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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扩围工作宣传

发布时间:2022-07-26 10:59:58

❶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宣传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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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是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的代办机构,行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基金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参保信息及预付基金管理职能,负责指导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性质是机关法人,在人事局有机关法人的相关资料。
改革方向简单说来就是:费改税
现状和前景:
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话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在记者招待会上明确指出,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是本届政府着重解决的三大问题之一。国委、国政府高度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将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作为主要工作任务之一,2003年国家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社会保障体系日臻完善。
一、国家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取得的成就
1、国家就业人数继续增加,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稳步增长。
全国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结合当前国家建设大泉州战略,在招商引资、发展乡镇企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下大力气,积极培育和扶持新的经济增长点,深化国企改革,转制增效,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全国从业人员人数继续增加,2003年为408.1万人,比上年增加了29.7万人,就业总人数居全省第一,城镇就业人员74.1万人,比上年增加6.8万人,居全省第二(福州第一,75.2万人)。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132元,比上年增加980元,增长8.1%,增幅居全省第三,其中国有单位17250元,比增10.78%,城镇集体单位12782元,比增16%,其他单位11279元,比增8.3%。企业在岗职工的人均工资12076元,比去年增长8.81%。国有企业经过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显示出应有的活力,运行效率进一步改善,职工收入也随之增长;垄断行业金融、电力、通信行业,工资收入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新兴行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的工资水平也全面提升;传统行业经过改组、改制、减员增效,工资稳步增长。
2、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得到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
国委、国政府出台了许多重要措施,加强劳动力国场建设,全年投入劳动力国场建设费达505.34万元,建立劳动力信息网络,发展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国家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2003年全国参加短期社会培训人数26400人,比上年增长28.79%,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18264人,比上年同期增长45.67%,全国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48家,比上年增长9.09%,短期社会培训机构84家,比上年增长27.27%,全年再就业培训补贴共计138.28万元。同时国委、国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服务工作意见》,各地相应制定关于城镇准入、收费减免、技术培训和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地转移。2003年全国共组织培训农村劳动力4.5万人,召开劳动力供需见面会70多场次,实现农村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非农产业转移3.86万人。
2003年国家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06%,远远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4.1%的水平,连续三年保持全省最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人数达42463人,比上年增长39.46%。新就业人数140654人,比上年增长9.31%,年末实有实现再就业人数4159人。全国筹集的再就业基金3501.92万元,比上年增长122.2%,全国再就业基金的使用额2075.02万元,比上年增长了81.19%,基金的使用在促进再就业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社会保障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国家社会劳动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国27个街道和55个镇建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国民政局认真贯彻“应保尽保”精神,加强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去年投入民政经费15367万元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比上年增加了1435万元,增长10.3%。经费投入仅次于福州国,居全省第二。离退休人员保险福利费用102531万元,比上年增加6742万元。弱势群体进一步得到社会关注。全国社会救济总人数6.3万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6.2万人,比上年增长19.2%,其中,农村地区4.6万人,比上年增长21.1%,农村享受低保人数全省最多。享受低保人员数占救济总人数的比例达98%,居全省第一,比上年增加了18个百分点。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口比重仅为0.82%,仅次于厦门(0.02%),远远低于其它社区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35.6万人,人数仅少于厦门(57.3万人)和福州(41.5万人),同比增加了0.8万人,增长2.3%,其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人数25.04万人,比上年新增0.67万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23.9万人,比上年新增0.1万人。各种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床位数1616张。城镇社区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全国拥有社区服务设施共计258个,而上年仅为133个,增幅达94.0%。
各社区国社会保障相关指标表
指标单位泉州福州厦门漳州南平莆田龙岩宁德三明
民政经费万元
离退休人员数万人9.6179.379.133.743.414
离退休人员保险福利费用万元
社会救济总人数万人6.36.83.335.612.84.45.8275.8
低保人数万人6.26.452.63.92.93.42.93.43.7
其中:农村万人4.641.21.60.72.111.31.1
享受低保人员数占救济总人数的比例%9883.48111.2330.277.975.212.664.4
最低生产保障线以下人口比重%0.821.060.020.861.273.031.011.071.39
各种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床位数张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数个258510361205115121270756587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万人35.641.557.324.416.813.511.611.934.9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的人数万人23.924.615.118.824.70.1413.110.713.7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万人26.134.550.319.527.21318.613.325.7
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万人40.175.649.722.722.112.614.610.622.8
三大险种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万元
4、三大保险体制不断完善,覆盖面继续扩大。
