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准确地查清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地区分布、结构和素质方面的变化,为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检查人口政策执行情况,提供可靠的资料,定于一九九○年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第二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第三条人口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 ,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设置人口普查办公室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第四条人口普查采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的办法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人口普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第五条人口普查应当划分普查区和调查小区。
农村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普查区,市、镇以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普查区。
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担负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调查小区。第六条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及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一个单位作为一个集体户。上述单位分支机构集体宿舍的人口,单位驻地以外的集体宿舍的人口,作为另一个集体户。第七条人口普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人都必须在常住地进行登记。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进行登记。
应当在本县、市普查登记的人口是:
(一)常住本县、市,并已在本县、市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
(二)已在本县、市常住一年以上,常住户口在外地的人;
(三)在本县、市居住不满一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人;
(四)普查时住在本县、市,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县、市、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县、市,但已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
为防止重复和遗漏,对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的人,由暂住地的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于一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书面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普查小组免予普查。第八条普查表的项目为二十一项。
按人填报的项目为十五项:
(一)姓名;
(二)与户主关系;
(三)性别;
(四)年龄;
(五)民族;
(六)户口状况和性质;
(七)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常住地状况;
(八)迁来本地的原因;
(九)文化程度;
(十)在业人口的行业;
(十一)在业人口的职业;
(十二)不在业人口状况;
(十三)婚姻状况;
(十四)妇女生育、存活子女数;
(十五)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来妇女的生育状况。
按户填报的项目为六项:
(一)本户编号;
(二)户别;
(三)本户人数;
(四)本户出生人数;
(五)本户死亡人数;
(六)本户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人数。第九条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六三十日期间内有死亡人口的户,应当同时填报《死亡人口登记表》。登记的项目为:本户编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死亡时间、文化程度、死亡时的婚姻状况、死者生前从事的主要职业等九项。第十条一九九○年七月一日零时,为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
一九九○年七月一日零时至普查登记期间内死亡的人口仍须普查登记,不填报《死亡人口登记表》。上述期间内出生的人口不予普查登记。上述期间内迁移的人口,必须在原常住地普查登记。第十一条人口普查登记开始以前,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其他规定,进行户口整顿。在伏好户口整顿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普查区划分规则,明确各个普查区的地理界线和门牌号,并根据核对过的户口登记资料编制普查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作为普查登记时的参考。进行户口整顿时,应当注意防止漏掉户口在外县、市,但已在本县、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口。
B.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第三条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第四条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五条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第七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第八条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第九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第十一条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第十二条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第十三条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第十四条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第三章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第十六条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第十七条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第十八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第十九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第二十条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C. 社区人口普查工作流程
第一、做好普查前期工作。首先,人普工作的摸底与整顿工作是于8月15日正式开展的,在这之前,我们认真做好了人口普查员的专业培训工作,针对本次人口普查任务重、填制表格多的特点进行重点培训,力求做到普查员心知肚明、心里有底,知道问什么、怎么问、怎么填、填什么。争取让各位普查员入户既能工作、拿表就能上手,首先让普查员明白这活怎么干、如何才能达标,只有知道了怎么干是对的,才能做到怎么做才是好的。其次,主抓人普宣传工作。人口普查入户工作是重点,都知道入户工作不容易做,因此我们重视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在社区我们悬挂横幅8条、张贴人口宣传画及公告10组,及时配合电视媒体等新闻媒介做好社区的人口宣传工作,做到入户时住户即知为何而来,轻松上门,轻松普查,配合默契。
