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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

发布时间:2022-08-25 05:44:05

1. 你们觉得可以怎么保证电梯的安全

一、电梯自身就装有多个安全装置:1、安全钳,当电梯钢丝绳全部断掉后(几率几乎等于零)或者电梯失控下落时,会动作,钳住两边的电梯导轨切断电源,电梯紧急制动。2、限速器,顾名思义就是当电梯大于电梯设计的额定速度后,会和安全钳联动,限速器安全开关(包括电气和机械)就会动作,从机械和电气两方面动作电梯。
二、在电梯安装完后会经过质量监督局的检测部门对电梯进行安全和性能的检测,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并且每年都会有一次定期的年检.

三、在质量监督局的检测部门对电梯进行安全和性能的检测前,每个公司都会对自己的电梯进行检测前的厂检,对电梯的安全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而厂检的标准,一般都等于或优于质量监督局的检测部门的标准。

2. 银川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安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不含个人或者单个家庭使用的电梯。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商务、文体旅游、公安、消防、卫计委、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第六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发布电梯不同类别(类型)、楼层等维护保养工时、维护保养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

(二)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

(三)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

(四)参与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以及管理,参与电梯事故(故障)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应急救援行为。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及应急处置实施远程监测。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纳入电梯远程监测系统,相关数据接入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中。第二章使用和维护保养第八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修建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

(三)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四)电梯属于共有产权,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使用。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变化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一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在电梯停运后三十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第十一条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除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调试、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以及电梯的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且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内容、频次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建立健全电梯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

(三)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其它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制度进行电梯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和隐患台账,并收集、存档安全隐患整改见证材料;

(五)监督并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六)对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七)对电梯应急救援设备、设施配备等情况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八)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电梯应急处置标识;

(九)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

(十)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立即安排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

(十一)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电话接收端应当派人二十四小时值守;

(十二)保证电梯轿厢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十三)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按照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见证材料存档备查;

(十四)对电梯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十五)一小时内处理电梯使用安全投诉,二十四小时内向投诉者回馈处理情况,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十六)发现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予以阻止;

(十七)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八)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3. 贵州省电梯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以及住宅电梯多元共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电梯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为民服务、依法监管、多元共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问题。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高电梯服务、管理水平,推进电梯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追溯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统筹协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配置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保险监管等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七条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电梯责任保险。第八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等活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梯违法行为。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十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的要求,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设置井道和轿厢移动通信设施装设空间,保证电梯选型、配置、通信装置与建筑结构、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需求。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电梯选型和配置的地方标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电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选型配置和购置电梯,为电梯轿厢通信网络建设预留所需管孔、设施装设空间。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安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新建住宅安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视频信息至少保存30日,视频信息内容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电梯生产单位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第十四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知识和作业技能。第十五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指导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二)提供应急的电梯零部件及相应技术支持;

(三)提供电梯管理、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培训。第十六条电梯及其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电梯整机质量保证期从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得低于2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提供免费维护保养,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出现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召回;电梯制造单位未实施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电梯出厂时,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一)设计文件(含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

(四)电梯部件明细表;

(五)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4. 幼儿乘电梯安全小知识

幼儿乘电梯安全小知识

幼儿乘电梯安全小知识,幼儿乘坐电梯时不要在轿厢内乱蹦,容易使电梯的缆绳发生故障,急速上升或是急速下降,后果不堪设想。一起来学习以下更多的幼儿乘电梯安全小知识。

幼儿乘电梯安全小知识1

乘坐电梯时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让幼儿单独乘坐升降电梯,遇到危急情况幼儿无法做出正确的自救方法,容易发生危险。

2、与幼儿一起乘坐电梯时不要让幼儿拍打已经闭合的轿厢门,如果门突然打开,孩子的手很可能随着打开的门被夹进缝隙里。

3、一旦真的被夹进缝里家长也不要慌张,要镇定,千万不要按开门或关门键,会弄伤宝宝的手,要使劲的往外拥轿厢的门,在推门的瞬间把孩子的手轻轻的拿出就可以了。

4、幼儿乘坐电梯时不要在轿厢内乱蹦,容易使电梯的缆绳发生故障,急速上升或是急速下降,后果不堪设想。

5、在乘坐电梯时如果发生电梯故障,家长只需按下紧急按钮等待救援,千万不要用手扒开轿厢门,这样更加危险,如果此时电梯正处在两层楼的夹缝,不慎跌落夹缝更加的危险。

6、遇到火灾、地震等灾害时,严禁利用电梯逃生。

7、不要试图用手、脚或拐杖、棍棒等物品阻止轿厢门的关闭。乘客及幼儿不要在电梯门口停留玩耍;

