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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日检察机关

发布时间:2022-08-09 02:56:47

⑴ 知识产权日是哪天

世界知识产权日是 4.26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
根据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历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回顾

2001年 今天创造未来
2002年 鼓励创新
2003年 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004年 尊重知识产权 维护市场秩序

基本常识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本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知识产权的三个特点】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

⑵ 今年的4月26日是第几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2022年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4月20日至4月26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由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海关总署、林草局、中国科协等20个单位共同举办,全国同步开展。
今年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
活动启动仪式于4月20日上午10时在网上举办,组委会各成员单位政府网站同步播出。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也就是现今大家经常提到的“IP”,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样定义: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的类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⑶ 知识产权宣传周的基本简介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前身为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由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等九部门联合举办。
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宣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新闻办等24个部门联合举办首届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宣传周期间的各项工作。
宣传周一般始于每年4月20日,于4月26日即世界知识产权日结束,为期一周。 (一)宣传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完善和发展的不平凡历程、成就和经验,着重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制定的推进计划、工作措施、目标任务和取得的显著成效。
(二)宣传党和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着重宣传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突出成果,全面客观发布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树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良好国际形象。
(三)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着重宣传知识产权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把宣传普及提升到传播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理念的知识产权文化层面,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四)宣传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运用知识产权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典型案例,着重宣传知识产权对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作用,挖掘报道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典型。 主题为“文化·战略·发展”
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等24个部门联合举办。 主题为“创造·保护·发展”
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中国科协等25个部门联合举办。 主题为“知识产权助推经济转型”
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即将于4月20日至26日在全国展开。2011年宣传周活动主题是:知识产权助推经济转型。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副主任韩秀成介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宣部等25个部门联合主办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将紧扣“知识产权助推经济转型”主题,着重宣传知识产权对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作用。通过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显著成就、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突出成果及下一步工作重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运用知识产权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典型案例等,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营造良好的“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主题为“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促进社会创新发展”
2012年4月20日上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共中央宣传部等25个部门联合主办的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仪式在北京中国科技馆举行。
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为“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促进社会发展”,田力普说,之所以定这个主题,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越来越重视文化影响,创意设计等软实力竞争,而这正是经济时代的显着特征。“知识产权文化与中国民族与中华民族深邃、悠久并极富凝聚力的传统文化相结合,以利于创新潜力的迸发,不仅非常必要,而且是当务之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发来贺词指出,中国在过去三十年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方面取得了骄人的记录。2011年,中国国内申请的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的数量最多。PCT国际申请在世界上排名第四位,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在世界排名第七位,在其商标注册的后期指定全球第一。在版权领域,版权产业在一些城市的发展水平已超过国内GDP 的10%。 主题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
2013年4月19日上午10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5个部门联合主办的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在人民网正式启动。本届宣传周的主题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围绕这项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宣传周期间组织一系列活动。
4月22日,最高法院在苏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即白皮书) ,公布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并公布2013年开始评选的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 2014年4月21日上午10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等24个部门联合主办的201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在人民网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发表了视频致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高锐发来视频贺词。
申长雨指出,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事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2014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主题确定为 “保护·运用·发展”,并强调,“保护”是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环节,“运用”是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事业的永恒主题。

