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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发布时间:2020-12-06 02:17:35

⑴ 如何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农业生产集约化、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监控全程化。
加强源头控制,实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监管,是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
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制度、机构、队伍、手段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目前条件下,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
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农业投入品的制假、售假行为以及违禁药品的销售、使用行为。
二是正确使用投入品。举办农产品知识及法律法规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知识,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农业投入品,指导生产者科学、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增强守法意识。
三.抓农业标准化生产。紧紧围绕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实做好标准化技术推广。
指导生产者按规程组织生产,积极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推进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推进“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发展。以品牌化带动标准化、推进产业化,实现农业标准化与市场效益直接挂钩,形成优质优价的市场激励机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是加强生产环节监管。
规范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行为,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知识,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督促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档案、用药登记,
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等管理制度,切实把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到生产中去。把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起来,把好出口、守住入口。
五、加强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质量抽检力度。
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执法检查,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及时发布监测结果。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把执法和检测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检测与执法联动、产地与销地互动、各地联合防控的工作格局。六、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县(镇)基层监管能力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设置专门机构,优化人员配备,
当地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⑵ 请给一份《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的范文,谢谢!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XX[200X]XX号《XXXXXXXXXXX》,明确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特签定本年度农产品安全责任书. 一、行政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站,落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三、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政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城郊结合部、插花地带等重点地段,要杜绝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采取得力措施进行处置,并按有关规定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鼓励辖区群众参与,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认真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信息上报. 六、做好生产与流通领域的抽检工作,完成下达的计划任务并将任务分解到村(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单位,生产领域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流通领域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4%以上. 七、分别与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并认真组织检查考核.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八、认真完成区人民政府、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签字人: 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⑶ 如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一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嵌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宣传教育,也可以通过一些农资经销商和农资电商平台到农村去进行宣传教育,在购买农资的同时,提供农技服务。

⑷ 如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近日集安市政府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实现了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面提升。

一是加强领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合力。集安市积极落实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企业的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分解细化,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责任状,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建立了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检打联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二是注重源头治理,强化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针对当前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添加使用非法添加物等突出问题,从生产源头、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集安市相继启动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查、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以及农兽药残留、水产品药残、饲料质量安全等监控计划,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大了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抽查力度,加强了对主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生产经营场地的检测和抽查,规范投入品管理和农产品生产行为,打击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扩大监测覆盖面,消除风险隐患。针对各行业和各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实际情况,集安市大幅度扩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品种和覆盖面,形成了涵盖主要农产品品种、覆盖全市消费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通过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品种和覆盖面,找准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薄弱环节和工作切入点,增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是积极扩建农产品检测平台。集安市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在现有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水平上,积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手段的申报、完善工作,积极扶持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超市、集贸市场等单位建立检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站),开展自律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五是加强宣传,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氛围。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教育和宣传,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培训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依靠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形成了全社会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是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集安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了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量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了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同时,投入了必要的经费,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的需要,及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建立了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制度,大力推行生产档案记录和包装标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消费引导,实行产地农产品检测合格准出和市场农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⑸ 求一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新学习心得,3000~5000字左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6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仅一个词的改变,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临的危机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要求。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理与功能评价所一直承担着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检测和功能评价工作,所以特别重视和关注《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贯彻,多次组织全所进行集体学习和讨论,领会其与检测有关章节内容的实质内涵。现就大家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亮点一 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对我们检验机构来说,检验依据就更明确了。过去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不仅让食品生产企业困惑,更让检验机构无所适从。

亮点二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准入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检验机构本身就应该具备独立性、公正性,既要对企业客户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

亮点三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以前在电视广告上,我们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这次在美国CDC举办一次国际会议上有幸与美国FDA官员交流,得知全美允许生产婴儿奶粉的制造企业仅5家,且没有可以免检一说。不只是奶粉,全美没有产品和企业拥有国家免检的特权。美国从未向中国开放婴儿奶粉及任何其他奶粉的进口市场,继而鼓励生产企业把更多的雅培、美赞臣等优质婴儿奶粉销往中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均没有“免检”一说。中国“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 FDA迅速对美国婴儿奶粉市场进行检查,并随即发布“婴儿奶粉健康信息忠告”,请美国妈妈们放心购买,FDA真正落实了我们往往只挂在嘴上的“责任重于泰山”。

