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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书宣传

发布时间:2021-03-06 02:04:50

① 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虚假宣传裁决书,可以去法院告经营者欺诈行为吗

可以起诉,是否构成欺诈罪还需再定义,欺诈属于刑事犯罪,能否赢需要看证据材料,若只是单纯的想找回损失,可以根据合同提起民事诉讼

② 销售的产品说明书有虚假宣传的对我有什么影响

你是消费者还是厂方。

消费就不用说了。
厂房的话,我明确给你,昧着良心的事情不要做,消费者可能不知道,但是你自己知道。
小事情靠智慧,大生意靠道德。
严于律己,肯定是有好处的,消费者不会亏待你。

③ 进行虚假宣传的书籍如何处理

对虚假宣传行抄为如何处理?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④ 图书行业的人说 假书是什么书有什么特点

为君奉上相关介绍:
一谈到假书,更多人会想到管理类、励志类书籍,这些类别的书籍常被“作假”,从早期的《执行力》、《没有任何借口》到近期的《哈佛训言》。今天的假书制作精良不输真书,让人难以判断,更何况还有不少假书在各大书店堂而皇之地销售。

假书横行,尽管官方及出版社一再打假,但仍旧层出不穷,从传统的实体书到现代电子书,伪书充斥市场。正如一位出版商所说的:“假书的利润要比盗版还高”,这或许是假书横行的根本原因。时值“3·15”,在打击盗版书的同时,也应把这些假书拉出来“晾一晾”。

假书与盗版书完全不同

盗版书和假书的区别在于,盗版书本身有真书的模板,只不过是非法,侵犯right。而假书则完全是凭空杜撰,或作者,或内容等,假书甚至有可能是经过正规出版渠道出版的,所以也更加难以分辨。

假书流行市场,其实并非新鲜事,早在2005年,北京一家顾问公司曾公布95本伪书名单,俱为当时的市场畅销书,涉及假作者、假推荐、假排行、假销售量、假授权、假内容等,公布的假书有当时著名的《执行力》系列等。该公司表示:“2004年开始,北京市场销售管理、励志类引进版书达近百种,年发行量达到800万册以上,平均3天就有一种假书上市。在我国图书市场,封面的虚假包装、内容的胡编乱造随处可见,假作者、假推荐、假排行、假销量、假授权乃至假内容等让读者难以分辨。”

历史上“托古”书盛行

其实假书并非现代才有,在中国历史上,假书一直非常流行。中国人一向喜欢“托古”,不太认同同时代的人,所以许多作者写成书以后,往往会假托古人的名字出版,中国最大的假书系列无疑是黄帝系列,仅《汉书》记载的黄帝著作就有452篇,囊括道家、阴阳家、小说家、兵家、天文、历法、五行、占卜、医学、神仙术、房中术等等,这些书全部是后人所作,多数成书于战国以后。另外,如《孔子家语》、《列子》、《古文尚书》、《连山易》、《子华子》等,这些书也都是假书,即全部是后人假托所作。

同样,我们常看的《墨子》、《韩非子》等著名的书籍也都是真假参半。这些书鱼龙混杂,有的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有的则完全无稽。

七种“著造”假书的方法

今天的假书则更加复杂,假书的出现更多是因为市场利益的关系,追求畅销,以赚取利益为目的。目前市场上流行的假书种类繁多,手法多样,几种常见的造假方法如下:

第一假托名人所作,如周国平、易中天、于丹、刘心武、村上春树等诸多中外名人都曾被冒名过,甚至有假池莉公然签名售书的事情。第二名字近似,比如金全、古尤等等,不细看难以发现,以达到鱼目混珠的目的。第三凭空捏造,如《执行力》、《哈佛训言》等,借国内读者不太了解国外情况,捏造子虚乌有的事情。第四借用古名,用古书的名字来做假书,比如日本的《源氏物语》、中国的《岂有此理》等。第五续写名著,对中外名著进行续写,如《红楼梦》、《西游记》等都被续写过无数次。第六是抄袭,纯粹抄袭他人作品,比如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手法在学术专著和工具书中最多。第七是流水线制作,方法是有一个枪手团队在幕后操作,最后托一个虚拟作者出版,知名的虚拟作者如“宋瑞芬”等。

假书为何能长期存在

假书不但利润惊人,对于读者乃至社会的危害更大,中国出版集团副总裁聂震宁表示:“假书通常会头戴许多‘桂冠’,用许多子虚乌有的荣誉为自己贴金,从而强化其权威性,这也是假书之所以能够横行于世的另一个原因。盗版书的影响主要是经济层面的,而一些假书用虚假的理论蒙骗读者,用虚假的宣传信息蛊惑读者,就如同慢性毒药一样,非常危险。”

