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息平台宣传农业保险
必须从如下四个方面加大力度,才能确保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抓好惠民政策的宣传公示,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是让群众从惠民政策中真正享受到实惠的关键。一是利用相关信息平台加强宣传;二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深入报道;三是利用农家书屋、标语、宣传车、宣传手册、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要加大部门协作力度。惠民政策的落实,涉及面广,需要多个部门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各职能单位既要尽好各自的工作职责,又要加强沟通和联系,确保惠民政策的执行不偏移、不出问题。民政、农业、林业、扶贫、农机、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和计生等惠民政策涉及面大的部门,要从本部门业务实际出发,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对基层站所的业务指导,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惠民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力度。纪检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惠民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那些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部门要坚决问责,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要加大制度建设力度。惠民政策的落实,仅靠事后的查处是不够的,必须进一步完善惠民制度,实行事前预防,堵塞漏洞,才能有效地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一要建立完善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二要规范公开公示制度;三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一是抓自查。深入开展自查是落实惠民政策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惠民政策落实工作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有效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二是抓督查。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联合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惠民政策落实工作进行全方位督查,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督查结果可提供给领导作决策之用或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也可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范围,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抓查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督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过程中失职、渎职行为,改变资金用途、挪用、挤占、侵占、贪污、截留、滞留和克扣补贴资金等行为,以及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工作严重失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权益。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督查、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受益对象不准确、执行政策不力、资金物资管理不严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贰』 人保农业保险宣传语
保险公司是不敢随便贪投保人保险赔偿款的这个你放心你们的问题一定能够解决不要着急你们把保险合同条款保存好可以大家分别时间去了解情况,如果他们不给你们赔偿可以起诉到法院一定会胜诉。我相信不会太久就会有结果。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叁』 农业保险工作的主要服务措施有哪些
什么是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一切有价值的活动。这是一种现代化服务观念,它与传统性服务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呈现出明显的外延扩张。传统观念认为,保险公司的服务集中体现为经济赔偿与给付,只要对客户履行了赔付的保险责任,也就意味着为其提供了良好的服务,而现代化服务观念则认为,保险服务远非局限于此,围绕经济赔偿与给付这一核心所进行的各种扩散性服务,均在保险公司的服务范畴之内。
保险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保险保障、咨询与申诉、防灾防损、契约保全、附加价值服务等等,其中的第一项可称之为核心性服务,其他各项可称之为扩散性服务。核心性服务与扩散性服务的关系是:核心性服务是根本,扩散性服务围绕核心性服务展开,切不可喧宾夺主。在同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以不影响核心性服务质量为前提,可以适当地增加扩散性服务的比重和种类,以便争取到更多的客户。但是,如果扩散性服务增设不当或者超过了居于主导地位的核心性服务,则会适得其反。比如,某保险公司增设有奖保险、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以及安排保额较大的客户外出旅游,假如客户并不觉得这些新增设的项目有很大的实惠和吸引力,这些新提供的项目又非本公司的独创之举,或者毫无新奇之处,就不能引起人们的特殊兴趣。然而,随着新设项目逐渐增加的新的行政管理费用却加大了公司的成本。同时,公司的员工注意力分散于多种业务,无法集中于核心服务上,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也是不利的。
保险服务的特征
1、非实体性。
保险服务是一种非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它以活动的形式提供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保险服务的非实体性使它具有以下特性:
1)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即保险员工提供服务于客户的过程,也正是顾客消费服务的过程,二者在时间上统一。由于保险服务不是一个具体的物品,而是一种活动、一个过程,所以在保险服务中保险员工与顾客必定必定直接见面,发生直接的联系。因此,顾客只有积极地加入到保险服务的过程中来,才能得到服务,只有积极配合服务提供者的活动,才能得到完美的服务。同时,保险员工只有牢固树立顾客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充分了解和掌握顾客的服务需求,才能提供“适销对路”的保险服务。
可以说,顾客对服务过程的亲自参与及其在这一过程中主动与服务提供者沟通,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及其在服务过程中与顾客的互动行为,影响着保险服务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保险公司和顾客的关系。为此,保险公司应该有效地引导顾客正确地扮演他们的角色,鼓励和支持他们参与服务过程;了解和掌握不同客户需求的差异性,确保保险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的要求。
