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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执行难

发布时间:2021-02-27 23:01:04

A. 如何做好2013年县政法宣传工作

一、坚持正确导向,深入宣传党的十八大和中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
1、深入宣传中省市县会议精神。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省市县党代会和中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情况。大力宣传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省市县的部署要求,切实担负起职责使命,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在依法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政法工作科学发展等方面采取的新举措和取得的新成效。继续做好政法综治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深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干部大下访和“三问三解、三进三帮、三服务三促进”活动,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早谋划、早安排,先行先试,狠抓政法干部的作风转变,切实增强群众观点和群众感情,深入开展革命传统、理想信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教育。要大力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3、深入开展先进典型学习宣传活动。继续做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单位(干警)”评选表彰活动,县委政法委将加强和县委宣传部的联系,加大先进事迹的深度宣传报道,激发政法干警学习先进、争做先进的积极性。组织开展树立典型、学习典型、宣传和推广典型的活动。各部门要善于从基层一线、平凡岗位、普通干警、群众身边挖掘先进典型,今年,各单位至少要发掘、推荐一名先进典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进行全方位、多形式、有深度的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带头作用。
4、开展好“学宪法、学党章、读经典”活动。各部门要按照勉政法发〔2013〕8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好“学宪法、学党章、读经典”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教育和引导全体政法干警学理论、钻业务、练本领,进一步强化公平正义和执法为民意识,坚决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二、结合工作重点,营造推动落实的良好氛围。
5、深入宣传保障公正执法的举措和成效。宣传政法各部门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执法管理,下大力气解决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的公信力;宣传政法各部门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严格落实执法公开各项规定,确保群众充分、及时了解执法司法信息的情况;宣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对政法机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和省《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的情况。
6、深入宣传深化改革创新的举措和成效。宣传县委、县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在宣传社会管理创新常规工作的基础上,要重点挖掘、推出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培育推广一批“亮点”,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7、深入宣传夯实基层基础的举措和成效。宣传全面推动“三官一律”进社区(村组)工作开展情况;宣传深入推进镇、社区(村)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和工作站建设,搭建服务群众的平台工作情况;宣传政法各部门、各镇党委、政府担负维护社会稳定第一责任及党政主要领导认真履行“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的情况。重点宣传基层在开展“平安勉县”创建工作中创造出的经验、做法和成果。
8、深入宣传政法队伍建设的举措和成效。宣传政法各部门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政法机关建设,大力培养思想型政法干警,打造过硬政法队伍建设工作经验和成效;宣传广泛开展“学宪法、学党章、读经典”和“大学法、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开展情况;宣传各单位严格执行中省“八项规定”和县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的情况。宣传政法各部门增强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责任、强化责任落实,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各级领导干部身先士卒,以身作则,带领广大干警干工作情况,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进一步健全宣传舆论引导工作机制。
9、健全和规范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工作机制。按照县上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政法各部门要健全和规范接受记者采访报道工作的程序,加强和县委宣传部的沟通合作,加强请示报告,坚持内外有别,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客观真实、口径统一的情况,支持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报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确保宣传报道有利于促进我县政法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改善政法队伍形象,有利于增强群众信心。今年,县委政法委将组织各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参加“全市政法系统新闻发言人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应对媒体和舆论引导能力。
10、切实加强信息发布工作。政法各部门要坚持“及时准确、公正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联合县委宣传部,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形式,定期发布政法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情况,提高政法工作的公信力。
11、高度重视舆论监督作用。政法各部门要虚心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反映问题核查属实的,要及时依法依纪查处,对监督内容不实或者有偏差的,要第一时间作出澄清,客观说明真实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大宣传”的能动作用。