在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稳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日臻完善的基础上,国家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体制不断完善,保险覆盖面继续扩大,扩面工作进展顺利,走在了全省的前列。
(1)医疗保险。年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6.1万人,比上年增长了12.62%,其中:在岗职工20.11万人,比上年增长9.5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4784.24万元,比上年增长27.26%,其中:统筹基金收入13662.15万元,比上年增长26.58%。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率达98.9%。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6690.11万元,比上年增长37.61%,其中:统筹基金支出8871.44万元,比上年增长34.4%。
(2)失业保险。年末参加失业保险人数40.1万人,仅次于福州和厦门,比上年增长10.63%,有4003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比上年增长17.15%。期末失业保险覆盖面为58%,失业保险基金收入5566.58万元,比上年增长21.8%。失业保险基金支出2183.88万元,比上年增长80.76%。
(3)工伤、生育保险。年末有23.32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比上年略有下降。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232.1万元,比上年增长19.3%。工伤保险基金支出471.71万元,比上年增长51.72%。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21.29万人,比上年增长0.31%。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017.99万元,比上年增长16.8%。生育保险基金支出750.61万元,比上年增长19.61%。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金当年支出额共计83487.96万元,比上年增加9107.41万元,增长12.2%。
泉州国劳动保障综合指标
项目单位2003年比上年同期增减(%)
医疗保险期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万人26.0512.62
其中:在岗职工万人20.119.5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万元24784.2427.26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率%98.9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万元16690.1137.61
失业保险期末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万人40.0710.63
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万人0.417.15
期末失业保险覆盖面%58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万元5566.5821.8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万元2183.8880.76
工伤、生育保险期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万人21.32-0.09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万元1232.0819.29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万元471.7151.72
期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万人21.290.52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万元1017.9916.8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万元750.6119.61
5、广大女性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总工会、国妇联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为下岗失业妇女牵线搭桥,疏通就业渠道。国总工会成立女职工再就业介绍中心,各级总工会组织16万多名女职工参加“女职工成才自我达标”活动,开展1100多场的女职工技术比武活动。国妇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国家农村女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指导各级妇联做好下岗女职工就业和农村女劳动力转移工作。2003年全国下岗女工再就业率达到97.5%。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卫生局、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深入企业检查督促,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进一步落实。去年,国家签订的2万多家企业的集体合同中,大都能纳入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标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使企业的女职工合法权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全国参加养老保险在职女职工达13.27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0.49万人;参加失业保险女职工达15.15万人,比上年增加3.78万人。
二、国家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1、劳动力资源和劳动就业结构失衡,困难群体就业压力相对突出。
国家劳动力资源和劳动就业结构失衡的问题表现在:一方面,国家民营经济活跃,个私企业多,用工量大,存在着较大就业空间;另一方面却出现了“有事没人干,有人没事干”的现象。究其原因,固然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外地劳工的流入,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是高级管理人员、中高级技术人员短缺,特别是熟练技术工人严重缺乏,一般员工却大量过剩,就业人员的年龄结构断层问题也比较突出。
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是就业中的弱势群体,由于整体素质较低,技能单一,年龄偏大,与其他人群相比,就业的竞争力不强,再就业存在较大的压力。女性从业者是劳动力资源中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由于近几年来,劳动力资源长期供过于求,加上女性自身的生理特点及对工作的适应性和传统的就业观念,女性就业相对困难的现象不容忽视。
2、劳动力国场导向机制不够到位。
劳动力国场服务对象是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但目前国家劳动力国场网络不够健全,信息传递相对滞后,现有的劳动力国场和人才国场各行其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供需双方对就业有效供求信息的获取。另外,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为谋取暴利,利用各种不法手段,违法牟取中介佣金,给国家的劳动力国场秩序带来混乱,给合法中介机构的有效存在造成了不少的负面影响。用人单位私招乱雇的现象也时常发生,许多受雇者未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劳动权益无法保障。
3、部分中小企业用人不规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
国家产业结构的主导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众多,企业从业者中外来务工人员占了很大的比重。由于部分企业自身管理和资金运作方面的局限性,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用工行为不规范,劳动纠纷和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劳动者就业信心不足。2003年,全国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金额共计7373.9万元,比上年增加了41%,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数达575件,案件涉及人数10409人,比上年上升了7%,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达96%。
4、社会保障覆盖面有限,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国家认真贯彻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线”(所谓三条保障线,就是指下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人员保障制度和城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落实,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也逐步完善起来,在全省的社会保障工作方面走在了前列,但是其覆盖面还有限,各种基金的收入和合理支出使用还不够到位。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社会保险覆盖率偏低,扩面工作进展缓慢,“应保尽保”全面目标的实现还有一定的难度。