2)不可储存性。基于保险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使得其使用价值不能脱离生产者和消费者而固定在一个耐久的物品上,当然也不可能像有形商品那样,被储存起来以备使用。保险服务的不可储存性,要求保险公司有效地解决保险服务供给与需求时间上的差异。
2、差异性。
差异性是指保险服务构成成分经常变化,很难统一界定。保险服务是以人为中心的活动,由于人类个性的存在,使得对保险服务质量检验很难采用统一的标准。一方面,由于保险员工自身素质不同,导致不同的员工提供同样内容的保险服务会有不同的水准,另一方面,由于顾客直接参与保险服务过程,顾客本身的因素不同,也直接影响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差异性可能使顾客对保险公司及其提供的服务产生形象混淆,即提供了良好的服务未必得到恰如其分的评价。
3、缺乏所有权。
保险服务在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不涉及任何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既然保险服务是无形的,又不可储存,保险服务在交易完成后就消失了,所以消费者并没有“实质性”地拥有服务。这会导致消费者产生一种担忧,可以感到参加保险之后,未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为此,保险公司应通过各种媒体宣传自己的服务宗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化解顾客的忧虑。
4、双重属性。
保险服务即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无偿的服务,体现了企业的社会精神,又可以看作是有偿服务,是企业的一种经营策略。即使是无偿的服务最终也是源自于保户所缴纳的保费。
5、完整性。
客户购买保险并不限于获得营销员的主动热情,更需要营销人员为其设计科学合理的保险计划,解答各种问题,履行合同规定的赔付。所以保险服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好的服务态度,有良好的服务效果。
6、超值性。
保险公司可以为保户提供超过顾客所购买商品本身价值的服务,超过客户对保险商品的期望。一个成功的企业必定是一个能提供超值服务的企业,通过超值服务赢得客户信任,占有更多的市场。
保险服务的内容
售前服务
售前服务是指推销保险商品之前为顾客提供的涉及保险方面的服务,这是在精心研究人们保险需求心理基础上,在他们未接触到保险商品之前,用一系列激励方法来激发顾客购买欲望而提供的各项服务。
保险售前服务内容十分丰富,其核心是为顾客提供方便,具体有以下各项内容:
1、购买咨询服务
人们在投保之前需要了解有关保险信息,例如保险公司的情况、险种情况、条款内容等。保险公司的员工应竭诚为顾客服务,千方百计地把顾客期望得到的信息传递给他们。
1)保险公司应提供的资讯服务
A、用广告传递保险资讯。可以传递:理念信息、服务信息和视觉信息。即有关保险公司的企业精神、经营宗旨、管理目标等理念信息,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即险种方面的信息,公司名称、办公条件、员工形象等视觉信息。
B、以公关活动传递保险资讯。可以通过保险新闻活动、新闻发布会、保险摄影宣传、保险赞助活动等增进与消费者的交流,树立公司良好企业形象。
2)保险营销员应提供的资讯服务
一般来讲,保险公司通过媒体主要宣传企业形象等信息,而具体的险种方面的信息需要借助于保险营销员等具体人员来完成。顾客无法完全了解保险性质,更难以理解保险的有关术语,顾客需要一对一的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应该说,个人提供的资讯服务比保险公司提供的资讯服务更为直接、详尽和有效。
2、风险规划与管理服务
1)帮助顾客识别风险
A、帮助顾客识别家庭风险。在人的一生中随时都面临着各种风险,例如生、老、病、死等,会危及到人的生命和身体,造成生活的不便和经济困难。然而许多顾客忽视风险存在,或者暂时没有意识到处于风险之中,保险营销员就应该帮助顾客识别主要家庭风险。
B、帮助企业识别风险。保险业务人员应深入企业,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利用适当的方法,协助企业进行风险识别。例如仓库存货有无易燃物品、机器设备有无超负荷运转等。
2)帮助顾客选择风险防范措施
A、帮助顾客做好家庭财务计划。在人的一生中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特点,成长期、青年期、中年期、老年期等不同时期的财务规划应该有所侧重,有所不同。保险营销人员应该帮助顾客进行财务分析,进行财务规划。
B、帮助企业进行风险防范。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可以进行风险避免,也可以进行风险转移。确定是否将风险转移出去,关键是对风险自留与风险转移进行成本费用比较,保险业务人员的服务也体现在这里。风险自留在下述情况下对企业有利:自留费用低于保险人的附加费用;费用和损失分布于很长的时间,因而导致较大的机会成本;投资机会好,预期回报率高;其有承受最大潜在损失的经济能力。
风险自留之后,保险业务人员的收入可能会有所减少,因此,保险业务人员不能因一已私利而损害顾客利益,将不需要风险转移的风险故意说成需要风险转移。
售中服务
售中服务是指在保险商品买卖过程中,直接为销售活动提供的各种服务,它是销售实现的关键环节。其主要内容有:
1、迎宾服务。只有对顾客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才能为公司招徕生意。迎宾服务是售前与售中服务的中间环节,既指纯服务性的迎宾服务,也指销售操作的第一程序。优质迎宾服务带给顾客的第一印象是其他服务项目代替不了的。在迎宾服务中,要求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微笑服务;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例如诚恳、热情、虚心等;有优美的服务行为。
2、承保服务。即从业务接洽、协商、投保、审核、验险、接受业务、制单、收取保费、到复核签章、清分发送、归档保管等。
3、技术性服务。对投保的客户进行保险业务指导,提供快捷有效的服务。
4、建立保户档案。例如财产保险中,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拥有的财产情况、坐落位置、防灾情况等。
售后服务
1、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的理由
主要有:售后服务最能体现保险公司或营销员的特色;保户购买的就是服务而不仅仅是保险商品;售后服务的质量往往左右客户的选择;可以发掘客户的其他需求;可以塑造专业形象;可以随时掌握客户信息。等等。
2、售后服务的工作内容
1)营销员:应当把握一切机会与保户保持密切的联系,或送小礼品、或打电话问候、定期拜访等。
2)保险公司:应该提供防灾防损服务。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尽量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减少损失。
具体来讲,包括灾前的安全防范、灾中的抢险救灾、灾后的清理评估等。保险防灾虽然是无偿的,但是根本上是为了减少事故发生,减少损失,并提升企业形象。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提供理赔服务,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在这一过程中,应当迅速、准确、合理地处理赔案。理赔时要实事求是、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方针。
3)保险公司还应当提供附加价值服务,例如保险赞助活动、联谊活动、全球救助、贵宾卡等等。
4)提供契约保全服务,即维护已生效的保单,及时作保单相应的变更。
5)咨询与申诉制度,即要及时提供咨询答复与申诉回复。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肆』 保险公司农险推进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