第二、入户工作是重点。在入户前,指导员要求各位普查员应当严格遵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相关要求,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进行入户普查。要求各位普查员做到持证上岗、着人口普查统一服装入户,配合具体情况,要求普查员携带手电等应急物品。我们要求各位普查员不得轻易判断住户是否为空房户,应当及时通过邻里了解、电表走字、留条待查等方式,及时摸清情况、查清问题。对于普查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要求各位普查员及时向指导员说明,并向上级及时反馈信息,做到有问题及时解决、有困难马上帮助。在入户中我们要求普查员认真配合派出所的户口整顿工作,积极支持社区民警的相关工作认真负起责任查出问题。
第三、做好汇总统计工作。本次人口普查的特点是普查要求精度高、项目明细多。这就要求各位普查员在普查时要认真体会要求、领会上级文件精神,避免在填报表格时发生错误。我们要求各位普查员要注意好区分各种不同人员的情况,认真体会,反复核对项下内容,同时要求普查员注意好以下几方面逻辑关系即同一表格项下的逻辑关系、不同表格项下的逻辑对应关系,同时查缺补漏认真检查防止错登、漏登、重登等填制表格时容易发生的错误出现
D. 如何宣传人口普查工作 统计局面试
要在社区宣传人口普查,重点在于争取居民对我们普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细节在专于广属泛告知居民入户调查的时间和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呼吁居民认对人、开开门、讲实情。难点在于有一部分长期不在家的居民难以宣传到位,导致留下死角。
我会采取以下宣传方式:
(1)在社区多张贴宣传海报、挂条幅、办宣传栏。
(2)在楼道口张贴入户调查的通知,告知居民入户调查的时间和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请居民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
(3)对部分长期不在家的居民,想办法找到联系电话之后,一一打电话通知到位。
总之,搞好这次人口普查宣传,关键在于告诉居民什么时间来调查和谁来调查。
E. 2021年人口普查结果公布,2020年人口普查结果是怎么样的
提起2021年人口普查结果公布,大家都知道,有人问2020年人口普查结果是怎么样的?,另外,还有人想问2020年人口普查结果是?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2020人口普查结果公布时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年人口普查结果是怎么样的?,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数据要等到今年5月公布。
除了人口普查当年,我国每年人口都是由1%抽样人口调查统计而来,并在次年的统计公报中一起公布。相比全国人口普查,抽样调查能做到每年进行,而且规模相对较小,但既然是抽样,精度肯定不如全国普查高。
所以到了人口普查的年份,当年的人口数据就要等到次年5月的人口普查结果公布时一起公布,由于去年进行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去年的人口数据也就要等到今年5月公布。2021年结婚率低的吓人。
作为摸清我国人口家底的重要手段,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五年一次的1%人口抽样调查、每年的1‰人口抽样调查,构成了我国基本的人口调查体系。
面对新一轮的人口普查,如何让更多人了解人口普查的现实作用和重要意义,关系到公众能否积极参与和配合,关系到相关工作能否顺利进行。
人口普查工作利国利民。对来说,准确的人口普查数据是制定和完善未来收入、消费、教育、就业、养老、、保障等措施的基础,也为教育和机构布局、儿童和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业服务网点分布、城乡道路建设等提供决策依据。
对公民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人口普查的最终受益者,普查的数据信息不仅有助于个人、及时地享受相关民生、基本公共服务和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求学、就业等个人选择和生活走向。
那5月11日上午国新办了新闻发布会,介绍第7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结果。在第6次人口普查的结果之中,包含了人口总量、家庭户规模、性别构成、年龄构成、构成、各种受教育程口、城乡构成、地区分布、人口的流动九大项目。
如果不查一般是指全国人口普查,中国人口普查是由来定制统一的制定统一的开展时间节点和统一的方法项目调查表,严格按照指令对现有人口进行普查。全国人口普查也属于国情国力调查是当今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收集人口资料的一种基本科学方法,在5月11日我国的第7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正式公布,我国现在人口有14亿万人左右。
人工湖,它可以帮助我我国全面查清人口数量,人口的结构和分布等方面的情况。并且通过这些数据来制定未来的人口收入,消费教育,就业养老,,保险等基本的保障,也为未来我国制定教育和机构的布局提供数据支持,为儿童和老人建设服务设施提供数据支持。并且可以让知晓我国该新建造多少学校?该如何规划城市道路的建造和走向,该增加哪些机构?怎样维护人口之间的相处?这些决策都需要人口普查来进行数据支持。
人口普查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在人口普查之前要进行准备,以年10月底以前为年人口普查做准备阶段,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等工作。其次便是正式开始登记阶段,在年11月到12月为年人口普查的登记阶段,主要由普查员进行入户登记,或由他对象在互联网上进行自主填报。其次就是数据汇总的阶段。从年到12月到年的12月,都是数据汇总和发布的阶段,专业人员对普查的数据进行汇总评估,然后向民众们发布人口普查的数量以及部分消息。2021年人口普查男女比例。
以上就是与年人口普查结果是怎么样的?相关内容,是关于2020年人口普查结果是怎么样的?的分享。看完2021年人口普查结果公布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F.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的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应当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动员群众参与人口普查。
第十六条人口普查登记和资料汇总,应当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农村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城镇以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调查小区,涵盖调查小区的所有住户,不重不漏。
第十七条在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其他规定,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查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有关资料提交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十八条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当对调查小区的人口状况进行摸底工作,明确普查登记的职责范围、绘制调查小区地图、编制调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G. 人口普查宣传存在哪些问题
一、普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锁定普查对象非常困难。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都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只有将流动人口在普查时点锁定于某个确定的地点,才能对其准确登记,做到不重不漏。但是,当前城乡之间、城际之间、乡际之间,人口迁移流动不仅数量十分巨大,而且频率也非常高。同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投资房产、购买新房等现象十分普遍,城市里的很多居民同时拥有几处住房,往往造成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形成人户分离;在农村,婚嫁人走不迁户口,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现象也较为普遍,人户分离现象十分突出。这些都给我们锁定普查对象增大了难度,也非常容易造成人口普查的遗漏和重复。
