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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宣传单

发布时间:2022-08-05 14:59:54

❶ 防雷国际标准有哪些

GB50057-94 (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本规范为使建筑物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而制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本规范设计的防雷装置的防雷安全度不是100%。
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本规范为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电子消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GB50174-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本规范为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确保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保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而制定。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平方米的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和微型计算机机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GB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地面计算站。 不建站的地面计算机机房、改建的计算机机房、非地面计算机机房按本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GB9361-88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站场地的安全要求;适用于各类地面计算站;不建站的地面计算机机房,按本标准对计算机机房的有关要求执行;改建的或非地面计算机机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GB16895.22-2004/IEC60364-5-53:2001 A1:2002〈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 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0-9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T19271.1-2003/IEC61312-1:1995〈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 第一部分:通则〉
IEC 61024〈建筑物防雷〉
GA173-1998 〈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保安器〉
计算机信息系统加装有效可靠的防雷保安器,是国际上通用的最有效的防护措施。防雷保 安器是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产品,因此它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 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并能有效防止感应雷电破坏该系统受保护设备。
GA267-2000〈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电磁脉冲安全防护规范〉
YD/T5098-2001〈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本规范为防止移动通信基站遭受雷害,确保移动通信基站内设备的安全和正常工作,确保构筑物,站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而制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移动通信基站的防雷与接地设计。对于改建,扩建移动通信基站的防雷与接地设计,已建基站的防雷与接地技术改造亦可参照执行。设在综合通信楼内移动通信基站的防雷与接地设计应按 YDJ26-89《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与本规范一并执行。

❷ 南昌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所辖区域防雷减灾工作。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五条鼓励开展防雷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防雷科学技术成果。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逐步建立雷电监测网络,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指导工作。第七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层建筑、高度12米以上的厂房以及重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
(二)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
(三)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四)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五)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六)重要的航空地面导航设施;
(七)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
(八)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第八条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提交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三)综合布线图;
(四)采用的防雷产品的技术性能资料。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和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方可交付施工;经审核不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建设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需要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检测单位按照以下阶段分段检测,检测合格再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基础接地体(桩、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二)分层柱筋引下线、均压环、外墙金属门窗以及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三)天面避雷网格、避雷带、铁塔等金属物体安装焊接完成时。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竣工时,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第十四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处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防雷装置。第十六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设施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第十八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和检测。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九条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产品。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统计、调查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但属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方案不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交付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❸ 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应急预案。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全省防雷减灾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防雷减灾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减灾知识宣传。
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电信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防雷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公民的防雷减灾意识。
鼓励开展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和防雷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防雷技术水平。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省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防护基础理论、防雷应用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建立并完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工作规范,组织城乡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预报。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预报。第十二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三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
(三)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
(四)学校、机场、车站、宾馆、证券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露天大型娱乐设施;
(五)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销和储存场所;
(六)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备场所;
(七)高层建筑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不可再生的文物建筑;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场所和设施,根据防雷安全的需要,可以安装防雷装置。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安装防雷装置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五条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审。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❹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及调查、鉴定等。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基层社区、林区、厂矿、乡村、学校等单位,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雷电灾害监测与预警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省雷电监测网,组织开展雷电监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天气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天气的监测,及时作出预报、警报,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二条雷电天气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报、警报。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预警,有关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第三章防雷装置安装与检测第十五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十六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现有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尚未安装防雷装置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安装防雷装置。第十七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八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合格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设计方案的,应当按原程序报送审核。

❺ 小学生预防雷雨小知识

夏季到来,雷雨天气增多,为切实加强学校夏季安全管理,让小学生充分认识雷电的危害,并学会预防雷电袭击的知识,现将雷电小知识讲给大家。“遇到雷雨天气时,在室外活动师生应立即进入建筑物并关好门窗,不在大树下避雨,不使用金属杆雨伞,尽量不骑行自行车;要远离阳台、金属栏杆、金属防盗网、电线等导体及建筑物外墙,不使用水龙头、淋浴器,尽量不使用电话,同时,关闭电视机、电脑、音响等用电设备。雷电交加时,如果在空旷的野外无处躲避,应该尽量寻找低凹地(如土坑)藏身,或者立即下蹲、双脚并拢、双臂抱膝、头部下俯,尽量降低身体的高度,打雷时不要站在操场上。

为什么要学习防雷小知识呢?因为,大家都知道,夏季是雷雨季节。从今年5月27日起,省防雷中心已经发布了预报:宣布我省进入雷电高发期。资料显示,每年都有学生在雷雨天气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造成很大的悲剧。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必须提高防雷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雷击事件的发生。那么,掌握相应的防雷小知识就显得特别重要。据专家介绍,如果说在室内(学校或者说在家)遇到雷电天气,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立即关闭电视、电脑,注意千万不要使用电视机的室外天线,因为雷电一旦击中电视的天线,雷电就会沿着电缆线传入室内,威胁电器和人生安全。

(2)尽可能的关闭各类家用电器,拔掉一切电源插头,以防雷电从电源线入侵,造成火灾或人员触电伤亡。

(3)不要触摸或靠近金属水管以及与屋顶相连的上下水管道、不要在电灯下站立。尽量不要使用电话、手机,以防雷电波沿通信信号线入侵,造成危险。

(4)关好门窗。打雷时,不要开窗户、不要把头或手伸出窗外。

(5)不要在室外参加体育活动,如赛跑、打球、游泳等。

(6)不要到室外收取晾晒在铁丝上的衣物。

这是我们在学校、或者说室内的防雷办法,那么,如果在室外,或者上放学的路途中遇到雷电天气,应该怎么办呢?