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
第一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条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七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第一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二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七条
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第九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
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甚至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第三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
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伍』 人保财险三农保险宣传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与计划
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固安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共同努力下,以及基层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力地促进我县农业生产和发展,特别是对各种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xx年我县承保了玉米、小麦、奶牛、能繁母猪和育肥猪5个农险品种,共有8个镇乡xxxx万农户参保,收取保险费(含财政补贴)xxxx万元,其中农户缴费xxxx万元,占总保费的xx%;中、省、市三级财政补贴xxxx万元,占总保费的xxxx%;全年赔款支出xxxx万元,赔付率达到xx%。现就我县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了完整而且强有力的工作机构
我县由分管保险工作的副县长挂帅,成立了以农办﹑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为保证农业保险顺利实施,全县15个镇乡还建立了相应的农业保险推广站,组建了农险代办队伍,聘请了乡镇农业中心种殖业技术骨干和畜牧站养殖业技术骨干为乡级推广员,村组干部分工协助,进行农业保险的业务拓展和现场查勘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农险专项惠民政策进村入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较多,覆盖面广,受益范围宽,政策性强,让广大农民朋友及时了解、认识、接受这项富民惠民的政策,必须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今年我们积极与广播电视台联系,制作农险专题节目,考虑到农民朋友收看习惯,在合适的电视频道和时段滚动播出;同时结合抽样调查问卷的形式,深入到农村千家万户,摸清农村基层情况,从险种宣传,动员投保,到现场赔付,深入细致地宣传与报道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使全县农民真正体会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稳定农民收入、分担农业风险的惠农政策。
三、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保证保费收缴和赔付方便及时。我们按照被保险农作物的栽种面积和生猪存栏量,确定当年承保面,结合各个镇乡实际情况,落实保险品种的承保目标,承保签单方式实行“相对集中”原则,即以整乡、村为单位整体集中投保和承保,禁止接受成数投保、比例投保。细化保单签订程序和手续,在保费的收取上,支公司到各乡镇现场核实清单收取保费。在查勘理赔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灾害事故涉及面广,发生频繁,如何及时查勘﹑准确理赔是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关键。我们制定了全县的灾害理赔具体实施细则。在灾害理赔上,赔付与保费收取﹑与保险时段﹑与实地查勘的损失情况挂钩,做到灾害事件真实,灾害损失准确,查勘理赔及时。市、县二级公司都建立了赔案复查制度,进行抽查和自查。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同时对于所有的赔付案件进行公示和举报制度。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费用不足。农业保险承保、理赔面广分散,涉及到农村群众千家万户,从客观和主观上必然增加经营成本。建议政府适当提高经营费用标准,增加必要投入,以有效鼓励保险企业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稳定企业经营,为增强我省“三农”抗灾救灾能力提供服务。
(二)农业保险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有待提高。农业保险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如果经营农业保险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势必影响经营质量和成果,当前部分从业人员缺乏经验和技能,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主动与保险企业之间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加强培训交流,通过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我省农业保险试点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理赔服务工作不够畅顺。生猪(能繁母猪)保险理赔工作跟不上的原因主要:一是县市畜牧兽医部门在出险检验工作时协调不够,或存在只勘查不出具检验结果证明,或有时直接向农户收取检验费用,从而引发农户产生意见;二是由于基层单位业务人员有限,加上养殖场地、保险标的分布在乡村以及边远地区,造成查勘定损不够及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协调,明确县级畜牧部门特别是乡镇一级的畜牧站(所)主动支持能繁母猪出险检验工作。
五、明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思路
20xx年,我司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政府以及总公司关于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提高服务能力,发挥我司在支持“三农”中的行业优势和作用。
(一)加大农网建设力度,加快农网建设步伐。为确保明年农业保险工作积极稳健发展,我司将进一步加快农村网点建设步伐,抓紧实施营销增员计划,拓展农村保险市场,不断扩大农村或农业保险覆盖面,切实为“三农”提供必要的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
(二)扩大农业保险宣传,提高农村群众的保险意识。
在市分公司的支持和指导下,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协助下,认真开展宣传工作,使农村广大群众认识保险,了解保险,接受保险,到主动自愿参加保险;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承保面。
