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护湿地宣传标语
1、“湿”意松江,绿韵冰城。
2、爱上西溪,留下回忆。
3、爱我大湿地,爱我大自然,这就是生命的实施法则。
4、办好首届湿地文化节,演绎生态环境新理念。
5、保护绿色湿地,构筑生态文明。
6、保护湿地,爱护水鸟。
7、保护湿地,从我做起。
8、保护湿地,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9、保护湿地,人人有责。
10、保护湿地,为鸟类留下家园。
11、保护湿地,造福人民。
12、保护湿地,造福人民。
13、保护湿地功在当代,生态平衡惠在千秋。
14、保护湿地是一种使命,更是一种文明。
15、北国水城,醉美湿地。
16、城市多一块湿地,生活多一份诗意。
17、从高山到海洋,湿地在为人类服务。
18、从上游到下游,湿地连着你和我。
19、地球因湿地而精彩。
20、地球之臂,大庆之韵。
21、返璞归真自然景,心静如水湿地魂。
22、负责任的旅游有益于湿地和人类。
23、感恩自然,爱护湿地。
24、关注湿地,关注人类健康。
25、关注湿地,关注森林。
26、哈尔滨湿地,最滋润的记忆。
27、哈尔滨湿地——让城市生活更自然。
28、弘扬湿地文化,建设生态文明。
29、加强湿地保护,促进生态和谐。
30、加强湿地保护,增进人类福祉。
31、健康的'湿地,健康的人类。
32、精彩大庆,魅力湿地。
33、精彩还湿地,魅力新大庆。
34、靠近湿地,靠近自然。
35、快乐大庆行,悠悠湿地情。
36、来大庆感受自然,到湿地体会秀美。
37、浪漫西湖,梦幻西溪。
38、留下西溪只为你,都市湿地看西溪。
39、履行湿地公约,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
40、绿色大庆,健康湿地,生态家园。
41、没有湿地——就没有水。
42、品湿地文化,赏大庆精彩。
43、品湿地文化,赏大庆神韵。
44、品质杭州,生态西溪。
45、亲近冰城湿地,感悟夏都魅力。
46、情醉西溪风情,梦栖湿地画廊。
47、人间天堂,醉美西溪。
48、人与湿地,息息相关。
49、生态大庆,“湿”浸心灵。
50、生态旅游哪里去,大庆湿地欢迎您。
51、诗画天堂,生态西溪。
52、湿地:水、生命和文化。
53、湿地的盛宴,市民的节目。
54、湿地风情孕育大庆儿女,热情相待汇聚天下驴友。
55、湿地节,生态情,大庆行。
56、湿地旅游,一种美妙的体验。
57、湿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家园。
58、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
59、湿地世界——有待探索的世界。
60、湿地是人类生存的重要生态环境。
61、湿地是生命之源。
62、湿地守护水资源。
63、湿地文化,寻梦中国。
64、湿地休闲,养身乐园。
65、湿地孕育和谐文化,森林促进科学发展。
66、湿地之水,水之湿地。
67、石油让大庆扬名,湿地使大庆更美。
68、叹为观止释由美子,流连忘返湿地秀。
69、天堂的湿地,湿地的天堂。
70、天堂绿洲,生态西溪。
71、我用我心热爱自然,我用我行保护湿地。
72、相约大庆,牵手湿地。
73、享湿地文化,观大庆风采。
74、携手保护湿地,应对气候变化。