⑷ 知识产权受侵害有哪些对策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就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民事、行政、刑事并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相对于知识产权的行政和民事保护,刑事保护明显缺乏力度。不可否认,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本文通过对本市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实证调研,归纳了办理此类案件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就如何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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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本市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情况
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本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51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31人,不批准逮捕74人。同期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18件746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348件583人,法院作有罪判决336件554人。〔1〕
根据笔者对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调研,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该院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7件26人,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8件10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7件12人;侵犯商业秘密罪1件3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1人。受理的起诉案件经法院审判均作有罪判决,其中判处5年以下及缓刑的案件为10件13人,判处5年以上及缓刑的案件为1件1人。
据相关统计,1993年6月至2005年6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5件36人,年平均不到2件,但2005年7月至2008年9月,仅发生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就达46件77人,年平均升至15件以上,呈明显上升状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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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分析
就本市目前所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经分析,其具有如下特点:
(一)案件类型较为集中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共涉及7个罪名。但从本市检察机关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受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情况分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占到了绝大多数,其次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涉及的罪名相对比较集中。〔3〕�
在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为主,占案件总数的88%。侵犯的注册商标主要是“中华”、“绿双喜”、“Philips”、“上海大众”、 “Canon”、“hp”等中外驰名商标,涉及商品通常为烟草、灯具、墨盒等生活、办公常用品,但也不乏恒温恒湿试验机、超声波流量计等技术仪器。在这些案件中,由于假冒名牌产品投入成本低、获利巨大,通过假冒驰名商标获取暴利成为此类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涉案主体身份复杂,文化程度相对较高
据本市检察系统的统计数据,涉案主体身份复杂,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1人,领导干部52人,管理人员96人,无业人员323人,其他人员249人。涉案人员中具有中学以上学历的有634人,占到了80%,其中大学及以上学历的有117人。
在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人员中,4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1人为销售经理,1人为采购员,2人为工人,1人为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2人为个体劳动者,6人为农民,4人为无业人员,2人为其他职业。其中,1人为大学本科学历,2人为大专学历,4人为高中学历,9人为初中学历,8人为小学学历。
(三)犯罪趋向组织化、规模化

