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西安居民可在家门口反映供暖“烦心事”是真的的吗
在刚刚过去的周末里,热力公司开展“访民问暖”活动,通过进小区、入户测温等方式,为居民普及供热常识,解决用户的实际供热问题。
12月22日,西安热电阳光热力有限公司在华府西城港湾社区开展“访民问暖”活动,征集居民对家中供暖问题的情况反映,并针对居民反映家中不暖的问题进行入户检查。同时,工作人员还向居民发放了供热常识宣传资料,并赠送了手电筒、便携温度仪器等纪念品。
此外,12月23日10时,西安西联供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社区进行入户测温,并向住户征求意见和建议。供暖季的周末,热力公司还将陆续走进社区,为居民解决供暖“烦心事儿”。
B. 绿色供暖宣传稿600字左右
清晨,我迎着太阳的第一缕霞光去上学,放眼望去,只见湛蓝的天空上飘着几朵白云,绿色的树木挺立在道路的两旁,空气是非常清新的,大地生机盎然……
当地球母亲把这一切都无私的奉献给我们的时候,她自己却在遭受着残痛的摧残:环境恶化,空气污染,森林滥伐,物种灭绝……瞧!烟囱里又冒出一缕缕黑烟,小鸟们都被熏走了;看!往日清澈见底的小河变得又黑又臭,鱼儿都无法生存下去了;在“嘎吱、嘎吱”的电锯声中,一根根苍翠挺拔的大树倒下去了。因为人们的滥砍滥伐,使得水土流失,造成了严重的大水灾。其实地球妈妈所拥有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这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正使人类面临可怕的挑战。
地球仅有一个,我们应该立即行动起来,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地球,为我们美丽的家园献上一份自己的爱心!
我们每天都要注意节约用纸。纸是用树木来造的,每节约5000张纸就可以少砍一棵树。大树能净化环境,使人类不断地获得新鲜空气,它还可以挡住风沙,可以防止水土流失……我们每人每天节约一张纸,这样就可以保留下一片大森林。有了森林,也便有了绿色;有了绿色,便有了怒放的花朵;有了绿色,便有了健康的生命、美丽的家园。
我们平时还要注意节水。在我国600多个城市中有半数以上缺水,其中108个城市严重缺水。当想到其它地方还有那么多人每天没有水喝的时候,我们又怎能再忍心去浪费一滴水呢?平时要多收集节水小窍门,比如,淘米水还可用来洗菜,清洗衣物的水可擦门窗及家具等。
节约一张纸、节约一滴水……我们做的虽然是小事,但却为环保做了奉献。我希望同学们从现在开始,都来做一个环保小卫士。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同学们,再小的力量也是一种支持!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为我们的地球家园缔造一个美好的明天吧!
C. 供热方面的宣传资料
城区供热宣传资料(一)
为什么市政府今年要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的意见》?
我市城区经过2007年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2008年实施“煤改气”供热工程、2009年实施集中供热环保热改“全覆盖”工程,城区的
集中供热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到上个供热期,也就是去冬今春,城区集中供热骨干企业集中供热和区域供热面积达到840余万平方米,占到总供热面积1022
万平方米总面积的82%。城区冬季供暖期间空气质量大大改善,较好的解决了“好天气”与“好暖气”的矛盾,为我市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做出了重大贡献。
如果说过去的五年是城区集中供热的发展阶段的话,从今年开始,将逐步过渡为巩固、规范、完善和提高阶段。在这一阶段,发展期没有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逐步显露出来,概括起来,主要有4个:
一是快速推进集中供热带来的供热市场相对混乱的问题,这是谁来供的问题。由于集中供热推进速度较快,特别是2009年实施的集中供热环保热改
“全覆盖”工程,采取了各种供热方式一起上,愿意承担城市供热服务的单位企业一起上,形成了城区供热方式多样、主体复杂的格局。客观上对承担城市供热的主
体难以进行严格市场准入,造成了供热市场比较混乱,各供热主体的供热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品质良莠不齐,每到冬季供暖期,群众上访不断,很大程度的牵涉了领
导的精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二是大管网集中供热热源不足,难以满足城市发展需求的问题,这是供不上的问题。由于城市发展的速度加快,近几年每年新建建筑面积在150万平方
米左右,而我市城区的集中供热的热源不足,成为供热服务的瓶颈。根据这一状况,2009年开始我们就启动了2X35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但由于各种原因项
目一直没有落实。同时许多建设单位错误地认为城区供热应当由集中供热统一解决,在建设前不事先落实热源,使热源不足的问题更加凸显。
三是部分区域供热站服务质量不高,居民不满意,这是供不好的问题。由于部分区域供热站设备和技术存在问题,再加上管网不配套和陈旧老化,运行管
理不到位等原因,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用户不满意,经常上访,要求加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大管网,进一步加剧了热源紧张局面。
四是集中供热价格偏低,引发不具备条件的用户争相加入集中供热的问题,这是能供不能供的问题。我市目前执行的居民供热价格是2003年经过省物
价局批准确定的,一个供热期5个月,每平方米13.5元,已经10年没有调整。纵向讲,这10年期间煤炭价格涨了好多倍,水、电、人工工资都涨了很多,供
热收费价格远远低于实际运行成本;横向比,我市的供热价格在全省11个地级城市中是最低的,我们城区比所属各县市也低。这就导致一些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
城市棚户区居民和“城中村”村民,算经济账便宜,坚决要求加入集中供热。另一方面,为了维持供热企业正常运行,保证市民的正常采暖,各级财政每年都要给供
