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区向居民发放挂历对联宣传禁毒,群众测评满意度等简报
禁毒挂历
沾毒三分苦
上瘾一生亡
自古红颜薄命
如今白粉无情
若不撇开真是内苦
人而能反变成人容
陋习好改志为鉴
顽症难治心作医
昔日虎门付一炬
今朝狮吼惊后生
迷魂一入难回首
决意重生要断根
禁赌禁毒禁邪禁一生
善心善德善意善终身
恨,恨,恨,上瘾者恨
亡,亡,亡,吸毒者亡
香烟,是没有火光的手枪
毒品,是没有声响的火炮
鸦片三分,盖世英雄为绝路
摊皮四粒,富家子弟入穷途
烟枪一只,打的妻离子散,未闻炮声震地
锡纸半张,烧尽田地房梁,不见火光冲天
Ⅱ 关于禁毒的宣传语
为了家庭的和协远离毒品,从我做起!
Ⅲ 禁毒条例的《戒毒条例》全文
戒毒条例条例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 《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是为了规范戒毒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第八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自愿戒毒
第九条、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一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三)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第十二条、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第四章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三条、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第三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五章社区康复
第三十七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九条、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第四十条、社区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一条、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第四十二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
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二)收受、索要财物的;
(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Ⅳ 为学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涉及三种活动方及一条宣传标语
可开展讲一堂禁毒课、观看禁毒图片、到附近戒毒所参观(一般县级设有,可与县禁毒版办或公安局联权系)
标语:
1、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2、莫沾毒品,莫交毒友。
3、防毒反毒,人人有责。
4、扫除毒害,利国利民。
5、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
6、吸毒是犯罪的祸根。
Ⅳ 社区禁毒法宣传月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Ⅵ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831工程中的831分别指什么
“831”的意思是指,国家禁毒委启动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8.31”工程启动的日期,即2015年8月31日。
实施“8.31”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程,是禁毒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解决毒品问题的治本之策。
据统计,2016年一季度,全国查获吸毒人员19.3万人次,责令社区戒毒4.7万人次、社区康复1.2万人次;全国正在进行社区戒毒人员19.8万名、社区康复人员9.2万名,执行率达到62.8%。
(6)社区禁毒宣传扩展阅读
淮北相山区禁毒委多措并举强力推进“8.31”工程
淮北市相山区禁毒委多措并举,不断完善各项禁毒工作机制,强力推进“8.31”工程,大力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辖区吸毒人员管控取得显著成效。
强化保障措施,推动禁毒工程深入开展。根据《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划(2016—2020年)》,相山区禁毒委统筹全局,制定了“紧跟快走”的工作思路,在全区范围内,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项经费,扩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兼职人员力量,扩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区。
要求各镇街、开发区认真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健全组织机构、完善保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落实工作措施,通过创新禁毒工作体制机制,对基础条件较好、成效较为突出的单位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点,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区禁毒工作深入开展。
坚持奖惩并举,坚定履行党和人民赋予使命。相山区禁毒委根据规章制度制定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奖惩办法,明确了禁毒办、各派出所、各镇街、开发区及各社区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职责。同时,对各镇街、开发区社戒社康工作考核,排名评比,并将工作扎实突出,成效显著,优秀的单位及个人在全区范围内时时通报。
完善工作措施,坚守禁毒战线最后一道防线。相山区禁毒委通过不断推进吸毒人员排查管控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建立了综治、公安双向通报制度。
一是在吸毒人员排查管控方面,区禁毒委与各派出所、各镇街、开发区及各社区密切协作,全力排查在册吸毒人员,坚持每天一沟通、每周一通报、每月一督导;
二是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方面,区禁毒委与综治办协调工作,对各镇街、开发区、各派出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度排名,每月通过综治、公安双向通报,有效推动各项禁毒工作。