12、把政法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法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法综治宣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支持新闻单位发挥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善于运用舆论监督来改进、推动工作。
13、充分发挥“大宣传”工作格局的优势作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统筹整合、协调沟通作用,既重视与宣传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又重视与《长安》、《陕西日报》、《汉中日报》、《西部法制报》、《陕西政法天地》等主流新闻媒体及社会宣传力量的密切合作,努力实现宣传资源与政法资源的深度整合;既加强上下级政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又加强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努力实现政法内部宣传资源的最大整合,形成强大的政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合力,充分发挥“大宣传”工作格局的优势作用。
14、不断创新政法宣传方式。不断提高政法宣传的能力和水平,积极邀请各新闻媒体和政法宣传员走基层、接地气、把笔触和目光瞄准基层群众、瞄准普通干警,多宣传基层创造的好经验,多报道群众身边的新鲜事,使政法宣传工作充满时代气息。要通过组织开展宣传月、文艺晚会等形式,积极利用传统媒体、新兴媒体,尽可能扩大宣传辐射面,为政法综治战线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提高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的知晓率和对政法队伍的满意度。
15、建立政法宣传队伍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在政法宣传员队伍和工作台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扩大政法宣传员队伍,适时组织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发挥宣传骨干力量职能和作用。今年,县委政法委将继续对政法宣传工作进行台账管理,各单位宣传报道情况每季度末上报县委政法委政工科。
16、健全政法宣传工作考核激励机制。严格落实《陕西省政法系统宣传教育工作考评办法》要求,把政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纳入政法工作考核之中。政法各部门要完善督查、考评、激励制度,做到政法宣传工作与各项目标任务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推动宣传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按照市上安排,定期组织好政法综治好新闻评选活动,评出一批优秀作品,调动广大新闻工作者参与政法综治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政法综治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佳绩。

B. 营销方案出来,执行难

这个需要进行原因分析的,为什么会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仅供参考:
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做”。
执行贯穿于我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任何人、任何机构、组织、团体都可以是政策的制定者,同样也是既定政策的执行者。
执行力问题讨论的就是执行的力度和效果。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执行不力,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偏差,甚至错误,那么给实际运做效果乃至最后的结果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打了很大的折扣,甚至导致项目的失败,方案的流产。
在营销业,因为营销的目标就是制定各种营销政策、营销方案,通过实施这些政策、方案,以求消费者认可产品,而最终产生购买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执行力问题就显得犹为关键。
和上面我们所提到的一样,在营销行业中,执行力的偏差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它存在于大大小小的公司当中,存在于营销政策执行的各个环节当中,如何保证执行结果的效果和质量,如何加强执行力,也是众多营销界人士所十分关注的。
那么,现在我们就先来分析一下营销中产生执行偏差的原因,我认为主要在以下在几个方面:
一、 政策的问题
这里所说营销政策是一个大的概念,可以指营销过程中出台的各种相关营销政策,如销售政策、返利政策、奖励政策、防窜政策等;也可指各种营销方案,比如宣传推广、促销、产品上市、产品铺市等等,不一而足。
政策的制定其主要目的就是要适应市场、指导销售、促进销售,它是全面性、权威性、指导性、前瞻性、效益性的集合体,就这个意义上来说政策的合理、清楚、易行就显得比较关键了。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政策往往存在很多问题;
1、 不合理
政策的不合理主要指政策本身是错误的,或者存在很大的漏洞,执行难度过大。
比如一个不知名的香烟品牌的销售政策规定西北的一个相对不发达省年销售额过亿,这就明显欠妥。因为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使把销售经理累死也完成不了,进而如果要把这样的市场当作重点市场投入重金的话,就得不偿失了,给人一种感觉就是有钱没地方花,败家子形象。
还有就是政策的制定者们对市场不了解,或了解不透,不是在充分调研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来制定政策,而是凭着自己的经验、想象,认为应该这样,应该那样,这就容易出台许多“形而上学”的政策,直接导致销售政策的变形,最后执行效果可想而知,这个是政策不合理最主要的原因。
2、 欠缺整体的规划和前瞻性
政策由于它具有特殊的权威性、全面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实施以后对市场的发展、产品的销售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关系到这个产品在某个区域市场甚至全国市场的前途命运。
但是由于一些决策者出于各种原因,比如片面追求短期的个人业绩、自身综合素质偏低、对公司的忠诚度不高、个人工作积极性影响、市场环境比较恶劣、行业发展状况比较复杂等等,制定出的政策更多体现的是典型的片面行为、短期行为和暂时行为,并没有考虑到一个品牌的长期良性发展,这就是常说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很多这种情况,尤其是城市经理和区域经理一级更为普遍。
这种情况所带来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实施这样的政策,虽然能够解决一些眼前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一种繁荣,但那是暂时的,它所造成的恶果是影响了产品在当地或整个市场区域的长远发展。
所以,在这里,我所强调的政策的整体规划和前瞻性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市场、发展市场;短期销售计划有助于我们及时地、更好地解决市场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考虑政策的市场前瞻性有助于我们更有计划,更有目标地发展,尤其是各种资源包括人、财、物的最佳组合应用,最终使我们的产品茁壮健康地成长。
3、 政策含糊或模棱两可
制定政策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人去执行,如果一个政策别人看不懂或理解不了,那执行起来就会产生很多偏差,最后的效果可想而知。
在这个方面,产生理解误差,执行偏差,我觉得不能把原因归结到理解人、执行者的身上,而应该在政策制定者。
那么如何消除或减少理解误差的产生呢?
