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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宣传画

发布时间:2021-01-28 20:11:23

㈠ 急需一篇主题为“三风建设”(三风分别指学风教风校风)的演讲稿 字数400~500左右!谢谢!!

在学生工作中,通常谈到的校风指的是:领导班子的工作作风、教师的教风和学生的学风“三风”合一。校风是一个学校的风气。学校领导和机关的作风,老师的作风,学生的作风等。它是学校整体的精神面貌,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是衡量一所学校教育质量和精神面貌的重要标志。校风建设是高校办学水平、管理水平的根本体现,也是学生能否学有所成的关键因素,它是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 。优良的校风是一种潜在的教育力量和无形的精神力量,对学生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学校校风的优劣决定着学校教育的成败。是一所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化氛围,是师生员工言行举止的准绳和拼搏奋斗的精神支柱,它对学生的培养和成长起着极为重要的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

一。校风建设
1 、严格校规校纪,加强对教职工、学生的管理

教育家马卡连柯在强调行为规范的培养时说过:“首先要培养行为的沉着性、自觉性,因为群体中的个体决不能随心所欲,完全自由,而必须服从一定的客观规律和某些人为的规则。”制度是一个学校、一个班级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带有一定的行政命令,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抓好大学生的行为规范,除了思想品德教育外,就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①加强对校规校纪的学习,包括《考勤制度》、《违纪处罚条例》、《德智体综合评测条列》、《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等有关条列。
②认真落实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请假制度、、监考制度、考试制度、爱护公物制度、奖惩制度等。
2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德育置首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环境的产物,不同的客观环境对人的成长具有不同的影响。要优化育人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育人氛围,必须从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抓起。好的习惯就是一个人的好的素质,而形成好的习惯过程,就是学校重视养成教育、把德育落到实处的过程。首先,抓好学生党员的发展和培养工作,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加强思想和组织建设。
以教师党员带动大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互相监督、促进,提高思想觉悟。推荐大批优秀的年轻教师进党校学习,积极发展条件成熟的教师入党。
组织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路线,以各种形式完成党的任务,紧跟党走。其次,提高师生对德育工作的认识,把德育的投入、管理研究等联系起来,构成较完善的体系。

3 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丰富多彩的课余生活:组织全校学生学雷锋便民活动,举办各类演讲、征文、体育活动比赛,以学生干部带动其它同学的 " 以点带面 " 的方式,创造一个 " 学习中你追我赶,生活上互相帮助,课余后多姿多彩 " 的氛围。加强我校的课余文化活动,让孩子在快乐中成长。
二。 教育实施过程
1. 新生入学后,首先对学生进行常规教育,利用学校集会、班会学习《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制定的有关制度。让学生明白,怎样做才能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
2. 利用政治课教学,学习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国旗法》等法律法规、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
3. 聘请专业法律人员讲解有关法律常识。本期我校聘请了消防队指导员到校讲授消防法律常识,聘请了交警大队领导到校讲授交通安全法规,提高全校师生的消防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4.学校利用墙壁、板报、宣传栏、展览室张贴《交通法》、《消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宣传画,开设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三。提高教师素质,改进教学质量
1. 做好全系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教师加强政治学习,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真正做到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2. 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应树立学生是主体的观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通过灵活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3. 开展教学观摩活动,组织全系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观摩有经验的老教师授课,从中学习老教师的教学方法、技巧和经验,从而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同时组织老教师听青年教师的课,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宝贵意见。
4. 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加科研课题,提高实践技能水平。在课题较少,经费相对较紧的情况下,与各地科研单位、生产单位挂靠联系,组织青年教师进行考察,并在有效范围内直接参与到他们的工作中去,吸取更多宝贵的实践经验。
5. 加强师资建设,鼓励教师到国内外进行单科进修、短期培训、学历提高。把国内、国际最新的学术动态、科研成果带给学生,真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四。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要教育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尽快适应大学的教学方式和教学环境,提高学习效率,要组织有经验的教师深入班级讲授大学的学习方法。同时请学习较好的同学介绍学习经验。还可开展院与院、系与系、专业与专业、班级与班级间的学习方法交流和探讨活动等。
五。解决学生思想问题,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学风对学生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直接影响着学生学习态度是否端正,学习目的是否明确,专业思想是否牢固,对学生的学习成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要针对新形势下的学生思想实际,不断深化理想信念教育,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解决学生的学习目的和态度问题,帮助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成才观,增强学生学习的动力。
2、 建立好学生管理队伍,使辅导员、班主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3、 开好主题班会,制定班训,引导学生稳定专业思想,增强学习信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 定期邀请教师作各种有针对性的专题讲座。
5、 开展有益的集体活动,做到寓教于帮、寓教于乐、寓教于管。
6、继续在学生中深入开展形势政策教育,WTO知识宣传教育,专业教育。要结合专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手段,不断增强学生的学习成才意识。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因素,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力求取得明显成效。
7、 结合实际,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发挥学生骨干的作用。

