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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宣传

发布时间:2020-12-21 10:46:39

Ⅰ 新保密法宣传总结

开展《保密法》宣传周活动的工作总结

为切实提高涉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全社会的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按照市委、区委保密委要求,我镇于5月21日至27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保密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保密观念,夯实了各项基础工作,推进保密工作的科学化、保密管理的法制化、保密技术的现代化和保密干部队伍的专业化。使我镇的保密工作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认真学习保密工作文件精神。

我镇把保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严格按照区委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做到有领导管、有专人抓,于年初成立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务副书记主抓保密工作,配备1名干部专门承办日常保密工作。我镇坚持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全年召开2次以上的专题会议研究保密工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相应的责任办公室和责任人,为保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抓宣传,强化教育,树立“人人保密、时时保密、处处保密”的良好意识。

我镇认真拟定保密法制教育的年度计划,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将保密知识纳入机关干部的日常理论学习内容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学习保密知识和上级有关保密的文件精神,积极选派保密干部参加市区组织的保密知识培训,时刻提醒机关干部注意各项工作的保密性,尤其是全镇干部人事方面的保密工作。同时,落实好工作经费,以保证有关保密书籍的订阅和保密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为进一步推动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我镇实际,以“学刊用刊”活动为载体,认真组织机关干部撰写保密工作信息、研讨文章,强化保密意识,树立起“人人保密、时时保密、处处保密”的良好氛围。 三、抓管理,推动工作,充分发挥保密工作在“保安全,保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镇严格按照区委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保密工作的全面完成。

(一)建章立制,做到有章可循。及时传达和转发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文件,建立和完善了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并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了专门的保密制度,做到人手一份,随时督促干部对各项工作的保密,对泄密事件的发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分管领导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做好本单位涉密文件和资料的批阅、上交,规范涉密文件、资料的印制工作。

(三)做好本单位对外宣传工作,对市、区的涉密涉外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决定做到严格保密。

(四)专职保密干部熟悉和运用保密业务知识能力较强,各类文件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规范定密工作管理办法,定密准确率达95%以上,全年未发生泄密事件。

(五)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均采取专门的防范措施,与因特网完全进行物理隔离,实行内、外网分网处理,对涉密计算机信息实行专机专人使用、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六)抓好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及时报送年初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按时报送定密工作年报表,认真完成区委保密办部署的专项保密工作任务,并及时报送专题报告。同时,抓好保密信息的投稿工作,及时地反映我局保密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来,由于镇领导和全体机关干部的高度重视,我镇的保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没有出现泄密事件和不稳定因素,为全区的安全、稳定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离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正视自己的成绩和不足,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推动我镇的保密工作上台阶。

Ⅱ 社会保险法宣传总结

根据省总工会为在职工中普及社会保险法律知识,提高广大职工对社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职工自我维权意识,我场认真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较好效果。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
我场高度重视此次法制宣传活动,就活动主题、宣传内容、活动形式进行安排及责任分工。实施该项活动由司法科工会负责对活动的统筹规划、办公室具体落实,各科室大力配合,认真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最大限度地扩大参与面,确保法制宣传的有效开展。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
(一)、加强学习,提高职工素质。在日常工作中,全场职工通过集中学习《人民调解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二)、增强《社会保险法》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我场把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及时组织全场干部职工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通过召开会议、制作宣传展板、举办知识竞赛、设立宣传点、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
(三)、突出重点,抓好法制集中宣传日活动。我场法制宣传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先进相比还有差距和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继续完善各种工作措施,进一步提升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促进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Ⅲ 法律宣传单怎么设计

一、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
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
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二、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下列主要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计划生育。
三、公民人身受到损害时根据法律应怎样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119条对人身损害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人身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受害人死亡的,他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要求赔偿的方法是:
1、被他人殴打造成轻微伤害的,受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罚该违法人员的同时,裁决由该违法人员赔偿医疗费用。
2、因刑事犯罪行为造成伤害、残疾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各种费用。
3、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因各种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依照《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造成人身损害负有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给予赔偿。责任人拒不赔偿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侵害人赔偿。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时,有权委托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Ⅳ 12.4法制宣传不上街宣传还能干些什么有特色的活动

