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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宣传

发布时间:2022-08-30 07:01:31

宣传稿基本格式

宣传稿基本格式

宣传稿基本格式, “宣讲”从字面上讲,“宣”就是“宣传”,“讲”就是“讲述”。 宣传稿的写作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公文写作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以下是关于宣传稿基本格式

宣传稿基本格式1

宣传稿格式范文

一、格式和内容要求

宣传稿格式上应至少书写标题和正文两部分。

1. 标题

宣传稿标题部分可言简意赅地点明宣传工作的内容或目标。

2. 正文

宣传稿正文部分一般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书写,开头部分介绍主题背景,中间部分阐明理由,结尾部分提出对策。

二、参考范文

【真题链接】参考给定资料,以高校团委的名义,为大学校园网草拟一份鼓励大学生“微创业”的宣传材料。

要求:(1)切合题意,具有针对性;

(2)条理清晰,表达简洁;

(3)不超过400字。

【参考范文】

梦想,从“微创业”开始

又到一年毕业时,很多学子就要走出校园,开始人生的.又一里程,各位学子可能已经对自己的工作有了安排,或者打算进入公职领域,或者打算下海从商,或者是开创一片自己的天地——自主创业。

现在,一种新的创业模式已经走入了我们的生活——微创业,即用微小的成本进行创业,或者在细微的领域进行创业。“微创业”投资微小、见效快、可批量复制或拓展。主要以网络为平台,与实体相结合而展开。这种创业模式同大学生缺乏创业资金、社会实践少但创新能力强的特点非常契合。

此外,当前政府也为“微创业”提供了众多的政策支持,提供多种微创业平台,拓宽对经营主体的限制,减免相关费用和加大金融支持,这些都为大学生从事“微创业”提供了无限帮助。

各位学子们,你们马上要怀揣着一颗希望之心投入到新的生活中去了。从现在开始,转变你的就业观念,从“微创业”开始,托起梦想的明天。

宣传稿基本格式2

申论宣传稿怎么写

申论宣传稿在写作一般要从 宣传稿 的标题、 宣传对象 正文 落款等 几个方面去写作,具体如下 :

宣传稿一般由标题、宣传对象、正文、落款构成。

1、 标题

宣传稿的标题常见的有两种形式,一是“XXXXX”,标题直接写宣传主题内容,如“不迷信散播谣言,做理性公民”,以文章标题的形式呈现,直接反映出宣传主题内容即可,体现出标题的新颖性。二是“关于xxxx的宣传稿”。

这种标题不常见,形式比较固化。如果没有给定题目,宣传稿的标题一般以第一种写法最为常见。有些宣传稿会给定题目,如果已经给出题目,则不需要考试另外拟定题目。

2、 宣传对象

宣传对象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在公务文书中,宣传对象称为“主送机关”,有主送机关的应用文,主送机关位置都是位于标题下一行定格写,后面打冒号,如“社区朋友们:”。

3、 正文

正文是宣传稿的主要占分部分,一般分为三个段落:开头写背景及原由、主体部分把宣传对象的内容及作用介绍清楚、结语提出希望和要求或者发出希望和号召。

宣传稿基本格式3

宣传稿格式范文

宣传稿的写作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公文写作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

[宣传稿写作格式]

(一)标题

一般居中书写,由文种名单独组成,即宣传稿三个字。标题也可以写成:关于+宣传内容+文种名。考生在此要注意,如果申论写作中题目给定了标题,考生必须以此为题目。

(二)称呼

一般顶格写在第二行开头。可依据宣传对象选用适当的称呼。

(三)正文

一般在第三行空两格写正文,包括以下内容:宣传事由+宣传内容+呼吁号召。

(四)落款

落款即在右下方写明宣传者单位、集体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并署上日期。

[宣传稿格式范文]

只有一生平安才有美好未来

各位尊敬的领导、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我们是高沟交*中队的交*,今天来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常识和交通安全知识。我要讲的题目是只有一生平安才有美好未来。首先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我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大力支持-

