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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处理方法调研策划书

发布时间:2021-03-08 01:14:59

Ⅰ 乡村土地纠纷调解方法

土地是依法使用来或者承包,而且一源块土地政府只能给一个家庭,非常明显有了两个家庭就肯定是存在违法行为了,还是想想什么地方违法吧,政府能够处理违法行为。特殊情况是亲弟兄之间可以存在纠纷,但是可以以合法的分家方式处理,也谈不上调解,大不了能说是在政府的主持下依法分家,说调解有点牵强

Ⅱ 土地纠纷该如何解决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们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Ⅲ 土地纠纷解决的方法有哪些,应该怎么做

Ⅳ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办法

根据来《土地管理法》自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Ⅳ 申请政府帮忙解决调解土地纠纷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地区、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申请版人:姓名、性别权、民族、出生日、地区、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案 由: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返还其依职权强占的属于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0.80亩,并独立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事实和理由:

事件陈述和理由描述

此致

xx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杨xxx

20xx年xx月xx日

案例展示如图所示:

Ⅵ 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

农村土地纠纷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内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容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Ⅶ 土地纠纷的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条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第十九条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Ⅷ 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该怎么写

你好,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该怎么写,你可以参考下文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

第三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41队。

申请人称:xx岭土地紧邻申请人村庄,土地改革时就分给了申请人村民,申请人村一直耕种至今,从来没有与任何单位发生过权属争议。xx土地,由于1963年原环市公社办果场,无偿占用了xx大队(现xx村委会)壹仟多亩坝地,从而导致xx大队各生产队无地种花生榨油吃和种菜吃,村民意见很大。为解决村民吃油吃菜问题,环市公社号召村民开荒种植。1965年,申请人和其他村民小组一样,在村旁的xx开荒约60多亩土地进行种植,种植了花生、西瓜和菜等农作物。自开荒种植到现在,申请人村民耕种xx土地已四十多年,从来没有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提出任何异议。综上,xx岭、xx土地权属应归申请人所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称:xx岭、xx土地,解放后就是分给被申请人村民钟xx,地上全部都是松树。钟xx死后,由于钟xx同年贱苟没有山,就把这些地给他砍松枝做柴烧。在1984年左右,申请人把xx岭、xx地上的松树逐步砍掉,开荒进行种植。xx子土地,土改时,山脚的地是分给申请人村民的,山头是分给第三人xx村的。1974年左右,为方便生产,被申请人与第三人通过协商,被申请人用石叫背至xx山头交换了第三人xx村的xx子等山头,并一直管理使用。综上,xx岭、xx、xx子土地权属应属被申请人所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第三人:xx子、xx土地,土地改革时,是分给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的。1974年左右,为方便生产生活,第三人队长何xx与被申请人队长何xx口头协商交换土地管理。随后,第三人就只是用土改时分给何xx、何xx的xx子众坟山头至xx子小族坟山头交换被申请人的xx背一小片、下窑头路下一小片、圆墩岭等山头,并没有把xx子山头交换出去。xx土地(争议示意图②),大约在60年代后期,国家号召大量开荒,xx村就在xx土地上砍树开荒耕种,现xx村也还承认这片土地权属是属于第三人的。综上,xx子、xx土地权属应归第三人享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经查:争议土地xx岭位于申请人xx村民小组村舍附近,东于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请人村舍,北至旧圳,面积约3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土地改革时,因为钟xx(花名)是雇农,土改工作组将xx岭土地分给钟xx管理使用。由于种xx从广州四会到xx大队后,吃住都在申请人村民何神保(花名贱苟)家中,为了表示感谢,遂把分给自己的xx岭土地送给何神保管理。后来,钟xx在被申请人村分得地主房屋,遂从何神保家中搬到被申请人村庄居住。申请人村民何神保接受xx岭土地后,一直在进行积极耕种管理,80年代左右,何神保之子何来养曾经向申请人集体批砍过xx岭土地上的松树出售。在发生权属争议之前,xx岭土地一直是申请人村民在开荒种植,部分土地上申请人村民种植了竹木。争议土地xx位于申请人山岭山脚,东至鱼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头,面积约5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①、②),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地存在权属争议。1963年,原环市公社办果场,占用了xx大队(现xx村民委员会)山蕉坝一千多亩坝地,导致xx大队下属村民无地种植花生榨油吃,村民意见很大。1964年,环市公社无力解决xx大队村民吃油问题,遂号召xx大队各生产队进行开荒种植,以解决村民吃油吃菜问题。1965年左右,申请人集体在xx开荒约50亩土地进行种植,种植了西瓜、花生等作物。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后,申请人遂将xx开荒地分给申请人每家每户进行种植。

从开荒种植到现在四十多年来,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争议土地xx子位于xx土地西北面,东至岭脚,南至xx开荒地,西至岭脚,北至岭脚,面积约3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③),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地存在权属争议。土地改革时,该土地分给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管理。1974年左右,xx大队各生产队兴办瓦厂,需要很多松枝作燃料,为方便生产生活,被申请人队长何xx和第三人队长何xx协商对换山头。经协商,第三人用xx子众坟山至xx子小族坟山地交换了被申请人xx背一小片,下窑头路下一小片和圆墩岭等山地,并没有把xx子山地同被申请人进行交换。以上土地因武广快速铁路征地,涉及到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三方遂发生权属争议。