坚持不懈,久久为功,“8.31”工程成效显著。2018年,相山区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领导小组10个,筹建吸毒人员网格74处,禁毒兼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200余人次,有效管控、服务社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55人次,报到率和执行率分别达到93%和91%,连续三年超过全国五年规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80%的目标要求。相南街道办事处、东街道办事处先后被评为全省和全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点,得到了安徽省禁毒办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Ⅶ 社区戒毒工作站达标
根据街道禁毒工作会议精神,金客社区以禁吸戒毒为重点,为了更好地发动群众,共同参与,发挥一切可以发挥的作用,齐抓共管,把禁毒工作落实到实处,为了推动创建“无毒社区”活动深入发展,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创建“无毒社区”工作计划:
一、社区首先成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帮教小组、妇女禁赌协会、青少年禁毒协会,还成立禁宣传员、禁毒志愿者队伍,使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形成网络化管理。
二、社区采取了一把手负责制,治保委员负责日常工作,同时,社区和东站街道办事处签订“无毒社区”责任状,社区和居民楼签订“无毒社区”责任状,社区和家庭制定争做“无毒家庭”保证书。让大家共同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三、将禁毒工作分解到各位社区干部、单元组长,做到分片负责,责任到人。
四、利用社区板报、文体等多种活动形式进行宣传,特别是在社区召开党员大会、居民大会、组织中小学学生活动时,也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宣传。做到每季度搞一次活动,让禁毒工作宣传到每家每户,让广大居民更多地了解毒品的危害性,为了家庭、为了个人、为了社会、为了国家,要远离毒品,关爱自已的生命。
五、建立和完善吸毒人员监控帮教小组,形成社区户籍警、单位、家庭的监控网络,做好强制戒毒出所人员和解除劳教戒毒人员的接续帮教和安置工作。
六、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在社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绝不留死角,发现问题主动与派出所取得联系,掌握在社区帮教对象的特点,对涉毒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做到不漏一人。
七、建立完善的进度情报信息网络,制定防范措施,以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打击,争取做到在我社区无吸毒、贩毒、种毒制毒的现象,把我社区建成为无毒、和谐相处的新型社区。
篇二:晨光社区2012年禁毒工作计划
2012年,全街道禁毒工作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区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以“五有五无”为总抓手,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为龙头,全面加强禁吸种毒、预防教育、打击惩处、基础建设等各项禁毒工作,为我街道的经济建设构建平安和谐麒麟创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为此特制定晨光社区2012年禁毒工作计划如下: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社区领导重视禁毒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制度切实可行的本年度创建工作方案,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同时一年至少有四次以上研究本社区的禁毒工作,有专人负责禁毒工作,做到有落实,有负责,使禁毒工作机制运行正常,工作水平明显提高,实施长效管理。
二、进一步强化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要继续按照“经常性、广泛性、多样性、针对性”的禁毒宣传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广泛参与、面向全民、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广泛动员和运用一切有利于禁毒宣传工作的力量和条件,强化禁毒宣传预防教育,夯实禁毒基础,不断提高全社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努力形成“全民抵制毒品、参与禁毒斗争”的社会氛围。
我社区除了配合好街道禁毒部门组织的禁毒宣传外,还要因地制宜开展宣传,在辖区内建立一个以上禁毒宣传角,发挥宣传角作用和辐射功能,确保本社区禁毒宣传工作不留死角。利用好“6.26”国际禁毒日、“12.4”法制宣传日的有利契机把禁毒宣传推向高潮。
深化以青少年为主的毒品预防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利用法制学校开课的时机,重点对青少年开展毒品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把外来人口和可能涉毒品的“高危人群”作为宣传教育的工作重点,采取突出宣传与日常普及宣传相结合的方针,向社会广泛进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毒品预防教育,加强以禁种为主的农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扩大覆盖面,减少死角盲区,提高农村群众的禁种自觉性。
四、强化台帐建设,加大创建力度
社区禁毒台帐要严格按照区别禁毒委的台帐建设要求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记录齐。今年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继续分“保无毒”、“创无毒”、“创达标”三种,加强社区创建工作,确保社区创建年终考核合格率达95%以上。同时加强禁毒工作示范社区建设,并能以点带面,促使禁毒工作在本辖区内全面铺开。
篇三:XX街道工会二OO九年禁毒工作计划
禁毒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也是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认真做好2009年禁毒工作,按照XXX禁毒委关于禁毒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街道工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工会要把禁毒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提高对禁毒工作的认识,认真履行禁毒成员单位职责。
2、积极开展“无毒社区”“无毒单位”的创建和巩固工作,要以创建“无毒社区”“无毒单位”为载体,在创建工作中,以控制和减少新增吸毒人员为主要目标,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努力做好吸毒人员帮教工作。
3、加强禁毒宣传教育,以学习、贯彻《禁毒法》为契机,深入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活动,作为禁毒成员单位要带头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在禁毒预防教育中,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通过宣传栏张贴挂图上街集中宣传等各种渠道进行重点宣传,在“6·1、6·3、6·26”等尊重纪念日组织宣传、学习,组织观看有关禁毒的宣传片,努力提高职工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再掀起禁毒人民战争的新高潮。
