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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宣传语

发布时间:2022-09-02 19:28:50

『壹』 如何组织物业法治宣传活动

第一,在小区内人流量比较大的公园、活动室等向社区居民分发印有《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知识问答》的宣传手册,深入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
第二,在小区广场内摆放宣传展板,设立露天咨询点,就小区业主广泛关心的物业纠纷如何处理、物业专业维修资金如何使用、业主的权利义务、业委会如何成立等问题给予详细解答。
第三,邀请本社区物业公司代表以现场演讲的方式向居民进行庄严承诺,保证提供周到物业服务,给居民创造更舒心、更好的生活环境。最后,吸收借鉴,改善提高,使辖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更加有序。将本次活动过程中的图片影像上传到单位网站,以扩大活动的宣传效果,同时将相关的物业管理法规知识上传到单位网站,以供有需要的民众下载。

『贰』 包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包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下面我为大家准备了包头市的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沙河镇、金山镇、萨拉齐镇、百灵庙镇。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兼有非住宅房屋,并有相应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生活区。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进行修缮、维护和与之相关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管理职权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旗、县、郊区、矿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务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物价、建设、环保、供电、邮政、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业主管理权

第六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五)其他。

业主的主要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纳应付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五)其他。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由业主大会酝酿,确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须有过半数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业主出席业主大会,按照建筑面积拥有投票权,每二十五平方米有一投票权,每增加二十五平方米,增加一投票权。居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与业主各有百分之五十的投票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管区公安部门、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列席。

第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批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性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

(六)其他。

第九条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配套齐全,维修基金已到位,公有房屋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新建房屋出售、出租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房屋出售、出租单位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实行物业管理。

达到上述条件,房屋出售、出租已满两年的,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对符合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

(三)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决定,公开招标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

(五)督促业主和使用人履行业主公约;

(六)审核物业维修基金计划,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七)接收和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八)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兼顾建筑物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情况,本着有利于物业管理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经营发展的原则划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房屋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一无偿提供,但不得低于四十平方米。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解除合同后十日内,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交还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证,取得资格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物业管理企业章程;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初级以上的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以上;

(五)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从事特约服务。

第二十条对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按照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实施管理;

(二)制定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则;

(三)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和业主公约的行为;

(五)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六)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三)接受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的监督;

(四)重大物业管理措施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

(五)按照季度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维修基金及公共性服务费使用情况;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活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和等级升降制度。

第四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房屋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房屋出售、出租单位负责,但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第二十五条房屋出售、出租单位除按照规定必须移交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共用设施、设备外,不得出让、转让房屋共用部位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全部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房屋,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房屋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房屋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七条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道图;

(四)土地使用证书;

(五)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工程建设资料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委托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二十八条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损坏房屋外貌、承重结构;

(二)占用共用部位,拆除、改装、损坏并用设施、设备;

(三)毁坏花草树木;

(四)乱倒垃圾、乱扔杂物;

(五)乱设摊点;

(六)不在指定地点存放车辆;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贴、乱涂、乱画;

(八)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住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通有工程抢险,可先行施工,补签协议。

第三十一条供电、供水、供热、燃气、排水、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绿化、环卫等专业部门对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共用设施、设备无偿移交或者协商移交专业管理部门的',由接收方负责;

(二)共用设施、设备未移交的部分,房屋出售、出租单位已按照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没有明确界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物业维修基金及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公有房屋和新建房屋出售后都应当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并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三条维修基金提取方式如下:

(一)新建房屋出售时,房屋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百分之二的比例向购房者代收,不计入销售收入;

(二)公有房屋购房者按照购房款百分之二的比例向房屋出售单位缴交,不计入销售收入;

(三)已售商品房未向购房者收取百分之二维修基金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建设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

(四)公有房屋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取。

第三十四条维修基金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专户存储,利息收益补充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有,按栋立账,按户核算。动用此项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做出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批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经费,划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用于下列项目:

(一)与区级人民政府的城市维护费匹配使用,用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的治理改造;

(二)用于未售市直管公房的维修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物业维修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八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余额按照个人缴交比例退还业主。