、把群众性的法制宣传与专业性法制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重要环节
从“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我们对群众性的普法工作十分重视,全民普法、全民学法已成为普法工作的特点。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确定的各类别的法制宣传日、周、月多达几十个,各行各业齐动员,男女老少齐上阵,充分体现了普法的群众性。群众性普法的主要方式,就是由法制宣传职能部门或行业的领导机关组织各单位上街开展义务咨询、发表演讲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组织法制文艺汇演等等。这样的方式既有规模、又有声势,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也形成了较大影响,这无疑是很好的宣传形式。但长期重复这几种宣传方式就容易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要么大哄大嗡,搞个形式、摆个样子,要么就是派几个人应付一下了事;另一种是不少群众对此不感兴趣,要么索要几份资料匆匆离去,要么看也不看一眼。特别是在人口较少的城镇,咨询者廖廖无几,宣传者尴尬无奈。这种方式的实际效果如何,群众从中接受了多少法律知识,不仅难以用数字统计,而且难以用语言准确表达,同时还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实践证明,这种方式虽然必要,但决不能做为法制宣传的主要方式,而应把群众性的法制宣传与专业性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起来。所谓专业性的法制宣传,就是指在法制宣传职能部门即司法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制宣讲队伍、电视节目制作队伍、报刊栏目的编写队伍”等所进行的法制宣传活动。专业队伍的宣传教育具有三大特点,一是队伍稳定、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二是宣传内容重点突出、效果实实在在;三是宣传对象特定化,宣传目的明确化,能够做到有的放矢。专业队伍的宣传与群众性的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法制宣传工作就会形成既有强大声势,又有突出的实际效果;既有大规模的“面”,又有深入人心的“点”。但是,目前由于人们对法制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尚未到位,因此,司法行政部门至今还没有建立起专业性的法制宣传队伍,仅靠宣传科、股、室几个人的努力是难以奏效的。特别是贫困县(区)司法局的宣传部门仅有一、二个人,要开展专业性的法制宣传就免为其难了。在“五五”普法即将启动之际,我们一定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专业性法制宣传的重要性,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努力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强、专业知识精、工作作风硬的法制宣传专业队伍,把法制宣传引向更高的层次。
二、把内容比较广泛的法制宣传与有计划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关键
群众性普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宣传内容的广泛性。我国的法律门类繁多,内容十分丰富,它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截止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文件就多达200多部。要让人们依法办事,首先就要让人们知道有什么法并了解法的内容。因此,法制宣传的内容应当具有广泛性。但是,如果我们仅片面地强调宣传内容的广泛性,就必然会出现几种现象,一是宣传效果差。许多群众虽接受了广泛性的普法教育,但因其门类太多始终未能搞清什么是法,为什么要有法,懵懵懂懂,似知非知,甚至听后、看后仍一无所知。特别是少数干部,虽然自己也参加了法制宣传教育,但因内容多、时间短,对法律仍是知之甚少,甚至对自己所适用的部门法都不甚了解。二是宣传对象缺乏针对性。广泛性的法制宣传,其宣传对象是不确定的社会群体。因此,许多群众,特别是少数干部认为群众性的法制宣传层次低,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不大愿参加或接受这种宣传和教育。三是无的放矢,目的性差。广泛性的法制宣传,特别是大规模的群体性法制宣传,其内容虽丰富,但却容易出现无的放矢,甚至毫无目的现象,不仅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人们留下一个“法太多、太繁锁”的印象,从而产生厌倦情绪,甚至认为“法束缚了人们的手脚”等等。实践证明,这种内容广泛的群众性的法制宣传,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完全适应人们对法律知识的需要,必须与有计划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把法律常识的普及性宣传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切入点
“四五”普法提出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和任务,但由于没能较好地解决法制宣传专业性、计划性的问题,法制宣传在许多地方、许多方面还处于法律文件的“介绍、说明”等普及性阶段。从实践中看,这种宣传方式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社会群体,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无疑是一种有效措施。但对文化程度较高、且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社会群体来说,就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而这部分社会群体,又是“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实践证明,这种宣传方式不仅不能适应文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群体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而且也有悖于“四五”普法的初衷。因此,必须把法律常识的普及性宣传与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讲授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把法制宣传工作引向深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思想上进一步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仅局限在“法是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这个层面上,所以许多人对学法兴趣不浓。不少人认为“不学法照样干大事”,这显然是十分片面的。