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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宣传

发布时间:2020-12-16 15:58:03

㈠ 有关广告宣传车的噪声污染、扰民、影响社会制安、破坏城市形象、影响交通等等问题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1996年10月29日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专“在城市市属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第六十一条则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城市形象好像没有具体说明~交通法好像国家没有具体法规~都是市级的~社会治安忽略不计吧~~不太清楚~不知道帮不帮的上你的忙

㈡ 我要找宣传交通法规的材料和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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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中国交通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㈣ 对于交通安全应该给出触目惊心的宣传 作文800

文明交通在行动
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
我们家附近有一个小女孩,她的爸爸就是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而离开了她.小女孩家里并不富裕,但是她和爸爸妈妈一起生活得很开心.每天早晨起来,妈妈都会给她和爸爸做上一顿美味的早餐,一家人很温馨.吃完早餐,爸爸骑车送她去上学.一路上,父女俩总是有说有笑.放学后,不管风雨多大,小女孩总是看见爸爸耐心地在等待着.回家的路上,小女孩总是开开心心地向爸爸诉说学校一天所发生的一些有趣的事.
有一天,小女孩的爸爸像平常一样到学校去接小女孩.然而,一辆迎面而来的大卡车由于违规行驶,把小女孩的爸爸撞倒在地,爸爸当场就死去了.一刹那间,死神就夺走了他的生命,他多么希望自己还活着,他多么希望陪在小女孩身边,他多么希望能够看着女儿长大……小女孩并不知道自己的父亲已经去世了,她还是像平常一样在学校门口等她的爸爸来接,等了好久,还是没人来接她,小女孩心里想:为什么到这时候爸爸还没来接呢?是不是出事了?还是家里有什么事?小女孩心里很着急.当小女孩得知自己的爸爸已经死去,她似乎傻了,她扑在爸爸的尸体上不断哀求:“爸爸快醒醒!我要爸爸!我要爸爸……”她多么希望这场交通事故没有发生,多么渴望爸爸能够醒来,象平常一样用自行车载着她上下学啊!
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一刹那间,就夺走了人的生命.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马路越来越拥挤,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夺走,有多少个家庭被破坏,有多少人要失去亲人了.如果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交通规则,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惨的交通事故.让交通法规在我人们心中生根吧,让我们牢牢记住:遵守交通规则就是珍爱生命!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愈来愈快,汽车成了人们的主要的交通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在大家感叹社会进步、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在飞驰的车轮下,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转眼破碎不堪.特别是那些还没有踏上社会的小学生,也遇到了这样的灾难,亲人哀伤的呼唤,留不住幼小的生命.我们能做些什么呢?普及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事故降到最低.这是时代的呼唤.交通事故已成为当今世界的第一杀手.交通状况,更是 不容乐观.尤其是近期以来,校园附近及涉及师生的交通事故的比率有所上升,给了我们许多惨痛的教训.
同学们,让我们多等一分的红灯,多一分安全.让我们多一分责任少一分牺牲.让我们多一分意识,做个有责任心的信息学校的一员.为了你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为了社会上不会再有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亲人哀伤的呼唤,年轻生命的断送,为了不再出现因为交通意识浅薄而造成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惨状,让我们一起遵守交通规则,做个珍爱生命的信息人吧!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运输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这样一个庞大的运输体系必定需要一部合理的法规来调控,才能正常运作.这便是《交通法规》,一部需要我们每个人用实际行动维护的法规.
