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投资、质量、工期”,提高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在铁路工程建设中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铁道部建设司对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是指由部委派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监理。第三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实施建设监理,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其它铁路工程项目的监理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建设计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第五条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管理全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政府监理第六条政府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监督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四)指导与管理全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本行业建设监理组织实行归口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第三章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第七条现阶段,对铁路建设工程大中型项目实行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报部批准。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铁路工程监理业务时,双方应签订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将监理合同及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情况通知设计、施工单位。第九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必须与该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
勘测设计单位不得监理由本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并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核备。第十条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工程承发包合同。
(二)检查施工设计文件的规模、标准是否与批准的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相符,监督施工图设计的质量。
(三)参与审批Ⅱ类变更设计;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或参与审批Ⅲ类变更设计。对上报的Ⅰ类变更设计签署意见。
(四)参与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审批或参与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分析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向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五)检查确认运到现场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试验资料、出厂合格证是否齐全、合格。监督重要工程材料的现场复验,以及对重要设备进行开箱检验。
(六)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对标自检工作,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签署隐蔽工程检查证以及重要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监督施工单位做好质量保证资料和其它施工资料的积累;对重点工程的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七)检查确认分包单位的资格,有权要求撤换资质条件不符的分包单位。
(八)监督施工单位现场预制梁、枕及其它预制构件的质量,严禁不合格品使用到工程中。
(九)核实、签认验工计价及工程结算报表,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凭证;参与审核不可预见因素发生的工程数量及其价款的变更。
(十)参加工程质量的奖优罚劣活动,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十一)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监督检查竣工文件的编制。
(十三)参加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四)定期向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单位提报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十五)完成项目主管部门、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一般按下列标准配备驻现场的监理人员。
新建铁路工程
山岳地区每单线公里不少于0.4~0.5人
丘陵地区每单线公里不少于0.35~0.4人
平原地区每单线公里不少于0.2~0.3人
双线区段应按上述要求增加10%的监理人员。
独立工程和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
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监理人员总数的25%。
监理单位根据承担的监理任务,必须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驻现场执行监理任务。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监理单位在承担监理任务后,应将监理合同(副本)及上岗人员名单造册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备案。
⑵ 谈谈铁路施工组织设计包含的内容,管理目标及动态管理的必要性
(1)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施工组织设计应及肘进行修改或补充。
1)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
说明:当工程设计图纸发生重大修改时,如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的形式发生变化、装修材料或做法发生重大变化、机电设备系统发生大的调整等,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对工程设计图纸的一般性修改,视变化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补充;对工程设计图纸的细微修改或更正,施工组织设计则不需调整。
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实施、修订和废止
说明:当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或发生变更,并涉及工程的实施、检査或验收时,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
3)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
说明: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施工方法有重大变更,原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已不能正确地指导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或补充。
4)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
说明:当施工资源的配置有重大变更,并且影响到施工方法的变化或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环境、造价等造成潜在的重大影响,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或补充。
5)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
说明:当施工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如施工延期造成季节性施工方法变化,施工场地变化造成现场布置和施工方式改变等,致使原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已不能正确地指导施工。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或补充。
(2)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重新审批后实施。
(3)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适时调整。
