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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安全宣传

发布时间:2022-08-26 19:07:47

⑴ 银行卡网络安全支付宣传月总结

安全为先”为主题的“银行卡网络支付安全宣传月”活动,旨在进行金融知识普及,共同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环境,让全社会共同关注银行卡支付安全问题,培养持卡人安全用卡意识,推动银行卡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采取宣传措施

(一)下载中国银行业协会统一制作的银行卡网络支付安全宣传手册,在各营业网点客服台及窗口宣传栏内摆放;

(二)在营业网点利用LED屏及利率屏播放银行卡网络支付安全知识及相关动画片,改变以往单一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吸引客户注意力,有效提高宣传效果;

(三)在营业场所设立咨询点,大堂经理主动向客户宣传普及银行卡网络支付安全的金融知识,对于打击银行卡网络支付犯罪活动,维护持卡人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通过微信、网站等发布宣传内容,扩大本次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五)根据我行客户集中在农村的特点,我行利用贷款回收以及贷后检查的机会,组织员工到****县各乡镇进行了金融知识宣传,并分发银行卡网络支付安全宣传册,讲解相关问题。使广大农民对银行卡网络支付安全的基本常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有效提高了广大农民对银行卡网络支付安全的了解。

(六)按照银行业协会宣传要点提示,警示客户针对网络支付中面临的如动态码泄露、账户密码过于简单、轻易相信低价陷阱误入“钓鱼网站”、随意扫描手机二维码、随意使用公众wifi泄露账户信息等突出问题,引导客户正确、安全进行网络支付,培养良好用卡习惯,提高安全意识,谨防各种诈骗行为。

四、活动成果

通过此次宣传,很多客户表示虽然经常通过网络支付和转账,但对网络支付安全知识了解较少,以前网上消费缺少安全支付意识,我们的宣传使客户了解了很多银行卡网络支付的细节,提高了警惕。还有客户说,要把我们宣传的要点转达给身边的亲朋好友,大家共同培养良好习惯,抵制诈骗行为。

我行下乡宣传活动效果显著,很多农民表示,由于自己对银行卡网络支付安全的了解甚少,为此望而却步,我们及时的宣传改变了他们“因噎废食”的状况,广大农民朋友积极的学习起了银行卡网络支付知识,既能够享受网络支付的便利,又能谨慎使用确保安全。尤其一些子女在外地上学的农民朋友表示,可以足不出户就能给孩子汇去生活费了。

此次“银行卡网络支付安全宣传月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通过广大群众的反应我们意识到宣传是很有必要的,金融知识也是广大群众所亟需的,我们要把网络支付安全知识的普及进行下去,只有常抓不懈,才能真正确保广大客户的财产安全。

二O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⑵ 怎样保护手机支付安全

您好,亲爱的管家用户

在享受着智能手机支付带给大家的方便的同时,同样可带来一定的风险。支付不安全的事件频频发生,腾讯手机管家首创移动支付“前、中、后”闭环保护,可有效防钓鱼诈骗网站、防虚假二维码、防虚假Wi-Fi网络、防账号与密码被盗、防伪造支付软件,并且支持“支付包赔”,您可以通过以下操作,实现安全支付。


1.打开进入管家,选择【防护监控】界面,找到支付保护:



在手机网购、支付过程中,用户打开每一个手机支付相关应用都会在应用上方出现腾讯手机管家实时检测,可以检测伪造支付应用风险、钓鱼诈骗风险、虚假二维码风险、账号与密码被盗风险、虚假Wi-Fi风险等五大类手机网购支付风险。当腾讯手机管家发现存在支付风险的时候,会立即提示风险特征,并提供解决方案。比如,当腾讯手机管家检测到某银行App藏毒的时候,会立即弹窗报告用户存在病毒风险,然后提醒用户清除病毒。让您放心网购,腾讯手机管家诚邀您体验。

感谢您对腾讯手机管家的支持!

⑶ 中付支付怎么样,安全方面给说一下

中付支付app是中付掌柜,看看就知道市场是怎么打开的,就是一个骗子,找售后电话各种推诿,都是我的错,他们没错。

⑷ 怎样支付安全守护

你如果对支付安全守护感兴趣不防关注一下11月24日到30日在北京举办的网络安全宣传周,那里面就有提到支付安全守护问题,其中说我们应该提高警惕心,不要贪小便宜,不要随便扫描所谓的团购二维码或者优惠二维码,不要在未知网站下载软件 ,不要进入未知网址链接,而且安装腾讯手机管家等有守护支付安全功能的软件也很重要!希望可以帮到你!