2、普查对象配合程度下降。现在,社会公众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不愿意向外人透露自己各方面信息,人口普查采取的是入户询问、当场填报的调查方式,因此,普查员调查登记中可能会遇到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人口普查主要以入户登记调查(甚至需要多次入户)为主要手段,“见面难”(找不到人或多次上门遇不到人)和“入户难”(不欢迎调查员入户或不配合调查)是当前困扰人口普查的主要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市场调查、商业调查大量增加,群众难以分辨,厌烦情绪增多,配合程度下降。普查对象的这些顾虑将直接导致其对普查工作配合程度的下降,直接影响普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普查数据的质量。
3、一些特殊流动人员容易漏填。一种是服务加工等行业的打工人员。由于此类行业的人员素质要求低,待遇低,因此不少老板在招工时都提供食宿,这些雇员往往吃住都在单位的小仓库或加工厂内,在进行清查摸底的时候极易遗漏。另外就是流浪人员和乞讨人员。这些人员依靠乞讨、捡废品或小偷小摸来维持生计,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居无定所。
4、登记时存在的问题。一是三类对象难确认。第一类是户籍外出人口。对户口没有迁走但又已出嫁多年的女性,将其登记为本户的户籍外出人口,明显不合常规。第二类是死亡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户籍没有注销的人口。第三类是有多个户口本的情况。二是三种人口难登记。第一种是全家外出的住户,普查员在没有获取普查对象信息的情况下,无法准确填写其具体的人记录指标。对留守儿童的住户,其外出人口的行业、职业不易填准。第二种是外来人口存在不配合普查的问题,即使在勉强取得配合的情况下,也很难获得调查户全面的普查资料。第三种是人户分离人口。对户口不在本普查小区在普查时点又居住本小区的对象,户主往往找各种理由不予申报,容易遗漏普查对象。三是两种情况难对待。一种情况是由于各种原因,申报人隐瞒申报普查对象情况。二种情况是申报人申报 “未婚”,又有小孩,该普查对象的婚姻状况和生育状况难以准确判断。
5、新增对港澳台和外籍人员调查,更是增加了调查难度。相对以往的前五次人口普查,六普首次把常住大陆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纳入普查对象。对这些普查对象实施调查,无论是年度人口变动调查,还是以往各次1%人口抽样调查和人口普查,都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这无疑也增加了本次普查的难度。
6、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容易出现厌战情绪。近年来,统计部门牵头的普查有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调查,还有一些临时性的调查,普查一个接一个,大家难免有厌战情绪,以致工作有时落实不力,影响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对搞好人口普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1、要加强组织力量,实行部门联动。人口普查是一项需要政府统一指挥、协调运作的系统工程,仅靠各级统计部门的力量是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需要财政部门提供经费保障;公安部门提供户籍人口登记资料,维护普查区域内的社会治安,保护普查工作人员的安全,协助入户登记等;计生部门提供出生、死亡人口资料,制定有利于准确查清出生婴儿的相关政策;民政部门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情况,殡葬死亡人口信息;卫生部门提供婴儿出生及死亡人口信息;宣传部门配合进行一系列的宣传和群众发动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支持配合人口普查。
2、要掌握入户、询问技巧。实践工作对普查人员的要求非常高,不仅要求普查员掌握普查内容、目的,更要求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应变能力,能够根据被普查对象的心理状况、行为方式等个性化特征迅速地将被调查者拉向自己。从这个角度看,普查员素质的高低,或者说是入户调查技巧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取得有效真实数据。掌握一定的入户技巧和询问技巧,在入户过程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要做好普查摸底工作。摸底是人口普查十分重要的工作环节之一,必须认真抓好。试点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户分离”户,“空挂户“、“户口寄挂”户,以及过去的集体户口等,所占比例较高。对于这些“人户分离”人员的清查,工作量很大,而且还有相当部分核实比较困难。出生死亡人口清查一直是人口调查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要查清出生死亡人口、人户分离人口,解决多次上门找不到人或调查对象不配合等问题,以及收集各类资料对人口数据进行佐证,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支持等。必须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只有在现场登记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才能确保人口普查登记一次成功。
4、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在普查员选调时,强调普查员的个人素质是一个方面,但必须考虑到普查员对当地情况熟悉、责任心强。同时,在普查员的年龄上也应有所限制,年龄偏大特别是大龄女性不适合担当普查员。培训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家知道为什么要做,做什么内容,重点是解决怎么做、如何做好的问题。因此要增加诸如“互动交流、试题测验、现场演示”等提高普查员动手能力的培训时间。
H.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制定人口政策,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于2000年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口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人口普查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第三条2000年11月1日零时,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第四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督促人口普查办事机构对各阶段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第二章人口普查的对象和登记原则第六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第七条人口普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常住地进行登记。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
下列人口应当在本乡、镇、街道普查登记:
(一)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二)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