一、当前全国的交通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据有关资料显示:20,,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27万多起,造成约10万人死亡,50多万人受伤致残,其中就有4千多名中小学生丧生。20,,年我省共发生交通事故21791起,造成4155人死亡,18572人受伤;这组触目惊心的数字多么可怕而又沉痛,通过这组数字大家也许能够从真正意义上了解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但我告诉大家,这仅仅是上报的数字,还有一部分没有上报,(如交通意外等等),实际事故死亡人数比公开的还要多-当前我县各种车辆快速增长,而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相对滞后,加上人车混合*通状况造成交通拥堵现象和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在这许许多多的交通事故中,有一点共同的原因,那就是有人违章了,有人违反了。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我们必须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养成文明交通的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是一部怎样的法律法规。,是我国道路安全管理现行的一部交通法,共八章124条,凡在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其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也就是说学校有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法定义务,同学们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自然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力*。因此中小学生不仅要学好交通安全知识,而且要当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宣传员。

同学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道路交通状况也不断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过去的砂石路变成了现在的柏油马路、水泥路,道路宽畅了,道路条件改善了。而另一方面,各种机动车也与日俱增,机动车的行驶速度明显地快多了。下面就如何安全走路、安全骑车和安全乘车三个方面给同学们讲解一下:

(一)、如何安全走路 ,同学们上学放学时,正是一天中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多,必须注意安全。

规定: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1米)

2、横过马路,须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不准穿越、倚坐道口护拦;

4、不准在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列队走时每横列不准超过2人,儿童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走。

6、有的同学爱和汽车开玩笑,故意在路中间行走不避让汽车,文秘网,认为车不敢撞我。

此外,同时同学们要注意在路上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玩耍,走路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要学会避让车辆,不与车辆争道抢行,在雨天最好穿**鲜艳的衣服,醒目,能引起开车司机的注意。过马路时要先看左边后看右边,在确认没有车辆通过时才可以穿过马路,不要突然横穿,以防意外。

(二)、如何安全骑车 ,现在有很多同学上学放学时都是骑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这虽减轻了徒步走路的劳累,也减少了走路的时间。但由于上述车辆稳定*能差,加上同学们年纪小,控制能力比大人差,遇到紧急情况时处理问题能力不足,所以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规定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在非机动车道通行,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在道路两侧通行。

1、不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2、注意不要骑车带人,不载重物,不在骑车时戴耳机听音乐,要经常检修自行车保持车况良好,特别是车刹、车铃等部件最为重要;

3、骑车时不要穿*机动车道,经过交叉路口时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不闯红灯;

4、不骑车逆行,转弯不抢行猛拐,要提前减速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骑车带人,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更不准双手撒把或攀扶其他车辆,下雨天小同学们尽量不要骑自行车;

5、不要在马路上学骑自行车。

6、自行车等停放要注意靠路右边缘,不要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特别注意不要停在路中间与人说话。(非机动车1。5米)

7、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三)、如何安全乘车 ,同学们上放学或外出活动经常要搭乘公共汽车或出租车,乘车怎样做才安全呢,首先要讲究社会公德,讲文明,守秩序;其次要掌握必要的乘车安全常识,具体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1、要在站点候车,不要在机动车道上搭乘车辆。

2、乘车要等车停稳后先上后下,尊老爱幼,互相礼让,不争抢座位,下车后随即走上人行道,注意不要在车前或车尾急穿马路,以防被车撞倒。

3、乘车途中不要将头或手伸出窗外,要坐稳扶牢,防止紧急刹车,同时不要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准跳车。

4、不要在车未停稳时下车,乘坐出租车应从右侧车门下车,同时注意不要忘了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

5、不要乘坐无牌无*车、超员车或饮酒人员驾驶的等不安全车辆。

6、遵守规定,不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 四)、几个原则。

1、右侧通行原则(逆向行驶的危害)

2、各行其道原则(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

3、确保安全,畅通原则

Ⅱ 大学生创业中心宣传标语

做了也许会成功 不做永远是失败

Ⅲ 就业创业的主要内容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关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的重大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城镇化进程加快,就业问题显得格外重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提出“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当前我国的基本就业形势