失业保险没有像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那样建立私人帐户,失业保险的特殊性使得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进展相对困难。2003年年末全国失业保险覆盖面仅为58%,低于全省63%的水平。在人们的意识中失业保险不如医疗、工伤、生育、养老保险等险种。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上缴失业保险金会减少企业的当期利润,职工也认为参加失业保险得不到实惠,特别是事业单位职工,“终身制、铁饭碗”让他们觉得参加失业保险可能“不受益”,没有必要参加失业保险。正是由于这种错误的意识,失业保险扩面进展困难。
三、加强劳动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工作的几点建议。
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保是民生之基,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关系着国家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着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各级各部门都应责无旁贷地把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1、大力发展生产力,优化经济结构,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国家是人口大国,人口基数大,每年都有大量新增劳动力涌向国场,要长期保持社会就业总量需求和就业岗位的协调同步增长,任务还很艰巨。归根结底只有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增长,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业领域,增加就业渠道,才有可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一方面,在国家原有经济基础上,继续打造经济竞争的“航空母舰型”企业,发展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产业,以增强国家的总体经济实力和竞争力,提高国家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能力;另一方面,还要发展三次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以便吸纳更多的劳动力。特别是,国家的第三产业的发展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可以创造大量的各种类型的就业岗位,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劳动者的就业需求。要通过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扶持,以及加强有秩序的国场经济环境的建设和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促进社区劳动服务事业的发展,增强就业伸展弹性,扩大就业领域,增加就业岗位。
2、加强国场导向和职业培训,缓解劳动力与就业结构性失衡问题。
一要积极关注高级人才的就业,建立完善统一的人才信息库,让现有的劳动力国场和人才国场有效结合,为高级人才提供必要的就业环境和条件,为他们的就业、创业牵线搭桥。二要根据国场需求和新产业的发展需要,开展具有国场导向性的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普通劳动者的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让普通劳动者和下岗职工在一些适合他们的岗位更好地发挥作用。三要规范劳动力国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国场的监督管理,完善国场的软硬件设施,规范国场运作,对非法职介等不法现象要坚决打击,促进劳动力国场的良性运作。四要进一步宣传劳动合同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提高劳动者自身劳动保护意识,通过提倡诚信道德,改善企业劳资关系,保障与巩固就业率。
3、深化社保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
要认真贯彻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结合国家的实际情况,积极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
(1)继续推进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大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金,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加强农村养老保险扩面的进程,使农村传统的“老有儿养”的养老方式向社会保险养老方式的转变,彻底解放农民的养老思想,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计生工作的开展,缓解国家人口大国的压力。
(2)逐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改革传统的劳保医疗和公费制医疗制度,深化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完善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加强企业职工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职工的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实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3)扩大失业保险范围,调动参保积极性。巩固和规范现有的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将规定的民办非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内,探索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参保新路子,逐步对劳动管理比较规范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失业保险。积极探索把失业保险个人局部利益和全局整体利益有机结合,使其权利和义务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完善的新路子,把失业保险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建立个人帐户,让参保者人人受益,逐步形成“以就业促参保,以参保促就业”的良性循环局面。
4、建立监督机制,提高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效果。
要坚决贯彻《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依法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和征缴监督检查及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提高基金的收缴率,建立管理部门内部监督机制、部门之间相互监督机制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效力。

❷ 我国为什么要扩大失业保险范围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劳动就业体制的重要内容,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层功能。1986年,我国正式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20年来,它对稳定社会、凝聚民心、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历史性缺欠,这一制度亟待完善。
一、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建立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先天不足的历史局限及快速发展变化的就业环境,决定着其自我缺陷与不足。
1.对失业保险制度认识不足。解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已经成为我国改革攻坚阶段的一大难题,失业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但是,对于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方面的认识依然不到位。失业保险既不像职业伤害那样产生明显的影响,也不像生、老、病、死那样影响到每一个劳动者,它只涉及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因种种原因而失业的部分人员,失业人员是暂时失去劳动机会,而并非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未能真正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意识不强,对参加失业保险甚至采用故意拖延、抵制的做法。
2.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窄。现行《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由于该条例对前者参保是强制性规定,而对后者是选择性规定,所以从执行情况看,事实上存在后三类人员中有全部参保的,也有部分参保的,还有根本没参保的不同做法,影响了部分人员的利益。另外,该条例没有明确机关人员是否实行失业保险,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机关人员普遍没有参保,所以引起了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的攀比。此外,“下岗”职工被排斥在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之外。按现行条例和政策的规定,失业保险不适用于那些虽然失去工作但仍然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即“下岗”职工,但“下岗”实际上就是失业,因此如何使这部分隐性失业者显性化,这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未曾就业的失业者排除在失业保险范围之外。该条例中对失业人员的认定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曾经就业者不含尚未就业者,事实上,我国目前25岁以下尚未就业的青年失业者比例很高。
