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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宣传违规

发布时间:2022-08-17 00:21:57

1. 如何做实党纪党规教育和警示教育

加强对党纪党规党法的学习,是推进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的持续转变和增强培育党员干部清正廉洁价值理念的一大决策和举措。如果确保学习不偏不颇不走过场。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党纪党规党法的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从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宣传党纪党规党法,大力营造浓郁的学习氛围。同时,要将学习遵守党纪党规党法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的重要学习内容,增强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垂范意识,切实让党员干部及时了解党纪党规党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深刻认识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党法是每一名党员应尽的义务,自觉养成依纪依规依法办事、用权和施政的习惯。
二是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将党纪党规党法的学习纳入党员干部教育规划,统筹抓好党纪党规党法的学习教育培训,要创造条件让党员干部认认真真学、原原本本学、深入系统学、结合实际学,真正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是要加强制度建设。按照《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的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交推进党的建设,提高执政能力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加强对执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等各方面党纪党规党法制度体系建设。
四是要加大对学习和遵守党纪党规党法的督促检查。加大督查,切实把党员干部掌握、熟悉、遵守、运用党纪党规党法的情况,作为综合目标管理、党员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评价依据同,对执行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形成提升执行效果的倒逼机制。对党纪党规党法意识不强、不按党纪党规党法办事的要及时提醒,对严重违反党纪党规党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真正做到有纪有规有法必依、执纪执规执法必严、违纪违规违法必究。
五是加大对违反党纪党规党法的惩处追责。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推进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利用勤奋创业、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先进典型开展示范教育,表彰激励勤廉兼优的先进榜样。通过开展廉政书画展、谈话提醒、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观看警示教育片、廉政公益戏、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剖析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岗位廉政教育,提高公职人员廉政风险防范意识。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开展教育活动,提升教育效果。加大对村级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力度,村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党法,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对于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在执行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走形式、搞变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给予严厉惩戒,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职位高低,只要触犯了党纪党规党法,都要严惩不贷。
通过狠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党法工作,促进各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纪党规党法意识,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全力营造不愿、不能、不敢违纪违规违法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不断推进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推动同步小康创建和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2. 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有哪些

  1. 山头主义。“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

  2. 两面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3. 干扰巡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4. 拉票贿选。“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5. 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条例》第九十四条提到: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 违规揽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

  7.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在扶贫领域有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8. 保护伞。“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9.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10. 家风。“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2)党宣传违规扩展阅读: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3. 十严禁几个一律

法律分析:十个一律,

中央“十个严禁、十个一律”换届纪律要求。

严禁结党营私,对拉帮结派、上下勾联、搞团团伙伙和小圈子的,以人划线、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的,一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严禁拉票贿选,对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快递邮寄、电子红包、网上转账等方式赠送礼品礼金,以及打电话、发信息、当面拜访、委托他人出面等形式,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串联、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3.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的,通过帮助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索取、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4.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5.严禁个人说了算,对以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授意、暗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一律取消相关任用决定,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6.严禁说情打招呼,对为他人推荐提名、提拔调整疏通关系的,违规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作为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形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7.严禁违规用人,对借换届之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对相关人员依规依纪进行处理。8.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信息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9.严禁弄虚作假,对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在换届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一律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新闻宣传工作的统一管理,使民政新闻宣传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民政新闻宣传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讲政治的原则。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紧密围绕民政中心工作,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宣传民政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为促进民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正确导向、弘扬正气的原则。努力宣传民政系统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大力弘扬为党分忧、为民解愁、甘于奉献、勇于开拓、清正廉洁、扎实工作的“孺子牛”精神。
(四)严守新闻纪律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的规定和纪律,自觉遵守国家和民政部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新闻宣传不违规违纪,不泄露秘密。第三条 民政新闻宣传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民政部新闻办公室是民政部负责新闻宣传的职能部门,在办公厅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部的新闻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二)组织筹办新闻发布会;
(三)组织、协调、督查各业务司(局)和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的新闻宣传工作;
(四)组织民政系统重大典型的宣传活动;
(五)加强与各地民政部门的联系,逐步建立全国民政宣传网络;
(六)总结民政宣传经验,承办民政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事宜,评选反映民政工作的好新闻;
(七)加强与中央宣传部门、国务院新闻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和各新闻单位的联系,为民政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宣传环境。第四条 各司(局)和部直属事业单位要由1名领导主管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并指定1名处级干部为新闻联系人,其职责是:
(一)拟定本单位年度和季度新闻宣传计划;
(二)执行部新闻宣传计划;
(三)为部新闻宣传提供文字材料和声像材料;
(四)协助组织接待记者采访。第五条 民政部设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厅主任担任。新闻发布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由部新闻办公室负责。第六条 各司(局)需以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应先向办公厅提出申请,由办公厅或办公厅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举行。第七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除需报部批准外,还需持部有关批件,到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举行。第八条 以部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有关的新闻材料和背景材料,并提前3天送至部新闻办公室。第九条 以部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部新闻发言人主持,由新闻发言人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发布新闻。发布重要新闻,可请部领导出席、讲话或由部领导发布新闻。第十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国务院和民政部作出的有关民政工作的重大决定;
(二)民政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和实施;
(三)民政部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
(四)严重的自然灾害和大规模的救灾救济工作;
(五)民政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
(六)国内外及港、澳、台关注的民政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其他有必要发布的新闻。第十一条 需以国务院新闻部门名义举行中外记者新闻发布会,由部新闻办公室按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以部名义召开的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由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议的新闻稿和有关材料,由有关业务司(局)提供。召开会议应提前10天向部新闻办公室通报。
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由部新闻办公室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制定宣传计划,并配合实施。第十三条 各新闻单位记者来部采访,应向部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要采访的单位、人员和要采访的问题。部新闻办公室与有关方面协商同意后,予以安排。第十四条 各司(局)接待新闻记者采访,要进行认真充分的准备。为记者提供的材料,要经过业务司(局)领导审查同意,重要的,要经过部领导批准。记者采写的新闻稿件,经被采访人员审阅同意后方能发表。第十五条 各新闻单位采访部领导,要提前7天向部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采访提纲。部新闻办公室请示厅、部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第十六条 部领导接受记者采访的参考材料,由相关业务司(局)准备,并于部领导接受采访前至少提前3天将材料分送部领导和部新闻办公室。