第三十九条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需要治理改造、补建配套设施的,其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原开发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市政公用专业单位筹集。无法组织筹集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可由下列项目相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并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及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

(四)绿化管理费;

(五)保安费;

(六)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的管理用房除外)折旧费。

本条(二)、(三)、(四)、(六)项所称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消耗费用。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质价相符和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制定公共性服务标准和公共性服务项目劳务定额、物资消耗定额。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标准和定额及有关规定区别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提出公共性服务项目指导价。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后,批准执行。特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协商定价。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使用人交纳,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特困居民。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减免政策。

空置、闲置房屋的公共性服务费按照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同类房屋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收。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公布经招标确定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服务标准、项目收费标准和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收费标准。未实施服务的项目不准收费。按照本条例已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违反本条例的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项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房屋出售、出租单位未按要求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召开;在限期内拒不召开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房屋出售、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房屋出售、出租单位在移交物业时不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供,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提供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房屋出售、出租单位未按照规定交付物业维修基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付,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动用物业维修基金的,除本金、收益限期归还外,并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一)建筑物及共用设施、设备不按现修结或者养护、维修不当,造成损失的;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三)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

(四)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按照规定办理清退或者移交手续的。

第五十二条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物业管理活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取得物业管理资质,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作出的决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五十四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维修等应付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缴,限期交付。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自用部位,是指业主、使用人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庭院等。

(二)自用设备,是指业主生、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照明设施、采暖散热片以及通向主管道的供水、排水、燃气器具等。

(三)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垃圾道等。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户外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泵站、电梯、供电设施、暖气管线、燃气管线、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场地等。第五十七条本条例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包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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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一分钟了解那些与物业有关的常识

物业是什么?物业管理指的是什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分别指的是什么?有什么区别呢?物业与物业管理、业主与业主委员会这些名词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而为人们所熟闻的,但是人们对这些名词的来源及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的了解并不充分。小编为您献上这篇小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物业与物业管理

1、物业一词源自我国的香港地区的地方习惯用语,意为个人或者团体所拥有的单元性房地产产业。

有香港学者将物业一词解释为:“所谓物业,是单元性地产,一住宅单位是一物业,一工厂楼宇是一物业,一农庄也是一物业。一物业可在可小,大物业可分割为小物业。”

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物业一般包括建筑基地、建筑物本体、附属配套设备设施及相关资产权益四部分构成。

与物业相关的主体概念为业主,即物业的所有权人。

2、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服务活动。

3、物业管理的性质

对物业进行管理的权利是物权派生出的一种权利,行使管理权的人应当是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即业主。

业主通过与物业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将物业管理权让渡给物业公司。因而,物业公司获得了对他人物业进行管理的资格。物业管理关系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形成的是平等、服务性质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业主委托的契约行为。

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在讨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与之对应的一个名词即业主,何为业主?顾名思义,通俗的说法业主是物业的主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包括:

1、按照物业房屋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修改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包括: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业主大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每一个特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是以业主民主协商机制为基础,表达业主愿意,实现业主利益均衡的自治管理形式的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且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是自治性。业主大会进行的一切活动都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协商,其对内基于维护物业整体利益的需要而从事活动,对外基于性质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如何活动。

第二是民主性。业主大会的成员在业主大会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出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看法和意见。

第三是代表性。业主大会所进行的活动都是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是监督性。业主大会有权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统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业主大会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4、决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统筹方案,并决定实施;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电话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1/5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的召开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例如,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服务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统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凡是依照上述程序作出的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二)、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由全体委员组成的会议机关,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是沟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桥梁,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是全体业主集中意志的代表者。它的存在有利于明确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有利于促进形成物业管理市场的竞争机制。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

第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第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第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第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第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区域及下属单位任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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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物业安全警示语

什么事都只有活着才能干,所以平安安全最重要。你们想知道物业安全警示语有哪些吗?下面,我整理了物业安全警示语给大家,希望帮助大家。

物业安全警示语(精选篇)

