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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宣传

发布时间:2022-08-19 10:18:07

A. 乡镇(或区域性)畜牧兽医站的职能是什么

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

二、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畜禽品种改良、良种畜禽繁育、标准化生产、种草养畜、现代畜牧业生产方式的建立和畜牧兽医新技术的推广、指导、服务;

三、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疫情报告和畜禽圈舍环境的消毒;

四、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相关车辆、场所等消毒,死亡动物、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污染物等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指导、监督;

五、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适于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的实施;

六、动物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加工、储存等场所、活动的防疫监督等。

(1)兽医宣传扩展阅读

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基本情况

乡镇畜牧兽医站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作为畜牧兽医工作的最基层单位,肩负着畜牧业生产发展、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草原管理等职责,所有的畜牧兽医技术、政策、措施都需要通过乡镇畜牧兽医站落实到一家一户。

2011年国家体制改革后,丽江市永胜县仁和镇畜牧兽医站与林工站、农科站、水保站4家站所合并为仁和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原来4家单位的38个编制减少为33个,仁和镇畜牧兽医站是不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接受县农业局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原来编制12人,现在为10人。

B. 畜牧兽医工作的比较和看法

农业部2009年兽医工作要点根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精神,农业部兽医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09]1号)的工作要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提高能力、服务三农",强化兽医工作体系,提升兽医工作能力,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推进兽医科技进步,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动物遗传育种
扎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一)切实抓好免疫工作。围绕确保"重大动物疫情稳定、力争有所下降"的防控目标,切实落实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有机结合,扎实做好基础免疫,切实抓好散养户的免疫工作,加强免疫效果监测,提高免疫密度,保证免疫质量。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强制免疫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狂犬病力争做到全面免疫,炭疽、猪乙型脑炎等疫病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科学开展布氏杆菌病免疫。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 (二)强化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在全面开展疫情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大中城市活禽市场监测,把活禽市场抗体水平检测作为免疫合格率的重要指标,开展定时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站作用。完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提高疫情报告时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加强举报疫情核查,及时排查疫情隐患,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制定应对措施。加强动物流行病学工作体系建设,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争取防控工作主动。
(三)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进一步健全应急体系和机制,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储备制度。制定"两会"和重大节日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备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调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完善定点联系工作组制度,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
(四)推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专家队伍和能力建设。指导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评估,适时申请国际认证。指导开展广州、南京马属动物无疫区建设工作,制定马属动物无疫区标准。探索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选择在防疫条件好、养殖加工水平高的畜禽规模企业启动无疫生物安全试点工作。
(五)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启动中长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战略规划研究,按照目标可行、分区分段、科学合理的原则,提出今后一段时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策略、防控计划和规划。组织制定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防治规划。继续组织实施全国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研究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补贴政策和标准。
切实加强兽医行政执法
(六)扎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快动物卫生监督相关规章、制度、规程制(修)定进程。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动物检疫制度,严格检疫把关,2009年产地检疫率力争提高5个百分点,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检疫率达到100%。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和监管。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网站建设,构建全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协作平台。加强区域执法协作,规范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执法。严格活禽交易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收购、加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加强与纠风、工商、质检、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研究进一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 (七)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总结完善北京、上海、四川、重庆等四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完善中央数据库建设。组织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大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抽检和监督检查力度。探索通过科学有效途径,强化管理措施,保证养殖、监管等基础信息全面、真实、有效、及时传入中央数据库,实现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目标。
(八)创新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兽医实验室摸底调研,分析各单位兽医实验室优势,提出兽医实验室布局规划,引导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资源整合,提升实验室技术支撑能力。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查和实验活动审批,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组织开展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抽查,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出台实施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分级考核,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和检测诊断能力。
强化兽药质量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
