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是将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捆绑在一起的。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情况下,只要总额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B.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扣除限额是30%吗
“财税4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专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C.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怎样区分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
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提高。那么,哪些费用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符合条件”具体应具备什么条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的释义,“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将从广告的制定主体、播放渠道、相应票据依据等多方面予以明确。因此,企业可以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广告性支出,并取得能够证明该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
二、具体费用的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广告费一般应通过媒体传播,例如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并且是为介绍本企业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进行宣传。
业务宣传费也是一种广告推广,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
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
新产品上市新闻发布会;
)企业印刷的各种产品宣传册(不包括说明书)
)一些活动的冠名费用
)在一些内部刊物上刊登的广告
)为推广产品召开宣讲会而发放的会议用品;
)为展览会消耗的宣传资料、参展样品;
)为宣传公司产品而发生的群发短信费用等。
D. 哪些费用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一般应通过媒体传播,例如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回视、电影、灯、路答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并且是为介绍本企业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进行宣传。
业务宣传费也是一种广告推广,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
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
新产品上市新闻发布会;
(1)企业印刷的各种产品宣传册(不包括说明书)
(2)一些活动的冠名费用
(3)在一些内部刊物上刊登的广告
(4)为推广产品召开宣讲会而发放的会议用品;
(5)为展览会消耗的宣传资料、参展样品;
(6)为宣传公司产品而发生的群发短信费用等。
E.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能超过收入的多少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专定外,不超过属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原税法(2008年1月1日废止)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现税法规定: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F.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是什么
是的,销售费用的详细划分如下:
1、职工工资:指销售部门受雇人员全部工资。包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2、职工福利费:指支付员工的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外地就医、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困难职工补助救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及丧葬补助、抚恤费、安家费、探亲路费。(工作服)。(工资14%部分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指实际支付的销售部门员工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费用,包括培训外出期间的差旅等各项费用。(工资2.5%部分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4、工会经费:指按销售部门职工工资总额(扣除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下同)的2%计提并拨交给工会使用的经费。(工资2%部分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5、社会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1)待业保险费 :指销售部门职工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一种统筹待业保险费用。
2)养老保险费:指销售部门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统筹养老基金。
3)住房公积金:指销售部门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统筹住房基金。
4)医疗保险费:指销售部门个人按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统筹疾病住院赔付保险金。
5)劳动保险费:指销售部门个人依据一定工资比例交纳的统筹意外伤害赔付保险金,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6、折旧费:是指在销售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会计方法对资产进应的价值分摊。
7、修理费:指本部门发生的除车辆之外的 “固定资产”修理维护费。
8、物料消耗:指销售部门领用的不纳入“低值易耗品”核算,且除“办公费”核算范围外的其他领用或购买的物料消耗费用。如:购买硬盘、光盘、软盘等电脑用品,及为维修“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费用。
9、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本部门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工装、管理用具、包装容器以及流通企业餐具用具、玻璃器皿、纺织用品等在使用中的耗费(“低值易耗品”应按管理要求,分类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
10、办公费:指销售部门发生的“文具用品费”、“书报资料费”、“外联宣传费”等,其中,“外联宣传费”指对外宣传所耗费的纸质、电子等宣传产品或企业资料费用和附带宣传标识或内容的小礼品费用。
11、差旅费:指销售部门职工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包括:交通车费、交通机票、住宿费、伙食补贴、其他相关的费用。
12、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指销售部门发生的与销售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具体包括:餐饮费、礼品费、其他相关的费用。(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5‰部分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通信费:核算销售部门的办公“电话费”和按规定可报销的销售人员“手机费”。
14、车辆费:指营业部门使用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汽油费、过桥过路费、修理装饰费、车队用车费、其他相关的开支。其中“车队用车费”指集团内部或企业内部统一车辆核算而分摊的应由本部门承担的用车费用。
15、能源费:包括本部门应分摊或支付的水费、电费、蒸汽费、天然气费等。
16、运输费:指为销售货物而发生的产品运输费用。
17、保险费:指为直接销售货物而发生的产品保险费用。
18、租赁费:是指销售或营业部门租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动产而支付的资产租赁费用。
19、装卸费:是指销售部门为销售产品而直接发生的装卸搬运货物的费用。
20、包装费:是指为销售产品而直接发生的包装货物的费用。
21、通关费用:是指销售产品通过海关监管,经过申报、查验、放行、结关的手续产生的费用,包括:通关费、商检费、其他通关费用。
22、宣传展览费:是指销售部门为开展促销或宣传产品等举办展览、展销会所支出的各项具有公共性质的费用,包括:资料费、礼品费、及其他相关的开支。
23、仓储费:为储存或持有销售货物而支付的临时储存费用。由于租赁仓库而发生的费用,在“租赁费”子目核算。
24、调试费:指为销售企业产品而发生的直接调试费用。
25、广告费:是指为宣传公司产品或品牌,而通过各种媒体所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电视广告费、平面广告费、其他类型广告的费用。其中“平面广告费”包括霓虹灯、户外灯箱、纸质报纸杂志广告费。
26、业务提成/佣金(销售服务费):是指直接按销售额或生效合同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业务包干酬金或支付销售人员的业务费用。
27、投标费:指应招标人的邀请或主动申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价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资料印刷包装和邮寄等费用,职工由于投标而发生的差旅、招待等费用不在其列。
28、售后服务费:是指产品售出后,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明确的售后条款内容应发生的一切费用。如由于产品特性,个案产品或个案合同发生的售后维修或赔偿等费用不在其列,而在“质量成本”账户中归集核算。
29、其他经营费用:指的是企业发生的除上述二级科目之外的与销售业务有关的费用。
G.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纳税人申报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广告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经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
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同时还规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5、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上述对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广告费的纳税筹划有下列几种途径:
(1)未符合规定的广告费,转列业务宣传费。对不符合广告费扣除的上述三个条件者,可考虑按业务宣传费列支,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剔除,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可合并计算,总额在当年度销售收入15%以内部分可以扣除;
(2)履行申报手续。企业应及时履行手续申报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须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3)取得合法凭证。取得合法凭证为纳税筹划最起码的条件。广告费的列支,除应注意取得正式发票和有关附件等外来凭证外,尚应注意保存广告样张,以免查账时遭税务稽查机关质疑,此点常为企业所忽略,须特别留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申报扣除广告费,须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4)必须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广告,并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