除了我们自己要注意“过马路走斑马线”,“不骑车带人”等基本的交通法规外,还应提醒自己的父母安全驾车.
一部指导安全行车的《交通法规》并不是一纸简单的文字规定,它是人们从长期的交通实践中由几代人乃至数十代人的经验与血的教训中孕育而成,是指导每个驾驶员安全行车的宝贵财富,从广义上说,《交通法规》是每个交通参与者的宝贵财富.有一句交通安全宣传语说得好:“交通法规生命之友”.《交通法规》的作用是体现在方方面面的.比如:在交叉路口,为了保证各方行经路口的车辆都能有序地安全通过,防止拥挤、堵塞、交通事故的发生,就在路口设置红绿灯及相关信号设施.红灯是危险的信号,红灯是“鲜血”的象征、“死亡”的招唤,应该在我们的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红灯面前我们应该坚决地STOP.只有绿灯才能带领我们进入安全的坦途,绿灯象征着“生命”与“平安”.我们要牢记:没有红灯的约束,就没有绿灯的通行. 愿我们共同的努力,可以使交通更通畅,生活更安全.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这是《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中的一句话,是保尔发自内心的感想.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在一系列交通事故中丢失了生命.因而,遵守交通法规已经被人类广泛关注,让更多人了解、学习、遵守并运用交通法规已是刻不容缓.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自行车、摩托车、轿车也已经进入了居民的生活.但在此同时,一个个忍不惨睹的故事又时时提醒着人们生命的可贵.那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不禁使人毛骨悚然,他无情的吞噬着人的生命.一个生命的突然逝去,都会给一个家庭,甚至于多个家庭蒙上永远的阴影,给亲人,甚至于更多的相关者带来无限的痛苦…… 当你骑着车在马路上追逐,当你与伙伴在马路上玩耍时,你是否想过危险就在身边;当你的亲朋好友不顾一切乱穿马路、闯红灯的时候,你可想到这时的死神正在向他们招手……你知不知道这些会带来什么?是伤?是残?是死?是痛苦?是悲剧?是一个破碎的家庭?还是…… 生命是珍贵的,却也是脆弱的.在中小学生的伤亡事故中,车祸造成的原因是第一位的.着其中固然有驾驶员违章造成的因素.但其中也不乏学生补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的悲剧. 交通安全就是生命的延续,就是家庭的幸福.血的事实告诉我们: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为了你、我、他的安全,让我们行动起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永做文明交通的宣传者和实践者.
临次栉比的高楼大厦,车水马龙的绿色大道,摩肩接踵的来往行人,构成了一幅繁荣昌盛的七彩生活画卷.可是,你察觉了吗?有一个“黑色幽灵”已经趁虚而入,悄悄地潜伏在多姿多彩的世界之中,企图打破这平静而又美满的生活.
交通是各种运输和邮电事业的总称,但要成就事业就必须要有规则,有必须遵守的竞争规则,这就是交通规则,而交通规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发展这种事业.
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马路越来越拥挤,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夺走,有多少个家庭被破坏,有多少人要失去亲人了.因为一时的粗心大意,疏忽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不但车毁人亡,也带给了别人无法弥补的伤害.这些血淋淋、惨不忍睹的车祸,处处可见,造成了多少家庭的悲哀啊!
从小父母就告诉我,过马路时要注意两边的车辆,等没车的时候才能过.打那以后,我对汽车就有了一种恐惧感.长大了,虽然这种感觉慢慢地淡了,可我仍然知道:行人绝对不能和汽车抢路.直到有一天我才明白,人和汽车之间本应是很和谐的关系,因为世间有爱,爱是可以包容一切的
人人都遵守交通规则,那么交通便会四通八达,畅通无阻,那么将不会在出现交通事故,那么我们的物质生活会更加富足,我们的精神生活会更加丰富.让交通法规在我人们心中生根吧,让我们牢牢记住:遵守交通规则就是珍爱生命!
珍惜自己的生命, 在路上时,无论你是开车还是坐车,请都深深铭记:你的生命不单单只属于你自己一个人,你的生命更深深地牵连着你的家人……
朋友们,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一刹那间,就夺走了人的生命.如果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交通规则,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惨的交通事故.交通安全和我们息息相关.多少人,让我们一起来呼吁吧!
交通连着你我他,交通安全靠大家

珍惜生命,减少车祸.要问什么是造成车祸的原因,答案只有一个--大家缺乏正确的交通观念和守法的习惯
从街头热心的交通警察,仍然充满丰沛的爱心,只要人人本著一颗爱心、行车上路时时为别人着想,为自己着想.确实遵守交通规则,珍惜自己的生命,也珍惜别人的生命,醉不上道,上道不超速.要真正地体会“平安二字值千金;“平安”才是回家最快速的路.即使是我们走路族的小学生,穿越马路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因为“马路如虎口,行人当心走”必然可将车祸的发生率减到最低点.希望大家都能记住“交通连着你我他,交通安全靠大家”!