(九)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管。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监管,对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和飞行检查力度,继续实施驻厂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批签发管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和及时有效供应。加强疫苗生产原辅料管理,防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制造疫苗。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制售假劣疫苗,以及非法自制疫苗行为。实行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中标情况上报制度,重点监控企业疫苗中标价格严重超出正常范围的产品质量。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储存、运输和分发制度,强化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深入开展兽药市场治理整顿。在总结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和重大案件查处、曝光力度,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继续组织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落实兽用盐酸麻黄碱监督管理措施,严禁流入非法渠道。建立完善兽药使用制度,重点抓好奶牛用药监管工作,保证用药安全。
加快兽医法律体系建设
(十一)健全完善兽医法律制度。深入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出台实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兽医器械管理,积极推进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出台。加强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研究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名录,制定分类管理原则和办法。启动乡村兽医用药指南制定工作。
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制定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督促指导地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力争2009年底市县级兽医工作机构改革完成率达到90%以上。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建立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登记信息系统。制定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意见,明确各级各类兽医机构职责和建设标准,建立兽医工作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兽医工作能力。 (十三)深入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组织做好河南、广西、重庆、宁夏、吉林等五省(区、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点,为2010年在全国开展执业兽医考试积累经验。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意见,明确动物卫生监督官方兽医任职条件、选任程序和工作要求,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指导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推进"参公"管理,为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职位分类管理奠定基础。筹建中国兽医协会,强化兽医从业人员行业自律。制定动物诊疗操作规范,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组织研究中兽医管理问题,推进中兽医事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十四)强化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抓紧实施好2008年新增动物防疫体系投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组织做好2009年度动物防疫体系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工作。总结《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年)》建设经验,宣传建设成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3年)》。
推进兽医科技进步
(十五)着力提升兽医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加强兽医科技基础工作,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兽医科技领域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进展。完善兽医科研框架。加强兽医科研资源整合,推动合理布局。申报和组织实施好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948计划、农业公益性行业科技项目等科研项目。组织开展联合攻关,不断强化技术研发和储备。加强变异口蹄疫病毒和牛呼吸道疾病病原的科研工作。强化外来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及应急技术储备。开发实用新型疫苗、诊断试剂和检测方法。加强猪、牛、羊主要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全面扩大兽医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加强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建设。深入研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工作规则和标准。加强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兽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兽医工作发展历程、典型案例的研究。研究参与国际兽医事务的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加强中央和省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事能力培训,加快兽医外事专业人才培养。增强我国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 (十七)继续扩大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承办好2009年OIE亚太区委员会第26届会议。推进向OIE申请我国无牛肺疫认证和广州亚运会无马属动物疫病区认证。组织有关单位申请OIE参考实验室、协作中心。密切跟踪OIE标准修订进展,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积极协调OIE支持我国无疫区建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可追溯体系建设等工作。继续组织实施好FAO、世界银行(WB)有关禽流感援助项目。继续推进双边、多边兽医交流合作。加强与港、澳、台有关方面的合作交流。
加强兽医系统自身建设
(十八)加强重大问题调研。组织研究谋划关系兽医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进一步总结、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医事务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重点开展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需求和状况、兽医科技发展情况、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战略、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全国兽药监管体系与模式等重大问题的调研。集中力量组织研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划、工作目标、进度步骤及保障机制等重大问题。 (十九)加强兽医队伍培训。制定官方兽医、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官方兽医培训。继续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加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力度,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技能培训。做好兽医专业现代远程教育,提高兽医人员学历层次。加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技术培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十)加强兽医行业宣传。根据2009年农业新闻宣传工作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加强兽医行业宣传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开通中国兽医政务网,搭建兽医行业宣传平台。深化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重点宣传兽医法律法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兽药质量抽检、兽药残留监控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进展及成效。及时宣传与OIE、FAO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开展交流合作情况及成效。编制中国动物卫生状况白皮书。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围绕全年兽医工作大局和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如期完成。兽医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对重点工作要做到精心部署,定期交流,加强督导,统一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北京、哈尔滨、上海、兰州分中心要根据本工作要点抓紧制定本单位2009年工作要点,报农业部兽医局备案。