当年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2013年底,全国就业人员76977万人,比2012年底增加273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38240万人,比2012年底增加1138万人。2013年城镇新增就业稳定增长,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310万人,比2012年多增44万人。全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1%左右的较低水平,四季度末为4.05%。然而不可忽视的是,未来我国经济增速将有所放缓,经济拉动就业能力将下降;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每年需要就业的城镇劳动力超过2400万人,但目前每年只能提供就业岗位1200万个左右;重点人群就业任务繁重,2014年高校毕业生预计达到727万,比2013年增加28万,我国农村还有1亿多富裕劳动力,每年需要转移就业800万∼900万人,并且2亿多农民工中还有很多人工作岗位并不稳固。因此,无论是目前还是今后较长时期,就业总量压力仍然较大是一个基本特点,也将给我国的就业政策带来重大的压力。

目前我国就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及评价

党和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从2002年以来,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7年8月,我国颁布实施了《就业促进法》,正式将积极的就业政策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200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扩大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2010年初,中央提出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2012年1月,我国发布了《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这是我国首部由国务院批转的促进就业专项规划,明确规定了“十二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十八大报告更是明确指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可以说,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完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本人认为以下几个方面为主要内容。

(一)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2011年以来,我国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连续四年出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2014年将五个方面内容列入通知要求:落实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启动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改进和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同时,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见习补助、培训补助、创业补助等扶持政策陆续出台。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再创新高达到727万,全面的政策将成为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的有力保障,但是,能否有效、及时、到位地落实相关政策将成为关键。

(二)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创业是就业之源,它不但具有就业倍增效应,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创业者的价值,从根本上提高就业质量。2008年提出创业带动就业战略以来,我国鼓励创业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创业平台方面,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创业支持方面,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减免税收、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助等;创业服务方面,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并针对重点人群和特殊人群,如回国创业留学人员、高校毕业生创业人员等提供专属创业服务政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创业政策效力受低端创业空间缩小,科技型、创新型创业扶持对象范围偏窄,创业服务能力不足等因素影响较大。此外,促进创业政策大多涉及多个部门,需加强各部门有效协调,才能更好确保执行到位。

(三)扶持企业吸纳和促进就业。中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体,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利于提身就业质量。目前我国对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就业支持政策力度逐年加强。对吸纳和促进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在税收方面提供了减免政策;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援助重点人群,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此外在企业融资、企业升级等方面均有扶持政策。但是,在鼓励单位吸纳就业的政策中,普惠性政策的份量较少,部分政策考虑过于理想化,具体实施存在一定困难,落实成效较低,不少停留在政策层面。

(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013年人力社保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可持续、均等化,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组织就业见习,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创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本人认为,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和推进镇、村级公共就业服务建设可能会遇到一定困难,尤其是基础数据库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近年来,由于劳动者素质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适应造成的就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显,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成为一项很有必要的工作。2005年以来,我国相继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等政策文件,对职业培训制度完善和职业培训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内容包括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士兵、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人群提升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等。本人认为,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是转型升级对就业工作的必然要求,但当前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存在着工作抓手不多、工作力度不够、工作效果不佳等问题,是今后大就业工作需要改进的重点方面

Ⅳ 怎么开展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活动

找项目,必须先要了解市场需要什么。不难看出,自从日本动漫流入我国以后,人们对动漫的观念也日益改善。动漫衍生品的手办、模型、毛绒玩具、手机链、饰品,都带着浓浓的动漫气息。所以现在已经可以断言动漫逐渐的在我国已经形成一种文化,一种产业。伴随着产业孕育而生的就是动漫行业所存在的巨大商机。现在喜欢动漫的越来越多了,市面上正规的动漫店却很少,经营一家动漫店肯定有市场。

Ⅳ 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到底是干什么的

摘要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是一切直接为劳动就业服务的部门,综合构成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统筹规划、规范指导和协调监督公共就业服务的具体事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组织就业创业宣传工作和就业创业专项活动,为省市地区就业管理服务工作提供资源、技术和服务保障。

