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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宣传新的档案法

发布时间:2021-01-02 14:19:18

❶ 档案馆能否“借阅”档案

陈少敏先说一个案例:有个企业因要扩大经营规模,到省里立项,而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该企业成立的原始文件,由于该企业没有保管其成立的原始文件,来我馆查找,从目录上查到了这份文件,可当提到这个案卷后,却意外的发现没有这个企业成立的原始文件,当时工作人员百思不得其解,反复查找无果时,最后在案卷的备考表上发现这份文件在接收进馆前已被某某借阅拿走了,落款日期在进馆之前,上面签着当时利用者的名字。再说一个案例:那还是笔者在县档案馆工作时发生的事。县里的一个常委要写组织工作报告,派人来档案馆借阅《人民日报》合订本,当时让秘书打了个借条并反复强调用完即还,可任凭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反复催要多回,这个合订本还是没有追回来,给资料保管造成了一定损失。虽说这两个案例一个是在档案室借阅档案而丢失档案,一个是在档案馆借阅资料而丢失资料。但是,在档案馆借阅档案同样存在丢失档案的风险,而且可能有的档案馆借阅档案已经发生过丢失档案的情况。那么怎样防止这种事情的发生呢?显然,不借阅档案就可以避免。 档案馆能不借阅档案吗?带着这个问题,笔者翻阅了《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意外的是这里面竟没有找到一个“借”字。那么档案法规是如何规定档案利用呢?《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对档案的阅览”有没有对档案的借阅意思呢?在《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中这样解释:阅览,“指利用者到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件。”[1]这里解释的很清楚,没有一点“借”的意思。纵观《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其对禁止借阅档案的立法思想是很明确的,当然它的立法思想并不是为了限制对档案的利用,相反,它在利用档案的制度设计上,既为避免档案丢失而禁止借出档案,又为满足利用者的需求而提供了多种途径。这一立法思想在《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得到体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利用档案用缩微品代替原件,说明连档案原件都不让阅览,就更不用说“借”了。“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的规定,显然是为了满足利用者需要借出档案原件做证明证据的需求而设定的。虽说《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对禁止借阅档案的立法思想是很明确的,但是,它们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档案馆不准借阅档案,这是不是说档案馆可以以档案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借阅档案,就可以借阅档案呢?笔者认为,档案馆不可以借阅档案。对于个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行政机关来说,则是“法无许可不可为”。虽说档案馆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档案馆保存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是带有公共事业管理职能的单位。因此,档案馆应该遵守“法无许可不可为”的原则,所以,档案馆是不可以借阅档案的。 《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都20年了。但是,档案馆不可以借阅档案的观念和意识并没有贯彻落实到档案馆的工作中,可以说从档案馆的一整套档案利用制度到档案教科书都没有相应的改变。基本上不论到那个档案馆,赫然上墙的都有“档案借阅制度”,桌上摆着档案借阅登记簿。在借阅制度内容中都有这样的条文:本馆保存的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填写借阅登记簿并限期归还。虽说是一般不外借,但经批准还是可以外借。随便翻开一本不管是新出版的还是老的档案管理学方面的教科书,都能找到有关档案外借的内容。如陈兆祦等主编的2005年版的《档案管理学基础》就有“外借”一节专门讲档案的外借,虽然要求:“档案的外借使用,要有严格的制度,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才能外借。”[2]但是,还是允许借出档案。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增强档案法制意识、贯彻执行档案法,就是在档案部门也同样是任重道远。 参 考 文 献 [1]郭树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93. [2]陈兆祦、和宝荣、王英玮主编.档案管理学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99.(作者单位:濮阳市档案局)