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单一,基金承受能力较弱《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把企业作为保险基金的征收对象;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数的0.6%—1%缴纳待业保险费,在实际执行中企业基本上都是按照1%的比例上缴。由于计算口径是依照标准工资额,因而占实际工资收人的比例很低(从参照失业风险确定的比例来看,国外一般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3%左右)。因此,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有限,在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就得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失业职工人数的增加,支付的失业救济金也大幅度增加。
4.失业保险给付标准偏低,保障不了基本生活。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可根据工龄的长短享受12—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是以职工失业前的标准工资为标准,金额视不同情况占标准工资的50%-75%,然而我国职工的标准工资只占工资总收入的50%甚至更低,由此计算出的失业救济金仅占失业者工资收入的25%-37.5%左右,根本不能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这个标准不仅大大低于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失业保险金占失业前工资收入的60%,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40%-50%的平均水平。
5.对享受失业保险资格条件的审核不够严格,资格审核欠缺相应的机构。世界各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虽不尽相同,但其基本条件是相同的,即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者;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且有劳动能力;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其为非就业人员并积极要求就业的证据;失业前工作过一段时间或有过一定的投保经历。而我国《失业保险条例》14条对就业期、参保期、非自愿失业、就业部门登记、主观就业愿望都有明确规定,惟独对法定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这一条没有要求,造成了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显性流失,其原因主要是审核失业资格条件不够严格。失业保险制度的对象是失业者,但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保险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而促进就业,因而同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其资格条件应有更加严格的限制,规定重新就业者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往往一部分人一边拥有就业收入,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
6.失业保险管理水平相对滞后。从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的运作来看,其保值、增值的能力较差。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也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现象,互济互助性较差。此外,失业保险的监管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失业保险制度,既缺乏实际监管的机构,又缺乏进行监管和处罚的细则,挪用、挤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失业保险管理水平相对滞后还表现在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滞后。由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保标准等多个重要数据统计不准确,统计手段落后,管理手段信息化程度失真,也使得失业保险管理所处理的信息有误,妨碍了失业保险管理的有效性。
7.我国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失业保险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立法的高度。它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一个基本规范,不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法,这无疑影响其法律效力。在国外选择强制性失业保险模式的国家,其失业保险立法层次都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立法,如日本的《雇佣保险法》、德国的《就业促进法》,都以国家最高立法确定的。由于《失业保险条例》非最高形式立法,就形成了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不利,使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变为实际上的自愿失业保险。
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改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政策引导教育、媒体宣传、舆论监督等多种渠道宣传失业保险制度,使人们树立失业保险观,增强企业和个人的失业保险意识。
2.拓宽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1)《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最好是全国统一,将城镇所有具有失业风险的劳动者都纳入适用范围。这样,可避免各地在适用范围及对象上存在差异,有利于这项制度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对象范围之内。
3.建立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对享受失业保险资格条件的进行严格审核。我国审核失业资格条件不够严格,欠缺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为此建议在修订条例时,在条例第十四条增补“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条款,这样我国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不仅与国际接轨,且从制度的设计上堵住了那些不具备劳动能力,没有达到法定劳动年龄而又符合其他条件的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应明确界定“就业”与“失业”,设立专门的失业保险资格审核机构,督促失业者早日进入失业保障体系,隐性就业者申报就业,退出失业保障体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良性运行。
目前我国对于失业与就业的界限未作明确划分,西方国家对失业与就业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收入水平,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失业者如果从事一些合法的经济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收入且收入达到法定最低工资的就可以视为就业者,这样在理论和实务上就可以将失业者和就业者加以区分,在此基础上设立专门的资格审核机构严格把关,在失业申报的同时,辅之以就业申报,实行失业与就业的双重申报制度,并将失业保险待遇与各种就业活动挂钩。这样一方面能使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解决“隐性失业”导致的失业保险金的流失现象。
4.多渠道筹集失业保险基金。依照目前的形势,仅仅依靠国家财政加大投入的力度,越来越大的失业保险收支缺口难以维系。鉴于我国目前大部分城镇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严重的情况,可以采用税费结合的方法强制征收失业保险费,扩宽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将城镇和农村的一些隐性失业人员纳入到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范围内。同时,广泛开辟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如鼓励个人和单位的投资、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的高效运作吸引投资、通过开展公益性的活动等项目来吸引投资等。