Ⅵ 如何发挥共青团组织作用鼓励引导服务青年创业就业

【关键词】引导创业;促进就业;服务鼓励青年 创业就业问题是一个长期性战略课题,是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关注、青年关切的重大现实问题,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步蔓延加深,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将会进一步形成“挤出”和替代劳动力需求,从而进一步加剧就业紧张的形势。在现今形势下,能否最大范围地实现就业,是关系国计民生与社会和谐的大事,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则是共青团组织的责任。共青团组织一定要运用所擅长的社会化动员能力,以组织动员为依托,全力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工作,努力务实地开展促进青年创业就业。一.当前青年创业就业存在的问题1、青年的择业观念和心态需要改变 当前在青年就业创业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想干、不愿干、不敢干、不去干等不相适应的滞后的就业创业观念,习惯于依赖和享受,缺乏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就业创业精神。有些刚毕业的青年学生缺乏就业主动性,看不起基层工作,不能正确客观地认识和评价自我,在择业的时候“挑肥拣瘦”,对自己的收入预期过高,怕苦怕累,希望在相对稳定的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收入较好的企业就业,一旦在就业和创业过程中遇到挫折,很难重树信心,从而导致就业和创业的不顺利。2、青年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许多青年只是注重自身专业的学习,只关注“拿证”、“考文凭”,而忽略了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容易“人云亦云”,同时,不够谦虚,不善于向身边有经验的“过来人”学习。随着科技进步、产业现代化,企业需要更多的具备较强实际操作能力和专业知识的人才,而很多青年由于步入社会时间短,技能单一,缺乏实践经验,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青年主动创业能力和适应市场能力的发挥,很难实现跨行业、跨区域就业,造成青年就业与创业难度加大。3、创业资金瓶颈比较突出 青年人由于缺少经验,创业成功与否很难预料,金融机构对青年创业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财产抵押和担保,创业青年很难从银行获取贷款。政府虽然运用小额贷款政策扶持创业,但额度不高。广大群众思想较为保守,民间放贷也不活跃。因此,由于资金瓶颈问题,青年创业非常艰难,要发展壮大更难。 二、深入推进实施,确保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工作取得实效1、转变青年就业观念,培养树立青年创业典型,引导青年率先创业就业 解决青年就业创业难最关键的就是要转变部分青年思想观念落后的问题。一方面,要在青年中广泛宣传国家的就业方针和创业政策,宣传自主择业、灵活择业、自主创业等新的就业创业观念,克服悲观失望情绪,帮助青年树立起自食其力、自主创业的新思维。另一方面,要注意发现和培育典型,在企业家和成功的职业经理人中深入挖掘成功就业和创业的典型,通过在青年中的广泛宣传来发挥其带动示范作用,帮助青年增强创业、就业的自信心和自觉性,鼓励他们走自主创业、自主择业、自我发展之路,进而通过创业实现再就业。要通过就业观和创业观的教育,努力使青年劳动力转移实现“三个转变”,即转移方向从打工型向创业型转变、转移方式从无序性向有序性转变、转移层次由体力型逐步向技术型转变,在就业创业方面增强对共青团的认可程度。大力开展“青年创业奖”等系列评选活动,培养、树立青年创业典型,引导和鼓励更多的青年勇于创业、率先创业。举办大学生职业生涯导航设计大赛,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设计方案”进行评选,帮助大学生更好地明确学习目标,做好应对就业竞争压力和职业挑战的全面准备。举办青年创业计划大赛,以创业精神为理念,参照风险投资的实际运作模式,为广大青年提供一个创业实践的平台,培养青年的创新能力和创业意识。开展创业英雄论坛,邀请社会各界创业成功人士,组织公益性创业就业辅导系列专场活动,激励广大青年自强不息,努力创业就业。建设青年创业梦想园,依托“数字工程”这一载体,展示优秀创业项目,树立创业典型,交流创业经验,提供创业信息,传递创业政策。2、探索创新工作形式,立足服务促进青年创业就业 深入调研了解青年创业就业困难问题,对广大青年提供有效服务。建立百企万岗——青年创业就业见习基地,为青年提供与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创业就业见习岗位,为其日常实习、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创业就业提供扶持。要依托各类公办、民办培训机构,重点在培训的形式、对象和内容上做文章,着力提高青年素质。在培训形式上要力求多样性,积极拓宽培训渠道,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在培训对象上要突出针对性,针对不同层次青年的特点和需求,重点强化操作技能、市场适应力、就业观念等方面的培训,使他们短时间内就能掌握较强的就业创业本领;培训的内容一方面要解决就业的燃眉之急,同时也要考虑适应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形成阶梯式培训架构。要抓住青年思想活泼、思维敏捷的特点,借助互联网等平台,深入开展青年职业技能训练和青年就业创业网络模拟训练,帮助青年制定职业规划,掌握就业技巧,增加“职业经历”。要深入开展青年就业创业见习行动,组织青年到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锻炼,在实践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积极开展青年企业家、青年职业经理人和青年创业者的三级培训工作,以典型宣传、报告会、研讨会等丰富多彩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对青年的创业和再创业进行教育和引导。要深化与政府部门间的项目合作。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合力。