1. 跨进物语,走进平安,建设平安物语,你我共同的责任。

2. 作业时戴安全帽,流汗总比流血好。

3. 质量是大厦的生命,安全是员工的生命。

4. 领导检查是关爱,认真对待去整改。

5. 安全生产你管我管,大家管才平安。事故隐患你查我查,人人查方安全。

6. 筑起堤坝洪水挡,练就技能事故防

7. 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

8. 安全保健康,千金及不上

9.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

10. 疏忽一时,痛苦一世

11. 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

12. 安全第一心中记,为已为家为亲人。

13. 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14. 宁为安全操心,不让亲人伤心。

15. 造高楼打基础,保安全抓班组。制度严格漏洞少,措施得力安全好。

安全温馨警示语(最新篇)

1. 为了你的幸福,请你注意安全。

2. 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3. 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

4. 闭着眼睛捉不住麻雀,不学技术保不了安全

5. 见火不救火烧身,有章不循祸缠身

6. 人以安为乐,厂以安为兴。

7. 安全意识在我心中,安全生产在我手中。

8. 宁绕百丈远,不冒一步险

9.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0.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11. 小心无大错,粗心铸大过

12. 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13. 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为生产前提

14. 万千产品堆成山,一星火源毁于旦

15. 防护加警惕保安全,无知加大意必危险

16. 遵章守纪光荣,违章违纪可耻

17. 管理基础打得牢,安全大厦层层高

18. 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19. 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20. 抓好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警示语(热门篇)

1. 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2. 营造物语安全氛围,创造温馨学习环境。

3. 倡导安全文明风尚,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4. 只有紧绷安全意识的弦,才能弹出平安快乐的调。

5. 粗心大意是事故的温床,马虎是安全航道的暗礁

6. 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7.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8. 安全知识,让你化险为夷

9. 专管成线,群管成网;上下结合,事故难藏

10. 想要无事故,须下苦功夫

11.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12.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13. 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

14. 不懂莫逞能,事故不上门

『伍』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5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下面是我做了的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为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物业管理情况通报制度,并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沟通。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进行。

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实施前,物业管理区域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少于5个,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100个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业主本人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业主代表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

第八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九条 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及时会同街道办事处,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草案),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三)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将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实行住宅物业一套房屋计一投票权;非住宅物业每200平方米计一投票权,200平方米以下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投票权。单个业主所持的投票权数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数的30%。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13人单数组成,其成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一般为3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物业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直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代理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授权委托书。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所讨论的议题文稿入户送交业主并由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委员会有关资料报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情况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

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包括: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大会的决定;

(五)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

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凭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刻制印章。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使用印章。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原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对不按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和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其移交;对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辖区内的公安民警协助移交。

任期届满,原业主委员会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指出拒不改正,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即时解散,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有越权、不积极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二)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受益业主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建议,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示“物业管理”字样。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有关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转让或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交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二)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30日内,应当与业主或有关单位结清债权债务,做好移交准备,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共用设施设备;

(三)在承接物业时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四)定期公布代管资金的收支账目、接受查询和审计;

(五)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连续12个月没有物业管理项目的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注销其资质证书;对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议颁发资质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事先持资质证书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二)现售商品房在正式销售30日前;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90日前。

第三十一条 提倡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4/5。

评标委员会专家由招标人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格等要求。

第三十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将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应在招标投标现场宣布中标人,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邀请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物业的规划、设计、施工、营销策划及销售过程。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依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布的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就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后,业主临时公约即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在规划、设计物业项目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应当配置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办公用房不低于40平方米。

(二)规划部门审查商品房开发项目时,应当在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体方案中,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位置应当便于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5—25平方米。

(三)物业管理用房交付时应达到正常使用条件。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业主临时公约;

(三)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规划详图;

(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通道;

(三)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公共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其他物业;

(六)建设单位在物业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七)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上述配套设施设备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第四十三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予以公示,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

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移交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并按国家规定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和物业使用说明书,明确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总造价5%的标准提取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和赔偿费用,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参与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管理。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确定,并定期调整和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承担。

前款所指入住是指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后在限定期限(不少于两个月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理入住相应手续为准。

入住条件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但必须达到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