我认为首先相关政策的措辞和说明方面,要言简意赅,尽量不用生僻的、含糊的和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比如“请于x月x日前完成”就比“请尽快完成”要清楚地多;
其次是对相关政策的解释方面,由于任何公司都存在着相对严密的上下等级制度,往往执行者在有理解偏差的时候,不敢问,会有很多顾虑。但是如果加强对于政策的解释工作,比如指定专门电话,专门人员来专项解释,应该会起到很好的防偏、纠偏的作用;
再次就是沟通体系的健全,加强沟通渠道的畅通和有效性,减少信息失真或缺失。
二、 制度问题
这里所说的制度主要是指一个公司运做必需的、成文的、“法律”作用的用以约束公司行为、公司成员行为的各种章程、规章管理制度。
作为公司运做必不可少的制度体系来说,需要制定各种各样的规章管理,如考勤制度、薪酬制度、福利制度、日常管理制度、销售制度、升降级制度、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制度化的管理对于一个正规化、规模化的公司运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各种相关的管理制度把公司所有人员从低层到高层的所有行为都规范在公司既定的管理章程里;把所有的公司行为都规范在公司既定目标的允许范围内,然后加以衔接、协调,使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为实现公司目标而努力。
那么,在一个营销公司里,制度对于执行力的影响是相当大的,这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 制度不合理;
2、 制度不健全,不成体系;
3、 制度不够完善,有各种漏洞可钻;
4、 制度的贯彻实施存在尺度、宽紧不一的现象,严重影响员工积极性。
比如,公司没有规定或并没有详细具体地说明各级营销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那么就可能会出现营销人员在实际执行各种政策的时候,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大胆妄为,这对执行的最后效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再比如,公司对于员工的考勤管理不太严格,相对比较松散,那么员工就会很自然地养成自由散漫的生活、工作习惯,这样的营销队伍在执行政策上的专注程度及最后的效果可想而知。
关于制度化的管理从古至今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到底是应该把员工看作自然人来管理还是看作社会人来管理,众说纷纭,但我认为,人首先是自然人,要把员工的自然属性约束到一定范围内,遏制他的自我膨胀和过度的自由化;然后,在公司制度的范围内,在公司既定目标的方向指引下,发挥他的社会属性。
所以,制度化的管理是民主化、人性化管理的前提,是基础,离开制度化的管理,谈其他的就会导致本末导置,那是很危险的。同样,营销政策的执行效果也是无法保证的。
三、 管理问题
管理问题涉及面比较广,牵涉也比较多,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人事管理、物流管理、销售管理等等。
管理就像以前的兵法战策一样,也叫“兵无常理,战无常式”,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各种管理理论的不断发展,管理的艺术性已经发挥得淋漓尽致,所以说到管理,确实是一个非常难以细致化的问题。
就管理对营销执行力的影响,我觉得是贯穿在执行的整个过程中,每个细节方面,而且在上文谈制度的时候也涉及到了管理问题,在这里,我就对如何保证执行的力度和效果说七点:
1、 管理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2、 管理的制度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
3、 管理的规范化;
4、 管理的系统化;
5、 管理的全面化;
6、 管理的细节化:防微杜渐,切记“千里长堤毁于蚁穴”;
7、 管理的人性化:做事有理,做人有情。
四、 实施流程问题
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是需要执行的,而执行实际就是一个过程,而整个执行的过程就像生产车间的流水线一样,是一环套一环的,非常讲求顺畅,如果流程不合理,或不畅通,就会直接影响实际的执行。
营销流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 职责分配不合理,这就是常见的“忙人天天加班,闲人闲云野鹤”;
2、 职责不明晰,典型的就是“三拍”现象的普遍存在:遇到好事拍胸脯,逢难拍脑门,最后拍屁股。谁都想当“婆婆”,但一说到做“媳妇”,就一哄而散,表面看起来好像责任人不少,但真正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时候,就找不到人了,这在公司运做中,也是一个普遍现象;
3、 流程设计不合理,表现为
● 不够全面;
● 环节太多,太烦琐;
● 不够细化;
● 效率太低;
● 权限过大;
● 能动性太小;
● 缺乏有效控制;
● 流程成本太高。
4、 缺乏合理、高效的反馈机制:在流程运作中,反馈是相当重要的,
及时、迅速、准确地反馈既反映了流程的顺畅,也有力地保证了执行的效果。但在实际运作中,很多人都有过所发文件或方案石沉大海的经历,这对营销执行的伤害是非常大的。
大家都知道,营销政策或营销方案的实际的流程运做过程中,需要配合的部门涉及众多,可以说牵涉到了公司的所以部门,尤其在财务、仓储、销售管理等方面更为关键,如果哪一个环节没有协调好或出了问题,就会浪费很多时间。
众所周知,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市场发展越来越迅速,市场机会是转瞬即逝。在营销业中,任何的工作实际上都是在抓机会,都是在抢时间,所以,说销售行业是与时间赛跑一点都不夸张。那么如果由于公司内部工作流程的堵塞而耽误时间,错过市场机会,影响产品的前期铺市、中期宣传推广、旺季销售,甚至影响产品的市场前途和命运就实在是太可惜了,众多商战的失败案例也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所以说,营销体系中的工作流程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合理、高效、低成本的工作流程将会有力地保证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效益性。
五、 监控机制问题
监控说起来实际上是一种前馈控制与事中控制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它的最大的好处是监督的时效性和即时性,可以把很多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时间的拖延,资源的无端浪费。
在这里,我专门把监控作为一个问题所在来讨论,是有原因的,因为在实际的营销运作与执行中,监控不力的害处是非常大的。
下面我就逐一解释:
1、 缺乏系统、完善、规范的监控机制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已经开始意识到监控的重要性,开始重视监控机制的健全完善,但很多还是停留在领导者的想法和做一些表面文章上面,并没有具体制定系统、完善、规范的监控制度和规范,这就容易造成“无法可依”的严重后果,营销的执行大多是靠执行者的自觉、自愿和个人自发的某种积极性。
不可否认,在营销行业,营销人员的自主能动性和积极性是非常重要的,但人的因素也是最复杂的,最难控制的,在制度的约束下,有效监控体系地督促下,再加上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我认为这才是营销执行最佳组合。
2、 缺乏合适、有效、到位的监控手段