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主动吸纳社会各类资源,共同加大服务青年工作的力度。构建结构合理、可持续运行的项目体系。深化现有品牌服务项目的实施力度,不断扩大品牌项目的青年受益程度和社会影响力。3、解决青年创业缺少资金的困难 通过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化方式募集为主的方式,借鉴“希望工程”成功运作模式,设立“青年创业就业基金”,成立专项公益项目,多渠道地扶助青年成功创业。团中央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为各级团组织开展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基层团组织要按照团中央的统一部署,加强与银监局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推动该《指导意见》的落实,通过团组织网络推荐创业青年及项目,迅速推进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为更多青年人得到创业贷款提供了机会。同时,要积极探索信用担保、自然人担保、联户担保、企业担保、有经济功能的协会组织担保、担保公司担保、保险保证担保等多种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方式,大胆创新小额贷款抵押、质押方式,发放企业存货,为创业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适应广大青年日益增长的致富成才需求,进一步增强团组织服务青年的能力,拓宽团组织服务青年的工作领域,扩大团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将共青团服务大局、服务青年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实践。4、实施青年创业就业培训工程 通过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技能大赛、技能鉴定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青年提升创业就业职业技能。组建青年创业导师团,在各地聘请优秀专家学者、青年企业家、知名人士和创业成功者,对青年创业项目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指导。建立青年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服务和补助。基层团组织要广泛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专题研讨、远程教育、网上视频等多种形式,对基层团干部和青年创业人开展金融基础知识、金融政策法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案例等金融知识培训,着力提高团干部参与经济活动的本领,深入推进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5、倡导抱团联动,积极为青年就业创业营造良好氛围 在当前形势下,扩大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不断改善创业环境,大力培养劳动者的自我发展能力,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形成人人参与创业,各业竞相发展的局面,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坚实的支撑。大力宣扬党和政府鼓励创业的政策,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崇尚创业、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进一步弘扬惠女精神,提振创业激情,动员一切能够动员的创业主体,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要不定期组织创业青年开展座谈交流、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关心爱护创业青年,积极为创业青年间交流合作和抱团发展提供载体平台,鼓励创业青年共克时艰、奋力发展,切实增强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和发展的后劲,鼓励和扶持更多的青年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带动创业,培植更多的市场主体,形成以支柱产业、骨干企业为支撑,以中小企业为依托,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和经济体系,努力增强我县经济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 三、及时总结,广泛宣传 要根据青年创业就业工作发展的情况,不断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大力宣传促进青年创业就业的重要意义和典型事例,推动工作不断纵深发展。共青团自身组织能力也有待提高,要坚持党的方针路线,学习科学发展观以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思考对象,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是一个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完整统一的科学体系。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当前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面对着促进青年就业创业这项庞杂而意义重大的工作,共青团只有深刻学习并进一步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并以之为指导,才能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更好地体现共青团组织的服务青年职能。 这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关系着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进步与民生的和谐。国家的前途是光明的,新时代的青年将使国家更加繁荣昌盛迈向新的台阶!