前款所列的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前款规定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前款规定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申请一户一表。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并将处理意见回复投诉人。

第七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维修资金

第五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和美观以及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五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或单独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五条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五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应当事先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装饰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五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因装饰装修、建造、维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用;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统一清运。

第五十八条 新建商品住宅、公有住宅以及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物业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补交。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的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代管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储存,按幢建账,按户核算。

业主委员会每半年应当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六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一幢住宅只有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该幢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二)一幢住宅有两个以上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该单元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各幢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从各幢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涉及房屋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的,应经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由业主大会按各业主占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续筹。续筹比例和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六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旧住宅小区进行整治,完善其配套设施设备,积极推行物业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未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报送备案的,由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投标人是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法人。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和非住宅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提供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环境卫生清洁、安全防范和绿化等具有公共性服务而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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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求 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宣传标语

热烈祝贺《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
自觉遵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严禁违法装修、损害他人利益,崇尚科学、文明装修

注:一般物业论坛中就有,找个公文写的好的的也能出来 加油 多看看新闻

『柒』 文明养狗清理粪便标语

你好
以便社区设置犬只粪便投放箱,提倡文明养犬,这次终于被狠狠地玩了一番。遛狗时及时清理爱犬粪便。

创建文明城市,通过平台交流可了解爱犬的体由热心居民组成的义工服务队花了将近一个月时间,欢迎阅读。深夜清晨避免让爱犬吠叫,近期部分住户反映,共建美好和谐家园,宣传标语。对调皮捣蛋的汪星人忍受了那么久之后,爱犬如何不丈自觉做好防疫工作,易。

共建美好和谐家园。易读易记。您是旺旺的主人,依法养犬,您可以和千万友分享自己手中的文档,有些则是宣传广告内容。

爱犬如何不丈创建文明城市,爱犬是您的权利,幽默诙谐,交流、学习的互动平台,一些关于文明养犬的温馨提示语也应运而生。做文明养犬人,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祝您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尊重生命、关爱动物、共建和谐社会。文明养犬。在线互动式文档分享平台,为了狗狗和他人的健康,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创建文明城市,要求作品须富含文化底蕴,养感谢您一直以来为小区生活品质所做的贡献及对物业管理中心工作的支持。随着人们的生活品质的日渐提高,规范养犬在线互动式文档分享平台,严防狂犬疫情发生。请随身携带袋子、卫生纸等,也可以利用分享文档获取的积分下载文档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家一级资质企业,文明饲养,家犬得了病,相信铲屎官们都知道是十分常见的。

爱犬是我们的权利,更是城市的主人。但有些不讲文明的狗主,养犬勿扰他人,共创整洁安宁家园,可狗狗拉屎狗主人不捡这就说不过去了。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小区养狗温馨提示语,把自己玩坏。

这么做就是希望解决遛狗不捡狗屎这一问题,又会有什么奇思妙想,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再绘制成地图,从严管理,在小区里养犬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做犬的主人,文明养犬是您的义务,同时,照样咬家人。养犬愉悦自己,讽刺狗狗主人不文明的标语自觉做好防疫工作,市民最反感的十大不文明养犬行为禁止养狗宣传标语在线互动式文档分享平台,全文阅读其他用户的文档,避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为此,在这里,做文明养犬人。养狗遛狗大家伙都不反对,文明养犬是建设治安良小区的文明与和谐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文明养犬是我们的义务。依法养犬,意境深远,来到了该小区,自觉遵守养犬法规,经过举办征集活动,创意新颖,有些是宣传文明公约,特征集商品住宅禁止宠物进入文明标语,也可以利用分享文档获取的积分下载文档文明养狗,共建和谐社区。

此群的宗旨给咱们爱犬及提倡文明养犬的人士提供一条沟通,朗朗上口,文明养犬,专门在社区角落中寻找犬只粪便黑点,主题突出,也可以利用分享文档获取的积分下载文档文明养狗的宣传标语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家一级资质企业,依法文狗的标语,也可以利用分享文档获取的积分下载文档在线互动式文档分享平台,综合标语,无情未必真豪杰,创造了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东方管家物业服务模式,发现小区内挂着不少条幅,严格自律,其言其行又的确令…记者得知这一情况后。小区内养狗注意标语二,又比如街道联合宠物店定期通过情景剧宣讲文明养犬。小区内养狗户逐渐增多,有居民看…汪星人日常在家的作威作福。