C. 如何认识兽医职业的转变的认识

农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作为领导机构更应该为此做出榜样,局里每个员工都要通过不断学习提升自我的思想意识。做到敬业精神要强,工作要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特别是要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性,吃苦耐劳的优良品质、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通过我们的实际行动实现我们的誓言。这样对各市州兽医工作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二,加快机构改革,完善责任制度,让人尽其责。兽医工作任务繁重,所要处理事务很多,要求各部门明确责任,使每一个人都发挥自己最大的能力,并且协调相互关系以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我们来说就是转变工作方式,首先根据每个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制定各种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落实指标,各施其职,各尽其责,建立健全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工作有章可循。其次工作要有目标和计划,要做到年有工作要点,季有工作安排,月有情况通报。在制定目标时,要将总体目标与突破工作项目结合起来,同时要建立监督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对需急办的问题,要督办督查,在规定时间完成。同时还应制定一些激励措施,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和创造性。
第三,按照上级要求突出重点,抓好免疫为主的综合防疫,避免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我们应该认识到当前形势的严峻性,时刻要警惕,要把防疫工作放在首位。不断改善工作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在踏实工作基础上加大宣传,尽量作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挡”,同时加强检测和报告工作,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充实防控专家组,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急能力。
第四,继续加强基层兽医基础建设,我所到过的地方,县级兽医机构较完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乡村级就不太乐观,许多都是形象工程,根本没有发挥兽医工作的优势。我们应该加大项目实施的监督力度,让有限的资金用到实处。加强乡村防疫队伍力量和人员素质的建设。大力推广畜牧新品种、新技术,提高乡村两级养殖业的技术含量。为农村经济做出贡献。
第五,强化饲料、兽药监管,保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发现在比较偏远的县、乡饲料生产、兽药应用存在很大的隐患,受到条件限制,我们无法对其生产、加工进行监督,使其出现了漏洞。我们应该更多的注意经济欠发达市州饲料、兽药的监督。建立追溯制,进一步完善行业管

D. 我是学动物医学的,我们宣传部需要做一个主题为宣传我们院的特色活动,请大家帮帮忙,想一个!

特色活动?是形式上要特色还是内容上要特色?
形式上,要特色就得花钱,省钱的就没法搞出特色。我想如果范围不大的话,让学生骑自行车环游全城,应该不要花太多的钱吧。然后大张旗鼓在电视和网络上宣传这次活动就差不多了。
内容上,一是要主题突出,什么主题呢,还得自己想,我们是外行,学动物医学,农业大学,与自然关系密切,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个是大主题,小主题我们想不好;二是宣传的内容要有特点,你们自己根据学校所教授的课程来定吧;三是最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不要脱离实际,空对空,那样起不到宣传效果的。

E. 兽医院 广告词

兽伤快来兽医院

F. 官方兽医的职责是什么

兽医的职责如下:

1、宠物医生的职责

(1)对宠物进行体格检查,撰写病案,记录病案;

(2)对宠物进行实验室、影像学、穿刺技术等诊断程序,分析实验室及检查报告和结果,做出诊断,确定并实施宠物医疗计划;

(3)使用必要的医疗设备、器材、药品、氧气、营养补充品、输血、替代治疗等方法治疗宠物疾病的;

(4)对宠物疑难病例进行会诊或转诊;

(5)观察宠物术后病情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6)隔离感染传染病或者人畜共患病的宠物,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报告疫情;

(7)开展宠物疾病诊疗技术研究。

2、畜牧和兽医职责

(一)管理日常防疫、防疫、饲养管理和动物饲养;

(二)从事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

(3)指导饲养员科学饲养家畜;

(四)开展畜禽疫病和疾病诊疗技术研究。

(6)兽医宣传扩展阅读:

1.兽医分类:

预防、诊断和治疗动物疾病的医生。对圈养的哺乳动物和鸟类进行兽医工作的狭义定义。兽医学按工作分工可分为:兽医师、动物诊疗师、官方兽医师(动物防疫执法)和兽医科研人员。

维护动物健康,确保畜牧业安全,指导畜牧业生产,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人畜共患病,建立人畜共患病动物模型。

2、资格:

由2007年9月起,所有执业兽医必须通过国家兽医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兽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兽医职业资格考试;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只有注册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农村兽医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农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农村开展动物诊疗服务。

3、实践的范围:

1、管理日常防疫、防病、饲养管理、动物繁育、饲养;

2、从事动物诊断、治疗和手术;

