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爱国主义教育宣传图片的内容简介
本套图片展现了中华民族壮丽的山河、奇特的景观、灿烂的文化遗产风貌,让世人更加了解中国,也是一部爱国主义和环境保护教育的生动教材。本图片适合学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张贴。
Ⅱ 求一份12.4法制宣传材料,公安局做宣传的。急急,能写满A3纸的内容就行了。
1、何为“12.4”法制宣传日?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1年4月日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2、今年我省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答:今年我省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为“弘扬法治精神,建设和谐广东”。
3、什么是“法律六进”?
答: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统称为“法律六进。”
4、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5、什么是工会?
答: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6、现行的《工会法》是何时修正的?
答:现行的《工会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
7、 对违反《工会法》规定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工会如何解决?
答: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主要是行政处理和民事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参加工会活动是每一名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用人单位不能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合同的条件,劳动法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以种种借口,因参加工会活动而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工会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对违反此条规定,擅自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责令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种应得的报酬。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工会干部,除了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外,还可以依据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对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妨害工会依法参加事件调查处理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如何处理?
答:主要是行政处理。 一、工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国有企业、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集体企业、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如果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工会法的规定,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除了按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加以撤销。三、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违反这一规定,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Ⅲ 政府横幅红底白字 有什么意义
并没有特殊含义,红底白字比较显眼,红底白字的横幅适用于其他的一般性宣传标语,如:会场标语,团队标语,就业标语,消防标语等。
政府部门在横幅宣传上没有硬性规定,都是一些不成文的规定,没有那么死。在字体和颜色上一般采取的黑体和宋体的白色字,黄色字,横幅颜色基本选用红色。因为其成本低廉,宣传效果好,现在的政府部门多采用横幅(条幅)宣传的方法。
(3)机关宣传图片扩展阅读
横幅在古代书法中是一种规格,现代做的横幅往往是宣传横幅,有网站上的横幅(banner),有大街上、广场上、大门前常能看到的横幅。由于成本低廉,却能起到很好的宣传广告作用,被广泛地使用。
横幅同时也是是网络媒体中最普遍的推广宣传方法,一般刊登于页面最醒目的开始位置,利用文字﹑图片或动态效果把推广的信息传递给网站的访问者,同时把推广链接到推广客户的相关网页上,达到推广网站﹑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中国制造网推广客户可根据推广目标,针对任何一类用户刊登推广信息,由广泛接触到专门推广。
与横幅对应的还有条幅,条幅是竖行书写的长条作品。长条形的字画也称为条幅,如对联是由两张条幅配成。较长诗文,如不用中堂写可分裱成条幅,非常美观。
Ⅳ 公司宣传视频上能用被免职领导的照片吗
不能使用,这个触犯了广告法。
南都记者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近日,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因在广告中宣传“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莅临展位指导”并使用该领导照片,被罚款20万。
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继续禁止商业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其第(五)项继续禁止商业广告中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
该法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此禁令发布广告者设定了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处罚。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22号)。
公司宣传需要用在职在世人员:
早就明令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利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不管你通过什么形式,总之你是商业广告,受广告法约束。广告法规定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Ⅳ 机关事业单位展板可以用领导人照片吗
可以的。
如果机关单位除进行商业推销活动或产品、服务外使用领导人照片都是可以的。因为法律规定:禁止企业利用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使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Ⅵ 在抖音上发政府宣传照片犯法吗
通过查询相关官方网站,不犯法,既然是政府宣传图片肯定是向外公开的,既不是国家机密或者机关自然也就不违法。具体信息最好先查询当地相关部门网站取得第一手信息。