中国确实有很多大企业的产品,任凭政府怎么抽检都次次合格,但它是由质量、道德、企业社会责任伦理、消费者口碑共同铸就的,不是由政府机构封授的,更不是广告狂轰滥炸“炸”出来的。作为政府行为,免检是万万不可以的,因为质量抽检是履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意志。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亮点四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这条规定在最初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后来加进去了。”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 “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亮点五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当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七种情形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草案规定的七种情形是(1)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2)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4)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5)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6)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7)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要彻底祛除食品行业的诟病,当然需要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发力,但也需要一个“人人以之为耻”的大的社会环境。只有我们每个从业者都以这种道德律令为内驱动力,《食品安全法》才不会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才能承载起厚重的民意期许。

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健康观念的加强,食品安全对个人健康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农产品在种植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化学,生物等各种各样 的污染,因此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是实现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有利保障,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健全相关信息,利于民生,助于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癌症的发病率居高不下与农产品食用安全性有很大关系,农药残留和其他有害物质超标污染引发食物中毒的事件时也发生。因此,农产品质量问题已经是制约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我们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有利于人们身体的健康安全,有助于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
“民以食为天”,现在绿色食品消费已经成为时尚,绿色无公害食品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但是我们农产品市场时常出现农产品相对过剩,农民增产不增收,根本原因就是农产品的质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因而,应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检测体系,与此同时,应该联系相关部门为农民提供相关方面的信息,技术支持,进而促使农民生产方式的调整,力推绿色生态无公害农业的发展,不仅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而且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之同时,农产品的附加值也将随之提高,更好地实现农民增收。
作为一名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继续学习,加强自身素养,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⑹ 农产品质量安全“四员”是什么意思

一、健全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四员”监管体系
在乡镇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员由乡镇分管负责人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宣传员由有辖区监管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司法所的负责人担任;协管员由村委会(居委会)主任担任;信息员由乡镇卫生院分管公共卫生负责人和村卫生室负责人担任。食品药品安全“四员”经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县食安办审核、备案,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明确食品药品安全“四员”工作职责
(一)管理员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1、负责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和请示报告等日常工作;
2、组织对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
3、开展调研,掌握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市场动态,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报乡镇领导小组研究;
4、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5、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宣传员工作职责:负责乡镇、村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
1、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
2、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安全检查调研活动;
3、指导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4、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协管员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村(居委会)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工作。
1、向本行政村(居委会)群众及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2、经常性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巡查、调研,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及时掌握、记录本行政村食品药品安全情况,熟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状况,接待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并及时上报信息,负责本行政村50人以上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上报和检查指导工作;
4、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
5、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信息员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1、协助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员、协管员向本辖区群众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
2、参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检查、调研活动,并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3、负责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药物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4、负责收集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负责收集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材料整理,第一时间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要达到“六有”标准(有办公场所、机构牌子、专人负责、工作制度、工作台账、联系电话)。要加快建立健全“四员”工作机制,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网格化管理,做到监管任务、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四落实”。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四员”工作机制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经费保障,充分调动“四员”工作积极性,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反应机制的灵敏度,降低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四落实”的要求,创新思路,落实好“四员”工作机制。

(二)突出监管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传递、应急处置、日常检查等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着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包保责任体系,形成乡镇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协调配合,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加大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示栏、板报、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四员”机制建设的内容和意义,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四员”的工作职能,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群众支持配合“四员”工作,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⑺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包含哪三大体系

1、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质量标准体系。为规范农产品生产标准,围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按照建立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的标准化生产体系的要求,先后在全市制定推广了42种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2、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体系。积极组织实施“绿卡行动计划”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

3、建立农产品质量认证和检测体系。加大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开发及认证工作力度。全市累计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达到481个,其中,绿色食品188个,无公害农产品293个,有机食品2个。

(7)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扩展阅读:

1、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从2001年4月启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率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四个城市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于2002年7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