就按上面所述,即使有了完善的监控体系,但如果没有相应的监控手段,那么谈有效监控也是空谈。
因为有些行为有着很强的行业特点和特殊性,而且所涉及到的问题可能也是非常敏感的,那么,在实际的监控中,就要非常讲究监控手段的多样性和艺术性,否则,不但起不到有效地监控,反而适得其反。
3、 缺乏实实在在的、细节化的监控行为
这个问题我想很多人都不陌生,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是很普遍的,如果一个制度或体制流于一种形式的话,再好的制度,再合适的方法都没有用。
最明显的可能就是我们国家的“反贪污受贿局”了,当我们面对着国内此起彼伏的贪污、受贿案件的时候,再和香港的“廉正公署”一比,我们不难得出结论。
监控行为应该实实在在,贯穿到执行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监控的作用。我想,如果营销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都在我们的有效监督、控制下,那么,执行效果如果再有什么偏差,那就应该是一种不可抗力或实际困难太大。
我倾向于在考虑监控机制的时候,把人不要想得过于简单,过于纯洁,应该把人当作一个真实的自然人来看待。只有这样,才会把很多细节化的问题考虑清楚,才会全面、系统、详细地制定出有效的监控制度,同时配合公司相关的奖惩制度,奖罚分明,真正把监控工作落实好,真正起到为公司相关营销政策的执行保驾护航的作用。
六、 执行者的问题
在本篇文章里,我是特意把执行者的因素放到最后的。为什么呢?因为人的问题是最多的,同时也是最复杂的,实际上,在上面论述了那么多,实际解决的也是人的问题,但它们解决的不是直接执行人。
不论我们的政策制定得再完善,再符合市场发展;规章制度再健全;监控体系再有效,如果解决不好执行人的问题,上面所说都是空谈理想主义。
执行者的问题主要在几个方面:
1、 能力素质问题
在中国,由于销售行业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计划经济时期也用不着考虑产品销售问题),它基本上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深入才开始为社会所接受,为人们所接受,才开始发展起来的,所以,这就造成了中国销售行业人员的个人能力、综合素质普遍不如制造、金融等行业。
而在营销政策的执行中,执行人的个人能力、个人综合素质问题决定了他是否能准确理解把握政策,正确及时执行政策,这是最关键的。
我想每一个从事销售管理的人都有过类似由于执行人能力问题而导致执行不力的经历,在那时,肯定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但是急也没有用,因为不可能每一件事情你都亲力亲为,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
所以,鉴于个人能力问题在营销执行中的关键作用,我觉得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想方设法提高整个营销队伍的整体素质。
首先,严把进门关。
由于销售行业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了很多人向往的工作选择,那么,就应该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把关,严格挑选;
其次,强化培训工作。
现在很多公司已经把员工的培训与再培训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根据不同的人员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职位制定出差别化的培训方案,以使之在岗位技能、管理水平、业务能力、沟通、谈判等相关能力迅速提高,以适应公司、部门、市场的需要。
再次,完善营销人员考核机制,加大优胜劣汰力度
“能者上,不能者下”,这是一个公司尤其是营销公司的基本用人理念,公司不是慈善机构,经过考核符合公司要求,继续留任,否则就只有被淘汰。
2、 忠诚度问题
营销人员的忠诚度问题是许多公司非常头痛的问题,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在营销公司里更为突出。
因为营销行业工作性质相对的不稳定性,就使相当的营销人员产生个人效益至上的观念,一旦公司所给予待遇低于某公司,他就会思想发生波动,即使他的收入在行业中已经很丰厚,他们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个人的长远规划并不是特别感兴趣。我就经常听说过这样的话:不行就走嘛,凭我现在也不是找不到工作。实际上,这种观念本来也无可厚非,但它决定了营销人员的忠诚度普遍来说是不高的,这对营销政策执行的伤害是非常可怕的。
我觉得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不是想方设法提高营销人员待遇,而是在于:
● 创造一种积极向上的公司文化,宣扬个人发展规划与公司发展规划的结合,使员工产生一种真正的归属感;
● 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多产多得,少产少得,不产不得,公正、公平、的绩效考核工作对于培养员工忠诚度,稳定销售队伍的作用是比较大的;
● 在公司内部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只有员工的忠诚度普遍提高了,整个营销队伍才是团结的,才是高效的,才是有战斗力的,那么,政策的执行效果才能保证。
3、 品质问题
员工的品质问题是个人问题,虽然这方面对政策执行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但作为公司来讲,只有加强思想教育,加大监控机制,加强奖惩制度的执行力度,别无它法。
总得来说,影响营销政策的执行,就内部因素而言不外乎上面所述这些方面。
那么,每个公司的管理模式、管理特点、营销体系、人员组成、员工素质等方面虽然千差万别,但作为营销体系来说万变不离其宗。
我认为,由于公司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管理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当营销管理者在分析执行力方面时,不妨从多方面来分析,从多角度来判断,“对号入座”,从中找到问题关键所在,结合变革成本,变革可能性分析,就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加大协调、调整力度,做到有的放矢,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至于影响执行的外部因素,由于往往是不可控的,而且论述起来规模浩瀚,在这里我们就不研究了。

C. 基本破解执行难 法院存在哪些问题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专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属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破解执行难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政治使命,责任重大,任务艰巨。“2017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时间紧、任务重、案件多、人员少。面对这一困局和难题,作为基层法院院长我们决心要以滚石上山的决战之心,勇于负责,敢于担当,振奋精神,顽强拼搏,坚决打赢“破解执行难”这一场攻坚战。

D. 仲裁 法院执行难 怎么办

