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违反意识形态的十类情形
主要包括: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校长、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各单位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宣传思想工作条例扩展阅读
意识形态领域重要性:
最高检下发《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中指出意识形态领域是政治安全的前沿阵地,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是没有硝烟的暗战。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捍卫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力量,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中肩负重要使命。
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巩固和强化检察人员政治意识、政治观念、政治立场、政治纪律,铸牢精神支柱,夯实思想根基,保证全体检察人员政治可信可靠、对党忠心忠诚,保证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充分履行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中肩负的重要使命。
参考料:最高检下发《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检察日报关于印发《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