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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民法典宣传

发布时间:2020-12-17 04:10:49

⑴ 民法典有没有总结关于校园欺凌现象的问题

对于校园欺凌,民法典的第七编,侵权责任编里对教育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的权责有相关说明。

⑵ 民法典学进校园之我见怎么写

1.自我中心的妈妈

主角永远是自己,此类型的妈妈没办法视孩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或许是因为过去的压力事件,导致这样的妈妈会以关爱自己为优先,且容易没有安全感,总希望得到别人的认可来肯定自己的价值,其中也包含自己的孩子。

而在身旁的小孩,可能会觉得有义务去满足妈妈,从小尽可能凡事顾及她的颜面,不让她蒙羞,但这样的环境,可能导致孩子缺乏自信,不但不敢表达真实的心情和想法,也不懂得做判断和决定,潜移默化的作用之下,总想要满足他人。

但相对的,这样的孩子却更懂得观察别人的需求,知道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在关系上也很忠心,能够成为别人即时的鼓励和帮助。

2.完美主义的妈妈

因为要求完美,这类妈妈会想方设法地让孩子更完美,是典型的东方父母的教育心态。

希望自己的孩子比其他孩子更优秀,犯错和失败对这样的妈妈来说,是极其丢脸的事。对完美主义的妈妈而言,孩子如同舞台上的表演者,其他人看来或许很华丽,但孩子却背负着妈妈的高度期待,受到母亲控制、苛刻、焦虑、害怕、空虚及情绪不满足等。

在如此环境成长的孩子承受极大的压力,渐渐的,他可能会产生一直被他人监视的错觉,并强迫自己每天的生活势必要「演」得完美,对自我要求也会较他人高。

例如,为不让人失望,他绝不容许自己犯错。正向来看这样的特质的话,这种孩子会更加勤奋努力,且会加倍努力地做好每一件事情;但在感情上,则很重视责任及被交付的事情,是很靠得住的朋友。

3.情绪化的妈妈

这样的妈妈,会随着内心情绪起伏影响身边的人,当然包括自己的孩子。她的心情变化可以很极端,且没无法预料,可能会突然非常焦虑或生气,孩子能做的就只是配合她,给予适当的回应。

此外,她还会胡思乱想,将不切实际的负面想法混入现实生活中,制造不必要的麻烦和纷争,是5种妈妈类型中最难应对的。

其实,孩子需要的是一个情绪稳定的成长环境,若生活不稳、情绪暴躁,恐怕只会让小孩蒙上童年阴影和创伤,这样的妈妈身边的孩子,久而久之会变得焦虑、易怒或忧郁。

但是,从这样的家庭背景长大的孩子,却很擅长同理他人,因为从小观察母亲多变的情绪,可能会让他们更知道如何用健康的情绪去支持身边的朋友和家人。

4.像是朋友的妈妈

与孩子相处如和朋友相处一样,没有权威或地位的差别,也因为就像朋友,妈妈甚至也会在情感上依赖孩子,这多半常见于西方社会的家庭文化。

虽然看似美好,但这样的孩子却较少体验母爱的呵护,甚至有人开玩笑称这类是「没有妈妈的孩子」。

像这样与妈妈像是朋友的关系的孩子,可能会衍生情感空虚、害怕被拒绝感及不被珍惜的感觉,但也同时也较能培养出独立的特质、学习承担责任,且更懂得拿捏人际关系中的界线。

5.生活平衡的妈妈

这类型的妈妈,能做到个人生活和人际相处的平衡,既懂得肯定和接受自己的情绪,也能正确地表达想法给身边的人。

换句话说,她能将其他4种妈妈类型做平衡,不但能尊重孩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同时能自在地扮演好母亲的角色。

现代很多母亲都不是全职家庭主妇,早上是上班族,晚上回到家要照顾小孩,而所谓生活平衡的妈妈,就是能在工作与家庭之间找到平衡点,不追求完美,即是能在两者之间练习取得平衡,而且不断进步。

对孩子来说,这是最理想的家庭氛围,妈妈的性格可以很直率,但情绪稳定,所以跟她相处不会有压力或被拒绝感,因为知道自己是被爱的,而这样的关系是健康且有安全感的。

当您体验过亲密关系的美好,就会更愿意为别人付出,在情感上能

⑶ 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版规定:对未成权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⑷ 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条款

校园暴力如构成刑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成年的孩子是有责任进行承担后果的。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4)校园民法典宣传扩展阅读:

天津对于校园暴力的措施: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采取了归纳与列举并用的方式,对校园欺凌的行为作出界定,从主观上的蓄意或者恶意、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的方式等方面,对校园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园欺凌与学生之间的一般性打架斗殴、打闹嬉戏区别开来。

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多次索要财物的;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都被视为校园欺凌。

《规定》明确,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方式的惩戒,学校可通过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屡教不改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

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学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⑸ 民法典进校园绘画作品

大学生推进民法典可以,以身作则,自己学习准守民法,对社会群体进行普法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民法。

⑹ 如果要在大学校园里展开关于民法典的宣传教育活动,你最关注的内容是什么,请阐

现在年轻人较为关注的是有关民法典中的婚姻法更改,这个比较符合年当下年龄段的关注焦点和热点话题,与我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望楼主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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