8、请勿在电梯内吸烟、吐痰、乱涂、或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幼儿乘电梯安全小知识2

遇到扶梯倒行时,迅速紧抓扶手,压低身姿保持稳定,并和周围人大声沟通,保持冷静,切忌拥挤踩踏。

孩子安全乘坐升降电梯注意事项:

1、当孩子在电梯中或靠近电梯时要严格监督,特别是进出电梯时。

2、家长要以身作则,当电梯关闭过程中避免使用手臂去阻挡电梯门。

3、乘坐升降电梯不要乱按按钮,如果超载电铃响,就要立马退出来,耐心等待下一趟电梯。

孩子安全乘坐自动扶梯注意事项:

1、在人多的情况下,3岁前的小孩最好有大人抱着乘坐。

2、不要将孩子放在婴儿车或购物车中上下扶手梯,可以选择搭乘升降电梯或将孩子抱着。

3、5岁以下孩子乘电梯时尽量别穿洞洞鞋,材质很软的凉鞋容易被卷入扶梯,而且卷入后,电梯的安全装置可能无法及时启动使电梯停运。

4、当站在自动扶梯上时候,家长要握住孩子的手,最好让孩子站在自己的身体前方。

5、教孩子不要踩在黄色安全警示线以及两个梯级相连的'部位,因为这里最容易被卡住。

6、让孩子知道自动扶梯的紧急停机按钮的位置。

7、不要让孩子将手放入梯级与围裙板的间隙内。

8、不允许孩子在自动扶梯的台阶上拿东西,因为如果东西掉了,你就会去捡,由于电梯是一直运转的,所以就会发生踩踏事件。

9、不要让孩子坐在电梯上面,不要逆行、攀爬、玩耍、倚靠或争先恐后。

10、搭乘扶梯时一定不要挤上拥挤的扶梯,最好与上下台阶的其他乘客保持一到两个台阶的距离。

发生电梯事故应该怎么做?

1、遇到扶梯倒行时

遇到扶梯倒行时,迅速紧抓扶手,压低身姿保持稳定,并和周围人大声沟通,保持冷静,切忌拥挤踩踏。

2、遇到拥挤伤害事件时

遇到拥挤伤害事件时,最重要的是保护好自己的头部和颈椎,可一手抱住枕部,一手护住后颈,身体屈曲,不要乱跑,就地保护,要尽快把孩子抱起来。

3、第一时间按紧停按钮

无论上下方向,手扶电梯的一侧下方都应有红色的紧急停止按钮,按钮位置通常选择在不会被轻易触发的地方,但只要仔细留意其实比较容易找到。一旦发生扶梯意外,靠近按钮的乘客应第一时间按下按钮,扶梯就会在2秒内缓冲30-40厘米自动停下,这能有效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4、如果无法第一时间按下紧停按钮

万一没办法第一时间按下紧停按钮,乘客要用双手紧紧抓住手扶电梯的扶手,然后把脚抬起,不要接触到手扶电梯,这样人就会随着手扶电梯的护栏移动,不会摔倒,但有一个前提是电梯上的人不能太多。

升降梯的使用应注意:

1、(不论有几层楼)赶快把每一层楼的按键都按下。这样,当紧急电源启动时,电梯可以马上停止继续下坠。

2、如果电梯里有手把,一只手紧握手把,可以固定你人所在的位子,以致于不会因为重心不稳而摔伤。

3、为了运用电梯墙壁作为脊椎的防护,整个背部跟头部紧贴电梯内墙,呈一条直线。

4、膝盖呈弯曲姿势。韧带是唯一人体富含弹性的一个组织,所以借用膝盖弯曲来承受重击压力,比骨头来承受压力来的大。因为电梯下坠时,你无法知道它会何时着地,且坠落时很可能会全身骨折而死。