热企业大量的资金补贴,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财政负担。
综上所述,我市城区供热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就是“谁来供、供不上、供不好和能供不能供”的问题。对于这些矛盾和问题,市委市政府非
常重视。今年以来多次召开会议就切实做好供热工作进行专题研究。特别是郑连生市长,多次深入调研,多次听取汇报,并明确提出要用新的理念、新的思路、新的
机制、新的办法来破解这些难题,亲自参与共同研究制定了“统一规划、政府许可、市场选择、用户主体、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群众监督、依法办事”的原则,为
我们逐步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理顺供热管理体制,提高供热管理服务水平指明了方向。经过充分调研、座谈讨论、征求意见,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
作的意见》,这是指导我市今年和今后供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表明了市委市政府关心群众生活、关注民生的态度和决心。
城区供热宣传资料(二)
《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实质有那些?
这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有六项,共23条。
第一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强化规划的统领作用
这一项主要是从规划入手确定城区供热发展的基本原则。大家都知道,城市建设和管理,规划是龙头,供热也一样,规划必须先行。《意见》中这一项
有4条内容,即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建设、科学选择热源和建设项目在开工前落实热源等。我想特别强调的有两条:一是城市棚
户区和“城中村”的集中供热问题。棚户区必须进行改造,集中供热问题只能随着改造建设具备和符合集中供热条件时逐步推进和解决。现在我们的棚户区一是建筑
物不节能,不符合加入集中供热的条件,二是街巷狭窄,地下管网上水、下水、燃气等十分复杂,不具备铺设供热管网的条件,三是热效率低,能耗高,即使实行集
中供热了,供热质量没有保障,老百姓家里温度不达标,还得受冷冻。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当然不能等和靠,各方面都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的使这些区域具备集中供
热的条件。“城中村”集中供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必须结合“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同时,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结构和二元管理,城区内的村仍然是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住宅还是集体住宅用地,进行“城中村”改造了,农民变市民,集体土地变国有土地了,各方面就要纳入城市管理,享受市民的各种待遇,集中
供热当然应当解决。我们市里已经成立了“城中村”改造领导组,下一步将加大“城中村”改造的力度,全面提高城镇化水平。二是新建项目建设前落实热源问题。
这一条以前没有明确规定,但不管是开发商也好,单位也好,在盖房子之前都会考虑用什么来供热。这几年随着集中供热的推进,很多单位、很多人认为,供热就是
由政府解决集中供热了,自己不需要考虑了,这个观念是不对的,应当转变。意见中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根据供热布局规划,在建设
前落实热源,制定供热方案。没有落实热源和供热方案的新建建筑,住建局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管局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
收,建设方不得交付使用。下一步市政府还要出台《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予以进一步明确,大家要深刻领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第二项,政府许可、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这一项主要是强调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内容有新建集中供热项目公开招标、供热企业严格审批进入市场、用热单位自主选择供热企业和供热企业退出市
场等4条。我这里突出强调两点:一是市场准入问题。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供热市场准入管理,不断提
高供热行业的整体水平。二是供热市场的退出机制问题。这是国家政策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过去我们没有具体规定,供热企业供的好不好没有危机感,今后
不行了。我们要建立规范的供热市场退出机制,供热企业服务不好,用户不选择你,老百姓不让你,你就没有了市场,企业就得被淘汰。
第三项,用户自主,企业负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主体作用
这一项主要强调发挥用户和供热企业两个主体在供热市场的作用。内容有用户主体、供热企业自主经营、用热单位责任、供热设施保障和供热计量等5
点。核心内容有二:第一,用户是主体。供热用热实质上是一个买卖关系,供热是卖方,用热是买方,用户就是买卖关系的一方主体,我们要充分尊重用户的意愿,
发挥用户的主体作用,《意见》在这一项里有具体的规定。第二,计量是必然。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是国家政策,是新建建筑的强制性规范要求。按热
计量收费是科学的合理的供热收费制度,从大的方面说可以为国家节约能源,从小的方面讲,老百姓用多少热就交多少费,少用热就可以少缴费。过去,我们老建筑