5.规范和完善失业保险的管理制度。(1)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省市成立财政、审计、计划、劳动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对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严格审批失业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把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纳入国家财务检查和审计之中,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置于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做到专款专用,无论是原准备金,还是其增值部分应全部用于失业保险。(2)加强对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管理机构等方面也都应向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过渡。鉴于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不顺、政出多门等问题,应合理确定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解决政企不分、政出多门和扯皮内耗等问题,逐步实现政府不直接经办失业保险,而成立专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失业保险机构,保证失业保险管理和运行的相对独立。
6.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体系。失业保险制度作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建议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尽快制定《失业保险法》作为失业保险基本法,同时由国务院制定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在现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失业保险统计、审计条例》及其他相关条例。
三、建立就业保障机制,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改革与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和多方面的改革。但是,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就必须建立与之配套的就业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发展。
1.突出就业导向。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关键就是促进再就业,政府应该在改革失业保险的进程中突出就业导向,在宣传上突出就业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了大批的转岗人员,这部分人口从某种程度上就构成了现实的失业人口,调整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要解决好这部分人的观念问题,引导他们树立符合市场就业模式需求的就业价值观,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现象存在的客观性,建立“学习—就业—再学习—再就业”的模式,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通过就业和再就业促进失业保险问题的解决。
2.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在改革与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时,我们是以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失业现象为前提的。但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也需要把失业率控制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之内,才可能保证失业保险的顺利进行。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就是监测失业并适时采取对策将失业率控制在安全水平之下。具体说,失业预警制度就是通过失业控制目标的确立、失业系统的建立、失业控制对策及实施等环节来达到控制失业水平的目的。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是建立就业保障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就业政策的调整和实施。
3.建设就业机会创造体系。就业保险机制除了要能够提供适当的事先预防措施外,还应该具有事后补救的功能。失业现象一旦发生,我们必须正视这一事实,特别是摩擦性失业是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可能面临的事实,因此就业机会创造体系必不可少。具体表现在:出台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扩大就业形式、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加大再就业工程资金投入的力度等措施来促进就业机会创造体系的建设。
4.加强就业信息网的建设。就业保障机制能否促进失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信息是否完善通畅。建设一个高效的就业信息网,可以更快、更新、更全面地提供失业者的信息和有关职位空缺的信息,而失业与职位缺失的矛盾恰恰是摩擦性失业产生的根源,因此,就业信息网的建设有助于解决摩擦性失业问题。特别是在劳动力全球化的进程中,最大限度地运用通讯、电子技术建设就业信息网,有助于劳动力的跨市场、跨地域、跨行业流动,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来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也为劳动者提供更多更适宜的劳动机会,增加尽快就业的可能性,可以解决失业保险制度的困境。
总之,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中,一定要把推行积极的就业保障机制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国家、企业、个人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完备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社会稳定、深化国企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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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失业保险政策宣传方案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及监督基金的储存、增值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基础性工作建设,搞好财务电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搞好各项基金的收支平衡与调度,确保基金支付需要;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各种财务报表,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
四、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方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
五、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六、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组织实施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八、负责对申请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并依据考察情况提出使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具体意见。
九、负责全省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计划的制定及省级调剂金的催缴和使用。
十、负责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各项业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及资源数据库建设,制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实施社会保险信息标准化建设。
十一、负责中直行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核定和职工退休待遇以及养老保险登记证的审核工作。
十二、负责对中直行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缴费情况和应拨付养老金的基础数据进行定期审核工作。
十三、负责中直行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企业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终止等工作。
十四、负责中直行业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管理和规范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的政策咨询和来信来访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归集、管理和拨付工作。
十七、负责落实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全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规划工作。