㈤ 交通法规车外表贴广告纸违规吗

车外表贴广告纸涉嫌违法。
车身广告这种做法是涉嫌违法的,因为几乎所有私专车车身广告都没有属经过相关部门登记审批。据工商部门有关人士指出,如果出现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相关部门将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针对私家车车身广告还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车辆广告属户外广告,由各市、县(区)具体管理。而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户外广告的发布,必须经由有资质的广告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审批,个人可以委托广告公司来工商部门登记。具有合法主体的车辆都可以办理,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审批的任何单位、个人不能发布户外广告。

㈥ 如何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浅谈新形势下怎样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进步熟悉,加强领导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做好交通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进步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替换的作用。必须充分熟悉交通安全教育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充分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为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交巡警部分领导要将宣教工作作为职责范围内的一项重点工作,要亲身抓、靠上抓、负总责,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解决发现的题目。
二、紧扣时节, 突出针对性
道路交通有着十分明显的季节特点,每个季节的天气、群众出行习惯不同,诱发交通事故的成因也各有不同。因此,必须针对不同时节,采取相应的对策,选择适当的交通安全宣传方式和内容,切实提升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当前,小麦即将收获,在道路上打谷晒场、堆积杂物等占道违法行为将会大幅度上升。对此,要广泛借助广播、活动宣传车等现有载体,增强农民朋友的交通安全意识;针对夏季天气炎热驾驶人轻易疲惫、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增多等实际情况,坚持以由疲惫、不戴头盔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为内容,开展有针对性警示教育,大力宣传超速、超员、超载以及酒后驾驶的危害,以此警示广大驾驶人及群众拒尽违法、阔别违法。
三、立足实际,体现人性化、亲情化
作为交通安全宣传民警,要经常地走出往,及时把握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了解辖区交通安全治理中存在的题目,将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采取面对面解说的形式,突出宣传教育中的人性化、亲情化,使交通安全宣传真正深进人心。
四、利用路面执勤上风,推动宣教工作
路面执勤交警常年累月奋战在交通安全治理第一线,工作最辛劳,与交通参与者关系最密切,对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体会最深。执勤民警要充分发挥自己在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上风,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串于纠正违法,处理违法的全过程,当好交通安全宣传员。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水平的整体进步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只有充分熟悉交通安全教育与预防交通事故之间的紧密关系,真正领会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置于各项治理工作的首位,不断与时俱进,形式多样,持之以恒,扎实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做细、做透,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遵法律法规,车车讲文明的良好局面,从根本上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宣传措施。可以将人群分成四种群体: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农村群众、驾驶人四大类。
一、在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我们公安交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交警部分要积极建立交通安全从娃娃抓起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远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形成完整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从根本上改变交通安全意识较低的现状。通过大量宣传讲座、互动游戏、模拟情景课堂等,培养学生从小养成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
二、农村群众。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迅速,道路建设突飞猛进,机动车和驾驶人大量增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题目也越来越突出。如何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将成为当前交巡警部分的重要题目。结合当前农忙季节,充分利用村内广播讲解交通安全教育知识,推进和深化执法为民,改善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关系,加强和巩固了警民关系。
三、城镇居民。城镇居民的经济能力、文化素质相对农村较高,参与交通的机会更加频繁。交巡警部分要联合电台、广播台等媒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等。
四、驾驶人。加强驾驶人思想熟悉。申领驾驶证职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交通治理部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只有抓好驾驶人培训输出的源头治理,才能最大限度进步驾驶人的素质,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㈦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中山交警一线#昨天,中山开发区、古镇、三角、五桂山、民众等交警利用宪法宣传日活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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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关于交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全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8)交通法宣传扩展阅读

制定交通法规有哪些目的和作用,交通法规不是为了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出了以人为本,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宝贵的。人的宝贵首先在于生命的宝贵,生命的宝贵首先在于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所以,我们说人命关天,命比天大,和公平与便民的基本原则。

体现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交通法规是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在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和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㈨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法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复国道路交制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10月28日(完)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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