都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条件,不能实行,今后,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仅对新加入集中供热的要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热计量收费;对已经加入集中供
热的要按照国家要求限期进行改造,不改造的就按成本价格收费。
第四项,强化管理,理顺价格,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这一项主要强调供热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方向。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管理服务体制,明确各管理部门责任,调整理顺供热价格,提高全市供热管理和
服务水平等4点。近几年市委市政府对供热工作很重视,为了强化管理,专门成立了市供气供热管理处,但管理处不是供热企业,不能包办代替。管理处的职能重在
监管和服务,一定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在供热管理方面的决策,要尽心尽力搞好服务工作,让市政府放心,让老百姓满意。其他各个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供热方
面的工作,具体讲,物价部门要跟踪监督各种供热方式的成本,前面讲过我们城区的供热价格在全省11个地级城市是最低的,严重脱离了实际,所以要按照节约用
热、公平负担的原则,调整和理顺供热价格,使供热价格逐步与市场接轨。从今年起除对居民用热实行价格补贴外,其它用热单位国家机关、公用事业单位的办公楼
要执行供热成本价格收费,对盈利性的商业门店、厂矿企业要按市场价格执行;财政部门要认真详细研究和制定供热补贴办法,我们要通过科学合理调整补贴来鼓励
和引导供热企业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提高我们供热行业的整体水平。
第五项,公开承诺、诚信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这一项主要强调供热工作的公开性问题。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供热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公开职责、公布监督电话,广泛征求市民对供热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要将群众反映、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不断提高城区供热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所有的供热企业要建立服务
承诺制度,公布服务电话,接受用户对供热质量和工作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解决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充
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供热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供热管理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项,依法办事、规范行为,不断健全和完善供热机制
这一项主要是对热用户的要求,强调的是依法办事。要从制度上严格用热交费的各项规定,倡导用热交费的良好风尚。各机关团体、驻忻单位和国家工
作人员要自觉带头缴纳热费,对不按时交费的要支持供热企业依法收缴,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同时,要树立全社会节能节约的意识,各用热单位和居民要依法合理
用热。未经供热企业同意,不得私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不能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不得私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盗用供热系统热水。对
不遵守用热规定,不按时交费,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供热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追缴拖欠的热费,追究法律责任,供热管理部门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骗取供热低
保保障的要取消其资格,追回已经享受的各种供热补贴。
城区供热宣传资料(三)
问:《意见》中有“除对居民主要是困难居民用热实行价格补贴外,其它用热单位按市场价格执行”的规定,请问:居民的范围如何划定的?
答:居民这一块单指城区居民的住宅,不包括各类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宿舍楼、医院病房和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宿舍,但如果过去是单身职工宿舍,通过房改成为住宅且职工办理了房产证的也划入居民住宅。
问:《意见》中有对企业特困职工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用热实行适度补贴的规定,请问:企业特困职工与过去我们一直讲的特困企业职工有什么不同?
答:我从两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一是过去我们一讲到城市低收入群体就包括特困企业职工,这是不准确的。特困企业是对企业的定位,特困企业职工是
现在的人事关系还在特困企业的职工,但这些职工不一定全部都是“特困”,现在我们把这个概念规范了。二是我们制定的保障政策、优待政策针对的是城市低收入
群体,是那些不给予保障和优待就无法正常生活的群体,不是凡是人事关系在特困企业或住在特困企业宿舍区的我们就给予特殊保障和优待。具体如何执行市政府还
要出台《补贴办法》。
问:《意见》规定:“热用户以办公楼或区域,住宅小区以每个单元或每幢住宅楼交费达不到80%以上的,供热企业不予供热”,请问:具体怎么执行?
