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干部入户走访宣传
法律分析:社区干部与工作队员结合每户实际情况,到联系户家中,了解掌握联系户家庭生产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深入群众。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⑵ 福建泉州推行落户新政,具体该如何申请办理
在新的一年里,泉州市公安局发布了重磅公告,决定通过进一步简化户籍迁移手续,加大落户政策宣传力度,开通网上申请审核系统等措施,大大提高落户便利化程度。由几年前实行落户零门槛,到本次实行落户便利化。
泉州市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坚决打破阻碍各类人才、人才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政策障碍,努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海丝名城、制造业强市,加快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泉州公安机关整合历年有关落户的法规政策,在《泉州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落户便利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进一步梳理和放宽了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创业就业人员、在泉工作和生活的人员以及有意来泉工作的人员的零门槛落户规定,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落户需求。
市中心城区以外同一县(市、区)已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如果其配偶名下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公房管理部门申请落户。可以让新入户者根据所提供的材料类型选择入户地址,有多个入户地址的,可以自由选择入户地址。
泉州公安机关将在今年继续大力推广“指尖服务”。通过“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或“闽政通” APP,泉州市民就可以实现40项户籍服务事项“掌上办理”,让资料在线传递、内部流转审核,真正做到“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
⑶ 入户走访主要宣传内容是什么
有以下内容:
1、普遍入,全面走。按照“访惠聚”工作要求,根据工作队实际,制定明确走访计划,逐户走访登记,及时完善更新工作台账,确保走访“全覆盖”。
2、重点入,反复走。按照放心户、一般关注户、日常管理户、重点管控户进行分类,建立重点人员和特殊群体入户工作台账,采取错时走访等形式紧盯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强化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和特殊群体的“重点入,反复走”。
3、联合入,共同走。按照“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工作队队长兼“第一书记”的作用,组织工作队队员、村干部、村警、寺管会成员进行联合入户走访,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人员加大共同走访力度。
4、集中入,突击走。采取各部门联动、力量整合等措施,联合开展集中大清查工作。清查摸排流动人口、重点管控要素,坚持清查与宣教并举,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5、真情入,实意走。入户走访中,工作队按照“八必讲”的内容积极宣传党的政策,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八必问”的要求全面了解群众生活中的困难和亟需解决的问题,获得村民的信任和支持,为下一步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⑷ 入户走访记录内容有哪些
入户走访记录内容有:主要写走访人员的具体住址,联系方式,家中情况,几口人,都在哪工作,重点谈话内容,心理咨询,家中困难。
入户走访记录双方谈论话题,一是通报工作,宣传政策内容,一个是询问有何要求与建议等。走访对象签字,联系电话,然后根据走访日志中的内容进行归纳继而采取相应措施。
走访的意义:
一、深入群众,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走访不仅仅是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也是让广大基层干部真正了解群众的需求,而不是闭门造车,在屋里了解民情,以自己的认知去体会群众的需求。
二、通过走访,了解问题,发现问题,才能在下一阶段的脱贫工作中做出针对性调整。针对问题,解决群众问题,才能真正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通过基层广大干部的走访反馈的问题,上级部门才能做出更有利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
⑸ 2010年人口普查 入户的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6号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第十六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
第十七条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第十八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第三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本行政区域主要人口普查数据,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第三十三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交通极为不便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的时间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⑹ 如何推进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工作