1.要建立起完善和健全的劳动保障体系,使弱势群体在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向被申请人执行到位的情形下,由社会承担起救济的责任,这既是缓和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对策,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最终趋势。
2.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的程序在立法上应得以进一步完善。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撤销的申请法院应采取公开听证的执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辩论,除法官参加外,也应邀请仲裁委员会派员旁听,最后在法院合议庭作出最终裁定前可适当听取参加听证的仲裁员的意见;如果是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的,一定要实体和程序上十分慎重,保持法律应有的缜密。这样不仅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无形的监督,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更让被申请人的侥幸心理无法实现。
3.加强对仲裁机构仲裁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使制作的仲裁裁决文书规范、质量经得起考验。仲裁机构对选任的仲裁人员要采取严要求、高标准的态度,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精通、办事认真负责的法律专业人士来担任,并要定期多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来进一步提高仲裁员的素质,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趋势。同时更需要培养他们制作仲裁裁决文书时的严谨态度,对认定的事实、证据的分析及适用条款要进行准确全面的表述,而不能仅仅注重仲裁结果。
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加大宣传的力度。要充分利用媒体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有意识、有目的地加强宣传,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是公民的义务这一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共识,增强全社会公民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意识。

E. 新形势下执行难的几种形态及对策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整体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手段。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执行工作的成果。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纠纷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涌现,全国各级法院都承担着非常繁重的执行任务,执行难一度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全局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也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执行年活动,进一步规范执行秩序,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我们仍然要清醒地看到,在新形势下,随着社会的向前推进,各类新问题新纠纷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而且由于相关法律相对滞后,往往令法院执行工作有法无据。在我国执行难一般有这么几难,一是被执行人难找,二是执行财产难找,三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四是应执行的财产难动。笔者就在新形势下执行中几种执行难常见形态及对策略表一孔之见。 一、修订后的婚姻法(简称新婚姻法)实施中有关探视权的执行。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涉及到探视权的执行。在实践中探视权的执行有较大难度:1、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不配合,教唆子女不理会另一方。因为探视权执行的客体是探视行为,载体是小孩,而小孩是活人,不是一般的财、物,不便强制执行,否则极易给小孩的生活或心理造成阴影。因此,笔者认为若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或母一方不协助执行探视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教育,宣传有关法律并告之法律后果,仍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民诉法第103条的规定对拒不协助执行的父或母 一方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同时可以告之申请方可向法院诉讼变更直接抚养权。2、小孩自己不配合的,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同意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或同意小孩与另一方生活一段时间,但小孩死活不愿意。这种情形笔者认为应查明小孩不同意的真实原因,是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教唆所致还是申请方自身存在不良行为而致使小孩不乐意。若是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教唆所致则按民诉法103条的规定处理。若是申请方自身的原因,则应由申请方自己承担责任,若两种原因都不是,则可以通过有关学校协助,让学校在某个特定场合、特定时间让申请方行使探视权,或者由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协助在某个特定场合、特定时间让申请方行使探视权。若判决书确定小孩应与其生活一段时间的,则可做申请人的工作,待小孩无逆反心理时再行使该权利。 二、刑事案件中一些财产刑的执行。某些刑事案件附加适用财产刑或独立适用财产刑的,在实践中亦有一定难度。特别像某些盗窃、抢夺、抢劫犯罪的,被告人之所以犯下如此罪行,绝大多数是因为经济上的拮据所致,如果被执行人未成家,又在服刑,家中无属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该类案件应如何结案?能否采取执行中止、终结结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免除。”刑诉法中没有涉及执行中止、终结,而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被执行人在服刑,无财产可执行但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的情况,因此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应作出司法解释,对实践中的这类案件可以采取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的待被执行人服刑期满后再恢复执行。