“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着重强调三个方面的推进措施:一是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即强化生产基地建设,净化产地环境,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二是推行市场准入制,即建立检测制度,推广速测技术,创建专销网点,实施标志管理,推行追溯和承诺制度;三是完善保障体系,即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标准体系,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加快认证体系建设,加强技术研究与推广,建立信息网络,加强宣传培训。

2、CAC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食品安全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创建的,其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贸易公平开展,协调所有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CAC拥有165个成员国,中国是成员国之一。

3、例行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是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措施之一,2001年从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个试点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污染定点监测工作开始实施,进而逐步扩展到全国37个城市全年5次的蔬菜农残、16个城市畜产品污染和5个城市水产品中药物污染定点监测。

⑻ 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要
求,并且对人身体有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监管,随着科技的发
展,投入力度的加大,消费者对质量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农产品质
量安全问题好像不仅没有减少减轻减少,
反而诸见报端,
影响面越来
越大,
甚至造成人们心理一时恐慌,
我想在这里浅谈下关于科学看待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看法。
第一、安全是个相对概念,绝对安全的食品是不存在的。
从现
实状况来看,在适合人类生活的环境当中,任何“零风险”事情的可
能性基本为零,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是如此。
因为食品的原料来自
于自然环境,
而自然环境当中自身就存在着可以依靠现代技术能够检
测或者检测不出的各种元素成份,
只是相对含量多少的问题。
农产品
大多都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代谢产品,它们本身也是有生
命的机体,
也要遵循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
当人们在选择消费农产品
时,基本上都会选择“色形味”俱佳的产品,而这一矛盾的解决只有
及时依靠农产品的专用药
-----
“农药”
,就像“人用药”
“兽药”一样;
依靠适量食品添加剂,才能保证农产品生长的相对“健康”
,就像人
类一样,不可能不患病、不可能不吃药就是所谓的绝对“健康”

第二、安全与食品摄入量和频次负相关,与摄入主体身体状况
正相关。
早在文艺复兴时期的具有革命性的医生
---
巴拉塞尔萨斯,

说过,万物皆有毒,关键在于剂量。因此,农产品的安全与否,与消

费者摄入其数量和频次负相关。也就是说同一种食品高频次大量摄
入,与低频次微量摄入相比,前者给人体造成的危害无疑要大得多,
甚至是致命危害,这就是俗话说的“只要份量足,万物皆有毒”
。众
所周知,酒甚至是水,过量的引用,不仅会伤身体,甚至会造成中毒
身亡。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单个消费者自身身体素质的不同,
先天性或是后天获得性显性或是隐性疾病,
或是处于不同的环境当中
等等,
摄入同一种食品,
都会产生意想不到结果。
例如牛奶、
虾蟹等,
对大多数人是安全的,
但对有些人会产生过敏性反应,
造成上吐下泻,
误认为是食物中毒,进而误测其质量问题。殊不知,食品安全也与摄
入对象身体状况正相关,
消费者的身体素质越好,
对同一种食品的消
化吸收能力就越强,
屏蔽食物的危害能力就越强,
食品质量越是相对
安全。
这两种问题的解决,
最终还得依靠消费者主体自身综合素质的
提高,对问题思考的全面。
第三、
食品是否安全与其生产过程及其存在状况相关。
工程院
院士陈君石曾说过,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

就是说,
食品的安全与否与其成产过程紧密相连。
生产过程牵涉的环
节较多,比如直接种植加工、储藏运输、保鲜销售以及后加工等,

中直接的种植管理最为重要,因为涉及初级农产品是否喷施农药、

否违法使用添加剂等,
更重要的是使用农药、
添加剂产品本身是否合
格、安全,如果这些农药含有违禁成份、大剂量使用、违法添加,

果可想而知,
这就是农兽药及有机污染物、
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引
起的化学性污染。
当然,
农产品存在状况也是关系到其质量问题的一
个重要因素,如果保存不当,有可能会发生一些理化反应,衍生出一
些对人体有害的次生代谢物;
也可能会招引滋生一些微生物,
进而引
起食源性疾病,
引起食品安全事件。
还有就是一些不同的农产品在使
用时,后加工过程不卫生或是加工食用不当,而造成的危害,以至于
引起食品质量安全事件。要想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加大监测力度,

