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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宣传

发布时间:2020-12-07 11:09:57

① 谁知道高考保密工作制度内容是什么急需。。。

一是成立普通高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国家保密局为成员单位,并由市国家保密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组成安全保密小组,负责对试卷保密室和各考点的安全保密工作,统筹布置高考期间试(答)卷的保密工作。
二是精心制定《市高考试卷安全保密工作方案》,分阶段安排好对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协助市高招办对试卷保密员、试卷运输人员的选配和培训,指导签订《市普通高考试(答)卷保密责任状》。重点抓好试(答)卷运输、保管、分发等环节和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
三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要求所有参与高考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同时,组织了对高考试卷保密室、各考点周边环境的专项检查,做到及时排查高考保密安全隐患,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制订了《高中考保密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了高考保密室有关保密工作制度。由县保密局牵头,联合公安局等部门对县高考保密室、考点考场进行了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了整改、完善。参照上级相关保密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高考保密工作细则,抓好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并健全和完善了试卷保密室的各项制度。加强试卷保密室的建设。派员对试卷保密室进行全程保密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试卷保密室安全措施全部达标。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县保密局协同教育部门制定保密教育宣讲计划,着力增强广大考务人员的保密意识、法制观念,打好“预防针”。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的配合,做好高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高考保密工作方案,抓好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试卷保密室的检查。加强试卷保密室人员的配备。抽调政治素质高、保密意识强、业务熟悉的公安、教育工作人员组成高考保密工作组,负责试卷保密监管工作。加强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县公安局、教育局、考点学校抽调多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做好试卷的运送、保管工作,确保试卷运送途中万无一失。

② 保密法宣传月是什么时间

保密法宣传月是每年的5月。

③ 新保密法宣传总结

开展《保密法》宣传周活动的工作总结

为切实提高涉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全社会的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按照市委、区委保密委要求,我镇于5月21日至27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保密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保密观念,夯实了各项基础工作,推进保密工作的科学化、保密管理的法制化、保密技术的现代化和保密干部队伍的专业化。使我镇的保密工作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认真学习保密工作文件精神。

我镇把保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严格按照区委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做到有领导管、有专人抓,于年初成立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务副书记主抓保密工作,配备1名干部专门承办日常保密工作。我镇坚持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全年召开2次以上的专题会议研究保密工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相应的责任办公室和责任人,为保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抓宣传,强化教育,树立“人人保密、时时保密、处处保密”的良好意识。

我镇认真拟定保密法制教育的年度计划,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将保密知识纳入机关干部的日常理论学习内容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学习保密知识和上级有关保密的文件精神,积极选派保密干部参加市区组织的保密知识培训,时刻提醒机关干部注意各项工作的保密性,尤其是全镇干部人事方面的保密工作。同时,落实好工作经费,以保证有关保密书籍的订阅和保密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为进一步推动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我镇实际,以“学刊用刊”活动为载体,认真组织机关干部撰写保密工作信息、研讨文章,强化保密意识,树立起“人人保密、时时保密、处处保密”的良好氛围。 三、抓管理,推动工作,充分发挥保密工作在“保安全,保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镇严格按照区委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保密工作的全面完成。

(一)建章立制,做到有章可循。及时传达和转发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文件,建立和完善了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并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了专门的保密制度,做到人手一份,随时督促干部对各项工作的保密,对泄密事件的发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分管领导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做好本单位涉密文件和资料的批阅、上交,规范涉密文件、资料的印制工作。

(三)做好本单位对外宣传工作,对市、区的涉密涉外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决定做到严格保密。

(四)专职保密干部熟悉和运用保密业务知识能力较强,各类文件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规范定密工作管理办法,定密准确率达95%以上,全年未发生泄密事件。