或者这类案件通过社会救济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三、某些企业改制案件的执行。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企业改制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这类案件可供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多,给执行这类案件增加了不少困难。某些企业借改制悬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国家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些企业借改制逃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以所谓的“零价格”出售来改头换面,重新组织生产经营,以期达到逃债的目的,这种情形往往是通过评估时尽量降低有效的财产价值,而买家则通过承担相等于明显很低的评估价值的债务来实现“零价格”收购。笔者文认为对此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然后根据“债务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重新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剥离有效资产,另行成立公司,原公司实现“金蝉脱壳”,所有的企业债务仍由空壳企业背负,从而逃避债务。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企业分立、合并的原则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如果是与其他个人、组织另行成立公司的,笔者认为可以按“债务随资产转移的原则”确定新成立的企业在接受资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的义务,或者冻结其所剥离有效资产所占的股份,并予评估用以拍卖或直接抵债或以债转股。 四、涉及行政部门的某些行政案件的执行。我国长期以来法院系统的财权、人事权都由地方政府主管,造成了某些行政部门思想上认为法院、检察院是政府的一个部门的错误思想。所以在某些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后往往产生一种难以接受的心理,在行为上不自觉的就对抗法院的执行。而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局部的地方利益或所谓的政绩不惜出面说情,有的甚至动用行政权力干预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使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救济成为一纸空文。故笔者建议凡在人民法院本辖区内涉及行政机关的案件的执行,可以用交叉执行的方法,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或者依靠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搞地方保护主义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及时将其所作所为曝光于社会,同时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依靠当地各级纪检监督部门的支持,及时将某些行政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党委、纪检部门汇报,由党委、纪检给予党纪、行政处罚。 五、城市建设过程中一些房屋拆迁案件的执行。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城市扩大化成为一种趋势,在城市扩大化过程中涉及市政建设的少数拆迁案件较难执行。由于市政建设的拆迁补贴未及一般的商业拆迁补贴,被拆迁户往往抵触情绪较大,常常对抗法院的执行。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一方面要尽可能的协调安置好被拆迁户的另处住所,搬迁中堆放物品的场所。同时对被拆迁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应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款项不能随意克扣。若被拆迁户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保护好被执行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被执行人出现过激行为,同时多方协调,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或人大机关到场监督。 综合说来,要克服执行程序中的难点和盲区,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其次要提高公民的法律风险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规则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经营中所应承担的风险不应移转到人民法院身上,人民法院的居中裁判地位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各市场主体应树立通过法律程序只是确认其对某人或单位享有某种法律认可的权益,而执行程序则是尽可能地实现该权益的观念,最终的市场风险仍应由市场主体自己承担。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F. 最高法执行督导会要求如何对待执行难问题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督导执行工作。周强现场连线辽宁、山东、湖北、湖南、陕西等地法院,听取“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汇报,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督导会坚持问题导向,“把脉治病”,动真格、讲实效,辣味十足。

对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周强予以充分肯定。辽宁省委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形成全社会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强有力格局;湖北完善地方立法,保障执行工作深入有效开展;陕西高院根据案件量在全省范围调剂执行干警编制;山东青岛法院精准施策,区别不同案件情况分类执行,并通过开展执行救助有效化解难题;湖南长沙法院在市委、市政府关心支持下,配备了功能齐备的执行指挥车,取得良好效果。周强要求认真总结、宣传,向全国推广。

G. 法院执行攻坚