(三)加大风险管控力度,确保业务可持性经营。一是严格把好承保质量关,做到现场验标,风险评估,防止“病从口入”;又要严把理赔质量关,规范工作流程,保证第一现场查勘,防止假案错案,防止道德风险发生。二是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取得人力和技术上的支持,弥补因基层单位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不足,避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被动局面,确保农业保险试点业务可持续经营。
(四)积极做好政府营销,争取政策支持。开展农业保险,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靠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行政推动。因此,结合实际,加大对当地政府营销的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争取各级政府以及职能主管部门的支持,通过借助政府的行政能力,积极推动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稳步发展。
望采纳我的回答。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陆』 农业保险具有哪些特征
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又有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显著特点。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新一轮的试验阶段,深入研究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对于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非生命标的的特点:
一是保险价值难以确定。一般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无生命物,保险价值相对稳定,容易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在保险期间一般都处在生长期,其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它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因此,投保时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实务中,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多采用变动保额,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固定的。
二是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及生长规律,保险期限需要细致而又严格地按照农作物生长期特性来确定,长则数年,短则数日;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是在一定的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定损时间与方法都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
四是种类繁多,生命规律各异,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各不相同,因而难以制定统一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难度;普通财产保险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相对容易确定。
五是受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约束,对市场信息反应滞后,市场风险高,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等必须考虑这些因素;普通财产保险则相对简单。
六是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使农业保险的受损现场容易灭失,对农业保险查勘时机和索赔时效产生约束,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不及时报案,则会失去查勘定损的机会。这也是农业保险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农业保险合同对理赔时效的约定比普通财产保险严格得多。
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的主要活动是在露天下进行的,农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自然风险,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可保性差。可保风险的条件是:大量的独立的同质风险;损失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控的;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测量的、确定的;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非常小。一般财产保险的风险大都符合这些条件,而农业风险与可保条件多有不符。首先,农业风险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雹灾、虫灾等,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相关性。其次,由于农业灾害的覆盖面广、影响面大,农业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度量。再次,农业风险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相对较大。我国几乎每年必发的洪水灾害都造成高达几百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对于保险基金来说都属于巨灾损失。
二是风险单位大。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范围。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一个保险单位通常就是一个风险单位,只要承保标的充分多,就能在空间上有效分散风险。在农业保险中,一个风险单位往往包含成千上万个保险单位,风险单位巨大。一旦灾害发生,同一风险单位下的保险单位同时受损,使农业风险难以在空间上有效分散,保险赖以存在的风险分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三是具有明显的区域性。这也是农业风险所特有的。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发生频率、强度各异,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首先是风险种类分布的区域性,即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灾害种类,如我国南方地区水灾较为频繁,北方地区则旱灾较为严重,而台风主要侵害沿海地区等等;其次是同一生产对象的灾害种类和受损程度的地区差异性,即由于地理、气候、品种不同,同一生产对象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类型的灾害,而且对同一灾害的抵抗能力不同,如同样是水稻,在我国南方和北方就有着不同的自然灾害,而且即使是遭受同样灾害,南方、北方不同水稻品种的抗御能力也不同。农业风险的区域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必须进行风险区划与费率分区,这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高的工作,大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的难度和成本。