(五)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均采取专门的防范措施,与因特网完全进行物理隔离,实行内、外网分网处理,对涉密计算机信息实行专机专人使用、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六)抓好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及时报送年初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按时报送定密工作年报表,认真完成区委保密办部署的专项保密工作任务,并及时报送专题报告。同时,抓好保密信息的投稿工作,及时地反映我局保密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来,由于镇领导和全体机关干部的高度重视,我镇的保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没有出现泄密事件和不稳定因素,为全区的安全、稳定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离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正视自己的成绩和不足,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推动我镇的保密工作上台阶。

④ 怎么写水利局保密工作总结

2009年工作总结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逐步完善落实各项保密制度。
2009年,陶家渡街道在去年保密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了制度建设,分别制定和完善了《陶家渡街道保密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明确了岗位职责,同时根据街道人事变动的情况,及时调整保密领导小组,落实了街道保密工作人员,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
(二)以《保密法》和区保密宣传规划为重点,加强保密宣传。
深入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媒体、简报等平台拓展保密教育范围,按照《西区“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悬挂宣传图片30余幅,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在辖区营造了良好的保密工作氛围和环境。同时在机关社区开展保密知识讲座一次,选派保密工作人员参加了区保密局组织的培训,街道机关开展保密知识学习3次,分别学习了《保密法》、《计算机保密安全工作》、《攀枝花市西区“五五”保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等知识,提高了广大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严肃了保密纪律。
(三)进一步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
今年是我国建国60周年和建党88周年,为确保街道网上舆论管理工作,街道明确了以党工委书记为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街道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细化措施,落实防护措施,保证了街道无信息安全和失泄密事件。加强了对文件和档案室的排查工作,保证档案安全,加强对计算机及网络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信息畅通和信息安全。
(四)认真开展单位计算机分密登记和涉密载体的清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单位计算机的管理,按照组织要求,对街道计算机进行了登记造册,落实使用责任,同落实安全责任,谁使用,谁负责。严格区分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内部工作网的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对内部工作机全部按要求安装了阻断软件,认真做到上互联网电脑不储存、处理内部文件,内部工作计算机不上互联网,并严格监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强了对移动介质的登记、清查和管理,制定了使用制度,细化责任,做到移动介质不混用,不随意储存、拷贝内部工作信息,对涉及内部工作信息的移动介质定时定期杀毒和文件清理。
(五)认真参加区保密局组织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保密能力。
为加强对街道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工作的培训,积极派人参加区保密局组织的保密培训,并及时向街道机关工作人员传达学习,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充分认识到当前的保密形势,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的思想,严把密与非密的界线,管理好自己的手、嘴、眼,做到不该记的不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
2009年,街道工作无一起失窃密事件,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区保密局的领导分不开,下一步街道将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将街道和保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陶家渡街道办事处(供参考)