⑸ 支付结算原则的内容包括

支付结算的几个特征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支付结算的如下几个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这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明显不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就是指必须使用一定法律形式而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我国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对中介组织而言,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要办理支付结算,就必须要在银行中开户,要有账号。法律依据:
我国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对中介组织而言,银行不垫款原则。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要办理支付结算,就必须要在银行中开户,要有账号。


简要总结:
支付清算的基本原则:
1、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3、对中介组织而言,银行不垫款原则。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要办理支付结算,就必须要在银行中开户,要有账号。

⑹ 国家是如何规范支付结算的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只要以善意、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检验个人有效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银行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者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支行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安全和及时,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对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做出了基本规定。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根据该原则,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往来,产生支付结算行为时,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结算双方办理款项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相互信用的基础上。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根据该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上述三个原则既可以单独发挥作用,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了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⑺ 电子支付的安全隐患

电子支付给大家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个人电子支付信息被不法分子套取后,很容易悄无声息地转移被害人钱款,使用电子支付时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财产损失。
(一)支付密码泄漏。一旦攻击者通过某种方式得到支付密码,就可以轻易冒充持卡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消费,给持卡人带来损失。这是人们对网上支付安全的主要担心所在。
(二)支付数据被篡改。在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攻击者可以修改互联网传输的支付数据。例如,攻击者可以修改付款银行卡号、修改支付金额、修改收款人账号等,达到谋利目的。
(三)网上支付密码被破译的常用手段
1、骗取手段。攻击者可采用“钓鱼”方式达到目的。具体方式有假冒网站、虚假短信(邮件)等。这些网站页面、短信或邮件是他们的“诱饵”。不能识别这些诈骗手段的持卡人容易被攻击者诱骗,进而向其泄漏银行卡的支付密码。
2、支付终端截取。攻击者可以在持卡人电脑上发布恶意软件(如木马软件)。这些软件能在持卡人输入支付密码时悄无声息地捕获,并偷偷发送出去。
3、网络截获。攻击者在支付终端和其它网络设备等节点通过智能识别和密钥破解手段得到支付密码。
4、暴力攻击。支付密码通常是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一段字串。由于人类记忆能力的限制,该字串不会太长。当前很多发卡行采用6位数字密码方式。借助具有强大运算能力的计算机,攻击者可以采用密码词典方式逐个试探。
5其它途径获取。攻击者趁持卡人不注意,在银行柜台、ATM或POS终端记下持卡人的支付密码。

法律依据: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第七条又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法》中其他有关签章的规定,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内容的规定,其基本含义都是一样的。
然而,电子支票使用的数码签名技术,使得原来加盖在支票上的图章印鉴不能再作为识别出票人的标记。电子计算机只按照数码印鉴确认出票人的授权指令的有效性。
简要总结:
电子支付的安全隐患?(一)支付密码泄漏。(二)支付数据被篡改。(三)网上支付密码被破译

电子商务结算与支付应怎样防范资金风险

支付宝相来关负责人介自绍说,支付宝进行的担保交易,不会直接把钱打到收款账户上,而是等付款账户确认收货后,才进行款项结算,增加了资金的安全性。而且快捷支付用户可以开通“支付宝支付密码+数字证书+手机动态口令”的三重保护服务,确保账户安全。 另据介绍,扫描不安全的二维码,手机会被植入病毒,不但会泄露个人信息,也容易造成手机“吃费”,一些商家还会以此发布非法广告和不良信息。再加上目前没有针对二维码的相关监管,导致其暗藏一定风险。 张旭建议说,对号称卖家或电商发来的二维码和链接不要轻易扫描和点击,以免误装木马或误入钓鱼网站。如遇到退款身份验证、卡单、掉单等说法要格外注意,这些都是不法分子的常用诈骗术语。

⑼ 银行转帐以后可以打回执单吗

是可以的。

银行回执单表示银行收到要处理的票据的证明,可以凭银行回执单到银行查询帐。银行回执单是表明个人或在单位在银行办理业务的一个有效凭证。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第三款 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9)支付结算安全宣传扩展阅读: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相互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用往来等等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实行转帐结算。

根据合同法,为了防范法律风险,预防收货方以收不到货物为由提出相关法律问题,销售方对收货方所付款给予盖单位财务章的收款收据,而销售方也会相应要求收货方在货物收到单上盖单位红章,以防范风险。

⑽ 支付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现代支付体系主要由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等要素组成。近年来,发达国家支付体系改革发展的总体趋势是:适应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需求变化,支付体系变得更加安全、高效和发达。