4、强化禁毒单位工作职责,完善齐抓共管机制。作为禁毒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按照成员单位职责积极开展禁毒工作,确保“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等活动顺利开展。
5、在开展禁毒工作中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吸毒人员的帮教工作,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篇四:科学北路社区禁毒工作计划
为提高社区居民的禁毒意识和拒毒、防毒能力,自觉抵制吸毒行为,使广大居民认清毒品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力地促进社区禁毒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确保奥运年的社区稳定,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认真贯彻国家禁毒的有关政策,不断强化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对毒品的危害性和禁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禁毒意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以强化禁毒宣传为突破口,提高群众的防毒意识,不断完善防范措施,提高禁毒的打击力度。
二、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标本兼治,努力提高居民对毒品的认识,尤其是对青少年毒害的认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三、在暑期利用社区服务中心为社区居民开办禁毒讲座和观看禁毒宣传片等,来增加居民们的禁毒知识。
四、加大宣传力度,利用辖区内的宣传栏不定期的宣传禁毒知识,以确保小区稳定,为净化社区环境,遏制毒品蔓延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要经常组织辖区的青少年、党员、楼栋长、物业人员参加社区的禁毒例会,让其将毒品危害广泛的宣传到楼幢居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六、要对辖区内的涉毒人员定期进行帮教,做好禁毒宣传,提高居民对毒品的警悟性和禁毒的重要性。健全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完善定期排查和回访制度,落实帮教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篇五:阿镇园林社区禁毒工作计划
2010年我社区禁毒工作在旗政法委、镇政法工作中心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指针,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认真贯彻“提高认识,教育为先,严厉打击,全员收戒,综合治理”的禁毒方针,提高社区对禁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各项禁毒责任,以建立和健全长效机制、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狠抓预防教育、落实帮教措施、完善台账建设,遏制新吸毒品人员滋生为重点,综合治理毒品问题,全面推进禁毒防、堵、打、戒、管等工作深入开展,有效地遏制了毒品的蔓延,推动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促进我社区禁毒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加强组织领导,努力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
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主力军作用。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良好社会氛围,社区工作人员要发动群众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禁毒工作,营造全社区禁毒氛围,引导和动员群众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禁毒法制教育和毒品预防教育
1、广泛开展以防范新型毒品为主要内容的禁毒宣
传教育。我社区将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社区高有禁毒宣传教育专栏。
2、突出抓好青少年学生和易染素闻“高危人群”的毒品预防教育。我社区将继续抓好小学生的禁毒法制教育;积极组织开展向外来务工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同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努力扩大禁毒教育覆盖面。
3、以“6。26”国际禁毒日为契机,开展系列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我社区将广泛面向社会、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特别青少年拒毒防毒的意识。
三、落实对吸毒人员跟踪帮教,推进“无毒社区”创建活动
要以创建“创建社区”为载体,把禁毒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落实工作人员,成立禁毒小组,落实工作措施。
我社区禁毒工作要加大力度,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无毒社区”努力创新,不断提高。
Ⅷ 从事社区禁毒工作又什么好的建议或者方法
首先要以身作则
Ⅸ 社区如何禁毒
一、社区按照年初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全面开展工作,工作有人管,具体有人抓,信息内反馈及时。
二、广泛容宣传发动,禁毒工作家喻户晓。
1、召开了各责任单位、小区专干、党员、组长会议,布置工作要求。
2、在主要部位张贴了禁毒挂图,以示警告广大居民远离毒品。
3、组织党员、组长、单位专干在社区观看“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警示片。6月26日组织小区专干、居民共150余人观看县禁毒委和疾病控制中心等相关单位组织举办的禁毒宣传、防艾滋病宣传一条街活动。
4、建造了一块长期有效的“崇尚科学、反对*、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固定标语。
三、经常排查摸底,掌握吸毒、贩毒新的滋生情况。
1、社区每月在本辖区内进行排查摸底,特别是对外来人员情况进行了跟踪排查。
2、摸清本地外出打工人员底子,了解他们是否有吸毒、贩毒行为。
3、辖区单位的排查摸底与社区同步进行,利用摸排、走访了解了真实情况。
4、经排查摸底,今年以来,社区范围内没有新的吸毒人员出现,有效地控制了继续吸食的现象。
Ⅹ 如果你是一名禁毒志愿者面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不愿意去尿检你如何对其进行思想宣传教育
应不耐其烦的进行说服,禁毒志愿者必须要有两个心,耐心和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