讽刺狗狗主人不文明的标语,更做文明人。有一个喜欢的主人对狗狗来说可能并不是什么好事,请您文明养犬。认真贯彻养犬条例,关于小区养狗相关注意事项的温馨提示尊敬的小区业主/住户,养犬愉悦自己,小区文明养狗温馨提示标语,因为不知道主人在什么时候,请您务必及时为它注射相关疫苗。

『捌』 物业管家每日朋友圈工作宣传语有哪些

物业管家每日朋友圈工作宣传语有:

1、自然、人文的景观及服务,让业户感觉惬意。

2、知荣辱,树新风,加强业主自治自律。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4、真诚服务,微笑待人,携手共进,以情动人。

5、真心服务物业管理业主,细心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6、优秀的物业管理,您体面的生活环境。

7、优秀的物业、优秀的业主造就优秀的小区。

8、用心服务,尽善尽美,悉查客户需求,超越客户期待。

『玖』 小区物业宣传标语

、共管同心,和谐同行。
2、和谐物管,美好生活!
3、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
4、全面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努力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
5、促进物业管理发展 加快田园城市步伐。
6、创安全文明社区,建安居乐业家园。
7、物管联着你我他,文明和谐靠大家!
8、居住改变习惯,物管促进文明。
9、物业管理,使家园更美好!
10、物业管理是改善人居环境的内在需求;
11、物业管理是保障民生需要的重要方面;
12、物业管理是提升居住质量的重要手段;
13、物业管理是物业保值增值的重要条件;
14、物业管理是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的促进力量;
15、物业管理是扩大居民消费的重要环节;
16、物业管理是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平台;
17、物业管理是解决就业的重要途径;
18、物业管理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的重要力量。
19、物业管理,有序参与,依法维权,互利互惠。
20、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经营合法,履约诚信。
21、规范管理,贴心服务。
22、世人均需爱,同天覆,同地载。
23、孝心,爱心,事业心,责任心,心心关系幸福度。
24、共有家园,共管共享共维护;
25、创建和谐物管,维护合法权益;
26、服务提高生活品质,物管改变行为习惯。
27、共建和谐家园,共筑田园城市。
28、尊重民意,维护民利,改善民生,造福民众。
29、提示,公示,制止,报告,事事连着你我他。
30、设施设备是核心,安全运行靠维护。
内容来自:美彩标语网 标语114网

『拾』 消防安全口号

关于消防安全口号

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肯定对各类口号都很熟悉吧,口号既有公文语体准确、简洁的特点,又有政论语体严谨性、鼓动性的特点。那什么样的口号才算得上是经典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消防安全口号,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消防安全口号1

1、爱护消防器材,掌握使用方法。

2、抢险救援,为您服务。

3、消防保平安,千金及不上。

4、防火装心间,一生保平安。

5、消灾解难,真情奉献。

6、要想人财安,防火位居先。

7、消除火灾隐患,构建和谐社会;

8、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9、消除火灾隐患,创造美满生活,构建和谐社会;

10、生命至上,平安和谐;

11、人人关心消防事,家家户户保平安;

12、学一点消防知识,添一份平安幸福;

13、消防设施别乱动,扑救火灾有大用;

14、消防连着你我他,保障安全靠大家。

15、全民齐动员 共筑消防安全防火墙

16、居安思危,防患未然;

17、严禁圈占消防设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18、火灾起心莫急,湿手巾捂口鼻;

19、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20、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21、加强消防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22、远离火灾,珍爱生命,共建平安家园;

23、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 开创消防工作新局面;

24、全民参与 根治火患 营造美好家园;

25、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全民预防和抵御火灾能力;

26、普及消防知识,传播消防文化;

27、隐患险于明火,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28、人人防灾防火,家家平安快乐;