答:是指在未实现分户控制按热计量收费的区域或建筑,非住宅以一个大院或一幢办公楼,住宅小区以最小可以控制的单元或住宅楼为交费单位,交费达到80%
以上,供热企业应当及时供热,其目的是严格用热交费的各项规定,倡导用热交费的良好风尚,维持供热企业的稳定运行,从根本上还是为了保证广大用户的正常用
热。
问:《意见》中很多问题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请问:执行中市政府还有什么规定?
答:为了按照新的思路解决好我市城区供热问题,最近我们正在修改和完善《忻州市供热管理办法》,办法将对《意见》中原则性内容按方便实用易于操作的原则具体细化,确保正确贯彻落实市政府的政策。
问:《意见》中对加入集中供热的入网费有没有规定,请问:我市城区具体如何执行?
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城区进行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包括供热设施在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我市目前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并没
有包括供热设施配套部分,使用范围也不包括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我们正在向省职能部门申请规范和理顺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在规范和理顺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渠道后,对新建建筑物不再单独收取二次热网建设费、燃气工程费等单项费用,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
在没有规范和理顺之前,新建建筑加入集中供热的应当由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按照平等的民事关系进行协商解决,政府和物价部门不做硬性规定。对于既有建筑进行供热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应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企业参照相关标准进行协商,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问:《意见》中对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多少可以开始供热有没有规定,请问:实际如何执行?
答: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多少开始供热,《意见》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确定。一般的来说,从设备运行的要求和供热企业的效益考虑,供热行业是达到30%后开始供热。
城区供热宣传资料(四)
《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
问:《意见》中有“除对居民主要是困难居民用热实行价格补贴外,其它用热单位按市场价格执行”的规定,请问:居民的范围如何划定的?
答:居民这一块单指城区居民的住宅,不包括各类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宿舍楼、医院病房和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宿舍,但如果过去是单身职工宿舍,通过房改成为住宅且职工办理了房产证的也划入居民住宅。
问:《意见》中有对企业特困职工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用热实行适度补贴的规定,请问:企业特困职工与过去我们一直讲的特困企业职工有什么不同?
答:我从两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一是过去我们一讲到城市低收入群体就包括特困企业职工,这是不准确的。特困企业是对企业的定位,特困企业职工
是现在的人事关系还在特困企业的职工,但这些职工不一定全部都是“特困”,现在我们把这个概念规范了。二是我们制定的保障政策、优待政策针对的是城市低收
入群体,是那些不给予保障和优待就无法正常生活的群体,不是凡是人事关系在特困企业或住在特困企业宿舍区的我们就给予特殊保障和优待。具体如何执行市政府
还要出台《补贴办法》。
问:《意见》规定:“热用户以办公楼或区域,住宅小区以每个单元或每幢住宅楼交费达不到80%以上的,供热企业不予供热”,请问:具体怎么执行?
答:是指在未实现分户控制按热计量收费的区域或建筑,非住宅以一个大院或一栋办公楼,住宅小区以最小可以控制的单元或
住宅楼为交费单位,交费达到80%以上,供热企业应当及时供热,其目的是严格用热交费的各项规定,倡导用热交费的良好风尚,维持供热企业的稳定运行,从根
本上还是为了保证广大用户的正常用热。
问:《意见》中很多问题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请问:执行中市政府还有什么规定?
答:为了按照新的思路解决好我市城区供热问题,最近我们正在修改和完善《忻州市供热管理办法》,办法将对《意见》中原则性内容按方便实用易于操作的原则具体细化,确保正确贯彻落实市政府的政策。
问:《意见》中对加入集中供热的入网费有没有规定,请问:我市城区具体如何执行?
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城区进行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包括供热设施在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我市目前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并没有包括供热
设施配套部分,使用范围也不包括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我们正在向省职能部门申请规范和理顺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在规范和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征收标准和渠道后,对新建建筑物不再单独收取二次热网建设费、燃气工程费等单项费用,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
在没有规范和理顺之前,新建建筑加入集中供热的应当由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按照平等的民事关系进行协商解决,政府和物价部门不做硬性规定。对于既有建筑进行供热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应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供热企业参照相关标准进行协商,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问:《意见》中对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多少可以开始供热有没有规定,请问:实际如何执行?