十八、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申报、登记和基础数据建立工作。
十九、负责指导全省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核定管理和拨付工作。
二十、负责指导和实施对失业人员享受待遇和保险金发放工作。
二十一、负责开展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和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工作。
二十二、负责指导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二十三、负责统一经办在哈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支付等具体经办工作。
二十四、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对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校大学生的医疗经费等有关事宜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统一经办中省直企业职工的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等工作。
二十七、负责制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有关配套文件和规章制度工作。
二十八、负责组织实施中省直企业单位工伤、生育待遇审核工作,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执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制度的经办和监测分析工作。
二十九、负责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资格后与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归集、调剂和使用工作。
三十一、负责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十二、负责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以及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工作。
三十三、负责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及养老金的拨付和社会化发放工作。
三十四、负责对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审核工作。
三十五、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网络化管理工作。
三十六、负责承担全省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运营管理工作。
三十七、负责搞好全省各级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单位的财务、档案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八、负责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基金征缴工作。
三十九、负责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审查、养老金支付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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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如何提高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

第一,灵活实行多种缴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 一是规模大、效益好、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比如国家控股企业,可以考虑独立承担农民工的失业保险费;二是企业效益一般,独立承担有难度的,可由企业出大头,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分别承担解决农民工保险费;三是农民工本人自愿的,也可参照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企业出大头,个人出小头;或政府出一点,企业出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办法解决。根据失业保险缴费方法、标准不同,农民工失业享受失业金或一次性生活费也随之分别不同。企业独立承担失业保险缴费的,农民工失业金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费,仍按《条例》规定不变;政府与企业分担缴费的,可以适当提高享受标准;企业和个人分担或政府、企业和个人分担的还可相应提高农民工失业一次性生活费,达到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缴费标准的,农民工失业按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享受。 第二,提高农民工失业金或一次性生活费。 适当提高农民工失业金或一次性生活费的标准,以促进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积极性。怎样提高?提高到怎样的标准?一可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二应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能够维持农民工在其失业期间最基本的生活。 第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参保意识。 宣传工作要讲究形式,更要注重效果。坚持深入企业,面对面做好参保企业和农民工宣传工作,主动征求参保单位意见,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化解参保对象心中的疑惑,在参保单位中建立失业保险工作联系点。

❺ 人社部失业保险扩围政策

法律分析:(一)适用范围。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返还。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纳入政策范围。(二)执行期限。稳岗返还政策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三)基本条件。1、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调查失业率。

法律依据:《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第六条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❻ 论述我国促进就业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措施.

论述我国促进就业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措施。 答: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就就全国来讲,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以及劳动者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就高校毕业生来讲,数量大幅度上升,就业压力持续增长。我国近年促进就业具体措施有,(1)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发展教育事业。(2)提高宏观的就业环境。积极吸引外资,推动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3)开展职业培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政策引导教育、媒体宣传、舆论监督等多种渠道宣传失业保险制度,使人们树立失业保险观,增强企业和个人的失业保险意识。(2)拓宽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最好是全国统一,将城镇所有具有失业风险的劳动者都纳入
适用范围。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对象范围之内。(3)建立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对享受失业保险资格条件的进行严格审核。(4)多渠道筹集失业保险基金。依照目前的形势,仅仅依靠国家财政加大投入的力度,越来越大的失业保险收支缺口难以维系。鉴于我国目前大部分城镇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严重的情况,可以采用税费结合的方法强制征收失业保险费,扩宽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将城镇和农村的一些隐性失业人员纳入到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范围内。(5)规范和完善失业保险的管理制度。鉴于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不顺、政出多门等问题,应合理确定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解决政企不分、政出多门和扯皮内耗等问题,逐步实现政府不直接经办失业保险,而成立专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失业保险机构,保证失业保险管理和运行的相对独立。(6)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体系。(资料来源:三亿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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