5. 违反意识形态的十类情形

主要包括: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校长、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各单位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党宣传违规扩展阅读

意识形态领域重要性:

最高检下发《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中指出意识形态领域是政治安全的前沿阵地,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是没有硝烟的暗战。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捍卫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力量,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中肩负重要使命。

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巩固和强化检察人员政治意识、政治观念、政治立场、政治纪律,铸牢精神支柱,夯实思想根基,保证全体检察人员政治可信可靠、对党忠心忠诚,保证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充分履行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中肩负的重要使命。

参考料:最高检下发《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检察日报关于印发《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安大学

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了哪些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6种纪律列出负面清单:

1、违反政治纪律:

①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③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④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⑤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⑥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⑦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组织纪律:

①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②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③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④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⑤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⑥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3、违反廉洁纪律:

①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牟取私利的

③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的

④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补贴等额外利益的

⑤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营利活动的

⑥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

⑦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

4违反群众纪律:

①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良影响的。

②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③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⑤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⑥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5违反工作纪律:

①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6、违反生活纪律:

①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③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⑤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6)党宣传违规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历程:

1997年2月,第一部《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共13章172条,这是当时把党的纪律规定得最为具体、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党内规章制度。这部条例主要解决了量纪标准问题,标志着党的纪律建设进入规范化和科学化阶段。

2003年12月31日,在“试行”的基础上,中央颁布了新的《条例》。这是第一次修订,修订后共15章178条。它科学总结了党长期以来尤其是试行条例实施近7年的经验,顺应了国企改革大背景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贯彻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治党理念,体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

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这是第二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33条,把党章对纪律的相关要求具体化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这次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突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反映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2018年8月,中央颁布了最新修订的《条例》。这是第三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42条,在体例布局上依然保持6类纪律处分。充分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把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

7. 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党员干部什么意识

加强对党纪党规党法的学习,是推进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的持续转变和增强培育党员干部清正廉洁价值理念的一大决策和举措。如果确保学习不偏不颇不走过场。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党纪党规党法的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从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宣传党纪党规党法,大力营造浓郁的学习氛围。同时,要将学习遵守党纪党规党法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的重要学习内容,增强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垂范意识,切实让党员干部及时了解党纪党规党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深刻认识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党法是每一名党员应尽的义务,自觉养成依纪依规依法事、用权和施政的习惯。二是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将党纪党规党法的学习纳入党员干部教育规划,统筹抓好党纪党规党法的学习教育培训,要创造条件让党员干部认认真真学、原原本本学、深入系统学、结合实际学,真正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三是要加强制度建设。按照《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的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交推进党的建设,提高执政能力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加强对执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等各方面党纪党规党法制度体系建设。四是要加大对学习和遵守党纪党规党法的督促检查。加大督查,切实把党员干部掌握、熟悉、遵守、运用党纪党规党法的情况,作为综合目标管理、党员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评价依据同,对执行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形成提升执行效果的倒逼机制。对党纪党规党法意识不强、不按党纪党规党法事的要及时提醒,对严重违反党纪党规党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真正做到有纪有规有法必依、执纪执规执法必严、违纪违规违法必究。五是加大对违反党纪党规党法的惩处追责。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推进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利用勤奋创业、清正廉洁的领导干部先进典型开展示范教育,表彰激励勤廉兼优的先进榜样。通过开展廉政书画展、谈话提醒、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观看警示教育片、廉政公益戏、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剖析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岗位廉政教育,提高公职人员廉政风险防范意识。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开展教育活动,提升教育效果。加大对村级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力度,村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党法,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依法事的自觉性。对于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在执行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走形式、搞变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给予严厉惩戒,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职位高低,只要触犯了党纪党规党法,都要严惩不贷。通过狠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党法工作,促进各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纪党规党法意识,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全力营造不愿、不能、不敢违纪违规违法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不断推进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推动同步小康创建和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

很多条款里面都有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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