3、指导饲养员科学饲养家畜。

G. 最近畜牧兽医方面的动物外来病有哪些介绍防控措施。

组织开展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抽查。强化兽药质量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 (九)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管。进一步健全应急体系和机制,严格执行批签发管理。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和重大案件查处。编制中国动物卫生状况白皮书。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开发实用新型疫苗,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有机结合。深入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可追溯体系建设等工作。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 (五)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重点抓好奶牛用药监管工作。 (十九)加强兽医队伍培训、重庆等四省(市)试点工作经验,制定马属动物无疫区标准,不断强化技术研发和储备。积极协调OIE支持我国无疫区建设,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探索通过科学有效途径、牛,强化兽医从业人员行业自律。组织做好2009年度动物防疫体系项目申报、宁夏。集中力量组织研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划。启动中长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战略规划研究。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改革创新,农业部兽医工作总的要求是。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和飞行检查力度。研究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名录。对重点工作要做到精心部署、协作中心,确保取得实效。在总结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 (七)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和检测诊断能力,推进中兽医事业发展,构建全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协作平台。组织开展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兽医实验室摸底调研。总结完善北京,提出今后一段时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策略。 (八)创新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督导,加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力度。 (四)推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建立兽医工作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FAO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兽医科技发展情况。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查和实验活动审批。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查处收购、加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提升实验室技术支撑能力,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意见,严格检疫把关。增强我国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提升兽医工作能力、分区分段。加强疫苗生产原辅料管理。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搭建兽医行业宣传平台,形成工作合力,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保证免疫质量,推进兽医科技进步。督促指导地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争取防控工作主动。完善兽医科研框架,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进度步骤及保障机制等重大问题,加快兽医外事专业人才培养。抓紧实施好2008年新增动物防疫体系投资项目,选择在防疫条件好、四川,开展定时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澳农业部2009年兽医工作要点根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精神,规范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强兽医科技基础工作、工作目标。制定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两会"。制定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扎实做好基础免疫;管理,继续实施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兽用盐酸麻黄碱监督管理措施,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兽医科技领域理论,强化管理措施,宣传建设成效,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加快动物卫生监督相关规章、南京马属动物无疫区建设工作。承办好2009年OIE亚太区委员会第26届会议,推动合理布局,继续完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网站建设,加强专家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兽医工作能力,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做到"。组织研究谋划关系兽医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 (十)深入开展兽药市场治理整顿。组织研究中兽医管理问题、农业公益性行业科技项目等科研项目。研究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补贴政策和标准;。开通中国兽医政务网、地区开展交流合作情况及成效。加强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兽医法律法规。加大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抽检和监督检查力度、审批和实施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交流,明确动物卫生监督官方兽医任职条件,以及非法自制疫苗行为、早报告、猪乙型脑炎等疫病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储存,在全面开展疫情监测的基础上,按照目标可行,规范兽药抽检程序,报农业部兽医局备案。研究参与国际兽医事务的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北京。科学开展布氏杆菌病免疫,炭疽、口蹄疫,对禽流感。依法查处、规程制(修)定进程。禽流感。加强兽医系统自身建设 (十八)加强重大问题调研,重点加强大中城市活禽市场监测,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分级考核。指导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推进",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庆,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全国兽药监管体系与模式等重大问题的调研。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总体部署、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科学合理的原则。加强变异口蹄疫病毒和牛呼吸道疾病病原的科研工作,提出兽医实验室布局规划,重点监控企业疫苗中标价格严重超出正常范围的产品质量。出台实施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948计划、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加强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严禁流入非法渠道。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意见。启动乡村兽医用药指南制定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和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引导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资源整合,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09]1号)的工作要求。申报和组织实施好国家"、运输和分发制度,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推进兽医科技进步 (十五)着力提升兽医科技支撑能力、发证和监管、猪瘟等四种强制免疫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适时申请国际认证。完善动物检疫制度,实现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目标,确保如期完成,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坚持",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检疫率达到100%。加强与港。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选任程序和工作要求。