执行宣传工作是法院推进执行公开、建设阳光司法的重要内容,是增强法院回公信的重答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在审议并通过《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专题会议上提出,要配合解决执行难,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说明情况,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诚然,执行难是长期制约法院发展的痼疾,其成因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基本解决执行难必然遥遥无期,破解执行难必须用好执行宣传这一重要载体,让执行工作凝聚社会合力。

H. 《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
政法 [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 .党委政法委,中央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
《 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简称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各级党 委、人大、政府加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地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进执行工作改革, 执行难题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但是,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强制执行率明显上升,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下降,阻挠执行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干 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有些法院存在执行行为不规范、怠于执行和违法乱执行问题。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 威,切实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力争使执行难问题有根本性好转,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党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 各 级党委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地方战略高度出发,充分重视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一是各级党委政法委结合正在进行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开展一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活动。按照中央关 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检查本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行环 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撤消地区、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障碍的规定和文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利,遵守司法活动程 序,坚决防止批条子、打招呼、定调子,违法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明年 7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政法委向同级党委和中央政法委报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的专题报告。二是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 法院执行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商纪检监查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切实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三是加大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典论氛围。各级政法部门会同党委宣传部门作好典论宣传工作,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及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提高自 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的自觉性,增强防范意识,正确对待和避免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有关新闻媒体在征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适时对自动履行的债务人给 予正面宣传以树立自觉执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风风尚。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威慑的作用。四是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 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工作网络,配合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
二、 人民法院要加大解决执行积案的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一 是请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开展一次清理解决执行积案的专项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 行认真调研分析,提出解决积案的工作方案,安排得力执行人员,依法运用各种执行措施,依照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限时解决执行积案。为加大解决执行积案的工 作力度,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防止消极执行。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明年 6 月底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同级党委政法专题报告清理、解决执行积案的情况。二是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工作,建立 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加强上下级执行协作工作,有效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大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力度。三是实行执行公开,建立 执行告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可通过人民法院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执行案件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公开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暂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公开案件的执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执行案件,应进行公开听证,以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社会公信度。