本府认为:[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争议土地xx岭土地,自钟xx赠送给何神保后,一直都是申请人村民在进行管理种植,在武广快速铁路征用土地之前,并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根据上述条文规定,xx岭土地权属应该归实际使用土地的申请人集体所有,因此,对申请人的xx岭土地的权属主张,本府予以支持。相反,由于钟xx在被申请人村中分得地主住房之前,就已将xx岭土地赠送给了第三人村民何神保,故xx岭土地权属在经过钟xx处分后,就已经演变成归何神保管理使用,继而又演变成第三队集体所有。除此之外,被申请人对于xx岭土地也不存在任何管理使用事实,故对被申请人的xx岭土地的权属主张,本府不予支持。争议土地xx土地(争议示意图①、②),自申请人集体1965年开荒种植到如今申请人各家各户耕种管理,历时40多年来从未发生任何权属争议,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争议土地xx土地权属也应归实际使用土地的申请人集体享有。退一步分析,《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即使xx土地在申请人开荒之前分给了其他的农民集体,但也因申请人连续使用超过了二十年,从而也形成了xx土地属于申请人集体所有的法律事实。综上,申请人对xx土地的权属主张理由充分,本府予以支持。相反,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于xx土地的权属主张,不仅提供不了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也不存在任何xx土地的耕种管理事实,故本府不予支持。争议土地xx子土地(争议示意图③tud3),对于该土地在土改时已分给第三人村民的客观事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予以认可承认,故本府予以认定。至于1974年左右交换山地的事实,被申请人称已经交换了xx子土地,而第三人称交换的土地并没有包括xx子土地,在双方主张互相矛盾和被申请人提供不了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府对1974年左右是否交换了xx子土地的事实不予认定。综上,本府对第三人xx子土地的权属主张予以支持,对被申请人xx子土地的权属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一、xx岭土地,东至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请人村舍,北至旧圳(详见争议示意图),面积约3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xx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二、xx土地,东至鱼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头(详见争议示意图①②),面积约5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xx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三、xx子土地,东至岭脚,南至xx开荒地,西至岭脚,北至岭脚(详见争议示意图③),面积约3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第三人(xx村民小组41队)集体所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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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农村土地纠纷一般可以通过3种途径解决:
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但是根据笔者的调查,我乡近5年来发生的土地纠纷采取诉讼解决的不到4件,而且解决的效果并不理想。其他的一部分是由村级协调解决,大多数是在乡政府的直接干预下协调解决,还有少部分极为复杂的纠纷是由于村民的越级上访,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干预和支持下解决的。综合分析这些纠纷解决的过程,解决问题的重头在于农村基层,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切合农村实际、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在于规范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农村的土地纠纷案件,应当采取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的方法来解决。

1、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一个最好办法是因地制宜。
在农村,无论是村民之间还是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纠纷,大部分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尤其是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多是为了地邻之间某家多种了一垄半垄、某家地边过了一点界、甚至于某家拔草时往自家地里扔了一把草。对于类似这种气死公安、难死法院的纠纷,一板一眼地管,根本没法管。如果不管,为了争一口气,村民之间的纠纷又往往会升级为与土地相关的案件甚至刑事案件。这样的案件看起来简单,但如果只是就事论事地解决却不简单。解决这样的纠纷的根本原则是因地制宜、切合农村实际。如果完全死搬硬套政策与法律,解决起来就会很复杂。只有了解纠纷的内在原因和当事人纠纷以外的原因,调动村级因素尤其是地缘和人缘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顾及双方面子为目标才容易化复杂为简单,解决纠纷,平息矛盾。
2、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原则应当是多管齐下。
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根据本地这些年土地纠纷解决的统计资料来看,复杂的农村土地纠纷能够较好地解决多是由乡村两级以及上级土地管理、司法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结果。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工作在农村基层,基层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基础,且往往能收到明显的效果,但由于土地纠纷源于多个层面,只靠基层的调解工作远远不够,应当尽快完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农村土地纠纷多管齐下、综合解决。
一是司法机关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纠纷中的作用。
二是建立和完善县级土地仲裁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土地仲裁机构的作用。
三是加强司法部门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监督,体现司法公正,严厉打击土地纠纷中的不法行为,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是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使其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土地矛盾纠纷的发生。
3、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本应当是标本兼治,治本为主。
经过对本地土地纠纷发生的原因调查,笔者发现大量的涉及村民与集体之间的土地纠纷和村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存在着诸多的历史原因和客观原因。由于存在问题的时间较长,事件相关证据难以查找,甚至有的事件当事人已经不在了,这些原因往往导致一些土地纠纷处于难以理清事实、难以核对证据、难以依法解决的三难境地。因此,对于大量的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本解决应当是标本兼治,治本为主。
一是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尤其村干部的行为,对涉及村民利益的各业承包加大监督力度,重点审查在承包中需要订立的相关协议,监督相应的发包程序,加强协议履行的效果反馈,以此减少因协议不完善和操作不规范带来的土地纠纷,这是减少农村土地纠纷成因最有效的治本之法。
二是规范村级档案工作管理。村级档案是当前一个薄弱的环节,直接制约和影响着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许多村的各种协议和合同保管是谁主管谁负责保管,或者由村会计、出纳保管,重要的文件由村主要干部保管,不仅没有完善的保管制度和工具,连交接手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由于村干部的变化带来的村级档案丢失,进而出现的土地纠纷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加强村级档案管理,形成完整的村级档案保管、交接制度是解决村级土地纠纷的有效保障。
三是定期开展村级土地纠纷隐患排查处理,对发生时间较长、村级相关记录不完整、涉及村民比较多、存在历史争议的土地问题及时补充有关手续,澄清有关事实,搜集相应证据,做好相关记录,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消除问题发生的内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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