支付工具:现金、支票使用下降,支付方式创新

近年来,随着票据、汇兑、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大量使用,现金的使用相对量呈下降趋势。现金(M0)占狭义货币(M1)的比重的变化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日本从27.3%降为21.8%,瑞典从13.1%降为11.6%,瑞士从18.6%降为15.3%,英国从5.1%降为4.7%。

同时,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支票等纸基支付工具的相对比重下降,而银行卡、汇兑等电子支付工具的相对比重呈上升趋势。目前,在新西兰、瑞典和瑞士,已经不再使用支票;在比利时、法国、德国、新加坡和英国,支票交易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的比重已经不足5%;即使是原来大量使用支票的国家,例如加拿大和美国,其支票交易量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的比重也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同时,原来票据使用比重较高的国家也通过引入票据影像和票据截留等技术来实现“无纸化”处理。例如,在法国,支票截留是支付工具现代化进程的最后一步,目前已经全部实现截留。

此外,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创新不断涌现。例如,ATM和POS等终端正在扩展其功能以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因特网和移动设备(例如手机)成为新的支付渠道;出现了个人在线支付、电子票据提示和支付、电子货币等许多新的支付工具和方式。同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银行行内系统与企业等客户的内部管理系统逐步整合,以实现支付交易的“直通处理”和自助化。例如,在芬兰,大中型甚至大部分小型公司通过网络自动处理其支付业务,大约有90%的银行业务都是通过自助模式(主要是因特网)实现的。

支付系统:更加安全、更高效率、更佳服务

一是支付系统的结算安排更加安全,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更加合理。传统的大额支付系统一般采用两种设计框架,即实时全额结算系统(RTGS)和延迟净额结算系统(DNS)。RTGS具有结算风险小但对参与者流动性要求高的特点,相反,DNS能够节约参与者流动性但结算风险较高。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DNS是大额支付系统的主要形式。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RTGS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大额支付系统的主要形式。RTGS的引入和推广,极大地提高了各国大额支付系统抗风险的能力。同时,各国通过在DNS中引入支付限额、参与者标准、抵押、保证金、违约分摊机制等措施,进一步降低了小额支付系统的风险。此外,各国更加重视支付系统灾难备份机制建设,努力降低支付系统和参与者内部系统的运行风险,以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二是更加注重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之间的权衡,不断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1)革新取得连续日间最终性的方法。RTGS是取得连续日间最终性的重要方法,但由于其要求即时流动性,RTGS对参与者流动性要求非常高。一些国家通过制度创新,既节约了流动性,又保证了连续日间最终性(或几乎连续)。例如,美国的 CHIPS能够识别并结算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进行抵消的群组支付。(2)引入新的排队释放方法。例如,排队支付在连续基础上进行双边或多边抵消,从而在确保在支付全额结算的同时降低结算所需的流动性。(3)中央银行提供日间流动性。为提高支付效率,控制支付风险,目前CPSS成员国的所有中央银行均向合格机构提供日间信贷。

三是注意支付系统与相关系统之间的协调,为参与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1)在同一技术平台上采用两种或多种“结算机制”,以供参与者选择。例如,德国的 PRTG为参与者提供“快速流程”和“限制流程”两种流程。这两种结算流程的风险和成本状况不同,参与者可以在权衡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进行选择。(2)优化支付系统的账户结构,为参与者提供更及时的信息服务,设计更为灵活的流动性调度机制。 (3)注意支付系统与证券结算系统和金融机构内部系统之间的协调,进一步增强各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关联性和应变性。

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集中化

传统上,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是最为主要的支付服务组织。近年来,一些非银行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开始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在一些国家,一些大型的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成为支付服务的重要提供者,这些公司为其客户或其自身进行大量的支付交易。此外,除自动清算所外,出现了其他一些专业的支付服务提供商,例如,专门的汇款公司(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西联和MoneyGram),电子货币公司 (提供智能卡服务的Mondex公司)和银行卡组织,等等。新兴支付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增加了支付服务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性。

由于技术进步,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以及金融结构的调整,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化趋势得到加强。银行之间的并购直接减少了支付服务组织的数量,提高了市场的集中程度。在电子银行和电子商务领域,许多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建立战略联盟或合资公司(例如MasterCaro和Europay之间的联盟),这也提高了市场的集中程度。在一些国家,通过将多个支付系统(例如自动清算所)进行整合,也导致了支付系统经营者的集中。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对市场的结构和效率造成了重要影响。