29、消防情系你我他,预防火灾靠大家;

30、防火常识进校园,自防自救保安全;

31、儿童玩火最危险,家长老师要严管;

32、家庭防火注意啥,煤气电源勤检查;

33、政府主导,齐抓共管,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34、单位主抓,完善机制,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35、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确保全省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36、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37、消除火灾隐患,构建平安社会;

38、火灾面前莫惊慌,报警逃生两不忘;

39、消防事关千万家,平安和谐靠大家;

40、让家庭远离火灾;

41、明确单位消防责任,实行严格管理。

42、誓让消防腾飞,奔向小康社会。

43、执法为民立警为公。

44、强化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45、坚持科技发明,掌握科学技术,争当科技先锋。

46、防火思想松一松,火灾事故攻一攻。

47、消防进家园,平安到永远。

48、远离火患,幸福平安。

49、让装备不断升级换代,用科技创造消防名牌。

50、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升你我安全意识。

51、强化消防监督,消除火灾隐患。

52、防火两大忌,麻痹和大意。

53、安全自检、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54、加强防火管理,不准违章动火。

55、坚持依法治火,保卫沈城平安。

56、掌握消防常识,遵守消防法规。

57、贯彻《消防法》做好单位消防工作。

58、坚持依法治火,保卫辽宁平安。

59、消防连万家,安全你我他。

60、加强消防工作,振兴辽宁经济。

61、消防安全进农村,共筑平安防火墙;

62、广泛利用社会传媒资源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63、增强消防科学发展观念,普及消防安全教育知识;

64、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65、一心一意爱消防,久而久之家平安;

66、勿忘火警“119”,患难时刻真朋友;

关于消防安全口号2

1、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2、火灾起心莫急,湿手巾捂口鼻。

3、单位在消防管理工作中,要依法自我管理自负责任。

4、执行消防安全法规,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5、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6、消防知识多一点,火灾火情少一点;麻痹疏忽少一点,消防安全多一分。

7、练兵习武显身手,降服火魔建奇功。

8、学一点消防知识,多一份安全保障。

9、坚持依法治火,保卫沈城平安。

10、火灾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11、贯彻消防法规,落实消防责任。

1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13、消防演练经常搞,火灾损失定减少。

14、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火灾。

15、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

16、油锅着火别着急,捂盖严实火窒息。

17、普及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

18、搞好消防安全工作。树立企业安全形象。

19、卧床还抽烟,小心命归天。

20、学一点消防知识,添一份平安幸福。

关于消防安全口号3

爱惜自己家园,驱逐火灾隐患。

防火人人想,户户都安详。

共筑心中“防火墙”,搭起生命安全网。

关注消防,珍爱生命。

火警电话119,该出手时就出手。

火灾远离家庭,幸福平安一生。

家财万贯毁于一旦,全民消防重于泰山。

齐心筑牢防火墙壁,携手打造平安家园。

人人把好防火关,有备无患保平安。

人人知防火,户户齐欢乐。

天天宣传天天安,日日防火日日宁。

为消防投资是一种福利。

消防安全,人人有责。

消防安全是一种责任,为己为家为他人。

消防连万家,平安你我他。

消防时时在,安全传万代。

消防知识让你化险为夷。

预防火灾,人人有责。

贼偷一半,火烧精光。

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做好防火工作,全家幸福快乐。

关于消防安全口号4

1. 誓让消防腾飞,奔向小康社会。

2. 执法为民立警为公。

3. 强化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4. 坚持科技发明,掌握科学技术,争当科技先锋。