❷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档案管理工作

1.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企业档案意识。要使企业档案工作进入良性的发展,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首先,要从宣传入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加大对《档案法》和档案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使企业能够了解档案基本知识,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档案管理者的档案意识,促进企业对档案人、财、物的投入。其次,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征求意见,直面宣传,促进企业领导对档案工作的再认识,真正关心和支持档案工作,增强企业的档案意识。
2.加强行政干预,推动企业档案工作的开展。要想使档案工作真正在企业推展开,必须将行政干预和依法治档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抓好企业档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新认识新形势下档案工作对企业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另一方面,强化行政干预。如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定期对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对好的典型通报表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给档案工作造成的损失限期整改,使企业的档案工作形成等级机制,常抓不懈,推动企业档案工作的开展。
3.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企业管理机制。首先,按《档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出一整套档案管理制度,如:《企业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档案保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其次,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制定各类档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分类方案及编号方法,使档案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职责分明,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和效率。
4.创新服务方式,提高企业档案利用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对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档案工作者只有更新观念,开拓创新,转变传统档案服务方式,以满足现代企业不同层次的档案利用者的需求,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一是为了方便利用,企业档案馆(室)要编制专题目录、索引、概要、指南等手工检索工具,对其编制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以适应一体化利用;二是企业档案人员尽快掌握电脑的相关知识,以逐步把档案信息输入计算机,在互联网上建立企业档案信息网站,宣传企业,利用网站优势,实现档案信息资源更充分、更广泛的利用,为企业新时期档案提供利用服务的新渠道;三是对企业档案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档案的翻阅率。对利用率高,具有重要参考作用的纸质档案,通过扫描、录入等方式转化成数字化信息,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档案数据库,并通过网络为企业提供高效率信息档案服务。
5.强化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一要选准用好档案管理人员。将那些较细心勤快、热爱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选配到档案管理员的岗位上来,企业及上级部门要从政治上爱护、生活上关心他们,鼓励他们要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充分激发他们的潜能和热情。二要强化档案业务培训。要积极选送档案干部参加档案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鼓励他们自学档案管理知识,并从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障,提高档案干部的实际操作技能和业务指导能力。三要组织观摩学习。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一方面请档案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专家上门指导,另一方面,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到一些单位参观学习档案管理先进经验和具体操作技能,以促进企业档案工作健康、平衡发展。

❸ 机关档案室对本机关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机关档案室对本机关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1)起草并监督执行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回的计划和规章制度;(答2)负责对本机关所属机构或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具体业务监督和指导;(3)对本机关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4)组织开展机关档案业务培训、咨询、协作交流、检查评比及目标管理等活动;(5)本机关档案的管理。包括机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属于法规吗

看颁发的主体是不是国务院 如果是就是行政法规

❺ 档案法的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问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问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
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己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❻ 如何做好档案宣传工作 详细