支付体系监管:目标清晰、标准完善。范围拓宽

支付体系监管是指为提高支付体系的安全与效率,特别是为减少系统性风险而进行的公共政策行为。近年来,发达国家支付体系监管呈现出如下趋势。

一是监管目标日益清晰,安全和效率成为各国中央银行支付体系监管的核心目标。实务中,优先选择哪个目标依据对整个体系及其薄弱环节的评估,但中央银行始终把应对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放在优先位置。除了安全和效率外,反洗钱、保护消费者、避免竞争缺失等也成为部分中央银行支付体系监管的目标。

二是监管标准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或参考国际通用的监管标准。在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券业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有关中央银行的共同努力之下,支付体系监管的国际标准日益完善。目前,支付体系监管的国际标准主要有三套:即《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证券结算系统建议》和《中央对手(CCP)建议》。这些标准来自许多国家的经验,构成发达国家支付体系监管的共同基础或重要参考。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运用这些标准来监管本国的支付体系。

三是监管范围在不断拓宽。一个重要体现就是部分国家开始将大型代理银行 (为其他银行提供支付服务的商业银行)纳入监管范围。这是由于,随着银行之间的合并,支付流将集中于少数几家代理银行,而这有可能会造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运行风险集中于少数几家银行并引发系统性风险。

对我国支付体系改革和发展的借鉴

借鉴发达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和发展经验,我国应当在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督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以建立一个更加安全、高效和发达的支付体系。

支付工具方面

一是继续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提高非现金支付工具在支付工具体系中的比重。近10多年来,随着票据和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广泛运用,现金在我国支付交易中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目前仍然是零售消费中非常重要的支付工具。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大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和普及力度,以减少现金的使用量。

二是进一步推动支付工具的电子化。目前,支票等纸基支付工具仍然是我国支付工具的主要形式。电子支付的不发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银行服务水平特别是支付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有必要在规范票据等纸基支付工具发展的同时,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支付工具的电子化:(1)通过完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优化利益分配机制、加快受理市场建设、加快联网通用创新等措施,大力发展和普及银行卡,(2)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建立行业标准等措施,促进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型电子化支付工具的健康发展。

支付系统方面

一是在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方面,要建立健全运行维护机制、灾难备份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引入支付限额、抵押、保证金、违约分摊机制等措施,控制支付系统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要引入新的支付排队释放方法,完善中央银行日间信贷,优化结算账户结构,进一步提高支付系统的清算效率,节约参与者的流动性,要合理设计支付服务收费结构,完善参与者准入和退出办法,进一步增强与相关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关联性和应变性,为社会提供更加高效、优质、低廉的公共支付服务。

二是建设全国性票据交换中心。目前,支票仍然是我国企事业单位使用最为广泛的支付工具之一。不断扩大支票使用范围、努力降低支票使用成本、大幅提高支票使用的方便程度,对于方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生产生活发展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等国家的经验,运用票据影像、支票截留等清算技术,组织建设全国性票据交换中心,以扩大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范围,提高支票清算效率,推进支付工具的“现代化”。

支付服务组织方面

一是要规范新兴支付服务组织的发展。近年来,随着支付服务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支付服务主体,例如:提供跨行银行卡信息交换服务的中国银联,提供清算服务的城市商业银行资金处理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等等。同时,随着移动支付、网上支付等新兴支付服务的发展,一些非银行组织甚至外资机构开始进入我国支付服务领域,例如首信“易支付”、Yeepay、支付宝、贝宝(Paypal)等。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在促进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性的同时,也增加了整个支付体系的风险。目前,我国对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监管还存在法律空白,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制度,以引导和规范新兴支付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是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合理控制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化。现代支付服务天生具有网络经济效应和自然垄断性质。在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驱动下,支付服务市场具有强烈的集中化趋势。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但也可能会阻碍创新和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合理控制支付服务市场的集中化。

支付体系监管方面

一是制定更加清晰透明的支付体系监管框架,完善支付体系法规制度。支付体系监管框架应当明确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目标、范围、原则、标准和主要方法。安全和效率显然应当成为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核心目标,同时,可以考虑将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监管的辅助目标。要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例如,要适时修改《票据法》,确立融资性票据、电子票据和票据截留等的法律地位。

二是可以考虑将部分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纳入支付体系监管的范围。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是支付清算体系的基础。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数据集中,其行内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量呈较快的增长态势。部分商业银行的行内系统已经成为重要的零售支付系统,其安全高效运行对我国整个支付体系的安全高效运行将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因此,应当考虑将部分重要的商业银行行内系统纳入支付体系监管的范围。

三是努力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来实施对我国支付体系的监管。《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等标准反映了许多国家支付体系设计、运行和监管的经验和教训,是各国支付体系建设实践的归纳和总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较高的借鉴意义。我们应当结合国情,努力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来实施支付体系监管,以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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