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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宣传板

发布时间:2022-08-24 06:30:30

Ⅰ 价格欺诈属于虚假宣传

肯定属于,比如这次的360和苏宁的网上价格大战,搞价格欺诈已经被那个什么部门给批评了,背后有没有那个那个就不知道了,但至少说明这是非法的行为,是虚假宣传。

Ⅱ 请问~关于价格法颁布的意义是什么谢谢,急

经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了。价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对于
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
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正在加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格法
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完善在国家宏
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是我国1 9 年
价格改革所取得的重大成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
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市场的
核心是价格,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通过价格调节来
实现。价格法的根本作用是用法律形式促进价格合理形
成,维系市场机制正常运行,为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创造
公平竞争环境。

价格法的制定与颁布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
保障。它明确规定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
调节价,既确立了经营者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体
地位,使直接生产经营者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
化灵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
行了规范,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这些都有利于企
业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价格法不仅规范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而且规范了
政府的价格行为。它明确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
定价的范围,定价的方式、程序及原则,这有利于提高
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它还明确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
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国家将市场价格总水
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一系
列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措施保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
稳定。这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国民经济
健康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保护消费者的价格权益,是价格法的主要立法宗旨
之一。它严格禁止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牟
取暴利以及变相涨价、乱涨价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
不正当价格行为,并明确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给
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它赋予消
费者参与政府定价的权利,要求政府在制定关系人民群
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
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不但要听取经营者的意见,更
要通过听证会制度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它明确消费者有
权对各种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
举报,并受到价格部门的保护。消费者在价格方面的权
利受到高度重视和保护,这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
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建设又向前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
定,价格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各方面
的关注。要使这部法律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真正发挥作
用,关键在于贯彻执行。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价格主
管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价格法的活
动,使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和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学习、
宣传,了解、掌握、运用好自己的权利,履行好自己的
义务,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Ⅲ 价格法规定哪些属虚假宣传商家不能使用

虚假宣传《价格法》涉及很少,《广告法》详细一点,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1]《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Ⅳ 价格法上三大类价格违法行为一般是指

价格行为是否违反了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
是否违反了价格法律、法规
注意价格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法律依据

一、价格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
《价格法》将价格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为经营者。根据《价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一)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四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按照规章而由一定的会员所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活动的组织。
(二)其他组织。指具有一定生产能力,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
(三)个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是个体劳动者,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
2.农村承包经营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
二、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认定价格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属于哪一类价格违法行为的过程。
(一)价格行为是否违反了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
确定一种价格行为是否构成价格违法行为,首先要明确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曾大幅度下调了药品的零售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降低药品价格,就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依据的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合法”,就不能确定其价格行为是价格违法行为。这里所说的“不合法”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宪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二是虽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没有作具体规定,但其基本原则是明确的,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这些基本原则不一致;三是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超越其职责范围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这种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属于不合法的。
(二)是否违反了价格法律、法规
这是认定价格违法行为的第二步,在确定违反了有关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后,就要确定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价格法》,具体是哪一条;再有就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定性,是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还是属于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如:经营者违反规定乱收费,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列举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注意价格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法律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开始具有约束力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时间。绝大多数的法律都在其附则中规定了生效时间。我国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自发布或者公布之日起生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采取了这种办法。
二是公布或者发布后某一特定时间生效。即公布或者发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到法定的时间才生效。法律、法规通过后是立即施行还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再施行,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具体内容、所面对的社会环境等情况而定。如《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由于《价格法》突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作用,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较以前的《价格管理条例》有了较大突破,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认真学习,做好各方面准备,需要广大经营者领会其精神,也需要在正式实施前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普遍了解。
三是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生效后一定期限后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处罚规定没有溯及力,不能追溯以往。一般来说,除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其生效前发生的,属于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关系有溯及力外,法律、法规均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律一般不对其发布前的行为产生约束。但是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价格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即价格违法行为从1999年8月1日以前一直延续到8月1日以后的,可以适用处罚规定;二是对于1999年8月1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在程序上适用处罚规定,即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责令经营者退还多付价款;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的2‰加处罚款。经营者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2006年、2008年、2010年三次修改,每次修改决定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原则上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但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修改决定公布施行之日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三、价格违法行为的数量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的数量认定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价格管理相对人的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过程。准确计算多收价款的金额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下面主要介绍三类价格违法行为的数量认定: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数量认定
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15项。其多收价款的计算如下: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
2.高于政府定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
4.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
5.提前执行政府指导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实际执行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
6.提前执行政府定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的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
7.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实际执行价格-降价后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
8.推迟执行政府定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的价格-降价后的价格)×数量;
9.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本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明确规定不得再制定项目和标准,经营者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的行为。
10.分解收费项目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收费标准-规定收费的标准)×数量;
11重复收费、超出收费范围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12.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13.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1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15.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收费标准-实际提供服务应收费标准)×数量。
16.其他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获得的多收价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计算办法。
没有违法所得的,主要有低于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最低幅度制定价格和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两种表现形式。考虑到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应当遵守,如果不遵守,有可能给社会的稳定甚至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带来影响。因此规定,对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而无违法所得的行为处以罚款。
(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的数量认定。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分为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主要有:
1.高于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经营额×(实际执行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2.高于规定限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规定限价)×数量;
3.低于最低保护价获得的多收价款=(最低保护价格-实际执行价格)×数量;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于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是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对于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本规定中最重的,对无违法所得的,所处罚款是罚款中最重的。
(三)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的数量认定
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可以分为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无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两种。无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低价倾销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价格串通致使商品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哄抬价格致使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上涨后的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价格欺诈使其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价格歧视而使其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压低等级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下面重点介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价格违法所得的数量认定:
1995年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发布实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者服务,其价格水平、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差价率或者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如果超过,就属于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其价格违法所得的计算如下:
1.多收价款=(实际价格-市场平均价格)×数量;
2.多收价款=(实际差价率-平均差价率)×经营额;
3.多收价款=(实际利润率-平均利润率)×经营额。
这里的“市场平均价格”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平均差价率”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平均利润率”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四)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行为的数量认定
多收价款=(实际销售价格-明码标示价格)×数量