5. 淮安市住宅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电梯,是指住宅楼(含商住楼内的住宅)安装使用的电梯。
个人或者家庭自用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设统一的住宅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及时解决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住宅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学校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引导安全文明乘梯。第六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选型配置与施工第七条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新建四层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十米的,应当安装电梯。新建十二层或者建筑高度三十三米以上住宅,每单元安装电梯不得少于两台,其中应当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和视频监控系统。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在重大维修或者改造后应当符合第三款规定。第八条住宅项目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安装基础等工程专项设计符合电梯安装、使用、底坑防漏防潮、机房温度湿度调节的要求;
(二)监督电梯土建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三)电梯安装前,组织电梯土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安装基础等土建工程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安装电梯;
(四)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实现电梯井道、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全覆盖。第九条住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或者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依法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接受委托的单位对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接受委托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第十条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编制施工方案,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三)在电梯移交使用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四)接受委托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加贴电梯改造铭牌,注明改造后电梯型号参数、设备编号以及改造单位名称,并且按照要求出具相关技术文件。第十一条住宅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竣工并且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将钥匙、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
新建住宅安装电梯的,在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共同对电梯进行承接查验。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使用与维护保养第十三条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对住宅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住宅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时确定使用单位;经过书面督促仍不能确定使用单位的,由住宅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使用单位。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住宅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6. 幼儿乘坐电梯安全知识

幼儿乘坐电梯安全知识

幼儿乘坐电梯安全知识,孩子对于爸爸妈妈来说是很重要的,孩子在乘坐电梯的时候是需要注意很多事情的,我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幼儿乘坐电梯安全知识的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幼儿乘坐电梯安全知识1

1、不要让儿童单独乘坐升降电梯,遇到危急情况儿童无法做出正确的自救方法,容易发生危险。

2、与儿童一起乘坐电梯时不要让儿童拍打已经闭合的轿厢门,如果门突然打开,孩子的手很可能随着打开的门被夹进缝隙里。

3、一旦真的被夹进缝里家长也不要慌张,要镇定,千万不要按开门或关门键,会弄伤宝宝的手,要使劲的往外拥轿厢的门,在推门的瞬间把孩子的手轻轻的拿出就可以了。

4、儿童乘坐电梯时不要在轿厢内乱蹦,容易使电梯的缆绳发生故障,急速上升或是急速下降,后果不堪设想。

5、在乘坐电梯时如果发生电梯故障,家长只需按下紧急按钮等待救援,千万不要用手扒开轿厢门,这样更加危险,如果此时电梯正处在两层楼的夹缝,不慎跌落夹缝更加的危险。

6、遇到火灾、地震等灾害时,严禁利用电梯逃生。

7、不要试图用手、脚或拐杖、棍棒等物品阻止轿厢门的关闭。乘客及儿童不要在电梯门口停留玩耍;

8、请勿在电梯内吸烟、吐痰、乱涂、或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幼儿乘坐电梯安全知识2

儿童乘坐电梯,最好在家长的陪同下乘坐。 儿童独自乘坐电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遇到紧急事故,儿童不懂得如何自救。

儿童乘坐电梯时,在电梯厢内禁止蹦蹦跳跳。 电梯运行有特定的速率,随意蹦跳会破坏电梯的运行,导致电梯发生故障,后果不堪设想。

儿童乘坐电梯时,不能拍打电梯闭合的门。 电梯的门到达楼层后会自动开关闭合,如果儿童一直拍打电梯门,在电梯门开合时就会不慎手指夹入电梯门缝中,这是非常危险的。

儿童乘坐电梯时,尽量不要穿洞洞鞋或者凉鞋。 儿童弄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如果将脚伸到电梯边缘,由于洞洞鞋容易变形,很容易卷到电梯电梯空隙,从而伤害到脚。

儿童乘坐电梯时,不要在梯段上奔跑。 儿童好奇心强,在乘坐自动扶梯时,总是喜欢在上面来来回回奔跑,这样很容易因推挤造成摔倒甚至坠落,酿成悲剧。

儿童乘坐电梯时,不要把手和头伸出扶手区域。 自动扶梯呈开敞式,侧边经常摆放着精美饰品的.橱窗橱柜,儿童被吸引后无意中就会将手和头伸出,如果失去重心平衡,就会被障碍物撞伤。

注意事项

儿童乘坐电梯的注意事项还有很多,作为家长一定要起到监督引导作用。

幼儿乘坐电梯安全知识3

千万不要让孩子单独乘扶梯。宝宝乘扶梯时,一定要有成人陪同,并让宝宝站在自己的身体前方,并面向电梯的运行的正前方,保证宝宝在视线范围之内,一旦宝宝做出危险举动(玩弄扶手、齿板、伸头看外面)就可以第一时间制止;乘扶梯的时候,切勿分心,玩手机或者其他智能设备,要时刻看好宝宝;