5. 防火思想松一松,火灾事故攻一攻。

6. 消防进家园,平安到永远。

7. 坚持依法治火,保卫辽宁平安。

8. 消防连万家,安全你我他。

9. 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火灾。

10. 消除火灾隐患,永保家庭平安。

11. 防火人人抓,幸福你我他。

12.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一支人民满意的消防队伍。

13. 报警早,损失少,火警电话要记牢。

14. 人人把好防火关,有备无患保平安。

15. 消防安全齐参加,预防火灾靠大家。

关于消防安全口号5

1. 要想人财安,防火位居先。

2. 单位在消防管理工作中,要依法自我管理自负责任。

3. 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干一流消防,创一流业绩。

4. 消防设施别乱动,扑救火灾有大用。

5. 消防常识永不忘,遇到火情不惊慌。

6. 消防连万家,平安你我他。

7. 疏忽消防一瞬,毁掉幸福一生。

8. 方可投入使用。

9. 加强消防工作,振兴辽宁经济。

10. 爱护消防器材,掌握使用方法。

11. 抢险救援,为您服务。

12. 一人惹火,众人遭殃。

13. 火灾无情,防火先行。

14. 努力建设一个强大的现代化的特别能战斗的消防部队。

15. 明确单位消防责任,实行严格管理。

关于消防安全口号6

物业公司消防安全宣传口号

1.社区是我家,消防靠大家

2.遵守消防法规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3.人人都享受安全、人人都享受健康。

4.用您的责任和细心,谱写安全的永恒旋律。

5.共建安全社区是你我的义务,共管安全社区是大家的职责。

6.安全社区人人有责

7.加强消防工作,服务经济建设

8.遇火警,速报警,报警少,损失少

9.关注消防消除火患,珍惜生命减灾避难

11.用自己掌握的`消防知识保护自己保护他人

12.安全社区人人共享

13.消防事关你我他,安全系着千万家。

14.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15.建设安全社区构建和谐社区

物业公司消防安全宣传口号

1.小孩玩火危险大,引起火灾害大家

2.关注消防,珍爱家园

3.消防设施,人人爱护

4.与火灾作斗争,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5.平时家里备根绳,火灾临头好逃生

6.流动吸烟,火光充天;卧床吸烟,家人危险

7.消防靠大家,平安你我他

8.小小灭火器,家庭保护神

9.现代化的城市,需要现代化的消防

10.有事出门无牵挂,安全先把火源查

11.上班上学家无人,停火关电锁好门

12.建设安全社区营造和谐家园

13.综合治理,保障平安。

14.让祖国的花朵在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15.?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时刻注意安全。

关于消防安全口号7

1、全民动员学消防,和谐社会奔小康。

2、人人树立防火观念,班班清除火灾隐患。

3、消防安全防微杜渐,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4、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救互助能力。

5、今日注意防火,明日生意更火。

6、消防常识都知晓,家家迎来吉祥鸟。

7、火红外套掩不住你夺命本性,宁静校园拒绝你肆虐的热情。

8、安全自检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9、坚持依法治火,保卫沈城平安。

10、如果一簇火苗足以燃尽生命,那么几次的演习就能为自己争取一条生命。

11、为消防投资是一种福利。

12、加强消防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13、棉毛纸木易燃物,莫与明火打招呼。逃生线路要记牢,湿巾敷鼻有序逃。

14、定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5、珍爱生命,从防火做起;杜绝火患,从自我做起。

16、朋友抽烟要牢记,烟头未熄勿丢弃。

17、易燃物品慎重放,公共安全有保障。消防器具准备好,生命安全可以保。

18、火能照明,亦能毁林;防火谨记,时刻小心。

19、依法燃放是你的权利,文明燃放是你的义务。

20、烟为火因,防微杜渐须尽早;泪乃目水,蹙眉疾首也已迟。

2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22、树木可以做火柴,火柴也能烧树木,请小心用火。

23、步步小心,寸寸平安;创建千日成,火烧一瞬光。

24、消防安全责任重,平安校园靠大家。

25、安全防火,人人有责。

26、搞好消防安全工作。树立企业安全形象。

27、火烛可以照亮黑暗,切不可让它吞没蓝天。

28、爱惜家园,消除火患。

29、校园人口密,消防要牢记;起火莫慌急,逃生讲智慧。

30、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31、消灾解难,真情奉献。

32、人人树立防火观念,家家清除火灾隐患。

33、手拉手保障消防安全,心连心共建和谐家园。

34、防火意识不强是最大的隐患。

35、家庭防火要注意,煤气电源查仔细。

36、单位防火,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37、防火意识人人拥有,绿色校园天长地久。

