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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宣传

发布时间:2021-02-13 01:25:56

⑴ 关于反洗钱工作的诗歌

银行柜员反洗钱之歌

作者:李君臣、宋霞

我是银行一柜员

每天端坐柜台前

遵章守纪办业务

时刻不忘反洗钱

我是银行一柜员

反洗钱法记心间

面对洗钱敢亮剑

黑钱赃款难过关

我是银行一柜员

逢会必讲反洗钱

识别客户瞪大眼

反复核对识疑点

我是银行一柜员

异地客户细察颜

保持清醒巧识辩

确保客户信息全

我是银行一柜员

异常线索必查验

不放任何可疑点

履职尽责才保险

我是银行一柜员

盯紧异常交易链

分析资金上下端

理出涉罪类型点

我是银行一柜员

常对客户讲风险

电信诈骗要提防

钓鱼网站切勿点

(1)三反宣传扩展阅读

反洗钱的制定和实施,对未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⑵ 反洗钱宣传应区分对象的不同,采取内部宣传和外部宣传两种宣传方式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D )。

A.为了保护银行良好的声誉,承担应有的社回会责任,各银行应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答

B.银行应在分析本机构洗钱风险点的基础上,制订有针对性的宣传计划

C.银行地区分支机构可直接执行总部的宣传计划,而不必自行制订宣传计划

D.反洗钱宣传应区分对象的不同,采取内部宣传和外部宣传两种宣传方式

⑶ 2016年反洗钱宣传月是什么时间

按照人行重庆营管部的统一部署,10月份我司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系统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宣传贯彻《反洗钱法》。

⑷ 如何向少年儿童宣传反洗钱知识

通过现场开展反洗钱知识讲座和搭建展台、分发宣传折页的方式,向广版大师生宣传反洗钱的意义权和重要性,增强高校师生反洗钱知识,让反洗钱的概念在校园扎根、发芽。

分两个部分,首先是进行反洗钱知识宣讲,由专家对少年儿童进行反洗钱知识宣讲,让同学们了解作为守法公民了解洗钱的特征、危害,自觉远离洗钱活动;

其次是在校园内进行反洗钱现场宣传和咨询,参与本次宣传活动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向来往的同学们发放了反洗钱宣传折页,为同学们解答关于反洗钱等方面的金融知识。

⑸ 求一个反洗钱的打油诗,或者简单的宣传语,有点新意的。

反洗钱宣传标语
1、预防洗钱,遏制犯罪
2、 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宣传贯彻反洗钱法,打击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4、 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 5、 依法打击洗钱犯罪,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6、 期货公司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7、 期货公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都应当提供真
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9、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及时更新资料
信息
10、您到金融机构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当如实填写您的姓名、性
别、职业、住所地、联系方式等身份基本信息 11、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分析并按规定报告可疑交易 12、支持国家反洗钱也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依法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14、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金融机构的的基本义务。 15、认真落实帐户实名制,构建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基础。 16、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
17、凝聚社会力量,创建良好的反洗钱工作环境。
18、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预防和打击洗钱犯
罪活动。
19、严格防控,扎实工作,推动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 20、提高认识,全民参与,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21、做好反洗钱工作是金融机构的应尽职责。

⑹ 三反两维护的发言稿

被告王甲2001年8月6日向原告刘某借款万元经营一服装店,约定该借款于2003年8月5日归还。后因经营不善,被告借款届期无法归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查明: 2003年2月8日,被告将其名下价值30万元的房屋赠与其子王乙并在同年3月办理了过户手续;2003年6 月2日,被告将其所有的价值20万的红旗小汽车以9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其妹夫李某。但此时被告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告得知后,即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王甲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债权,要求确认被告房屋赠与以及汽车转让的行为无效。王甲认为赠与行为发生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是合法行为,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的汽车买卖也是经过合法程序完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甲房屋赠与以及汽车转让的行为无效。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原告通过行使撤销权挽回了损失。

