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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宣传

发布时间:2021-01-03 13:26:32

1. 道路救助基金怎么办什么样的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在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况下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版抢救权费用,主要针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可以由道路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最终是要向责任人追偿的。

2.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需要受害者还吗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者还。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回一项新制度。答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宣传扩展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来源: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款;

7、其他资金。

3. 你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需要什么材料

医疗机构应在抢救受害人结束之日(一般指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以内)起版10个工作日内,对尚权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近亲属凭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尸体或者受伤人员,由负责抢救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凭交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4. 发生交通事故后,政府有一笔救助基金,需要怎么去申请.

垫付抢救费用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①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②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4)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宣传扩展阅读:

救助基金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5. 有关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的咨询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应该积极配合家属抢救受伤者,受伤者家属没有经济能力提供施回救费用的,应该去答交警队让警察尽快认定事故责任人,然后让事故责任方承担抢救费用,当事人有责任的,也可以请交警队负责提供肇事车辆的投保单位,然后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领一万元的医药费(可以让交警队出证明,然后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到病人所在的医院)。
申请救助基金的目的就是抢救病人,如果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没有重要的经济来源,可以暂时不支付医药费而让医院先行进行病人抢救,所需要的费用,由政府设置的救助基金来帮助解决,这个申请根据每个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建议直接咨询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6. 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用完了怎么办

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与道路交通救助基金是否用完了无关。
道路交通事故回社会救助基金答不是救济金,只是在无人支付抢救费用时,为保障抢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个人不能申请垫付。因为只是垫付,事后仍要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

7.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没有能力偿还会怎样

救助基金垫付单位会向法院提岀诉讼,进行追偿。

8.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多少,能不能全部承担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9.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归哪个部门管哪个部门有使用权

道路交通事故社来会救助基源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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