(1)最好就近进入避雷装置良好的建筑物内,这是最安全的。千万不要进入庄稼地的小棚房,小草棚,因为在那里避雷雨很容易遭受雷击。

(2)要远离高烟囱、铁塔、电线杆和大树等物体,千万不要站在大树下避雨,否则是很危险的。

(4)打雷下雨时,注意不要打金属骨架雨伞,或者扛举长形物体,不要骑摩托车或者自行车。

(5)不要惊慌,不要奔跑,最好双脚并拢,双手抱膝就地蹲下,越低越好。

❻ 防雷检测有必要去做吗

您好,防雷检测是非常有必要的,二类建筑物防雷检测一年一次;易燃易爆场所一类防雷检测项目,一年检测两次!尤其是是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例如学校、商场、医院、住宅小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加油站、油库、炼化厂、化工厂等。
按照相关规定,凡是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须定期开展防雷检测,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开展一次常规防雷检测和防静电检测,其他场所则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常规检测。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会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而逐渐劣化、锈蚀或断裂,例如浪涌保护器的性能会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而漏流会越来越大,甚至超过安全值,如果不定期检测是难以发现的,继续使用漏流超标的浪涌保护器是非常危险的。还有很多浪涌保护器经过一个雷雨季节后,已经击穿、烧坏或连接线断裂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定期检测来发现,并更换。更不用说外部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长期暴露在外或埋于有腐蚀性的土壤中,很容易断裂、锈蚀,影响其防雷效果,这些都需要经过专业的防雷检测才能发现问题,提供合理的整改措施,确保防雷装置的运行效果,降低雷击安全隐患。
防雷检测首先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的团队,其次要有先进的设备进行精确测量电阻,最后还要对测量数据进行分析,并出具整改意见。整个环节缺一不可,看你所在哪个省份,找每个省比较好的防雷检测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如:安徽省的知行检测就具备这样的条件。
所以,各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防雷检测是非常必要的。

❼ 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做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鉴定结论;
(四)整改意见。第十条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派人员救援;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七)消除灾害隐患。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❽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❾ 监控系统防雷

第一,首先是不要采用“防雷安全隐患设计”:A.防直击雷:把摄像机立杆做成避雷针;B.防感应雷,采用接地防雷器——这两项是多年来“专业防雷”给安防做的“专业防雷设计”——属于安防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说等于给安防系统埋下两颗”定时炸弹”。
第二,具体做法建议:
1) 室外摄像机,如果确实需要防直击雷(需要雷击概率论证),也只能用独立避雷针保护摄像机立杆,摄像机立杆要离开避雷针3~5米以外,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离得越远越好;摄像机立杆只考虑物理强度和高度要求,不用考虑、也不用做专门的接地工艺,造价很低,水泥杆,木杆更好;如是金属立杆,一定要做好摄像机与立杆绝缘;——系统所有摄像机都要与大地绝缘;
2) 防感应雷也需要论证,如果线路都穿管埋地走线,一般不再需要考虑防感应雷,避雷针旁的立杆摄像机下引线,最好能穿金属管埋地,这样也不用再考虑防感应雷措施了;确实需要防感应雷,也不是用“接地防雷器”,而是选用自带输入、输出接口保护电路的摄像机或主机设备即可有效解决防感应雷问题;
3) 电源防雷:“专业防雷”做安防防雷宣传时,都是大谈建筑物防雷和供电系统防雷,实际这都谁忽悠你上当打掩护;安防工程甲方的建筑物和供电系统,在甲方建筑物入住前,都是通过工程验收合格了的,安防工程乙方不需要从头考虑供电系统防雷了;这只要现场考察一下甲方早已使用的电脑,电视,路由器,热水器等常规用电,是插上电源就使用,还是都要单独考虑防雷,也就知道了;通常的电源适配器,开关电源等,雷电感应电动势不会对输出电压产生影响的,也不会造成损坏;
4) 90年代以前做的监控工程,一般都没有“防雷保护”,也很少听说过被雷击;2000年后,“专业防雷”开拓了安防防雷市场,“接地”和“防雷接地”大行其道,此后系统安全问题倍出,根本原因就是这些“防雷安全隐患设计”作孽,人为制造系统多点接地,形成大量的“地电位环路”安全隐患,打雷会烧设备,不打雷也会烧设备;烧了设备,就说是“雷击烧的”,以讹传讹,越防雷越烧,越烧越防雷,这就是安防行业被专业防雷开发成“肥肉市场”的历史和现状;实际多数批量烧毁安防设备的元凶,是人为制造的“系统多点接地”,地电位环路烧毁的;
5) 安防系统属于广域信息系统,对广域信息系统和大地电磁环境的认识,“专业防雷”是毫无认识,把所有接地点都默认为“永恒的大地0电位”;我们安防行业自身的认识,也比较淡薄和肤浅;不过我们只要明白:系统单点接地,是避免地电位环路安全隐患最有效、最简单、成本最低的“系统安全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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