Ⅶ 就业创业部门宣传栏要有什么内容最好新颖些的。。。

仅供朋友参考: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

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

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

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

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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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对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建议

一、首先要加强领导,建立完善的创业服务工作体系

做好创业培训工作首先要加强对整体创业帮扶工作的领导,健全创业服务工作体系,建立由人社局、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民政局、工会、团委、妇联、银行等多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通过工作体系建设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的优势,及时研究解决创业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创业帮扶工作的全面开展起指导作用。从组织有创业愿望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到开展免费创业培训,以及创业培训资金的及时划拨等各项工作都能做到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确保创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培训中心自身建设,为创业者排忧解难。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学习政策会议,采取读政策、学政策、写心得体会,写工作总结、探讨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解读、政策领会,提高在岗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培养工作人员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凝心聚力,发挥团队精神,为有创业愿望者服务到家。大力表彰,激励创业培训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对在创业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同志给予表彰奖励,激励其他工作者以他们为楷模,积极进取,努力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二、要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

要想把创业培训工作做好,需要广大有创业愿望者积极参与。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业光荣的社会氛围。定期组织召开 “创业帮扶工程”大会,组织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参加,开展就业创业大动员,邀请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团委、工会、妇联、民政等部门领导到场进行政策宣传,讲解国家有关创业的优惠政策,电视台专门录像进行新闻专题报道,号召群众积极加入到这支创业大军的队伍中来。为使广大创业人员了解创业帮扶政策,积极参与全民创业活动,在当地《巨鹿晚报》开辟了《就业之路 创业故事》专栏,每周一期,宣传国家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创业典型的先进事迹,通过典型引路,激发其他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积极创业。为扩大宣传面,我们印发自行编制的《巨鹿县创业服务指南》手册,同时还设计印制有创业培训内容和咨询电话的台历、保温杯,发放给学员,便于他们了解政策,电话咨询创业方面的问题。我们把每月10日定为“创业培训宣传日”,安排工作人员上街、下乡进行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宣传,“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在全县营造了浓厚的创业氛围,提高了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创业的积极性,对创业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成功创业,创业培训是重中之重

创业培训是有利于劳动者实现个人价值,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培训,为提高创业成功率、稳定率,搞好创业培训是重中之重。开展创业培训使用的教材是《创办你的企业》,这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开发并经世界80多个国家使用获得好评的一套培训教材,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能真正让学员通过培训转变就业观念,激发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技巧,增强创业能力,有效地帮助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我们会同工商部门有针对性的将有创业愿望的未就业劳动者进行实名登记,做好培训前期的组织工作,然后为他们安排时间地点进行免费创业培训。为节省创业人员的时间,我们不能在办公室坐等创业人员来申请培训,我们走出去主动上门了解创业者的需求,能帮办的帮办,能代办的代办,对创业者预约服务、跟踪服务,以创业人员满意为标准,为创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做到创业培训开展的时间按学员需要设定,地点按方便学员移动,方式按学员需求改进,范围向农村基层延伸。

创业培训的广泛推广,惠及了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众多群体,帮助他们创新观念,明确创业目标,掌握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提高创业的基本能力,使他们增强创业信心,成功走向自主创业之路。创业培训不同于传统的任何培训,其课程体系,授课形式,课堂组织,政府的投资引导扶持,创业的未知性以及学员的差异性和其对创业的期望值等均具极大的挑战性,如何有效地开展创业培训,达到预期的目标,创业培训教师可谓首当其冲,肩负重任。建立富有创业指导经验的教师团队直接关系到创业培训工作的成效,我们每年组织培训教师参加省组织的培训班进行学习,提升培训教师的授课能力,他们对创业培训工作起直接推动作用。

Ⅸ 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鼓励创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促进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省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创业的权利。
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第五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平等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和推进创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创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就业创业促进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方面予以保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创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强化各部门分工协作,加强各项政策、资源、信息整合,及时研究和妥善解决就业创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就业创业促进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目标任务,作为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可以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成效评估。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就业创业促进工作,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就业创业促进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就业创业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统计、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等与就业创业促进相关的基础性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成立由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劳动者代表以及企业、教育培训机构、金融机构代表等组成的促进就业创业咨询委员会,为政府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供咨询建议。第十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就业创业促进法制及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十一条对在就业创业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就业促进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济政策、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新兴业态发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创业促进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帮扶等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就业,灵活就业和应征入伍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优惠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组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对接收见习毕业生的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较高的,可以按照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Ⅹ 人社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2018届高校毕业生达到新高,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部分毕业生专业、意愿、能力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人社部将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以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为抓手,突出创业引领、基层成长两大方向,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平稳。

四是加大就业权益保障。把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摆在突出位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健全招聘信息管理制度,加大就业权益保护宣传,营造有利于就业公平和人才合理流动的良好环境。

内容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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