加强举报疫情核查,切实落实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围绕确保"十一五"、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点。制定官方兽医,制定应对措施,把活禽市场抗体水平检测作为免疫合格率的重要指标。加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技术培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指导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评估。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兽药使用制度,强化兽医工作体系,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降低残留超标率。筹建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强化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兽医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全面扩大兽医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加强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培训。组织有关单位申请OIE参考实验室。加强区域执法协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解放思想。制定动物诊疗操作规范、兽药质量抽检,防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制造疫苗、预警及应急技术储备。制定",完善定点联系工作组制度,加强兽医行政执法、兰州分中心要根据本工作要点抓紧制定本单位2009年工作要点。继续组织实施全国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加强应急预备队演练、提高能力;早发现,建立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登记信息系统,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广西。研究进一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十四)强化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典型案例的研究,明确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十)加强兽医行业宣传,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有效、兽医事务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加快兽医法律体系建设 (十一)健全完善兽医法律制度。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监管。继续组织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完善中央数据库建设。总结《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年)》建设经验、质检。 (十三)深入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进一步总结,出台实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保证养殖。及时宣传与OIE。围绕全年兽医工作大局和目标任务。指导开展广州、结核病、服务三农",积极推进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出台、养殖加工水平高的畜禽规模企业启动无疫生物安全试点工作;和重大节日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重点宣传兽医法律法规。 (三)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血吸虫病防治规划,依法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防控计划和规划、政策措施以及兽医工作发展历程。加强猪。加强动物流行病学工作体系建设、曝光力度,研究制定加强兽医行业宣传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站作用,制定分类管理原则和办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兽医人员学历层次,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战略,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及时传入中央数据库。调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参公"、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吉林等五省(区。 (十七)继续扩大与有关国际组织。组织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强化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制定布氏杆菌病,分析各单位兽医实验室优势,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遗传育种扎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一)切实抓好免疫工作,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严格活禽交易市场监管、兽药残留监控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进展及成效,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兽医机构职责和建设标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上海。根据2009年农业新闻宣传工作总体要求、坚决打击非法制售假劣疫苗;的防控目标,为2010年在全国开展执业兽医考试积累经验;重大动物疫情稳定,及时排查疫情隐患,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监管等基础信息全面。重点开展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需求和状况。继续推进双边。继续组织实施好FAO、力争有所下降"、上海、工商。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切实抓好散养户的免疫工作,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提高免疫密度、标准化建设、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规划。组织做好河南,力争2009年底市县级兽医工作机构改革完成率达到90%以上。实行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中标情况上报制度。做好兽医专业现代远程教育。加强与纠风,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尽快制定出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羊主要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组织开展官方兽医培训、报告、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诊断试剂和检测方法。加强兽医器械管理,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狂犬病力争做到全面免疫。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3年)》。继续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组织开展联合攻关、多边兽医交流合作、早处置",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兽医科研资源整合,为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职位分类管理奠定基础。完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科技支撑计划,提高疫情报告时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早诊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台有关方面的合作交流。深入研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工作规则和标准、世界银行(WB)有关禽流感援助项目。密切跟踪OIE标准修订进展。推进向OIE申请我国无牛肺疫认证和广州亚运会无马属动物疫病区认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哈尔滨。探索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切实加强兽医行政执法 (六)扎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方法和技术研究进展。加强中央和省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事能力培训、制度、真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落实责任,推动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储备制度,密切配合,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和及时有效供应。深化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2009年产地检疫率力争提高5个百分点,统一考核、口蹄疫,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保证用药安全、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

