有宪法的庇护一样,任何一个国家须臾也离不开宪法的存在。所以,宣传宪法不能靠“一阵风”,不能仅仅依靠每年的“法制宣传日”那一天。
我们建议,应该从中小学开始设立专门的以宪法为总纲的“公民教育课”,把公民教育置于和其他课程一样甚至更重要的地位。因为,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其基础就是要有一个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的建立必须“从娃娃抓起”等到公民长大成人才做这件事将成为无基之塔、无源之水。对成年公民的教育也同样如此,要像普及文化知识一样普及公民教育。
更重要的,宣传宪法,要在宪法的实践中宣传。宪法写着人民权利,但有白纸黑字的宪法条文承认基本权利与自由是远远不够的,对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只有最终由司法机关来承担,宪政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要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要根据宪法确定的原则来制订出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权利,保证建设法治国家的推行;要完善违宪审查机制,用宪法的原则对所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违反宪法精神的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处理;要尝试宪法司法化,让宪法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尊重,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用宪法的规定进行法律上的诉讼,法院可以把宪法作为判决的依据。这样,“预期”的宪法权威成为可以“看得见”的宪法权威。在实践中看到宪法的威力,将胜过千言万语的论说。
⑺ 治安宣传稿怎么写
干宣传搞得写出自然的目的要求。条件。保障的措施实施监督的力度。具体的负责人。和事后的联系方式。
⑻ 关于商家虚假宣传的法律条文
法律分析: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⑼ 中央宣传工作条例全文
中央宣传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
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下同)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
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
(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机关党建工作实效......
(9)宣传条文扩展阅读: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工作地位作用、目标任务、职责使命、实践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贯穿其中。《条例》共13章53条,大致分为三个板块。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一系列重要会议、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宣传工作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做好新形势下宣传工作,迫切需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
以及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工作形成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宣传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将《条例》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按照党中央要求,中央宣传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条例》稿。
2019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6月29日,党中央印发《条例》。
《条例》是宣传领域的主干性、基础性党内法规,以刚性的法规制度为全党开展宣传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和支撑,标志着宣传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在党的宣传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_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⑽ 宪法宣传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该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在该国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国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订过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中的部分条款,后来又有修改补充。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 ,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 、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阶级本质一样。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有变化。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见三权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这样,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但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讳言专政,在宪法里不作明文规定。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剥削者的专政和在劳动人民内部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但社会主义民主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宪法也就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把适合中国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有利条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本质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为它是根本法,又与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属性,表现在下列4个方面。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 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但是宪法也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近、现代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所公认,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关于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属无效。”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 宪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指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由一个或少数几个法律文书构成。如《美国宪法》就是一部成文的宪法典,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则包括了三个宪法性法律。不成文宪法指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的宪法,其内容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或历史上形成的惯例之中,如英国宪法。
成文宪法一般规定了特别的起草和修改程序。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立宪会议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的。美国于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负责起草美国宪法提交各州批准。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中国1982年宪法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美国早期在全国只有13州时,规定宪法要得到9个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宪法又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指宪法须经过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绝大多数国家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复杂。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有的国家还专门作出宪法某项内容不能修改的规定。对宪法修改程序作比较严格的规定,有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但成文宪法也有的不是刚性宪法,如意大利1861年统一后,以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国宪法》作为意大利王国宪法,这部成文宪法没有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称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无所谓修改程序,属于柔性宪法。
宪法的特别规定 为了保持宪法的权威性,避免造成适用上的困难,有时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具体的明确的解释。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对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归属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的归属,根据各国宪法规定,大致有以下3种体制:①立法机构解释制。有的国家由议会,有的国家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②司法机构解释制。这一体制始于美国。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最高法院的这种权力在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现在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取司法机构解释制。③特设机构解释制。由专门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之类机构行使这一职权。
凡有权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权对法律、法令、法规以及行政行为等是否违宪作出裁决 。这种制度通称违宪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