年 月 日

⑤ 求新保密法的宣传视频,课件,最好是视频讲座

新保密法
那是啥?
不会是教人打灰机的吧
啊哈哈

⑥ 关于法制宣传手抄报的画怎么画

1.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
2.《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了什么目标?
《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档案法治观念和档案意 识,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公务员的档案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4.《档案法》有什么作用?
《档案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5.我国档案工作如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法》第五条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省、地(市)、县档案局分别是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的档案工作都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接受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应当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合理确定档案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定地位。
(2)健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并为其完善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3)逐步改善本单位档案工作条件,满足本单位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物质要求,保障本单位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7.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 5 种应予奖励的行为: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为什么《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
《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应当给予奖励。我国有着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历史档案资源非常丰富,有的档案本身也是文物。特别是各个不同历史阶段所形成的历史档案,由于政治及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散存在民间。各级各类档案馆通过大量的征集活动,已经从民间和其他组织手中收集到一部分重要、 珍贵的档案,使这部分档案不仅得到了妥善的保管,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使之得到利用。但这种征集活动毕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迄今档案馆收藏的档案还不能充分反映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因此,《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意在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鼓励每一个公民自觉地保护档案,促进档案馆馆藏的丰富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10.为什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指导职责?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所属机构存在上下隶属的关系,对所属机构的管理就是由这种隶属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管理不是社会管理,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一个单位的管理涉及许多方面,档案工作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些下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档案工作一般都自己负责,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并不代替所属机构具体的档案工作,所要做的事是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果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监督不力,或者指导不当,造成损失,那就是有关的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没有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这一职责,是一种失职行为。
11.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为什么要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
《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在《档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立卷工作,或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长期不进行归档或拒绝归档,造成档案文件的流失和损毁。特别是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发生变化时,因为平时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档案文件遗失、损毁的案例举不胜举。
12.经过整理和立卷的文件材料,如果不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实践中,有些地方或单位由于没有重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员将本单位一些重要的档案文件长期放在个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档案的丢失,在需要利用档案的时候,却找不到这些档案,由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也有些工作人员,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材料视为个人财产,据为己有,有的甚至将拒不归档作为要挟单位的条件,在单位不能满足个人私欲时,将个人手中的档案文件私自出卖,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13.什么是保密档案?
所谓保密档案是指记录国家秘密的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4.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
15.为什么国家不严格禁止档案所有者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卖与赠送?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简单地限制出卖不符合实际需要。应当是既要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也不要限制集体、公民对其档案的所有权、处分权。为使这部分档案的出卖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合法、公开地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在修改《档案法》时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这部分档案的管理规定作了修改。《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 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这样修改以后,既解决了对这部分档案的严格禁止出卖的不实际的规定,同时也解决了对随意买卖档案,造成国家重要档案的流失或者泄密的现象。

16.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买卖与赠送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对国家和社会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就可以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如果经审查认为这 部分档案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并且不宜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负责审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档案所有者宣传我国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从而要求档案所有者自觉保护档案的安全,或通过耐心的工作,将这部分档案收购或予以征购。档案所有者凭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的批准文件可以进行合法出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这部分档案的同时,也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一些珍贵档案的来源,有利于国家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监控与管理。
17.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
(2)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
(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
(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
(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
(6)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18.国家对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有什么具体管理规定?
《档案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根据这一原则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将国家所有的档案进一步具体划分为几种类型,并分别明确规定了哪些不允许出境和哪些允许出境、如何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一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允许携运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二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以及其他未列入等级的档案,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无论其存放何处,如需携运出境的,也需报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9.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如何向有关部门申报?
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提前1个月向国家档案局或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档案形成部门或国家保密部门一起 审查。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20.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吗?
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档案法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3)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21.对档案的开放主体为什么只限定为各级国家档案馆?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将开放档案的主体限定为各级国家档案馆,即明确了只有各级国家档案馆才具有向社会开放档案的法定职责。这里所称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是指负责接收、保管档案的中央、省、地、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不包括部门档案馆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部的档案室或具有档案室性质的档案馆。这是由于部门档案馆主要是收集管理本部门档案的事业机构,且由于他们档案内容的特殊性,如外交、安全、公安等部门档案馆,他们所存的档案开放期限与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有所区别。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的档案室来说,由于其保存的档案形成年代较近,现实性和秘密性较强,所以他们所保管的档案不属于到期应当开放的范畴,也不承担向社会开放档案的任务,一般只供本单位内部使用。

22.为什么对档案的开放作限制性的规定?
《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这里 对有关档案开放做了限制性的规定。一般来说,开放档案并不是毫无保留和无条件的。对一般的档案而言,满30年后己失去了秘密性,但其中并不能排除不宜公开的档案的存在,对这类档案就要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这是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也是当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开放档案的通例。虽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不宜开放的,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延期开放,延期到何时则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这样规定体现了灵活性。