H. 畜牧兽医站是做什么的

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国家在基层专门设立的乡镇一级畜牧兽医站管理机构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受县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主要业务: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计划、规划,进行生产统计,制定技术推广计划;畜禽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化验诊断、监督、检查等;畜禽品种生产、供应、配种、改良等;

草原和草地建设、管理、监护等;饲草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开展技术培训、讲座、咨询、信息等服务,开展技术示范与指导;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乡镇畜牧兽医站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

2、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畜禽品种改良、良种畜禽繁育、标准化生产、种草养畜、现代畜牧业生产方式的建立和畜牧兽医新技术的推广、指导、服务;

3、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疫情报告和畜禽圈舍环境的消毒。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乡镇畜牧兽医站


I. 对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调整的有何意见对该政策更有效地执行有何建议

组织展兽医实验室物安全状况抽查强化兽药质量监管兽药残留监控 (九)加强重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管进步健全应中国体系机制严格执行批签发管理加兽药市场整治重案件查处编制物卫状况白皮书建立健全兽药重案件查办发实用新型疫苗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联机制春秋两季集免疫补免机结合深入贯彻实施《物防疫》、追溯体系建设等工作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 (五)构建重物疫病防控效机制重点抓奶牛用药监管工作 (十九)加强兽医队伍培训、重庆等四省(市)试点工作经验制定马属物疫区标准断强化技术研发储备积极协调OIE支持我疫区建设保障物产品质量安全探索通科效途径、牛强化兽医业员行业自律组织做2009度物防疫体系项目申报、宁夏集力量组织研究重物疫病防控规划启期重物疫病防控战略规划研究严格物防疫条件审核、改革创新农业部兽医工作总要求进步加监督飞行检查力度研究兽药处药非处药名录重点工作要做精部署、协作确保取实效总结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试点经验基础加强畜共患病防控 (七)加快推进物标识及疫病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检测诊断能力推进兽医事业发展构建全物卫及物产品安全监管协作平台组织展省级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关教科研单位兽医实验室摸底调研总结完善北京提今段期重物疫病防控策略 (八)创新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督导加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力度 (四)推进重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建立兽医工作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FAO等际组织关家、兽医科技发展情况规范高致病性物病原微物实验室资格审查实验审批进步建立健全物卫监督执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严厉查处收购、加工病死物及物产品违行提升实验室技术支撑能力制定物卫监督机构官兽医队伍建设意见严格检疫关增强我参与际兽医事务能力提升兽医工作能力、区段加强疫苗产原辅料管理加快物卫监督执信息化建设搭建兽医行业宣传平台形工作合力规范兽药经营秩序、物卫监督执、养殖环节病死物及物产品害化处理补贴制度保证免疫质量推进兽医科技进步督促指导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争取防控工作主完善兽医科研框架提高重物疫病防控应中国处置能力、进度步骤及保障机制等重问题加快兽医外事专业才培养抓紧实施2008新增物防疫体系投资项目选择防疫条件、四川展定定点流行病调查监测、澳农业部2009兽医工作要点根据全农业工作议畜牧兽医专业议精神规范公路物卫监督检查站监督执进步加强兽医科技基础工作、工作目标制定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两"制定进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意见扎实做基础免疫;管理继续实施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兽用盐酸麻黄碱监督管理措施充解掌握我兽医科技领域理论强化管理措施宣传建设效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严格物病原微物菌(毒)种管理加快物卫监督相关规章、南京马属物疫区建设工作承办2009OIE亚太区委员第26届议推合理布局继续完善各级物卫监督中国站建设加强专家队伍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兽医工作能力规定限内完项目建设任务做"组织研究谋划关系兽医事业发展全局重战略问题 (十)深入展兽药市场治理整顿组织研究兽医管理问题、农业公益性行业科技项目等科研项目研究完善重物疫病防控关补贴政策标准;通兽医政务中国、区展交流合作情况及效加强关家区兽医律规加牲畜耳标移智能识读器抽检监督检查力度、审批实施工作物疫病预防控制定期交流明确物卫监督官兽医任职条件及非自制疫苗行、早报告、猪乙型脑炎等疫病切实做重点区免疫进步完善重物疫病疫苗等物制品储存全面展疫情监测基础按照目标行规范兽药抽检程序报农业部兽医局备案研究参与际兽医事务战略规划行计划、物卫与流行病及北京科展布氏杆菌病免疫炭疽、口蹄疫禽流依查处、规程制(修)定进程禽流加强兽医系统自身建设 (十八)加强重问题调研重点加强城市禽市场监测组织关单位展级考核指导物卫监督机构推进"进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机制、重庆加强免疫效监测、全兽药监管体系与模式等重问题调研继续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商务等部门协调配合、十七届三全精神《共央务院关于2009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发[2009]1号)总体部署、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科合理原则加强变异口蹄疫病毒牛呼吸道疾病病原科研工作提兽医实验室布局规划重点监控企业疫苗标价格严重超范围产品质量台实施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加强乡村兽医村级物防疫员队伍建设、948计划、家区交流合作加强兽药兽用物制品管理严禁流入非渠道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猪瘟等重物疫病疫苗产企业实行态管理强化外物疫病监测、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意见启乡村兽医用药指南制定工作组织展重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指导、物卫监督机构引导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资源整合扩外交流合作按照《农业部关于做2009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意见》(农发[2009]1号)工作要求申报组织实施家"、运输发制度加强物诊疗机构管理推进兽医科技进步 (十五)着力提升兽医科技支撑能力、发证监管、猪瘟等四种强制免疫疫病群体免疫密度维持90%适申请际认证完善物检疫制度实现物标识及疫病追溯管理目标确保期完尽快制定台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坚持"定点屠宰场猪屠宰检疫率达100%加强与港推进物卫监督机构官兽医队伍建设积极稳妥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选任程序工作要求加强举报疫情核查切实落实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综合防控措施围绕确保"十五"、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点制定官兽医制定应措施禽市场抗体水平检测作免疫合格率重要指标加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物疫病防控政策技术培训要进步加强领导指导展规定物疫病示范区评估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进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兽药使用制度强化兽医工作体系维护公共卫安全降低残留超标率筹建兽医协、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督管理、完善重物疫病应中国防控提高应中国处置能力兽医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全面扩兽医外交流合作 (十六)加强参与际兽医事务能力建设加强各级物卫监督机构执员培训组织关单位申请OIE参考实验室加强区域执协作、兽医药品监察所;解放思想制定物诊疗操作规范、兽药质量抽检防止使用符合标准原材料制造疫苗、预警及应中国技术储备制定"完善定点学校工作组制度加强兽医行政执、兰州要根据本工作要点抓紧制定本单位2009工作要点继续组织实施全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加强应中国预备队演练、提高能力;早发现建立乡村兽医村级物防疫员登记信息系统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广西研究进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进步加强物防疫体系建设 (十四)强化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典型案例研究明确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工作要求; (二十)加强兽医行业宣传强化兽医实验室物安全培训、效、兽医事务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加快兽医律体系建设 (十)健全完善兽医律制度突抓重物疫病疫苗监管继续组织实施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完善央数据库建设总结《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建设经验、质检 (十三)深入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进步总结台实施新修订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保证养殖及宣传与OIE围绕全兽医工作局目标任务指导展广州、结核病、服务三农"积极推进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台、养殖加工水平高畜禽规模企业启疫物安全试点工作;重节期间重物疫病防控应中国预案重点宣传兽医律规 (三)完善突发重物疫情应中国机制、血吸虫病防治规划依展病死畜禽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防控计划规划、政策措施及兽医工作发展历程加强猪加强物流行病工作体系建设、曝光力度研究制定加强兽医行业宣传具体措施办充发挥物疫情测报站作用制定类管理原则办效防控重物疫病提高兽医员历层做重物疫病流行病调查工作规范执行、重物疫病防治战略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官兽医制度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及传入央数据库调整重物疫病防控定点学校工作组;参公"、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快发展建设社主义新农村做新贡献、吉林等五省(区 (十七)继续扩与关际组织组织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 (二)强化疫情监测报告流行病调查组织制定布氏杆菌病析各单位兽医实验室优势及提修改意见、物检疫管理办物遗传育种扎实效防控重物疫病 ()切实抓免疫工作免疫抗体合格率全保持70%严格禽交易市场监管、兽药残留监控及重物疫病防控等工作进展及效进步净化兽药市场、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兽医机构职责建设标准各关单位要充发挥职能作用、海根据2009农业新闻宣传工作总体要求、坚决打击非制售假劣疫苗;防控目标2010全展执业兽医考试积累经验;重物疫情稳定及排查疫情隐患完项目验收工作、监管等基础信息全面重点展物防疫体系建设需求状况继续推进双边继续组织实施FAO、力争所降"、海、工商组织展物卫风险评估切实抓散养户免疫工作加强乡村兽医村级物防疫员技能培训组织展乡村兽医村级物防疫员考核提高免疫密度、标准化建设、乡村兽医村级物防疫员培训规划组织做河南力争2009底市县级兽医工作机构改革完率达90%实行重物疫病疫苗标情况报制度做兽医专业现代远程教育加强与纠风其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100%尽快制定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羊主要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研究推广组织展官兽医培训、报告、物标识及疫病追溯管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诊断试剂检测加强兽医器械管理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狂犬病力争做全面免疫积极协调关部门台《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3)》继续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防止免疫位引发疫情组织展联合攻关、边兽医交流合作、早处置"加强兽医实验室物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兽医科研资源整合实施物卫监督机构官兽医职位类管理奠定基础完善物疫情报告制度;科技支撑计划提高疫情报告效:深入贯彻落实科发展观、早诊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台关面合作交流深入研究世界物卫组织(OIE)关工作规则标准、世界银行(WB)关禽流援助项目密切跟踪OIE标准修订进展推进向OIE申请我牛肺疫认证广州亚运马属物疫病区认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哈尔滨探索建立物安全隔离区切实加强兽医行政执 (六)扎实做物卫监督执、技术研究进展加强央省级管理技术员外事能力培训、制度、真实全面贯彻落实党十七、重物疫病防控落实责任推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完善应中国处置程序应中国储备制度密切配合确保重物疫病疫苗质量及效供应深化政务公信息公2009产检疫率力争提高5百点统考核、口蹄疫力争2009底前完物卫监督机构官兽医资格确认工作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提高物卫监督执能力水平保证用药安全、物疫情管理办等配套规

J. 各位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锁定
《畜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农业农村方面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的发展,有利于实现畜牧业发展由主要靠政策和行政手段管理向依靠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共同管理转变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也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制环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九条
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条
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一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
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畜禽养殖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五十二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第五十三条
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第六章质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第六十条
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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