。’醛弱衙、觳8EIJlNG ARCHlVIES 摘要:档案宣传工作。是档案工作贴 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有效途径, 是社会和群众认识档案。了解档案工作的 一个重要窗口,因此要加强档案宣传工 作。本文围绕档案宣传工作的现状和原因 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 关建议。 关键词:档案宣传档案意识社会公 众媒体 档案宣传工作是档案事业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档案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 贴近群众的有效途径,是让全社会和群众 认识档案,了解档案工作,支持档案事业 发展的一个重要窗口,渗透、贯穿于档案 事业发展的全方位、全过程。 一、我国档案宣传工作的现状 档案的宣传工作自从新中国成立以 来就一直没有间断过,尤其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颁布以后,档案宣传的内 容和形式也日渐丰富多彩。但是从社会的 整体来看,档案宣传的效果并不明显,主 要表现为社会档案意识仍比较淡薄。第 一,档案意识模糊,有很大一部分人根本不知道档案为何 物或者认为档案只是个人的有用材料。第二,对档案和档 案工作不理解,因为档案在历史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长期以来带有一种“神秘”的色彩,使得广大民众对档案 “驻足观望”。第三,人们头脑中根本就没有档案意识,把 档案任意丢放,意识不到它是一种宝贵的财富。第四,档 案唯我独用,不愿集中统一管理,不能使档案发挥其应有 的作用等等。正是由于档案意识的薄弱而造成了许多不 利档案事业发展的因素,因此,加强档案宣传工作增强全 社会的档案意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以提高国民素质, 迫在眉睫。 二、档案宣传工作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在我国,档案宣传工作似乎总是处在一种浅层次的 运作之中,以至于我国开展宣传工作这么多年来,外界对 “档案”的认识,虽不至漠然,但也是一知半解。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宣传定位不清 首先表现在宣传对象方面。近现代社会,由于过分强 调档案工作的政治性,使得档案宣传工作的对象集中在 领导部门以及档案部门本身的圈子内,致使档案宣传工 作始终处在封闭、半封闭状态,宣传对象不明确,目的性、 四针对性不强,重点不突出。那么效果就可想 而知了。一个处于封闭、半封闭状态的档案 宣传,没有针对社会公众宣传,又怎么可能 取得提高社会档案意识的效果呢? 其次表现在宣传内容上。目前我国的 档案宣传主要集中在对档案法律法规、档 案事业发展成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 责、档案专业知识、档案工作者、档案馆功 能以及档案馆馆藏等内容的宣传。乍看起 来,宣传内容非常全面,几乎涵盖了档案工 作的全部内容,但仔细看来,这似乎仅仅就 是在说明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档案人员的 辛勤付出,而这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这种宣 传并不能形成吸引力。 宣传对象和宣传内容方面的问题,归 暑霎兹鬻篡落滕萎耋 氨识,但真正的档案宣传活动并没有站在社 宁会公众的角度进行策划和组织。 日2.宣传方式单一 睛档案宣传围绕档案提供利用活动的开 展,主要通过报刊、编研出版物、展览、知识 讲座、业务指导等方式展开。宣传报道,多 出现在档案报刊上,而很少见诸于社会的综合性报纸、电 台、电视台、网络等更易被大众接收和接受的新闻媒介, 而由于专业期刊受到专业的限制,读者较少,导致档案宣 传工作的受众面过窄,不利于档案的社会宣传。展览、知 识讲座、业务指导等方式,受场地、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受 众更少,宣传效果可见一斑。 3.宣传力度不够,缺乏持久性 宣传学原理告诉我们:宣传效果与宣传的力度及持 久性有很大的关系,当宣传的力度及持久性够深、够强 时,则宣传效果较好,反之,亦相反。而目前,我国的档案 机构和部门在宣传工作上多采取蜻蜒点水或一带而过的 方式,宣传时仅宣传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或先进事迹, 缺乏对馆藏档案内容的宣传,无法形成联动效应。而对档 案信息资源开发及编研成果的宣传力度也不够,往往是 在出现了较重大的事件或大型活动时才进行宣传,忽视 了平时宣传的重要性,这样导致了宣传的力度和持久性 不够,宣传效果一般。 同时,档案馆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学生进行档 案宣传,既可以对其进行爱国教育,也可以培育其档案意 识,是提升档案意识的长久之策。但是目前许多档案部门 没有很好地挖掘档案中的有用价值,对学生的爱国教育 仅限于组织参观展览,缺乏其他的有效形式,例如组织场 aE京档案)2010年第9期 妇何做好档条官一侉工作万方数据 BEIJING ARCHIVEs,、1咝f祷弼寥曹。 景模拟活动、参与教材编制、组织档案演讲等深入开发档 案,并能有效吸引学生参与互动,留下深刻印象的活动。 三、加强档案宣传工作的对策 1.明确宣传工作的宗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档寨宣传宗旨不清,将直接导 致档案对象不明,档案内容缺乏针对性等问题,最终导致 档案宣传效果不佳的严重后果。因此,首先要明确档案宣 传工作的宗旨。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提供利用,档案 宣传工作作为档案工作的一部分,其宗旨就是要服务于 档案利用。例如,英国的档案宣传宗旨就是服务于国家公 共机关、法人单位和社会公民利用档案。英国公共档案馆 负责人讲,作为社会公众,对真正概念上的档案也还是不 甚了了,人们对档案工作者从事的是什么职业也说不清 楚。所以,基于此情况,英国档案部l’]不仅是满足于提高 档案工作者的意识,而主要的立足是放在对社会各阶层 人士的宣传上,尽可能让更多的人们了解档案,利用档 案。① 2.确定宣传对象 档案宣传活动的对象既可以是社会公众,也可以是 一个特定的群体。事实上,从对象上分,档案宣传大致有 三个层次,一是对档案专业工作者的宣传,二是对领导和 其他社会组织的宣传,三是对普通公民即社会公众的宣 传。档案宣传活动的对象应有针对性,如宣传档案法律法 规,其宣传对象应定位于领导干部、普通公民和档案工作 者,以提高他们的档案法律意识和依法治档的自觉性;如 宣传档案馆馆藏,其宣传对象应面向普通公民或利用档 案资料进行研究和创作的专业工作者,使他们详细了解 馆藏内容,从而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服务。档案部门必须与 社会各界加强联系,把档案工作延伸到各个领域,将档案 宣传的对象由原来的“档案界”扩大到社会各个领域。 3.丰富宣传内容 在宣传内容上要打破以档案法规、档案人员先进事 迹为主的局面,要转到集中宣传群众感兴趣、普遍关注的 档案资料上来。正如t文提到的社会公众,对真正概念上 的档案并不是很了解,对档案工作者从事的是什么职业 也说不清楚。而且对于他们来说,似乎也没有必要真正知 道档案的概念是什么,档案的种类有哪些;他们只需要知 道档案馆有什么东西,能给他们带来什么,他们要怎么用 就可以了。其实,档案宣传就是为了利用。因此,要选择公 众感兴趣的专题或是根据社会需求的某些方面开展宣传 活动,让公众了解他们需要的东西在档案馆,要到档案馆 利用档案,那么档案宣传的目的就达到了。 4.创新宣传形式 宣传活动的组织举办者要结合宣传主题,发挥创意, aC京档案)20lo年第9期 选择新颖别致、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要尽量吸 引宣传对象参与宣传活动,增加宣传活动的趣味性和感 染力。就目前档案宣传主要是纸媒体的现状,尤其要加强 与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合作,参与电视栏目、电视刷的编 排与制作等。例如,《中国档案报》与北京卫视《档案》栏目 合作,用新的方式讲故事,以新的方法用档案;既是对档 案全新的开发利用,也是档案文化宣传模式的新探索。同 时,可以参与电视剧的制作,不要仅限于提供某些素材, 还要将档案服务写入剧情,例如可以将到档案馆寻找证 据,解决婚姻、房产等问题的故事情节写入剧本,营造一 种“档案馆就在我们身边”的氛围。 5.力口强宣传的力度和持久性 坚持长期宣传。对档案的宣传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 一个长期过程,我们不能只靠在一些纪念日开几个展览, 搞几场爱国主义参观就完事,我们需要循序渐进,长期坚 持。例如在一些文化中心、体育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 娱乐、休闲场所举办巡回流动的宣传展览,让档案活动时 时刻刻出现在公众面前;还有可以在档案馆开辟长期展 厅,展出珍藏档案;在网站上开设专题专栏,并保证栏目 的长期稳定和定期更新等。同时,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档 案启蒙教育,从小培育他们的档案意识。 6.加强宣传评估 为保证档案宣传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其中重要的一 环就是要加强评估工作,只有通过不断地评估,才能不断 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档案宣传工作才能不断发展。因 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结合宣传工作的实际情况, 分情况运用专门机构评估或内部机构自我评估或将二者 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评估,采取多样的评估方法(如抽样调 查法、文献法、问卷调查法等),综合考察影响评估工作的 各因素(如宣传对象因素、社会环境因素等),将评估工作 贯穿于整个宣传工作,最终实现对宣传工作的宏观控制, 推动档案宣传工作的发展。