本案法律关系及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合同法中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于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并正确行使撤销权,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笔者在此借助上述案例谈谈关于行使撤销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撤销权的要件包括:⑴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合法有效。这是前提条件,因为撤销的行为针对的是损害债权的行为,如果债权本身存在效力问题,那么撤销权就没有意义了。⑵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换句话说就是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即将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在债法领域,责任财产是指债务人用来承担债务的财产 ,一般债务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就是他的责任财产 。 ⑶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特定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是法律规定的。⑷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危害债权的性质仍然存在。本案中王甲欠刘某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刘某的债权是应当由王甲财产来偿还,但王甲以分家析产的形式将房屋赠与王乙,而房屋中并没有王乙的财产权利成分,王乙对于房屋顶多享有继承的期待权。之后王甲又将小汽车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李某。故被告王甲房屋赠与以及低价转让小汽车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刘某的债权,债权人刘某当然可以诉请法院撤销这种侵害行为。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刘某行使撤销权应当从知道王甲赠与房屋以及转让汽车的行为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后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对于这两个时间期限,前者是诉讼时效,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后者5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这条表明了5年期间是除斥期间。

三、撤销权诉讼各当事人地位及费用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中,刘某在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将王甲列为被告,受让人(受益人)王乙、李某列为第三人。对于行使撤销权费用问题,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即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刘某行使撤销权费用主要由被告人王甲承担,第三人王乙、李某适当分担。

四、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对于“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而行使撤销权比较好把握;但对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则因较难认定,而导致行使撤销权存在一定的困难。那么“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该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在这里有了两个条件的限定即不合理和明显。一般来说双方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交易即为不合理的低价,不合理是指没有低价进行交易的理由,也就是不存在诸如处理季节性商品、滞销积压商品的情况。我认为商品交易价格应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和交易的常识来判断,如果交易的商品低于市场价格的50%以上即可认定是属于明显。本案中赠与房屋给王乙系无偿转让财产,汽车买卖以9万元转让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两者都损害债权人刘某的债权。

五、如何举证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低价转让财产的过程,债务人的恶意是明显的,但受让人是否知道,这是一种主观的内心活动,作为债权人如何证明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笔者认为,要证明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只能采用推定的方法。债权人如果 提供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亲戚、朋友等密切的关系;转让的财产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人的行为不符合通常的交易惯例等证据。据债权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即可推定受让人在交易中存在重大过失;受让人认为没有过失,则由其举证证明。本案中王甲与李某系亲戚关系,将市场价值20万元的红旗小汽车以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不符合交易惯例;再者李某明知王甲欠有巨额债务,没有其他财产可供还债仍然与其签订汽车买卖协议并已履行,足以认定其明知其与王甲买卖汽车的行为对债权人刘某造成损害。

六、连带之债中如何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是单一的,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则是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但是,如果债务人仅负连带之债,那么,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则必须在其他债务人也存在确无履行能力后方可行使。因为其他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显然并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本案属单一之债,刘某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总之,我们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撤销权,应严格依据《合同法》74条规定,并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列二保险不履行 依法予保护

凤阳县消费者王某于1990年在某保险公司为儿子购买一份儿童保险,合同约定孩子考上大学即可每年领取助学金400元。现儿子已由大学专科升入本科,按规定每年可领取400元助学金,但现保险公司以其是专升本而不是直接考上本科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约定。无奈的消费者只好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于2005年5月25日来到凤阳县消费者协会、12315中心投诉,希望依法维护其权益。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查,该合同条款中对考上本科并没有特别的文字说明,更没有专升本不予享受此待遇的规定。据此,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出保险公司存在的错误,最终,保险公司和保险合同约定,每年支付消费者400元助学金。至此,一起因保险合同不履行的案件在执法人员的积极努力下画上圆满句号。

⑺ 中国人民银行每年11月为反洗钱宣传月吗

通过开展抄反洗钱宣传活动,发挥金融机构反洗钱作用,提高我省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反洗钱意识,增强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起到防范洗钱风险,维护我省金融环境稳定的作用。通过宣传意识到网络洗钱陷进的危害性,让每个公民懂得反洗钱是他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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