23.除了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外,还有哪些因素使档案需延期开放?
按照《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除了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的档案不宜对社会开放外,需延期开放的档案,还有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因为在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有相当一部分档案是未经科学整理的,有的没有张、页号,有的没有案卷标题,也有的因自然原因,纸张老化、字迹褪变,不做进一步的修复与整理,是无法直接向社会提供利用的。因而,这一部分的档案也可能延期向社会开放。
24.档案的利用具体是指什么形式?
《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界定了档案利用的内涵。档案的利用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各类档案馆或档案室保存的档案的行为。利用档案的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阅览。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件:
(2)复制。指对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
(3)摘录。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誉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
25.我国对本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凡是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之一,都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有提供利用义务的单位不得以非法借口拒绝提供利用。
26.我国对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我国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的规定,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凡已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介绍和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的,可以直接到各级国家档案馆阅览、复制、摘录或以函、电等方式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指的是我国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或外国组 织或个人来华的接待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程序是,外国组织或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提前30天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他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提前 30 天向国 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提前30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档案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同时应当交纳有关费用。在利用档案过程中须遵守档案馆的有关规定。

27.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 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利用主体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2)利用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3)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报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4)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利用未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
2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利用者如果需要可以利用吗?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按照移交期限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这些档案在未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前,主要供本单位工作需要查考利用。本单位以外的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须经保存该档案的单位同意。
29.档案的公布与档案的开放有什么联系?档案的利用者有权公布档案吗?
档案的公布与档案的开放关系十分密切。档案开放是指将原 来处于封闭状态的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各方面利用,将过 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转变为供社会利用。凡已开放的 档案,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利用。但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 定,利用者只有利用权而无公布权,无权”首次向社会公开”。档 案的公布其意义在于,只要档案内容一公布和进入公共领域,社会 就都可以自由利用。利用者在利用档案中,有可能利用已经公布 了的档案,此时利用者是否向社会公布已不是问题。但如果利用 的是尚未公布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⑦ 对保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何谓保密,按照词典解释,就是保守事物的秘密,不使泄露。
从我国历史来看,保密工作,古已有之。“不言温室之树”,说得是汉成帝时期的孔光,因其才能卓越,被汉成帝任命为尚书,主管宫中文书。之后,又升任领尚书事,掌管机密。一日,孔光家人因没去过皇宫,就向他提了一个问题“长乐宫温室殿前种的是什么树?”孔光听罢,先是沉默不语,继而环顾左右而言他,完全答非所问,家人们没想到孔光的保密意识竟然强烈到这种地步。像孔光这样,身处中枢要职,数十年如一日保守国家机密,对即便皇宫种什么树这样的细节都丝毫不对家人透漏,确实是严守机密的典范。
我们党对保密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党章中专门列有“保守党的秘密”,作为党的组织纪律,要求每名党员严格执行。就秘密而言,大到国家秘密,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一个事项的工作秘密,都需要身处其中的每个人去保守不使之泄露。
对企业而言,秘密事项多为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不为公众所知悉,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工作秘密多为工作中产生的、不易公开扩散的事项。一般而言,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工作秘密。可能有人认为,工作秘密太过宽泛,不好界定,只要不涉及到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就可以,对工作秘密不够重视。比如会出现:文件材料遗忘在打印机上,单位电话号码张贴在显著位置,向陌生来电告诉单位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尽管事情不大,但都会给工作和个人带来影响。还有就是,随着信息化的普及和网络时代的来临,个人计算机、手机连接因特网,极易遭受木马和病毒攻击,计算机和手机被远程控制的风险倍增,防不胜防,设备上的资料存在泄露的可能性更大。
这些都需要我们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以防范。首先要提高保密意识,对个人接触的单位内部信息要懂得鉴别分析,把好信息的出口关。其次要采取保密措施,个人接触的单位内部信息要入柜保管、印制的材料要及时取走、不在个人电脑存储内部信息等,防止个人不经意间造成信息泄露。再次要加强保密手段,个人电脑和手机要定期查杀木马和病毒,不随意下载安装未知程序,堵塞后门漏洞。最后要落实保密责任,保密工作靠大家,需要每名成员的责任落实到位,出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尽可能减少损失。 r> 作为企业的一员,如何体现对企业发展的贡献和利益的维护,其中关键的一条,就是能否保守企业的秘密。通过大家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增强保密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积极营造出良好的保密氛围,共同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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