法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法律是党的政策的条文化,法反映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从这一意义上讲,学习法律就是学习党的政策,宣传法律就是宣传党的主张。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看,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创制和完善的,它反映着市场经济的规律,反映着先进生产力、生产方式的本质要求。学习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了解、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宣传法律也就是传播市场经济知识。同时法律也是一种文化,而且是先进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不仅保护先进的文化,而且反映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总之,法律不仅仅是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它蕴含着丰富的政治、经济、文化知识,蕴含着丰富的市场经济理论知识,把这些知识的传播与法律文件的介绍、说明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真正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
四、传统的宣传方法与先进的宣传方法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突破口
在20年的普法教育中,各级执法行政机关在人员少、经费困难的情况下,创造了许许多多法制宣传的好方法,诸如制作永久性标语、板报、橱窗,印制、散发宣传资料,举办专门培训班或以会代训,组织宣讲团深入学校、农村进行法制演讲等等。这些方法在普及、传播法律知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方法也存在着许多弊端,一是它在宣传对象上的局限性。许多人因文化程度的不同,从事的行业不同、甚至因信息、交通等因素,很难感受到这种宣传的氛围。二是它在宣传地域上的局限性。这些方式不仅本身就有地域上的局限性,必然留有死角,而且受宣传教育人员、经费、交通工具等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会留下空白点。面对这种状况,我们从“四五”普法启动之时,就提出了把传统的宣传方法与利用现代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方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工作思路与措施,创建了“电视台、电台、报刊、网域”四大固定的法制栏目。经过几年的努力,基本实现了八有,即“电视上有影、电台上有声、报刊上有栏目、网上有页、重要路段有标语、村村有板报、重点学校有橱窗、“12·4”宣传日有声势”,形成了一个法制宣传的大网络。实践证明,把传统的宣传方法与利用现代媒体宣传紧密结合在一起,不仅可以满足广大干部群众的需要,而且有效地提升了法制宣传的层次。
五、把法制宣传与干部培训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立足点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关键在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因此,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实现普法目标的重要环节。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加强干部法律知识的培训。从“四五”普法开始,我们虽然反复强调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作了大量努力,但却始终未能解决好干部法律培训的制度化问题,也未能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试的管理办法。在干部法律知识培训方面,政出多门,要么一哄而上,各部门都在办培训班;要么弃之一旁谁也不过问,司法行政部门想办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班,又受到多方制约难以如愿。这种状况不仅难以实现提高干部法律素质的目标,而且更难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因此,建立干部培训制度,完善干部学法考试的管理办法,是“五五”普法应当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法制宣传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我们一定要以时代需要为目标,加快法制宣传方式的改革与创新,把法制宣传推向更高的层次和更新的发展阶段。

Ⅳ 怎样才能宣传法律

宣传法律,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
有句古话说:“勿以善小而回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点答滴小事,积累成山。别看这“学法用法,从我做起”,说着容易,可要真正做到,还是得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觉悟的。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不要小看一件小事情,它正是你素质修养的体现,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做了一个好公民,也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违反了规章制度。举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当你在过马路的时候,你有没有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呢?“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的规定你有没有铭记在心呢?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体现公民的素质和修养。
我想如果人人都能从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学法用法,遵守法律,进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会形成大家都来学法用法,大家都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大大减少,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我们的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健康、文明、法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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