75、携手湿地,共享奥运。
76、心系健康湿地,梦栖百湖之城。
77、心系湿地,悠然自得。
78、秀丽湿地,浪漫大庆。
79、寻梦魅力大庆,温情湿地美景。
80、寻梦湿地,相约西溪。
81、一方湿地景观,一张大庆名片。
82、一样的湿地,不一样的西溪。
83、与大庆同歌,与湿地共舞。
84、与湿地同行,为大地喝彩。
85、与湿地握手,和生态拥抱。
86、展湿地风采,铸大庆辉煌。
87、珍惜我们共同的国际重要湿地。
88、中国大庆精彩有约,湿地文化魅力无限。
89、中国大湿地,天然百湖城。
90、走进大庆湿地,感受生态魅力。
91、走进大庆湿地,相约生态之家。
92、走进风光湿地,领略大庆魅力。
② 一片宣传介绍湿地或呼吁大家保护湿地的短文
什么是湿地?湿地就是陆地上有水、有草、有鸟和有鱼类赖以生存的地方,那里碧水蓝天,鸟儿在天空中飞来飞去,互相嬉戏,鱼儿在水中快乐地游着,这里是小动物们快乐的天堂,在这里可以聆听到天籁之音,那种境界,就是任何人也会被陶醉的。
但是,近年来由于人们大量的砍伐树木,滥杀动物,导致湿地大片大片的消失,让动物们无家可归,天空中的小鸟有气无力地划过天空,伴随着几声凄凉的叫声,没有水的鱼儿在干涸的池塘里蹦上蹦下,在水中流着悲伤的眼泪。
现在,我呼吁大家都来保护湿地,关注湿地,保护生态,这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人都能做到的,为了不让鸟儿再悲伤,为了不让鱼儿再流下眼泪,让我们保护湿地,让大自然恢复生机和活力,请不要再砍伐树木了,再也不要滥杀无辜的小动物了,它们也有权利享受大自然赐予它们快乐生存的空间和自由,善良的人们快献出一点点对大自然的关心和爱护,关注湿地,保护生态,让我们赖以生存的美丽地球变得更加美丽,富饶。
③ 保护湿地的宣言
湿地保护宣言
保护生命之水 维护健康湿地 传播环保理念 共创人水和谐
看白鹭盘旋,莆苇飘摇,鱼虾嬉闹。听百鸟争鸣,水天相接之处合奏天籁之音。她,不是仙境,是美丽的绿色之州-湿地。
从高山到大海,湿地在为人类服务。抵御洪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都有她的功劳;保护生物多样性、降解人类的废弃物是她千百年来不懈怠的付出。
然而人类有时却肆无忌惮地伤害着湿地。曾经湖光山色、鱼跃鸟舞的美景已离我们越来越远。波面上,网在蔓延,人们在利益的驱使下肆意捕捞和破坏。
烈日下那一堆堆散落的垃圾,散发出难闻的臭气。
我们看到一项项宏大的工程,正将湿地糟蹋得千疮百孔。湿地,正在被臭气笼罩,正在被死亡逼近,地球之肾,在结石,在呻吟!
我们,没有什么神秘的使命,只是一群热爱湿地的人。我们凭着激情和共同的信念,怀着对大自然的敬仰尊崇靠近那一片片沃土,以年轻人特有的张力去了解她,以厚重的责任感去拯救她,我们是光荣的“湿地使者”。
学习湿地,宣传湿地,保护湿地是我们的基本任务。
科学、行动和传播是我们活动的基本态度。
人与湿地和谐共处是我们努力的终极目标。
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为湿地的保护,贡献自己最纯真的力量!
世界湿地日感言
数以千计的红嘴鸥在昆明城内翩翩起舞,色彩斑斓的野鸭、黑颈鹤在拉萨市里悠然自得,优雅高贵的白天鹅成双成对地出现在荣成市郊……每年冬季,这些美丽的“天外来客”总是不约而至,市民们或驻足远观,或走近喂食,与可爱的鸟儿共享自然。上述城市为何如此幸运?