四是更为严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保险业务中普遍存在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其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农民购买了保险之后,难免通过其行为增加预期索赔;又由于农村广阔,业务分散,交通不便,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因此,农业保险业务中存在更为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极不稳定,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业务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三、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商品按市场性质可以区分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一般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私人物品,而农业保险商品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主要表现在:
1.农业保险虽然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他性的主要特征,即购买了保险的农户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能得到直接的经济补偿,没有购买保险的农户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在其整个消费过程中即保险经营的一定环节上并不具有排他性。例如,防灾防损是农业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的主要措施,但在实施防灾防损措施时,不买保险的农产常常可以搭“便车”。
2.农业保险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竞争性。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与高成本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另一方面,农业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很低,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市场条件下,难以形成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我国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以来,除了新近成立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以外,一直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
3.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具有显著的外在性。虽然在短期内农业保险产品的供需双方可以确切计算利益,但从长期看,由于农产品(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农产品)的需求扩张受到人的生理条件的限制,其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小,引进农业保险后,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价格下降,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使全社会受益。保险公司和农户并没有得到全部甚至是主要的利益。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其边际社会收益,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其边际社会成本,即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是外溢的。
4.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进行规模经营,才能在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的相对稳定。
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决定了农业保险采用纯商业性经营方式难以成功,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都证明了这一点。
四、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普通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竞争性私人物品,一般采用商业性经营方式;农业保险商品是准公共物品,其“公共部分”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因此,农业保险必须采用政策性保险经营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质就是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净投入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律与行政支持。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政府对农民所交保费的补贴比例大都在50%以上,并承担保险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管理费用。以美国为例,按照2000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护法》,政府每年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超过30亿美元,国家对农业的保护主要通过农业保险来实现。我国长期实行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我国目前除对农业保险免缴营业税外,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几乎是纯商业性经营。我国农业保险要健康发展,必须增加政府投入。一是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投保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等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产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适当给予管理费用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同时,对农业保险经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二是尽快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保险宣传、协调各方关系等。但是,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要依据本国国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实力有限,在目前情况下,第一,逐步减少农产品收购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这也是“WTO”《农业协议》所要求的),转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费用补贴,逐步实行以支持农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第二,农业保险实施必然使政府财政用于灾害补偿和救济的支出减少,可将节省的部分投入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中;第三,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国家应着眼长远,适当增加巨灾风险基金的积累。国家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有利于调整我国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完善我国农业保护制度体系。