立起一套奖惩明晰、
力度强硬的监管制度,
加强相关责任人的职业道
德教育,提高检测体系检测技术的科技含量。
第四、
食品是否安全与社会舆论氛围、
人群的心理及科学知识水
平相关。
有些食品的添加剂本身没有问题,
也可以用于除农产品以外
的食品生产加工中,
但是一经发现用于农产品当中,
就会有人猜测整
个农产品都是不安全的,比如“染色馒头”
,之所以染色是因为使用
了政府批准的添加剂柠檬黄,
染色之后酷似玉米馒头,
其实没有玉米,
以此来冒充欺骗。
而柠檬黄本身是一种比较安全的食品、
药品着色剂,
早在
1994

FAO

WHO
就给它定量标准,但在人们的头脑中,

认为是个食品安全问题。再比如,
2012
伦敦奥运会有媒体炒作说中
国运动员每天饮品当中含有
“一氧化二氢”
成份,
一时引起轩然大波,
很多缺乏科普知识的人都误认为又是食品安全问题。
还有就是人们的
从众心理,
一看到曾经出问题的农产品就避而远之;
一谈某一类农产
品就“色变”
;一听到别人都在说某些农产品有问题,自己就随声附
和,
这些都可能会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其实这些都是无稽之谈,
大可不必。要想解决此类问题,唯有扩大宣传范围,加强科普知识的
普及,当然最终还得以来国民基础大教育。
第五、
农产品质量监管检测体系不健全,
检测能力有限。
在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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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号发生的“张裕毒药门”事件,就是由于我国目前农产品质
检体系的不健全所造成。当然,根本原因还是生产者不良经营,在没
有被监管的“盲区”更是显得肆无忌惮。目前,我国由于监管部门的
混杂和分段式管理模式,
造成农产品制成品成份的检测监管划分尚不
清晰,当然这一环节也仅仅是诸多问题的一个,比如农产品;流通过
程的监控等环节依然暴露在无人监管区。
这些都与现有的监管体制有
关系,
政府对相关检测职能部门职责的划分依然不够清晰,
这样会造
成同一问题“多头管理,谁都不管”的局面。个人感觉,此类问题的
解决绝非一时,
也绝非易事,
他牵涉的面积较大,
层次较深。
体制内,
各级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已经划分,
要想重新洗牌,
再次整合,
实现统一综合管理,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再者,检测技术和监管手段
都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速度,
一些行为主体的投机取巧,
加上现有监管
处罚成本太高,很定会有很多“漏网之鱼”
,这些都需从决策层到执
行面,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全民行动,共同解决。
事物的发展规律之一就是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再到发现新的
问题,
如此循环。
因此,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国民素质不断提高的今天,
农产品问题从被忽视到被发现,
再到被解决和被发现新的问题,
本身
是一个进步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新新者肯定会迷茫,甚至
是盲从,所以大家在今后对待农产品质量安全一事,一定要科学,

一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要自己主动的探究事情的真相,从而将其对
人体危害降到最低

⑼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形成的根源有哪些

这个应该和市场的竞争还有有一定的关系的

⑽ 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报刊杂志有哪些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由农业部主管、中国农业科学院主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支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协办、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承办,是我国惟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的综合指导性刊物。其报道的范围主要是:宣传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质量标准有关的政策法规,反映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和监测检验的进展情况,交流有关的工作经验,开展有关的学术研讨,发布新的农业质量标准,探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之策,探寻实现农业标准化之路,探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学科建设和发展之道,提供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以及市场的信息动态,介绍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标准管理和检验检测的先进经验与信息。
主要栏目:本刊特稿、本刊专访、专家点评、专题论坛、政策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业标准化、标准制定与实施、质量认证与管理、质量监督与检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学科建设与发展、农业标准公告、研究与探讨、市场信息与动态、海外博览等栏目。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科院质标所《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编辑部,邮政编码100081。电话/传真:(010)82106522,《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投稿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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