❼ 谁有最新的《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或者能够公司我1996(前者)和1999(后者)废止了吗

http://ke..com/view/10286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
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
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
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
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
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❽ 如何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

《中复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以下简称《挡案法》)已经公布半年多了。各地都在利用各类形式开展《档案法》的宣传活动。比如邀请有关领导、各界专家、学者代表座谈《档案法》;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档案法》;举办各种报告会、学习班、研讨班学习《档案法》;举办展览会宣传档案效益扩大档案、档案工作的影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找出经验、教训改进档案管理;请领导同志视察档案馆,汇报档案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求得解决等等。在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的活动中,已经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❾ 浅谈如何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

一、热心接待。该馆要求档案接待利用窗口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和公仆专意识,热心接待每属一位档案利用者,详细了解他们利用档案的真实意图,诚心帮助他们解决档案利用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做到让每一位档案利用者都满意。
二、耐心询问。在接待每一位档案利用者的过程中,窗口工作人员坚持认真听取档案利用者对档案需求的叙述,耐心了解档案利用者的需要,全面掌握利用档案的具体情况,不厌其烦地为档案利用者提供所需要的档案资料,积极利用档案帮助他们解决具体问题。
三、细心查找。在为档案利用者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做到细看、细想、细查,根据档案利用者的叙述和馆藏档案资料的具体情况,认真细致地查询馆藏档案目录和相关编研资料,及时、准确地为利用者提供所需要的档案资料,并以点带面,寻找支点,发现亮点,最大限度地满足利用者对档案信息的需求,从而充分有效地发挥馆藏档案在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服务群众中的应有作用。

望采纳我的回答。

❿ 《档案法》宣传形式知多少

1、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发文进行转发,领导传阅,转发到各个职能科室。
2、本单版位的网站、企业权号、企业微信上转发、宣传。
3、档案人员与档案网络兼职人员坐下来学习。
4、还可以编档案法知识问卷答题,有小礼品发就更好了。
5、在橱窗挂宣传画、在单位醒目处拉横幅宣传。
6、还有就是在平时,对来档案室查询资料档案的人员进行强调档案归档价值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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