五、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以及农业保险经营的政策性决定了其组织形式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2004年中国保监会提出,在现有发展水平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主要包括:
1.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分别在四川、江苏等地实行的奶牛、水稻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上述两家公司经历了长时间和大范围的农业保险实践,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业务较易开展。
2.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即专门或者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2004年相继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较适合于农业较发达地区,但要解决好股份公司的商业性与农险业务的政策性之间的矛盾。
3.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公司采用相互保险的形式但又吸收了公司制的运作方式和法人治理结构,日本、美国、欧洲国家等多采用此形式,我国2005年也成立了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形式产权清晰、交易成本低,有利于相互监督防范道德风险,有利于协调政府、公司、农户间的关系,比较适合于农业生产经营比较集中,组织性较好的地区,如黑龙江农垦区、新疆建设兵团等。
4.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市原来由市农委主导的“农业保险促进委员会”即为此种组织形式。“兜底”虽可解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但容易使其放松管理,滋生心理风险;并且,对于巨灾风险损失,地方政府也难以“兜底”。
5.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如2004年10月成立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设立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有利于引进先进经营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专业人才。由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地方财政存在着巨大的地区差异,实践中具体采用那种组织形式,则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柒』 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怎么算
设置起赔点。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到70%时,按农作物生长期划分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
具体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对于损失率达到70%以上时,按该农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1、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故但损失率在30%以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2、实际损失率在30%(含)以上按比例赔付,70%(含70%)以上全额赔偿。每位被保险人保险水稻地块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承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大农业保险方面的扶持力度,地方政府也安排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来落实相关工作,农村基层组织也在努力宣传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只要花十几或者几十块钱买份保险,就能多一重保障,农业保险补偿已成为农民灾后恢复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
『捌』 农业防灾防损的东西都有什么
您问的是农业保险防灾防损有什么内容,有如下介绍:
农业保险防灾防损是指保险双方为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所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承保前的风险分析、风险预测和风险评估;承保后的防灾防损检查;事故发生后直接参与抢险救灾;其他防灾服务,比如宣传、转移、打药等。
拓展资料
1、 农业保险介绍
农业保险(简称"农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2012年《农业保险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
2、 中国开办的农业保险险种有:
中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对虾、蚌珍珠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油菜、蔬菜保险,稻麦场、森林火灾保险,烤烟种植、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棉花种植、棉田地膜覆盖雹灾等保险,苹果、鸭梨、烤烟保险等等。
3、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对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的对象是投保农户。农业保险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较高,要实现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平衡,保险费率会很高,靠农民自身难以承担。因此,需要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帮助农民支付保费,缓解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使保费达到保险公司和农民都能接受的水平。
『玖』 农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第八条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第九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十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第十一条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