泗洪县临淮镇二河村委会主任庞春如农村有线电视,是一项民生工程,是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广大农民群众来讲,有线电视“进村入户”不仅可以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政策和方针,学习各类科学文化知识,观看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节目,而且可以通过观看农业频道了解到更多的实用信息和农业科技知识。但从泗洪的具体情况来看,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民收入水平相对较低、非法安装大“锅盖”、基层组织重视程度不够等因素,制约和影响了我县农村有线电视的发展。我认为要做好这项工作,应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有线电视政策宣传力度
要加强农村有线电视入户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和入户走访宣传,提高农民对有线电视的认识,增强有线电视对农民的吸引力,让农民知晓国家有关政策,争取他们主动支持、参与该工作,并自觉抵制大“锅盖”,向群众说清楚擅自安装大“锅盖”是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
二、组织工商等部门进行拉网式排查
由工商部门牵头,广电文化、公安等部门配合,对各非法销售点进行重点打击,查堵源头,并对我县所有用户进行摸底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制定计划,排出时间表,突出重点,对城区住宅小区及各乡镇非法安装的大“锅盖”进行拉网式拆除收缴。加大对大“锅盖”取缔力度,让大“锅盖”在农村没有市场。
三、调整有线电视相关资费
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有线电视的相关收费标准,以大多数农民家庭能够承受为宜;对低保户、残疾人、孤寡老人等特殊人群,安装有线电视时要按国家相关政策予以优待。
四、增加专门的农村生活频道,加大有线电视的吸引力
要针对农村具体实际以及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文化欣赏习惯,着力增加农村专题节目容量,建立专门的农村生活频道,让农民群众收看到更多的农业科技信息和生活常识,进一步加大有线电视的吸引力和亲和力。
五、强化基层组织职责
要强化基层组织职责,将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基层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纳入对其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并作为考核各级干部实绩的重要指标;对以各种形式资助、补贴农户安装有线电视的村集体组织、单位或个人,要予以大力宣传、表彰鼓励。对那些设置障碍、阻挠施工、无理取闹和破坏光缆的不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六、做好网络和服务,打好服务牌
开拓农村有线电视市场,如何做好网络和服务质量至关重要。绝大多数农村远离城市,网络的质量往往不能像城市那样得到有效保证;维护人员偏少,员工素质偏低,服务水平低下,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农村有线电视市场的拓展。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投资,组织人力,从优化网络入手,通过热心,优质的服务,为农村用户提供便利,打造有线电视诚信品牌,以此赢得市场,赢得广大农村用户的青睬和忠诚。
⑺ 入户释法宣讲内容
法律分析:工作队与法院干部、村“两委”混合编组,进行全覆盖普法乡村宣传。他们奔走在田间地头、忙碌在乡间小径、穿梭在庭院炕头,唠家常、话农活、谈心事,倾听村民心声、摸清百姓家底、感知群众冷暖,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结对认亲工作。深入排查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问题,详尽听取、收集农牧民群众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和村级管理的意见建议。用通俗的语言、鲜活的事例,“包谷馕式”的语言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宗教极端思想的危害,讲法律知识,讲党的惠民政策,引导广大群众饮水思源,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⑻ 江苏睢宁县防疫人员入户消杀被指过于粗暴,当地相关部门对此作何回应
最近,一段江苏徐州睢宁县疫防人员入户口消杀的短视频引起网民重视,网民怀疑疫防人员将住户生活物品随便处理,消杀全过程被指过度粗鲁。
有群众怀疑:双氧水又叫过氧化氢,是一种不稳定的氧化剂,除开可以用来消毒,还能漂白剂衣服。假如冲着衣服裤子或非常容易退色的物件喷,会导致衣服褪色而毁坏衣服。也有,通过一番药品喷撒,家里的家具、家用电器、木地板、书本、电子琴、鞋、品牌包、小玩具、工艺品等都基本上遍体鳞伤。还有朋友怀疑,入户口消杀牵涉到合法财产的维护情况。由于阳性患者都是在隔离中,消杀人员并没有其房屋的门锁,只有强行入室。
⑼ 入户走访政策宣讲内容
法律分析:入户走访中,工作队按照“八必讲”的内容积极宣传党的政策,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八必问”的要求全面了解群众生活中的困难和亟需解决的问题,获得村民的信任和支持,为下一步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律依据:新疆昌吉州“访惠聚”办公室《昌吉州“访惠聚”驻村工作队入户走访做群众工作规范》
统一携带“一本一书两册”。入户走访时,工作队员要统一携带民情活页本、政策法规口袋书以及“访惠聚”住村工作队职责明白册、惠民住村明白册。民情活页本做到村情、户情一次性登记清楚,每次走访记录一次、群众签字确认一次。
做到“八必问”“八必讲”。访民情深入细致,做到问清家庭情况、问清思想状况、问清困难诉求、问清邻里情况、问清重要问题和安全隐患、问清对村级管理和发展稳定的意见建议、问清对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的反映、问清对住村工作队的希望等;讲党的恩情、讲富民惠民政策、讲稳定形势、讲社会发展变化、讲民族团结、讲宗教事务、讲法律知识、讲村级事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