答: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多少开始供热,《意见》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确定。一般的来说,从设备运行的要求和供热企业的运行费用考虑,供热行业惯例是达到30%后开始供热。
D. 供热公司企业文化宣传语。多来几条!
让温暖发自内心!
热情在我心,温暖在人心!
E. 对加快推进供热供暖方案的看法
城区供热宣传资料(一)
为什么市政府今年要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工作的意见》?
我市城区经过2007年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2008年实施“煤改气”供热工程、2009年实施集中供热环保热改“全覆盖”工程,城区的
集中供热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到上个供热期,也就是去冬今春,城区集中供热骨干企业集中供热和区域供热面积达到840余万平方米,占到总供热面积1022
万平方米总面积的82%。城区冬季供暖期间空气质量大大改善,较好的解决了“好天气”与“好暖气”的矛盾,为我市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做出了重大贡献。
如果说过去的五年是城区集中供热的发展阶段的话,从今年开始,将逐步过渡为巩固、规范、完善和提高阶段。在这一阶段,发展期没有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逐步显露出来,概括起来,主要有4个:
一是快速推进集中供热带来的供热市场相对混乱的问题,这是谁来供的问题。由于集中供热推进速度较快,特别是2009年实施的集中供热环保热改
“全覆盖”工程,采取了各种供热方式一起上,愿意承担城市供热服务的单位企业一起上,形成了城区供热方式多样、主体复杂的格局。客观上对承担城市供热的主
体难以进行严格市场准入,造成了供热市场比较混乱,各供热主体的供热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品质良莠不齐,每到冬季供暖期,群众上访不断,很大程度的牵涉了领
导的精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二是大管网集中供热热源不足,难以满足城市发展需求的问题,这是供不上的问题。由于城市发展的速度加快,近几年每年新建建筑面积在150万平方
米左右,而我市城区的集中供热的热源不足,成为供热服务的瓶颈。根据这一状况,2009年开始我们就启动了2X35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但由于各种原因项
F. 铁岭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发布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商品化供应、多元化投资经营及特许经营管理。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广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城市供热实行民用供热和工业.用热并重,当两者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民用供热。
实施城市供热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共利益优先和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和特许经营实施工作,其所属的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和特许经营实施工作。
规划、房产、城市综合执法、财政、民政、物价、环保、劳动保障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铁岭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城市供热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监督管理城市供热工作,全面提高供热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规划,制定供热体制改革政策,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减少环境污染;
(三)协调热源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关系;
(四)引进和推广供热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城市供热多元化、投资经营市场化;
(五)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并履行主管部门的贡任;
(七)负责市本级供热专项调节基金的归集和使用;
(八)开展城市供热宣传工作,及时掌握城市供热动态;
(九)受理热用户投诉,接受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由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九条凡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范围内新建住宅、公用建筑等必须采用集中供热,不得新建供热锅炉房。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设临时锅炉房的,必须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
对现有的分散供热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进行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
第十条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不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供热方不得并网供热。
承担分户改造的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热用户造成不应有的财产损失,或因施工拖延影响供热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章 供热企业与供热设施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和《铁岭市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与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书》并取得《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的期限应服从城市集中供热的要求,应考虑到地域位置、供热设施完好程度、供热对象及供热标准等因素,特许经营期限最少不低于1年,最多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三条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热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供热质量。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管道井、阀门井(室)、室内管道、计量表器具、散热器、排气阀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实行分户供热的供热设施,进户阀门以外由供热企业负责更新改造和维修;进户阀门以内(不包括阀门)的室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由用户自己负责,正常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由供热企业(或物业企业)负责,所需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
未实行分户供热的供热设施更新改造和维修由供热企业(或物业企业)负责,用户不承担费用。
单位自管楼进户井以外的供热设施维修及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进户井以内(不含进户井)供热设施维修及更新改造由自管楼单位负责,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不得妨碍供热设施的正常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九条铁岭市供热期限和室内温度标准:
(一)供热期限:每年11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31日24时;
(二)室内温度标准: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的房屋(节能建筑)的居室平均温度不低于18℃;其他建筑的房屋室内平均温度不得低于16℃。
第二十条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用热合同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省、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接受城市供热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按照《特许经营许可证》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权力、责任、义务,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四)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了解供热效果;
(五)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标准和收费标准;
(六)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改善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供热期前足额交纳取暖费;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循环水或蒸汽;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供热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洁净燃料,减少污染,实行低温连续供热;不能实行低温连续供热的,其供热的间歇时间每次不多于1小时,每日供热间歇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