假书的流行危害社会,对此出版假书的出版商和作者应该负有最主要的责任,聂震宁认为,作家和出版社都是灵魂的工程师,他们不应失去应有的诚信意识、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上海译文出版社社长叶路曾对媒体指出:“只要严格按照出版程序执行,假书就根本不可能出现,这一点在翻译类图书领域尤为明显。大多数书在买版权前,编辑就会看到原版样书,译者拿样书或复印件去翻译,之后原书语种的社内编辑还要对照原文编辑加工,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不可能会出版一本没有原文的书。所以,只要有一个出版环节按规定执行,都不会出现这种假书。”

“三看一查”甄别假书

假书往往是经过正规渠道出版,制作精美,普通辨别盗版书的办法常常无法辨别出假书,因此需要特别的方法,公布95本伪书的顾问公司曾经提出过“三看一查”的辨别方法:所谓“三看”,一看“著”还是“编”,“编”的书慎选;二看版权页的英文说明,版权页无英文说明或说明不完整的书可能是假书;三看目录和内容,属于典型中国文风的书可能是假书。所谓“一查”是指查询英文书名和作者,英文书名或作者在亚马逊书店或网络上搜索不到的一定是假书。

晨报记者周怀宗

买到假书怎么办?

1.可要求书店或出版方退还书款,并依据“消法”49条要求出版方,增加赔偿1倍的书款以及因退还图书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等;

2.如书店或出版方否认是伪书,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鉴定;

3.如果书店在明知该书是伪书的情况下还销售,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本文来源

⑤ 虚假广告、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的区别

说简单一点:虚假表示行为就是商标侵权行为,现实生活中表现在假冒他人商标回、擅自使用知名品答牌的包装、装潢等,虚假宣传行为就是虚假广告宣传,现实表现在广告夸大疗效、性能、质量、有效期等。两者最明显的区分就是虚假表示带有侵权行为,而虚假宣传只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产品得到过什么什么大奖信息等。

⑥ 虚假宣传的相关事例


SK-II事件的风波还未完全平息,宝洁再次陷入了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危机中。宝洁公司的“潘婷”洗发水、“海飞丝”洗发水、“舒肤佳”香皂和“佳洁士”牙膏涉嫌虚假宣传,宁波工商部门已经对这四大品牌进行了立案调查。
宁波工商认为宝洁四大品牌涉嫌虚假宣传
负责此案件的宁波市工商分局郑主任证实了,其下属的宁波市鼓楼工商所确实已经开始对此案件进行调查。郑主任介绍,宝洁的问题是工商部门通过平时的广告检测所发现的,加上有消费者投诉,产品没有达到当初宣传时的效果。在鼓楼工商所下发给宝洁公司的询问通知书称,“潘婷”洗发水包装说明显示,其产品能“帮助填补头发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能在修复受损发质的同时,帮助重组秀发内部结构”。但该所认为,洗发液并不一定能填补头发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而“海飞丝”洗发水外包装上写着:“产品中的片状晶体ZPT去屑因子直接作用于头屑产生的根源,能帮助更有效去除头屑及防止头屑再生”。但是,该品牌产品曾接到过当地消费者投诉,称使用此产品几年后,头皮屑都没有消失。另外,受质疑的内容还包括“舒肤佳”香皂以及“佳洁士”牙膏一些宣传用语。
宝洁公司称有足够材料支持其宣传用语
对于宝洁公司接受调查一事,宝洁公司大中华区对外事务部经理张群翔表示,接受工商的质询并不是意味着宝洁公司的产品就一定存在涉嫌夸大宣传的问题。宝洁所有品牌的广告宣传用语都有科学的依据或数据支持,并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同时,所有广告宣传用语都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相关法规法律,凡是必须经过权威机构认证的均有相关机构认证。现公司正在着手准备材料,相关书面材料将于2005年6月27日准备就绪,届时将派专人去宁波海曙工商局(鼓楼工商所上级单位)面谈解决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发令严厉整顿广告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否则将处以广告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大成律师事务所刘忠律师介绍,目前国内的保健、日化用品普遍存在使用范围和功效扩大的问题。而在上个月,国家工商总局召开会议,下发了要严厉整顿广告市场的精神。纷纷传出企业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问题,与政府投入监管的力量加强有直接关系。

⑦ 公司网上与说明书宣传虚假算违法吗

违法,这是商业欺诈行为。

⑧ 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区别

虚假表示和
虚假宣传行为
是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一种
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种行为不但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而且可能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不正当地争取了交易机会,排挤了其他诚实经营者,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因此,《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5条第4项和第9条分别对这两种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大家普遍感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两者的法律后果有着不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对此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比较困难。为此,本期我们将作出分析,以帮助大家加深理解。
一、商品的三种宣传方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
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
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
商品质量
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项规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
虚假广告
。”本条显然是禁止采取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与第9条的逻辑关系看,该法规定了虚假宣传商品的三种方法,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的“在商品上”与第9条的“广告”和“其他方法”,三种方法应当是相互不同的。从实际情况看,“其他方法”只能是“在商品上”和“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也即“在商品上”和“广告”所涵盖不了的方法。换一个角度说,我国《
广告法
》对于广告已有明确的界定,“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只能是广告以外的方法,而这些方法尚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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