原因其实很简单:这几个城市至今还保留着原有的湿地。昆明市的翠湖,布达拉宫后面的高原草泽,荣成市边上的浅水湖,提供了鸟儿们所需要的食物,成为它们理想的越冬场所。
湿地的独特价值远远不止于此。然而,直到20世纪中叶,人类才真正认识到保护湿地的重要性。包括沼泽、湿草甸、湖泊、河流以及泛洪平原、河口三角洲、滩涂等在内的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水生环境和陆生环境的双重特性,使湿地成为全球价值最高的生态系统。它是富饶的物种基因库,陆地上的天然蓄水库。同时,湿地还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因此,人们将湿地称为“地球之肾”,并确定每年2月2日为世界湿地日。
我国是亚洲湿地类型最齐全、数量最多、面积最大的国家,为世界上居加、美、俄之后的第四个湿地大国。由于经济落后、认识滞后等诸多原因,我国的湿地在上个世纪遭受了巨大的破坏,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围湖造田使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湖泊面积锐减,该地区调洪、蓄洪能力大大降低,导致洪灾危害加剧;肆意排放污水使滇池、巢湖、太湖和海河、辽河等河湖的污染积重难返,这些地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自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后,保护力度后来居上。目前我国约有40%的天然湿地被纳入管护范围,许多濒临干涸的湿地重新焕发生机,退田还湖使洞庭湖、鄱阳湖的面积开始由小变大……
但是,庞大的人口数量、快速的经济增长和有限的水土资源,使湿地保护还面临着严峻的长期挑战。认识不足,湿地保护机构不健全,法规不完善,资金投入不足,管理力度薄弱,侵占、破坏湿地的事件还时有发生。
沼泽滩涂原无用,而今始知“肾”珍贵。在我们日益关注自己的肾脏、想方设法“补肾”的时候,莫忘了保护“地球之肾”!
④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物多样性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全面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固碳释氧、改善空气质量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工作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依法设立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退耕还湿、新建湿地以及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利、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湿地保护的先进技术。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第十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和保障措施等。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综合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恢复或者新建湿地,应当符合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恢复或者新建湿地,应当种植湿地植物,根据野生动物活动特点和规律,建设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环境。第十三条恢复或者新建湿地,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方式对湿地予以保护。第十五条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面积在八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当列入湿地名录。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在征求湿地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也可由湿地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般湿地名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依法及时调整湿地名录并公布。
公布湿地名录时,应当同时公布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范围、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等事项。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联通性、稳定性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⑤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与湿地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第四条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以上部门统称湿地主管部门)。湿地主管部门对湿地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负有主管责任,对其他部门和单位管理的湿地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畜牧、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旅游、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有保护湿地的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湿地的环境保护负有监督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社区,下同)对本地区的湿地负有保护责任,应当组织有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松花江哈尔滨段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明确主管部门及其具体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据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跨行政区域或者部门管理的重要湿地,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对湿地的管理。
湿地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湿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统一保护和管理湿地内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
(五)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调查、监测、评估以及保护和利用的科研、科普教育;
(六)负责湿地内防火巡护检查、火险监控和日常预防管理;
(七)负责有害生物防治、疫源疫病监测;
(八)管理湿地内的科研、教学、参观、考察和生态旅游等活动;
(九)开展国际、国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十)集中行使所辖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建立湿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县级以上湿地主管部门和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和监测,并组织科研单位开展湿地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提高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一条每年的六月为湿地保护宣传月,六月十日为黑龙江湿地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传播湿地文化,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第二章规划和名录第十二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并与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利用、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相互协调。
⑥ 世界湿地日宣传标语 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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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湿地就是保护水资源!
保护湿地,维护生态系统安全!
湿地减少灾害风险
湿地关乎我们的未来:可持续的生计
湿地与农业:共同成长的伙伴!
履行湿地公约,保护湿地资源!
湿地与农业:共同成长的伙伴!
保护湿地,爱护水鸟!
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依据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天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沼泽地、泥炭地、盐泽地、滩涂或者水域地带。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其他湿地为一般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自治区重要湿地的名录按本条例规定确定。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国有林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先进技术。
每年5月25日为自治区湿地保护宣传日。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都有权对侵占、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资源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湿地保护建议。第十条自治区重要湿地保护名录和保护范围方案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一般湿地保护名录和保护范围方案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对湿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界标,并载明湿地类型、重要程度和保护范围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界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重要湿地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后实施。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三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相衔接。
林业和草原、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第十四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
(三)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措施、保护责任;
(四)湿地保护区划与建设布局;
(五)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或者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型湿地生态系统的;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
(四)属于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禽的繁殖栖息地、越冬地或者迁徙停歇地的;
(五)对水栖动物重要的洄游、繁殖具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
(六)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湿地。
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批准权限和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因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而改变其集体所有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