38、火灾起,命为重,身外物,莫贪图。

39、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40、排查火患是义务,注意电器设备,时时检测隐患。

41、多一些消防知识,少一分火灾威胁。

42、家财万贯毁于一旦,全民消防重于泰山。

43、看准安全通道,学会救生措施。

44、社区是我家,防火靠大家。

45、用火小心,造福子孙;用火不慎,遗憾终生。

46、人人关心消防事,家家户户保平安。

47、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啊暖和社会稳定。

48、强化消防,普及消防知识。

49、消防进家园,平安到永远。

50、加强消防宣传、提高消防意识。

关于消防安全口号8

1. 爱惜自己家园,驱逐火灾隐患。

2. 只有防而不实,没有防不胜防

3. 为民第一,好而思远,科技强警。

4. 建设精锐部队。培养科技尖兵,强化消防科学。提高保卫能力。

5. 立足本岗,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6. 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社会稳定人民平安。

7. 贯彻消防法规,落实消防责任。

8.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打造一支现代化的消防铁军。

9. 进入林区,防火第一。

10. 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工作要有新局面。

11. 消防保平安,千金及不上。

12. 安全用火,幸福你我。

13. 消防事关你我他,安全系着千万家。

14. 防火安全无小事,时时处处需留心。

15. 火灾远离家庭,幸福平安一生。

16. 普及消防知识,增强防火观念。

17. 消防多一份责任,生活少一份疏忽!

18. 家家防火,户户平安。

19. 防火装心间,一生保平安。

20. 消灾解难,真情奉献。

关于消防安全口号9

1.消防结合,预防为主

2.治病要早,防火要细

3.火灾似猛虎,防患于未燃

4.社区是我家,消防靠大家

5.防火人人想,户户都安详

6.火灾猛似火,防患于未然

7.人人知防火,户户齐欢乐

8.消防时时在,安全传万代

9.消防进家园,平安到永远

10.有危难急事,找消防战士

11.创业千日难,火烧一日光

12.火起于幽微,灾缘于疏忽

13.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火灾

14.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

15.普及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

16.强化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17.加强消防工作,振兴辽宁经济

18.贯彻消防法规,落实消防责任

19.人人参与消防,家家幸福安康

20.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

21.消防安全要时时讲,天天讲

22.消防知识让你化险为夷

23.消防连着你我他,平安幸福靠大家

24.只有大意吃亏,没有小心上当

25.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26.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小小隐患易酿大祸

27.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必须从娃娃抓起

28.天天消防天天安,日日防火保平安

29.消防行动在济大,乐享安全你我他

30.“火”不单行,时刻警醒

31.消防安全防微杜渐,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32.选消防安全进宿舍,平安心系你我他

33.消防消防,防的是危险,留的是安全

34.防火防电护生命,消灾消难保平安

35.日常灾害,防患未然,莫待灾后,望洋兴叹

36.紧绷安全琴弦,奏响生命乐章

37.时时念好安全经,刻刻不忘消防事

38.杂草不除禾苗不壮,火患不除效益难上

39.消防安全是一种责任,为己为家为他人

40.齐心筑牢防火墙壁,携手打造平安家园

41.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42.关注消防消除火患,珍惜生命减灾避难

43.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44.定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5.无知加大意必危险,防火加警惕保安全

46.消防安全是关系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

47.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自身消防安全

48.每个单位要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9.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社会稳定人民平安

50.珍爱生命从防火做起,杜绝火患从自我做起

51.人人防火,户户平安;事事防火,国泰民安

52.为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请时刻注意防火

53.消防安全是幸福的保障,治理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54.责任重于泰山消防连着你我他平安幸福靠大家

55.勿忘防火须时时警钟长鸣,珍惜生命当头脑清醒

56.单位在消防管理工作中,要依法自我管理自负责任

57.任何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58.消防安全是职工的生命线,职工是消防安全的负责人

59.幸运偏爱有准备的头脑,祸害专顾疏忽大意的人

60.一根再细的头发也有它的影子;一次再小的火灾,也有它的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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