⑶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中方合营者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准备同外商举办中外合营项目的建议性文件。中方合营者应根据国家和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经济建设方针,在调查研究和与外商初步商谈的基础上,对项目的技术引进、生产规模、市场销售和投资效果等提出初步意见。编写项目建议书的目的是初步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在技术上、财务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名称,项目主办单位
(二)项目的建设性质和合作方式
说明是新建项目还是技术改造项目,是中外合资还是中外合作,同时说明外方投资的方式是资金、设备还是技术专利等。
(三)中外各方的基本情况
1.中方的名称,现有企业的基本情况。
2.外方的名称,现有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项目申办的理由
1.从国内外产品上和技术上的差距和国内外市场的需求等方面,说明项目申办的必要性。
2.从销售渠道、外资来源、合营的背景等方面,说明项目申办的可能性。
(五)项目的主要内容
1.生产和经营的规模和范围。
2.合营的模式和期限。
3.合营企业的规划布局、建设性质和建设情况。
4.技术引进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5.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生产协作的落实情况,以及国产化计划、实施进度安排。
6.企业的环境保护及所采取措施。
7.企业的组织机构,年时基数和工时定额。
8.企业职工人数、工资、福利和人事管理。
9.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中外双方的资本构成和投资比例。
10.外汇平衡和所采取的措施。
(六)初步的技术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
1.合营后的直接经济效果。如销售收入、税金、利润和外汇收入等情况。
2.社会经济效益。如安排就业、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消除污染和减少进口等。
3.技术效益。如生产手段、效率提高程度、能源和原材料节约效果等。
4.经济效益的影响因素和采取的措施。
(七)结论意见
(八)附件
1.中外双方达成的合营意向和签署的协议。
2.外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资信证明。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决定中外合营项目是否举办的关键性文件;是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由中外双方共同委托设计部门或经济技术咨询机构进行编制的;是通过对国内外经济技术分析、市场调查和中外双方对项目投入的具体情况,在经过多方案比较后,而筛选出的最佳方案。可研报告中的基本原则和数据将指导项目申办过程的后续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目的是对项目进行技术、商务和经济等方面的综合分析与评价,为项目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总论
1.项目的名称、性质、主办单位、负责人,建议书审批机关。
2.项目背景,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3.项目的社会效益说明。
4.产品在国内、外的生产和发展概况。
(二)合营双方的基本情况
1.中方合营者的基本情况:场地条件,现有设备及更新计划,现有生产水平,目前经营情况等。
2.外方合营者的基本情况:合营者名称,资信与经营情况,具备的合营条件等。
(三)项目的基本情况
1.合营的模式。
2.项目的投资:总投资,注册资本,中方投资,外方投资,资金缺口的解决办法,出资额的认缴等。
3.项目的布局和范围:产品的名称,规格性能,生产规模和发展规划,横向配套,产品国产化的方案等。
4.技术及工艺流程的选定:引进技术的内容及方式,几种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与论证,技术水平及长期发展等。
5.设备的选用:按技术方案确定生产所需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与仪器、工具,进口设备种类、数量,设备来源,采购方案。
6.土建工程:建厂基本自然条件,交通运输,土地征用,厂址选定理由,工程建设规模、费用估算、进度安排等。
(四)市场与销售
1.产品市场的基本情况:当前国内、外市场的构成和规模,投产前后竞争能力的变化和对产品市场开拓的估计。
2.产品市场的需求与预测:同类型产品的市场销售预测,竞争因素分析,产品的内、外销比例和销售渠道、销售方案等。
3.企业的市场开拓、销售战略的制定等。
(五)生产所需的资源、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1.主要原材料的需要量、供应渠道和供应方式。
2.辅助材料的需要量、供应渠道和供应方式。
3.燃料的需要量、供应渠道和供应方式。
4.风、水、电、气的需要量、供应渠道和供应方式。
(六)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治理的内容及具体防治方案。
2.环境保护的资金预算和实施计划。
(七)企业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
1.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
2.企业年工作基数,产品工时定额和职工定员。
3.人员招聘,管理方案,人员培训计划。
4.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
(八)总投资
1.总投资概算。
2.设备投资估算:原有设备投资,新增设备投资和配套费。
3.基建投资估算:原有厂房投资,新增基建投资和配套资金。
4.流动资金估算:资金周转天数,流动资金额和资金来源。
5.注册资金和投资比例。
6.合营双方资金筹措计划和投放进度。
(九)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1.企业经济效益测算:制造费用、期间费用、财务费用的测算和分摊,总成本、单位成本的测算,产品销售收入、税金的计算,利润的形成和分配。
2.项目投资效益测算:项目的资金投放计划,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等流量计算,投资效益指标的计算。
3.项目风险分析:敏感因素分析,盈亏平衡点的计算,敏感因素对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的影响。
4.外汇平衡分析:外汇收入计算,外汇支出计算,外汇平衡的解决措施。
(十)项目的综合评价
1.技术水平的评价结论。
2.管理水平和社会效益的评价结论。
3.投资、经济效益的评价结论。
(十一)附件
1.合营双方谈判中签署的意向性文件。
2.合营双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3.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4.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有资产评估的批复文件。
5.环境保护局对环境评价的批复文件。
6.投资和效益测算的计算数据表。
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第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第五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开工前到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初步设计和I类变更设计进行初审,对II类变更设计进行审批,按规定组织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等。未经审核的施工图,不得使用。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督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落实组织机构、人员和机械设备,以保证工程质量。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评价,及时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管理,保证竣工文件符合要求。第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或审批,并制定相应质量验收标准。没有经过鉴定、批准或没有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第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不得简化程序和工序。
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特殊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在设计文件中作出详细说明。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⑸ 谁能推荐几本关于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书,最好有实例的。我是搞铁路施工测量的,谢谢
你好!你可以看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理论与实务、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可能会有帮助。
⑹ 如何做铁路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一般包含下面这些内容