不要在扶梯的进出口处停留,临近进出口处应当提高注意力,引导宝宝安全出入;

出行前,要注意宝宝的穿着,不能给宝宝穿过长、容易垂地的衣物以及轻薄的鞋子(如洞洞鞋等泡沫鞋);

如果宝宝比较小,还是把宝宝抱着身上会比较安全,宝宝第一次乘坐扶梯时,应该帮助、引导宝宝乘坐,讲解注意事项。

如果一旦出现危险情况,千万不能慌乱!谨记在电梯进口处靠近地面的地方有一个红色紧急制动按钮,按下该按钮,电梯会停止运转了!并立即告诉商场人员,及时拨打110和120。

日常生活中,安全隐患处处存在。统计数据显示,意外伤害占我国儿童死亡原因总数的26、1%,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7%-10%的速度增长。儿童意外事故52%发生在家庭,19%发生在街道,12%发生在学校。专家认为意外伤害的特点是意外性和突然性,绝大多数儿童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预防的。所以儿童的安全防护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接下来看下儿童需要了解的防磕碰知识有哪些?

1、禁止单独

不要将孩子单独放在家具上或床上。

2、预防跌倒

在擦地板时或过后,不要让你的孩子四处走动。在湿滑的地板上行走很容易摔跤。

3、上防护垫

在沙发或者床的周围铺上防护垫,这可以减少宝宝摔倒时对宝宝头部以及身体的撞击。

4、玩具放好

收拾好宝宝的玩具,当宝宝开始走路时,并不能像大人一样留意地上的情况,一旦踩到东西就可能摔倒。

7. 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第三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和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专项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使用、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七条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八条推行电梯责任保险,鼓励电梯使用、生产、经营、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推进电梯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第九条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并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考核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参与制定行业规范和相关标准,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工作。第二章选型配置和生产第十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并对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落实选型配置具体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采购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交通流量等要求的电梯。

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关规范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组织验收。第十一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新建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告知电梯的数量、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等配置信息,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并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和技术要求。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8. 镇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教育、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第七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第二章生产第八条电梯生产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提供质量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电梯销售合同对质量保证期限起算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量保修期内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对电梯机房屋面、底坑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少于五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电梯安装、运行的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选型配置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电梯的有关设计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意见,采购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电梯制造和安装、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在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电梯使用单位保存。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经检验合格后,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等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第十二条安装载人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置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智能化装置,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并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安装的电梯应当配置符合公共安全视频管理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
本条例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载人电梯,未安装前款规定的智能化装置、公共移动通信网络、机房内空气调节器以及视频监控设施的,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经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后予以加装。第十三条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使用第十四条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未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电梯投入使用前,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
(二)按照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登记标志、救援标识、警示标志、安全使用说明等,并保持其完好;
(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随时有效应答;
(五)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光照度等环境要求,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六)用于防爆场所以及建设工程等特殊环境下的电梯满足相应的使用管理要求;
(七)保证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八)更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在新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九)劝阻、制止损坏电梯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十)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9. 吕梁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使用安全相关的销售、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第三条电梯使用安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解决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电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电梯销售单位,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经营、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四)调查处理有关电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五)构建电梯运行信息监督管理平台和网络体系;

(六)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

(七)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电梯事故;

(八)指导电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梯井道、底坑和机房等工程质量、电梯选型配置、电梯安装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机构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电梯运行维护费的使用。

教育、商务、卫生、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新闻媒体、学校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常识列入幼儿园、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第七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电梯安全使用培训、咨询等活动;提高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有序竞争。第八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通讯、视频安装等要求。

新建住宅应当使用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配置备用电源,并预留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线接口。第十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电梯监督管理部门,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第十一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销售的电梯及零部件,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

(二)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三)销售境外制造电梯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境外制造企业明确的境内注册代理商,承担电梯质量和安全责任。第十二条电梯改造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梯改造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改造单位进行;

(二)改造单位在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情况下,经电梯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改造;

(三)改造单位应当出具改造合格证、更换电梯铭牌,校验调试电梯,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更新、改造、修理住宅小区电梯所需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单元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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