(三)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四)普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乡、镇、街道,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第八条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及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第九条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由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设计。普查表长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法,抽出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第十条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期间内有死亡人口的户,应当进行普查登记,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2000年11月1日零时至普查登记期间内死亡的人口,仍须普查登记,不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上述期间内出生的人口不予普查登记。上述期间内迁移的人口,必须在原常住地普查登记。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驻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第十四条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第三章人口普查的宣传和准备工作第十五条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应当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动员群众参与人口普查。
I. 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口普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街、乡、镇设置人口普查办公室;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区、县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街、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长、镇长担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领导,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有关人员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第三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人员普查工作:
(一)统计部门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户口整顿、复杂地区的户口核查清理和普查中的治安管理等工作,并提交有关人口资料;
(三)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做好超生、瞒报人口的如实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宣传部门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
(六)劳动、人事部门协助做好人口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工作;
(七)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普查区域的划分工作;
(八)房管部门配合做好住房项目登记以及物业管理小区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警备区以及其他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第四条2000年11月1日零时,为本市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第五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人口普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交通工具等。第六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本市行政区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第七条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每调查完一户,应当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第八条人口普查,实行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常住地进行登记。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
下列人口应当在本街、乡、镇进行登记:
(一)居住在本街、乡、镇,并已在本街、乡、镇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二)已在本街、乡、镇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街、乡、镇以外的人;
(三)在本街、乡、镇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四)普查时居住地本街、乡、镇,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街、乡、镇,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街、乡、镇,但已离开本街、乡、镇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常住人口数内。第九条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为一个家庭户(含寄居者、保姆等);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人,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及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第十条特殊人口普查工作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以下简称驻津部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该部队负责登记;在驻津部队所属的福利和保险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二)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干部、战士以及居住在营院内的家属和外来人口,由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
(三)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登记;对无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由公安部门于2000年10月31日21时至24时负责一次性登记。
(四)在各类学校内居住的教职员和非走读生由学校负责登记。
(五)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居住的人口,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登记。
(六)驻国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七)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的集体户和家庭户的登记工作,要在所在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由各单位负责办理。
(八)居住在租赁房屋、集贸市场、专业化商城、医院、招待所、宾馆、饭店、商务写字楼等属于普查登记对象的外来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由该场所所在地的街、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九)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由河东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十)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农场区域内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由农垦集团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居住在未建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住宅区的人口,由其所在地的街、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特殊人口普查登记表移交指定的人口普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