第二十四条供热企业未按规定的供热期限供热,连续6小时未达到规定的供热温度,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部分取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
供热企业可按退费系数按日按温差退费,平均每降低1℃,按日退费系数的10%退费。如降低到6℃以下(含6℃),节能建筑8℃以下(含8℃),则按日退费系数的1OO%退费。各月各日退费系数如下:
每年11月和次年3月,每月退费系数为13%,每日退费系数为O.43%;
每年12月和次年2月,每月退费系数为22%,每日退费系数为O.71%;
次年1月的月退费系数为30%,每日退费系数为O.97%;
热用户认为室温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索赔,双方达不成协议,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申请测定和裁决。
热用户应在供热期结束后60日内持《供用热合同书》、取暖费交费凭证和双方签字的室温测定单或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的测定裁决书,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事宜。
第二十五条因供热企业原因发生超压爆片、跑水、停炉、停泵、冻涨等事故,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予以赔偿。
热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热设施或损坏供热设施造成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企业不予退还取暖费,不予补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热用户擅自增减散热器、改动散热器位置、改动供热管道、对供热设施保温不当等,造成达不到供热标准或出现滴、漏水现象,造成相邻热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该热用户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已分户改造的房屋未用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室温过低致使管道冻裂,给供热企业或者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因抢修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可先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电力、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供热企业非事故原因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8小时)的,供热企业应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
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抢修、维修、更新、改造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挠。作业后应予恢复原状。
第五章 供热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个人热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工资管理部门将取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没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取暖费由个人承担。
未将取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的,个人热用户应按期到供热企业金额交纳取暖费,然后由所在单位按补贴标准报销。
取暖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测算,并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暖费由供热成本、供热管理费、税金和合理利润四部分构成。
热用户房屋室内建筑结构净高在3米以内的正常收取取暖费,建筑结构净高每超过O.3米,加收10%的取暖费;或安装计量装置,按表计量收费。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居民的取暖费,用城市供热专项调节基金贴付,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按用热量收取取暖费;尚未安装计量器具的,仍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收取取暖费。
第三十二条热用户转让房屋或互换使用权的,必须在转让或互换的同时,双方共同到该房屋的供热企业结清所欠取暖费,并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和办理变更手续,未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和办理变更手续的,所发生的取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原热用户拖欠的取暖费由现热用户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否则,责任自负。
第三十三条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屋售出,已交付所有权人但未进住的取暖费,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交付所有权人未进住的取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由于房屋所有权人原因未进住的取暖费,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屋的取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对不按时交纳取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热用户和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实行缓供或停供。供热开始后交纳取暖费的,自供热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已实施分户改造的房屋,热用户如需停止供热,必须在每年的lO月lO日(含10月1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停供手续,否则,供热单位照常计收取暖费和滞纳金。
凡按规定办理停供手续后,供热企业应在供热期前关闭该用户阀门并泄净该用户室内暖气水。
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停供手续,又没有按期足额交纳取暖费的用户,供热企业有权对其关阀处理,关阀后导致供热设施冻坏、跑水并给用户本人和邻居造成损失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已办理停止供热手续满一个供热期后,需要恢复供热的,可在供热期前一个月到供热企业办理手续,同时交纳控制阀工本费。
第六章 供热专项调节基金
第三十六条城市供热专项调节基金由政府设立,主要用于为城市特困群体贴付取暖费、处理供热突发事件及解决疑难问题,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供热专项调节基金由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支付供热专项调节基金需报当地政府审批后使用,当年结余转至下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供热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供热方责任,发生重大供热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供、晚供或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用户生活、生产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而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二)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三)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稳定供热的;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供热窒温标准的。
第四十三条供热企业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超出规定标准收取取暖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五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十六条破坏供热设施或阻挠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G. 如何加强供热企业宣传工作的论文
一、树立“五讲”意识,提高宣传质量
1.讲形象。以企业文化为依托,重塑企业形象,打造企业品牌,倡导主流方向,使“炼就一流,浇铸辉煌”的企业精神成为先进文化的主导者。
2.讲政策。冶炼宣传工作是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如果我们不了解它的工艺流程,就可能偏离宣传报道的真实性,会产生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3.讲艺术。要有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做到讲真话、言真情、举实例,在真实的前提下,做好“巧”字文章。
4.讲责任。一要勤,做到勤学习、勤思考、勤观察、勤写作;二要准,要有职业敏感性,要准确把握、深度挖掘,使报道更具新闻价值;三要恒,宣传报道要持之以恒,宣传氛围要紧贴冶炼企业的实际,不断加强。
5.讲奉献。作为宣传思想的工作者,要奉献自己的才能,在艰巨繁重的工作中默默付出,营造有利于发展,创作出具有自身特色为主导精神食粮,贡献自身的价值。