一是共同犯罪及团伙作案多,内部组织较严密,制假、销售、联络和运送都有明确的分工。这种情况在全市具有普遍性,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2006年1月至2009年4月共受理19名嫌疑人,共同犯罪有17人,占89.4%。
二是此类犯罪趋于组织化、智能化,目前制假售假已不再局限于小作坊方式,而是趋于组织化、智能化,逐步形成了专业化分工及一条龙服务。另外,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一些专业的技术手段,使假冒商品的仿真程度越来越高,让一般消费者难以识别,同时对打击犯罪也带来一定的难度。
(四)打击和查处此类犯罪难度加大
首先,由于制假地和售假地往往分离,制假工厂通常是分布在外地各省市,单查处售假地通常很难查到假货源头,给查处此类犯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只有加大对仓储地的打击力度,通过对假货存储仓库的打击,才能查获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其次,犯罪主体智能化程度比较高,善于利用监管薄弱环节实施犯罪。其中不少案件是利用网络售假以及侵犯网络著作权,网络犯罪的出现也给取证技术和时效提出了更高要求。最后,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做假账或不做账的手段来逃避查处,即使被查获,也会给检察机关查清全部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增加难度。
(五)判处缓刑、轻罪比例较高
在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四年六个月的统计范围内,共有10件14人(其中2件5人改变罪名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其中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缓刑的案件共计10件13人,占93%。可见,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处缓刑、轻罪比例较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案件涉案金额相对不高,其中有些案件是因为难以查清全部违法所得额。其次,社会危害程度相对不大,犯罪分子除销售假冒产品谋取高额利润外,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等其他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再次,充分考虑到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判处。
三、办案与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存在不少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
虽然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处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就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出过相关司法解释,但是在具体办案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新问题多。如对于处于辅助地位的涉案人员是否认定为共犯及如何处理问题,司法实践就认识不一,在处理上也差异较大,不利于体现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尽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但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对于这些处于辅助地位的涉案人员,有的未被纳入刑事程序,有的未被批准逮捕,有的未被起诉,有的最终未被法院定罪判刑,如在涂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许某明知涂某非法经营假冒香烟,为赚取运费,而提供车辆和运输等帮助行为,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因其帮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未予批捕。当前司法实践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犯罪情节较轻”、“情节显著轻微”的认识存在分歧。
另外,办案人员对如何正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如何确定涉案数额、情节、后果等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疑问或争议。如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较大,而移送司法机关并最终被处以刑罚的案件很少,主要原因就在于犯罪数额标准的弹性空间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各职能部门对定罪标准的认识偏差。
(二)定罪量刑规则不统一,处罚不一
侵犯商标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交叉竞合。尽管《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均明确上述罪名交叉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从判决情况看,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仍有较大差异。
由于三罪交叉竞合情况主要集中于假烟、假酒类案件,而这类案件往往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当场缴获假烟、假酒,此时,这些假烟、假酒处于尚未销售的状态。另外,在查获的赃物中,除假烟、假酒外,往往也混杂着真烟、真酒的情况。如在林某某一案中,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将林某某抓获,当场从林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及住处查获真品烟900余条,价值3万余元,假冒烟11000余条,价值53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综合比较三个罪名,处罚较重的应是非法经营罪,但法院认为该案应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争议的焦点就在于:1、三罪名在进行比较时,尚未销售的假烟是否应先将总数额除以3,再作为比较的依据;2、同批货物中既有真烟又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时“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如何计算;3、如果卷烟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即假冒伪劣同时存在,三罪名的比较是否存在倾向性。可见,司法机关对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法。
(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存在大量刑民交叉的情况
由于知识产权发展迅猛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法律规定往往滞后于现实中的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面,我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只能参照处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对如何处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四)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准尚未达到办案要求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对具体办案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在很多具体案件中,对定性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在理论上尚存在很多争议。同时,由于检察机关中的办案人员大多没有学习过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知识,对许多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没有实践经验,致使有时办案人员对如何甄别、固定证据,会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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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对策研究
(一)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犯罪
�在具体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正确把握犯罪的构成要件,准确适用认定数额、情节、后果等定罪量刑的标准。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刑民交叉案件时,应严格遵循刑诉法和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沿用传统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民两个单独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侵犯知识产权的刑民交叉案件。
(二)创新办案机制,切实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业性强且涉及的知识领域较为广泛,既要求办案人员有丰富的刑法、民商法知识,同时还需要相关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甄别等专业水平。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由专人审理的工作要求和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案件多发的特点,从公诉处抽调了一批业务骨干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实行专业化办理。该院还积极探索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的新机制,适时派员参与案件研究、复核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或其他取证工作,以提高侦查取证的准确度和针对性。上述的措施即采用了“专人、专事、专用”的创新办案机制,对提高办案人员专业素质,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都具有明显效果。
因此,检察机关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特点,提出相对切实可行的方案,各地的检察机关也应当互相沟通,吸取同类或类似案件的办案经验,努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办案质量
高素质的办案人员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知识产权案件涵盖领域广泛,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商法学中的知识产权部分,同时还需要办案人对品牌本身的特性有一定的了解。这种跨学科的特点,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对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有着更高的要求。在办案人员中培养熟悉知识产权的业务骨干,并在实践中结合各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与学习,这样不仅有利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界对司法机关能通过刑事手段来保护其知识产权的信心。
(四)加强普法宣传,动员自身维权
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配合相关部门作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要与有关部门一起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以及“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普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考虑到刑法的威慑力,也要宣传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措施。检察机关可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威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公众和企业尊重知识产权,自觉遵法守法;同时要宣传、动员通过举报、投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检察机关还可通过检察进社区、单位等方式来加以宣传,特别是曾被侵害的企业、单位的回访制度,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听取企业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加大法制宣传和保护的力度。
(五)增进协调沟通,形成打击合力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在刑事保护的范围、程度上还与世界上发达国家存在着差距,所以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既要分工,也要合作。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及时研究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适用、性质认定、证据规格等具体问题,争取工作上的相互支持,提高办案和诉讼效率。同时还要主动加强与工商、海关、质检、药监、版权、专利等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协作,在信息沟通、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密切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来源:环猎商业调查网http://szcid.com/

⑸ 4.26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由来

根据中抄国和阿尔及利袭亚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⑹ 谁有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活动的工作总结

200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工作总结

今年4月26日,是第二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了利用这一契机在我区掀起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新高潮,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署和要求,我局精心安排,严密组织,在全区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庆祝活动,成效显著。今年我区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工作的主要特点是: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是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