Ⅳ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职责范围的公务交由其他组织或法人、个人进行有偿服务收费。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五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第六条经营者可按照《价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国家和省规定的特定产品除外。第七条经营者应当按《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属于政府的定价目录内的商品或服务,条件允许的,还应标明政府的批准文件或文号。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使用以下虚假的或者使人有误解的价格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对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弄虚作假,提高或变相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使用使人误解的方式标价,误导消费者;
(三)以不真实的价格宣传语言欺骗消费者,以达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目的;
(四)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经营同一档次、被列入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制止牟取暴利目录的同种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内,其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公布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服务价格。第十一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规范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行业组织的优势,强制收费或强行统一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定价权利。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十二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定价目录为依据。定价目录的内容包括: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审批程序、公布形式。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地方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人民政府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对带有保护、垄断以及公用公益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第十四条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的,应当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范围内的指定消费的强制性商品或服务价格,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管理。
中介服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对社会提供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服务价格,由省人民政府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管理。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省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合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须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以及本地区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范围,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公布的地方定价目录中规定。第十七条认为需要调整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附上相应的成本核算和其他必要资料。第十八条受理调整定价目录申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价格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Ⅵ 什么是宣传板

宣传的真实含义及七种手段 发表于 新闻工作者没有不知道“五W”的,提出这一理论的是美国人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因此他的“五W”理论被称为“拉斯韦尔模式”,即谁——说了什么一一通过什么渠道一一对谁说——有何效果(Who)(Says what)(In which channel)(To whom)(what effect)),而同样是他,提出了关于宣传的较为真实的含义。
1927年,这个美国人在《世界大战中的宣传技巧》中提出:它(宣传)仅指以重要的符号,或者,更具体一点但欠准确地说,就是以消息、谣言、报道、图片和其他种种社会传播方式来控制意见的做法。
1937年,这个美国人又补充说:就广义而言,宣传是通过操纵表述以期影响人类行为的技巧。这些表述可以通过语言、文字、图画或者音乐的形式进行。
在中国,宣传,特别是新闻宣传,一直主要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存在,真正的关于宣传的含义,很少能摆在桌面上来讲。俺在这里要说的宣传,是一种单纯的技巧性的东西,与政治立场无关,是宣传主体(包括新闻工作者)怎么样利用技巧达倒某种目的,这种“目的”就是要改变受众的态度,甚至促成某种行为。
第一种手段 妖魔化
这种手段是给某样东西贴上一个不好的标签,使不明真相的人不去检查证据便产生一种反感、反对甚至杀灭它的情感倾向。
一段儿时的记忆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电影《孔雀公主》里,一个巫婆指着孔雀公主说:“神说,她是个琵琶鬼!”然后很多不明真相的人便准备打死孔雀公主。
我们也可以从美国人关于反恐的宣传来看这一点,当911事件发生以后,布什向全美人民宣布:这是针对美国人民的“恐怖主义”!后来,他又讲了有关某三国是“邪恶轴心”的理论,再后来又说,打击伊拉克便是“反恐”,在这里,“恐怖主义”和“邪恶轴心”就是那些不好的标签,而普通百姓是不会真去追究关于“恐怖主义”和“邪恶轴心”的证据的。无疑,这些标签为布什赢得“反恐”的支持起了巨大的作用。
这在世界新闻史上有不少经典的案例,这里不再一一举例,在中国的例子理所当然地不大好说,但您可以自己想一想。
第二种手段 光辉化
这种手段与妖魔化有着异曲同工的含义,它是指将某种事物贴上一个好标签,让不明真相的人不必去追究事实根据,便对该事物产生一种好感、拥护甚至献身的情感倾向。
这种手段被广泛地应用于政治、战争、商业的宣传上。在这个世界上,几乎每一次战争都被冠以“圣战”、“正义之战”的名堂,这种光辉的字眼,往往会使大批民众追随并可能献出自己的生命。
在中国,这种宣传手段被应用得更为广泛,对一些先进人物的宣传在社会上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第三种手段 移花接木
这种手段是指将某种权威的、令人敬仰的、令人喜爱的事物与被宣传的事物相联系,而这种联系的过程往往会使人对被宣传的事物产生好感,并最终促成某种行动。
经常看电视广告的人可能经常会发现这样的手段,比如李嘉欣为TCL国际电工做的广告,在片中,李嘉欣说:“你仔细欣赏过TCL国际电工吗?手感真的好……”然后在李嘉欣的腰部出现了一只男人的手,观众在此很可能会联系到一只男人的手摸到李嘉欣的腰部的那种感觉,并误以为这与那个开关有某种联系或者具有某种相同的“品质”,而以此造成对TCL国际电工产品的好感。
这种手段有时也会为一些组织所利用,来美化自己,比如三K党,它的标志是燃烧的十字架,而十字架本是基督教的像征。而现在相当流行的各大城市选美女当形象大使的事,更是这种手段的最精确的例子之一。
第四种手段 证人现身
借用一些给人以好感的人或者令人讨厌的人的话语,来达到美化或者丑化某种事物的手段,它被广泛地应用于政治宣传和商业广告上。
在中国,这种手段被广泛地应用在药品药械广告上,这又分两种,一种名人证词,比如聂卫平做的“氧立得”的广告,还有一种是患者现身说法谈药品药效的广告。
证人现身法几乎没有任何的可信度,但却是最常用的一种手段之一。著名演员濮存昕在为盖中盖做广告时,称自己的儿子就喝盖中盖,而不久后便有媒体揭露说,濮存昕根本就没有儿子,只有女儿。
第五种手段 平民百姓化
是指“讲话者”希望人们相信,他的想法便是“平民百姓”的想法,他就是平民百姓的代言人。
这种手段同样被广泛地运用于政治和商业上。
伊拉克总统萨达姆曾经拍过这样一张照片,他站在大街上,慈祥地微笑着,怀里抱着一个平民的孩子。这种形象会让人们认为,他只是个普通人,或者认为他代表着普通人的利益,这样,他会赢得更多的支持。而《纽约时报》也发过一张克林顿夫妇和戈尔夫妇坐在一个干草捆上的照片,其标题是“只是普通人”,后来的事实证明,这张照片起来相当好的作用。
而一则美容品的广告片也能说明这一点,漂亮的女模特说:“不要因为我美丽而嫉恨我,在我早晨起床时,我其实跟你一个模样。”
第六种手段 一面之词
这种手段只选择那些支持某种立场的观点和论据,避而不谈不支持这种立场的观点和论据。当然,这种立场可能是对的,也可能是不对的。
现在,有好多国家都通过控制誉论而控制人们的思想,他们往往对人们收听(视)的广播或电视节目进行控制,以使人们只接受官方的解释。
在中国,也有些新闻报道有失片面,记者只选择某些人的“一面之词”便写成稿件,并得出结论,而际上,这个结论是“主题先行”的,这种做法往往造成失实报道。
第七种手段 大家一起来
这种手段力图让人们知道一种“事实(或真或假)”,并说明这种事实大家都在做,以促使受众加入这个行列。
在商业宣传中,这种手段大行其是。记得有一则广告片说:我们中老年人都爱喝某某某。还有一则广告片,一个小孩对着镜头大声说,今天你喝了没有,其实用得也是这种手段。

Ⅶ 宣传片的价格是怎么制定的

首先企业宣传片拍摄档期可以分为:基础型宣传片、中型宣传片、以及形象行宣传片。基础型宣传片约3万~5万元左右。基础型宣传片也可以称作“公司简介片”或“产品视频短片”,一般适合中小型企业、加工制作公司、软件公司,主要是体现企业的能力、设备、管理,以及市场定位等,并不要求做的炫酷。基础性宣传片可以放在公司官网展示、洽谈业务时发给客户展示公司实力,是一种能够服务大多中小企业的、性价相对较高的宣传片。重庆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这个定位的企业宣传片。