三、 建立健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畅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渠。一是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 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例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系统及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 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消 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同时,应一发加强对信息数据库的管理,防止滥用。二是建立债务人公示制度。适时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拒不履行小、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向社会公布,通过舆论监督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四、 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检、法机关要统一执法思想,充分运用刑法第 313 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及其立法解释的惩戒、威慑作用,做好制服协作配合工作,加大对拒执罪案例的办理力度。对于人民法院移交的构成拒不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探 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例执行的救助办法。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按一定程序 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监督力度,规范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素质。 各 级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严肃执行工作纪律,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程序,强化执行的观念,做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 果相统一,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统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和完善查处执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制度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 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执行当事人的检举和控告,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确保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比例 配备执行人员,切实解决一些执行力量不足、对于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应建立执行措施、执行安全等预案制度,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各种执法风险,防止暴力抗法事 件的发生。
六、 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问题。多元化纠纷机制是解决机制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 。 一是建立健全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各地要在基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共同参与下,建立多 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 态,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二是加大庭前和解和诉讼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调解当场履行率,以减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 件,要加大执行和解的力度。三是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工商管理部门要继续完善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告制度,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变更工商登记的 手段逃避债务。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制度,防止被执行人将企业资产转移。开户银行要严格按照帐户实名制和《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开立企业存款帐户,加强帐户管理,禁止多处设立帐户,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作好对企业存款帐户是查询、冻结、或扣划工作。银行在发放抵押贷 款时应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防止低值高估,防止国有资产遭到损失,防止给人民法院造成执行难。四是对有关部门未履行管理职责,干扰、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函,敦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对拘私舞弊或有严重失职,致使国有资产遭到重大损失、执行工作无法开展的,纪检、监察、司法机 关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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