为了认真做好200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工作,我们在总结去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安排,结合我区实际,于三月中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安排》。为了切实加强对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廖斌局长为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为成员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市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宁知发[2002]17号文《关于组织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自治区有关单位,以及地市积极组织开展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为了使这次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真正有效,我们把此次活动拓展为宣传月,并同宁夏科学技术协会在科技馆设立主会场,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系列宣传庆祝活动。

二、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是世界知识产权月宣传工作的有效形式

积极做好筹备工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鼓励创新”定为今年4.26的主题,为使今年的宣传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自三月中旬以来,我局就开展了筹备工作,首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印的《图解知识产权ABC》宣传册,以及围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宣传材料,制作了百余块内容丰富、形式生动活泼的展板。这些展板图文并茂,从不同角度运用大众化的语言,通俗易懂的使人们对知识产权以及世贸组织的有关内容有了详尽的了解。同时还制作了30余条宣传条幅,印制了万余份宣传资料。

面向基层,开展宣传工作。我区共有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三个市和一个固原地区,今年年初,在政府机构改革中都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局,我局带着宣传展板、宣传条幅和宣传资料会同当地知识产权局分别在三市一地巡回开展了宣传咨询活动,在宣传庆祝活动中,向社会公众散发宣传资料数万份,数万名群众接受了知识产权普及教育。

到市县举办知识产权讲座。为配合这次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向纵深发展,我局还成立了以廖斌局长为团长的讲师团,到自治区的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县、隆德县巡回开展了知识产权讲座,当地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参加了讲座。讲座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宏观战略、专利法、专利保护策略、企业专利战略、技术创新与专利,以及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此次讲座使当地政府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如何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的问题有了清醒的认识,大家普遍感到讲座内容丰富、实用,收获很大,收益匪浅。

开展检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活动。在4.26到来之前,结合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银川新华百货、购物中心、华联商厦、百货大楼、世纪春天超市、商业大厦等商业企业,开展了检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活动,这是我局开展4.26宣传活动的其中一个内容。在商品流通领域中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仅直接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威严,扰乱市场秩序。为此,我局执法人员在各大中型商场中对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行了抽查。

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各项宣传活动。首先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社会公众知识产权认知程度调查活动,向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单位发放《知识产权报》5000余份,广泛深入地了解社会各层面人士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掌握和运用程度,进一步推动全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公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二是鼓励青少年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开始选拔一批有创造发明成果的青少年参加全国首届青少年“科技之星”电视大赛活动,以促进全区青少年科技教育的蓬勃发展和青少年科技素质的全面提高;三是激发全区广大妇女发明创造的热情,展现新时代中国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风采,我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选拔推荐了有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的2位女性科技人员参加全国举办的“新世纪巾帼发明家评选活动”。

三、联合有关部门,争取各方支持,是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重要保证。

各级领导,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是我们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我们在充分发挥自身积极性、主动性的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首先,我局同自治区科协联合向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举办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在科技馆设立主会场。二是邀请了工商、版权、海关等有关部门参加,4月26日,在科技馆开展了宣传咨询活动。三是邀请中学生观看了知识产权展板,有关人员向学生讲解了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

⑺ 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有何重要意义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前身为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一般始于每年4月20日,于4月26日即世界内知识产权日容结束,为期一周。举办宣传周,可以有效提高人们对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的认识,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加科研人员对专利申请制度的了解和专利撰写实务能力。

⑻ 世界知识产权日是哪天

4.26

⑼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及其历史!

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该主题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成立。2000年10月,在该组织召开的第35届成员大会上,中国和阿尔及利亚提出了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获大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日由此设立。

设立该主题日旨在促进各界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每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确定一个主题,各成员国应围绕当年主题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举办各种宣传活动,以达到设立该主题日的目的。

⑽ 2022年4月26日是第几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当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双打办、市版权局等单位在铜官区石城广场联合开展了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主题的2021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
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该主题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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