中型宣传片约5万~8万元。中型宣传片也称作“企业宣传片”,一般适合具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主要体现企业实力、合作、市场、战略等,宣传片要求做的比较震撼,比较有气势、能展示出企业行形象气质的。一般用于企业参展、客户来访、职员招牌、网站视频播放等。属于有一定行业实力的公司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实力形象和合作理念进行的适当包装型的宣传片。大部分中型企业会选择制作这个类型的企业宣传片。理念型宣传片约10万以上。理念型宣传片一般是具有相当行业影响力、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大企业、集团公司,主要体现企业理念、品质理念、合作理念、战略理念等,要求具有很高的形象气质和品牌实力展示,一般用于企业前台大厅形象展播、大型项目工程的竞标前奏渲染,甚至在中央电视台,浙江电视台、广东电视台等电视栏目进行宣传播放。理念型宣传片一般会聘请形象好气质好的大明星、模特出演人物形象,同时也会让企业老总出场。

Ⅷ 价格法律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一、《价格法》概述

市场的核心是价格,《价格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价格法》在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对人的效力方面,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我国目前价格管理的三种基本形式,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是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的形成途径来划分的。

二、市场调节价及特点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种市场调节价的特点是:

第一,市场调节价是由市场独立主体即经营者制定的,这种独立市场主体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等),他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决定自己经营商品的价格。

第二,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制定的价格。

第三,市场调节价是一种竞争价格。

第四,市场调节价又是经营者依法制定的价格。

三、政府指导价及特点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持点:

第一,政府指导价的定价主体是双重的,即政府和经营者,其中第一主体政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政府指导价的第一定价主体即政府必须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先制定一个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第三,政府指导价是两个定价主体结合的产物。

四、政府定价及特点

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是单一主体而不是双重主体,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与政府指导价的第一定价主体是同一主体。

第二,政府定价也必须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进行,定价权限和范围也在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政府定价是政府作为单一定价主体而对必要的商品和服务直接制定的价格,它有很大的强制性,而且相对稳定,不像市场调节价那样可以随行就市,也不像政府指导价那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五、明码标价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并规定了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必须具备的内容,即经营者必须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六、价格监督检查及主要内容

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组织对管理相对人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价格法律)和政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价格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宣传国家价格法律和政策,保证其贯彻执行;(2)监督中央和地方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价格改革和管理任务的实施;(3)建立完善的价格监督检查网络,有效地规范价格行为;(4)健全和完善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5)加强领导,改进工作,搞好队伍内部建设。

七、价格监督检查遵循的原则

价格监督检查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正、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中的职权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应该拥有相应的职权。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查询、复制资料及核对银行资料;(3)责令暂停相关营业;(4)先行登记保存。

九、经营者应如实提供价格情况和有关资料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仅要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而且应配合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这既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又是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也符合经营者自身的利益。

Ⅸ 有效的宣传方法有哪些

1.软文推广
好的软文内容对于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升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帮助。软文平台的选择至关重要,平台的好坏决定着后续的推广效果。好的软文平台最起码应该具备以下4个特征:行业相关、自身流量大、SEO权重高以及平台是否有能提供额外价值等。
2.论坛(BBS)
利用论坛的超高人气,论坛推广是以论坛为媒介,参与论坛讨论,建立自己的知名度和权威度,并顺带着推广一下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运用的好的话,论坛推广可以是非常有效果的网络营销手段。
3.问答类网站
问答类网站推广,作为网络推广方法中一种效果不错且比较常见的网络推广方法之一,除能获得不错流量之外,还能起到口碑宣传,增加有效外链,某些关键字还能在搜索引擎中获得好的排名。
4.网址导航
各大企业一直都想把称为流量入口的网址导航作为首选的推广方式,垂直细分网址导航走入大家视野,成为推广新趋势。垂直细分的定位和自助建站平台正在成为免费营销宣传的最佳方式。
5.社交网络
SNS逐渐步入网络推广的行列之中,因其用户群体庞大,时效性相当高,受众面也相当广,传播门槛低,可在线互动等优势,被很多人用来作为推广宣传的方式之一。企业在SNS社交网络中开展网络营销的时候可以很容易对目标受众按照地域、收入状况等进行用户的筛选,来选择哪些是自己的用户,从而有针对性的与这些用户进行宣传和互动。

Ⅹ 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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