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于下列情况出缺的,可以进行补选:
(一)代表在任期内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代表被罢免;
(四)辞去代表职务或因其他情况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第三条补选代表,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持,选区选民大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受委托或指定的主持补选工作的负责人召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前,须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条补选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推荐;也可以由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应向选民、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第五条补选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补选代表的名额,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补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进行等额选举。
实行差额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至多不超过应补选代表名额的一倍。第六条进行补选时,选民、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对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进行酝酿、讨论和协商,根据较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七条补选代表可以实行无记名投票,也可以举手表决。第八条由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民大会进行,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应补选的代表名额未选足时,可以重新提名、酝酿、确定候选人,再次进行补选,也可以暂缺。第九条补选结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受委托或指定的主持补选的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在选举完成时,予以宣布。第十条补选之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有关补选的文件材料。第十一条补选的乡、镇一级代表,由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补选的县级以上代表,由各该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经过审查,代表资格有效的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名单,并发给代表证。第十二条补选代表的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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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组织法第五十四关于补选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有关规定
1、补选人大代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该法第五十六条(原来是五十四条,最新修订后为五十六条)规定: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2、关于补选的候选人,各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各自的选举细则,规定大体如下:
补选代表候选人的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可以多于补选代表名额,也可以与补选代表名额相等。
补选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民介绍,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七日以前公布。
㈢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2001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于下列情况出缺的,可以进行补选:
(一)在任期内死亡;
(二)在任期内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
(三)辞职被接受;
(四)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被罢免;
(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第三条补选代表,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区选民大会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受委托或指定的主持补选工作的负责人召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前,须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条补选代表的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推荐;也可以由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应当向选民、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第五条补选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当补选代表的名额,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当补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进行等额选举。
实行差额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至多不超过应当补选代表名额的一倍。
如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上述差额时,选民、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进行酝酿、讨论和协商,根据较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六条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原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予以公告。
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经民主协商后,在选举日三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也可以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一次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七条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第八条由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应当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民大会进行,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应当补选的代表名额未选足时,可以重新提名、酝酿、确定候选人,再次进行补选,也可以暂缺。第九条补选结果,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选举完成时,予以宣布。第十条补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有关补选的文件材料。第十一条补选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该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补选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确认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代表资格有效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并发给代表证。第十二条补选代表的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㈣ 补选人大代表有什么程序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的选民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罢免、撤换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议案、质询案。
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和常委会的许可,在开会和闭会期间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宣传国家各项法律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当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言论,不在此范围。
“不受法律追究”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言行责任的规范性文件都是违宪的。
而且实际上,对此还应作宽泛的理解,即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不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党纪和政纪的处分。
㈤ 职工代表的增替补需不需要进行差额选举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22
㈥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
第一条为了及时补选出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时反映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使该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权益不受影响,保持人民代表大会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应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本办法只限补选个别出缺的代表。第三条因下列原因之一,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而出缺的,可以补选:
(一)代表死亡的;
(二)代表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三)代表被依法罢免的;
(四)代表辞去职务被接受的;
(五)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六)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七)代表因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
在换届选举时未能选足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属于出缺,不在补选之列。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向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向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由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五条各选区选民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选民十人以上提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补选工作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工作,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
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征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同意。第六条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填写推荐表,写明推荐理由。推荐者应向选民、代表或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七条补选出缺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第八条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选区经补选代表后,代表不应超过三名。第九条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原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加以补正,并在选举日的十日前予以公布。第十条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十一条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时,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第十三条补选结果,由补选代表工作的组织者当即予以宣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代表结果,应由选举单位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书面报告。第十四条补选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补选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大会主席团确认。
代表资格经确认有效,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第十五条补选各地区出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协助组织。第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藏部队补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并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㈦ 人大选举宣传标语2021
人大选举公告、至居民朋友的一封信,制作宣传横幅和宣传栏等形式多样的宣传,让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深入人心,引导他们投身人大换届工作的之中,不断提高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居民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换届宣传】2021年人大换届选举宣传标语口号
2021年合浦县县、乡镇两级人大
换届选举宣传标语口号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4.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和核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8.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9.县、乡镇换届选举是坚持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体现。
10.县、乡镇换届选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
11.县、乡镇换届选举是动员人民直接管理国家大事的重要形式。
12.搞好换届选举是县、乡镇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
13.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4.加强党的领导,依法搞好县、乡镇换届选举。
15.党的领导是搞好县、乡镇换届选举的根本保证。
16.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17.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8.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把换届选举与经济社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19.搞好县、乡镇换届选举,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20.珍惜民主权利,踊跃参加县、乡镇换届选举。
21.积极行使民主权利,投下神圣而庄严的一票。
22.认真贯彻《选举法》,选好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3.坚持人大代表条件,依法选好人大代表。
24.政党、团体提名与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候选人法律地位平等。
25.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26.人大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为人民。
27.人民政府人民选,人民政府为人民。
28.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29.严肃认真地执行选举法律、法规,保障选举依法顺利进行。
30.严守纪律规矩,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3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2.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厉制裁破坏选举的行为。
㈧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程序的规定
一、人民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选足额的,由未选足额的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需要增加代表名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增加代表名额的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始得增补。四、补选、增补人民代表的候选人的提名,属于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由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名推荐;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由政党、人民团体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五、补选、增补人民代表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补选、增补的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或全体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六、补选、增补的人民代表当选后,应报该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一、人民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二、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选足额的,由未选足额的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需要增加代表名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增加代表名额的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始得增补。四、补选、增补人民代表的候选人的提名,属于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由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名推荐;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由政党、人民团体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五、补选、增补人民代表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补选、增补的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或全体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六、补选、增补的人民代表当选后,应报该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
㈨ 党代表补选程序
法律分析:党员代表是由上级党委作出的,不需要本级党委进行补选,如果党员代表出缺由上级的党委会或者党委全会作出抵补决定。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