二、大胆探索、创新宣传模式
要努力创新宣传形式,不断创新内容,改进宣传方法,要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既要有集中性宣传,又要有经常性宣传;既要有声势浩大的群众性宣传,又要有深入细致的针对性宣传;既要有深度,又要有广度。要充分利用自办网页的优势,灵活运用新闻报道、专题专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并积极向集团公司新闻中心投稿。针对以往不足加以改进,实现由单一信息向调研性、综合性信息转变,由常规信息向特色信息转变,由事后报送向及时报送转变。
三、严守宣传纪律,确保宣传的正确导向
“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是新形势下党的新闻宣传事业的一个基本原则。一定要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做到积极主动、有声势、有力量、有效果;在舆论引导上要得当。宣传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一定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守宣传纪律,确保正确导向。要主动和各部门多联系、多沟通,虚心向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学习,努力掌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确保宣传报道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确保宣传报道工作不出任何纰漏。使舆论引导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感召力和激发力。
四、宣传思想工作要找准切入点,讲求实效性
我们必须以广大职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手,深入实际,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引导和说服教育工作,才能切准员工的思想脉搏。很多职工对深化改革中的切身利益比较关注,甚至很多人对改革产生了忧虑思想。
五、创新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宣传思想工作“助推器”作用
1.观念创新。不断与时俱进,宣传思想工作的主体和客体都是人,必须在观念创新上走在前面。宣传思想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心,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这是做好企业宣传思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人”字上做文章、下功夫,注重人性化管理,从解决职工群众工作、生产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着手解决思想问题。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2.内容创新。宣传思想工作的创新,将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其生命线的作用,促进其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促进优秀企业文化诞生。从而拓宽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领域和渠道,努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在新的形势下,应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同时,根据中心工作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需求,积极开展各种活动,认真研究影响人们思想形成、发展、变化的因素所具有的多样性、复杂性特点,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开展宣传思想工作。以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劳动竞赛以及其它生产经营活动为载体,寻求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开展宣传思想工作特别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当前,应特别注重适应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积极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拓宽宣传思想工作领域,增强网上宣传的主动性、针对性,加强网络宣传思想工作。
H.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第十二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I. 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供热企业利用热源企业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或者其他输送载体向一定区域内用户提供热能的供热方式。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集中供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承担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第四条发展集中供热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促进节能环保、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相协调。
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集中供热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市集中供热规划是集中供热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市集中供热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市集中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立项前,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集中供热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热企业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第八条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运行使用。
供热工程建设单位应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集中供热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其中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要求。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中供热工程的设备、材料、器具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第三章供热和用热管理第十一条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第十二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供热设施热能利用的强制性标准,加强运行管理,保证供热质量。第十三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
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维护施工或者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减
少供热或者停止供热的,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应当事先向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72小时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造成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时,供热企业应立即进行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第十四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申请手续并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方式、供热参数、用热性质、数量、期限、收费标准、缴费时限、结算方式、安全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第十五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供热费,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用户在收到供热企业发出的催交通知书满15日后仍未支付供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限制或者停止供热。第十六条供热价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供热企业和用户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价格事务机构进行供热价格测定。
J. 供暖公司宣传语
有人让全球抄变暖,我只让你变袭暖。
或者:
有人温暖全世界,我只温暖你。
说明:
全球变暖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上再说供暖,反而可以以毒攻毒,以体现供暖公司对个人的关怀切入,表现出供暖公司的行业特征,也体现了供暖公司的人性化服务。
还有一个品牌喊了多年的“温暖全世界”广告语,可以成为供暖公司借鉴的元素,俗话说站在巨人的肩上可以站得更高看得更远,也以此快速提高供暖公司的名气。
希望这样的答复能让你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