Ⅶ 共产党不同时期的中央机关报有哪些
共产党不同时期的中央机关报有《新青年》、《布尔塞维克》、《实话》、《解放》、《求是》。
1、《新青年》
原名《青年杂志》,创刊于1915年9月15日,从1916年9月1日第2卷第1号起改称《新青年》,主编陈独秀。
该刊从1920年9月1日第8卷第1号起改为中共上海发起组公开的机关刊物,并设立了《俄罗斯研究》专栏,连续发表30多篇文章,介绍苏俄和共产国际的革命运动情况和建党经验,帮助广大民众和革命青年深入系统地了解共产党的性质、纲领和组织原则,提高对党的认识,为建党作了思想上、理论上的准备。
Ⅷ 谁能提供一份2006年机关单位的宣传思想工作计划
宣传思想工作计划篇1
一、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重点,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干部职工的1、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不断巩固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拓展学习内容,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探索完善学习方法,积极构建党委、支部、党员“三级联动”学习体系。进一步丰富学习载体,按照县委宣传部每季度理论学习要求,落实好中心组学习,积极参加上级举办专题报告会、理论骨干培训班,并请相关专家、老师和领导来单位宣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全局形成理论学习的浓厚氛围。
2、围绕“财政改革、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加强财政业务学习。围绕“十二五”规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财政政策、财政业务学习、培训活动,把与财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程序编印成册,组织学习,开展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讲课活动。同时积极组织干部走村入户,进行理论宣传,政策讲解。
二、以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为核心,努力营造“全面宣传财政政策、加快财政改革、财政事业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围绕财政工作大局,及时了解群众的思想反映,准确掌握民情民意,完善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在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运转灵活的舆情信息工作机制、舆情信息汇集分析机制和意识形态工作预警机制。围绕社会一些带倾向性的问题和人们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民生等问题,注重信息收集,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专题舆情分析报告,不断提高对社会舆情的深度把握能力。加强网络宣传。把局党委最新的工作动态上传财政内部网上和石门财政信息上,让大家及时掌握财政工作动态。
具体的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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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共产党党徽图片、含义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锤头是工人的劳动工具,象征着工人阶级;镰刀是农民的劳动工具,象征着农民阶级。
1996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规定》还就党旗、党徽的使用范围及党旗、党徽的制作作出明确规定。
(9)机关宣传图片扩展阅读:
在战争年代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党徽图案一直处在变动的、不规范的状态中。中共中央及各级组织有过多次明确党徽图案为“镰刀斧头”的规定和决议。但同时又受苏联国旗的影响,党徽图案既出现过“镰刀斧头”,也出现过“镰刀锤头”。从地域上看,中央革命根据地在许多会议等正式场合多使用“镰刀锤头”,闽西、湘鄂西、鄂豫皖、川陕、陕北等革命根据地则多为“镰刀斧头”。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举行,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使用的印信标志,更多地体现为“镰刀锤头”图案。
1943年4月28日,毛泽东在延安杨家岭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中国共产党党旗样式并作出决定:“中共党旗式样,宽阔为三与二之比,左角上有斧头镰刀,无五角星,委托中央办公厅制一批标准党旗,分发各主要机关。”
1945年4月至6月,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召开。七大会场上第一次悬挂了党旗。在七大会场上及在此前后各抗日根据地所出现的党旗党徽图案,基本上都统一于“锤头镰刀”,已经鲜见“斧头镰刀”图案。
1950年,中央组织部拟定党旗制作方案,规定“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镰刀斧头。旗杆套为白色。”
195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旗问题的批复》指出:“党旗上只有锤头镰刀,并无五星(苏联国旗上有五星),此点请注意。”这两个文件的发布,“镰刀锤头”的说法从此才固定下来。
“镰刀锤头”的图案,或可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方面,铁锤是大工业的象征物,锤头更多地代表着当时的先进生产力,“镰刀锤头”组合才更能体现出中国共产党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政党;另一方面,从美学角度考虑,“镰刀锤头”的图案更美观大方。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场主席台后部幕布中央第一次悬挂中国共产党党徽,党徽两边分别斜插五面红旗。这样的会场布置成为此后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标配。但这次大会悬挂的党徽是方柄镰刀与方柄锤头的组合。
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会场悬挂的党徽造型有了新的变化:镰刀柄由方形改为圆形,锤头也由方形改为缺角形状,整体更加美观。
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会场悬挂的党徽与现行的党徽基本一致,但同年发行的纪念邮票仍是方柄镰刀的党徽图案。
1996年9月21日,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指出:“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规定》对党旗党徽的性质、式样、规格、制作和使用等都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附有标准图案和制法说明。在中国共产党成立75年后,党旗党徽有了统一而明确的规范。
Ⅹ 政府宣传标语,政府机关宣传标语,廉政宣传标语,政府机关宣传标语口号大全,政府会议室宣传标语,清廉标语
L01、廉——身有正气,不言自威。
L02、金竹千年不变节,云松万年不弯腰。
L03、勤——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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