第一章 综合说明
1、 编制说明。2、 编制依据。3、 施工范围。4、 编制原则。
第二章施工项目经理部资源配置
第三章 施工部署及现场总平面布置
1、技术准备工作。2、现场准备工作。3、 照相和录像准备工作。4、总体施工原则。5、 装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6、临水临电方案。
第四章 工程主要施工方案。结构及装修、水电的施工方案(省略)。
第五章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1、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2、施工进度计划。3、计划保证措施。
第六章 质量标准、目标及保证措施
1、质量标准、目标。2、质量保证措施。
第七章 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1、安全生产目标与保证体系。2、安全施工管理制度。3、施工安全与防护。
第八章 文明施工、环保措施
1、环境保护责任目标。2、材料运输及运输遗撒的控制。3、车辆管理措施。4、食物中毒管理措施。5、机械设备油泄漏及废弃物处置的管理措施。
第九章 劳动力计划及主要设备材料、构件的用量计划
第十章 消防、节水节能措施
第十一章 成品保护措施、噪音、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第十二章 现场综合治理措施
1、安全保卫管理措施。2、生产安全应急预防案。
第十三章 与其他相关方的协调、配合措施
1、与建设单位。2、与监理单位。3、与设计单位。
第十四章 工程交付、服务、保修
1、保修服务标准、原则。2、工程服务及保修。3、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编制依据 施工计算过程 工程概况与现场施工条件 施工部署 施工准备 施工顺序 主要施工方法 施工进度计划 质量标准 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关于铁路的施工方案在 鲁文建筑服务网 有很多,你可以去那里下载几篇来参考看看
⑺ 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管理,不断提高建设水平,优质、安全、高效、低耗地完成铁路基本建设任务,特制订本办法。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颁有关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标准、规范和各项规定。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还必须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第3条铁路基本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工作要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管理。更新改造及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基本建设程序第5条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两阶段决策,即: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审批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铁路建设的长远规划、中长期计划,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国家审批。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部下达的计划任务,按规定内容和深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部审查后,据以编制设计任务书,报国家审批。第6条根据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部下达的计划任务,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还应有国家批准的利用国外贷款方案报告。其内容及工作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新建与改建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工业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均由部审批。第7条扩大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经部批准后,即可编制施工图,并进行投资检算。施工图的投资总额必须控制在已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内,如确需超出,应报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批。除部指定者外,施工图一般不再审批。施工图交付后,由建设单位主持组织技术交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到施工图后,必须认真了解设计意图并进行现场核对。第8条铁路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单位由部选定。
建设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招标投标工作条例和部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施工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不宜招标的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由部选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承发包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第9条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根据国家批准的文件,铁道部正式通知,并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审计批准后,方可开工(或复工)。第10条铁路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已具备投产条件的,都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交接(包括按部规定须办理验收交接的过渡工程)和按部的要求组成固定资产,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交付使用时(包括分期分段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手续均应齐备。第11条铁路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编好竣工决算上报主管部门。交付使用一年后,组织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评价本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益。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12条铁道部建设司是负责全国铁路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司。第13条部属各单位应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各总公司负责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各铁路局基本建设处是本局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局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第14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颁有关建设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2、按批准的设计和总概算,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使用、工期和质量全面向部负责。
3、负责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按部变更设计办法,办理变更设计和费用处理。
4、组织施工招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负责完成承发包合同中规定发包方承担的工作。
5、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或复工)报告。
6、对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参与利用外资方案报告的编制,必要时参加贷款协议谈判;负责组织编制外资部分器材分批采购和分配计划;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招标书技术文件;按时提供外资方需要的项目进展情况。
7、负责工程施工的征地拆迁和主要物资申请数量的审核,及施工前期的有关准备工作。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8、负责验工计价,办理工程价款的拨付与结算。
9、组织或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办理组成固定资产和移交工作;组织工程总结及后评价工作。
10、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