校风是学校的风格,特色及其传统的体现,是学校成员共同具有的特色的风气,它是一所学校却别其它学校的独特之风。它代表了该学校的特色。
校风是校园之魂,是校园精神的集中体现,要真正利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学校加强校风建设。不能只流于口号,流于形式,优良的校风是学校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学校品位和格调的重要标志之一。要扎扎实实的结合本校的实际来加强学风建设。在大力发展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必须加强校风和学风的建设,努力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着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养成良好的基础文明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实践成才。让学校朝着一个健康的方向发展,这不仅是对学生的负责任,同时也是对社会的负责任;学校发展好了,教师的工资待遇也会上涨,这两点正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涵义。

㈡ 学生犯校规要怎么处罚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条例如下:
第一条处分依据: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正当权益,创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的规定,参照《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淮南一中校规细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在册学生。学生凡有违反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的行为,均按照本条例予以处理。学生若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工作原则: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销其处分。
第四条处分等级: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生,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参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9)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条 处分程序: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严肃慎重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处分的理由和依据,报年级组审核;
(2)经年级组审核,提出处分方案,年级主任签字后交政教处;
(3)政教处根据年级组处分方案,拟定处分意见,政教处主任签字后报德
育校长审批;
(4)学校审批后,政教处及时将处分结论反馈给年级组,年级组通知班主
任,班主任将处分结论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5)政教处将处分结论在晨会上宣布或校园内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6)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审批后报市教育局批准;
(7)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科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条 撤销处分:受处分学生能认识其错误行为并有改过行动,表现良好,在受处分满一学年后(毕业班高考前一个月),学生本人可以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
(1)家长签字后交班主任审查;
(2)班主任审查签字后报年级组审核;
(3)年级组审核签字后交政教处,政教处报学校审批;
(4)学校批准后,政教处及时将撤销处分的意见反馈给年级组,年级组通
知班主任,班主任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5)政教处将撤销处分的意见在校园内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处分细则:
(一)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晨会、课间操、学校集会、课外活动、体育课、音乐美术课、信息通技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晨会、课间操、学校集会、课外活动等一次按一节课计算;晚自习一次按两节课计算;八节课按一个教学日计算。学生出勤情况由班级进行考勤并做好记录。
2、旷课一次由班主任找学生谈话,再次旷课由班主任找学生及其家长到校谈话,屡次旷课由年级组找学生及其家长到校谈话,并做好相关记录。
3、累计旷课16节(2个教学日),学校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累计旷课24节(3个教学日),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累计旷课32节(4个教学日),学校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累计旷课40节(5个教学日),学校将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累计旷课一周以上学校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对有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学生的处分
以下行为发现后取消其班级该轮“卫生流动红旗”评比资格,当周卫生成绩扣除1分(一次计1分),情节严重者在晨会上予以通报批评:
1、在校园内随手乱丢瓜皮、果壳、食品包装袋等;
2、向窗外抛洒废弃物,在室内外乱扔粉笔、纸团等;
3、乱擦黑板上的通知,损坏宣传板上张贴的公告、海报等;
4、在黑板上乱写乱画,在墙壁上乱涂乱踩,在课桌椅上乱写乱刻等;
5、值日生连续未打扫室外卫生,环境区杂物多(参照卫生室记录)。
(三)对恶意破坏学校公物学生的处分
1、有翻越校园围墙、栅栏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如对围墙、栅栏造成破坏,按照有关规定按价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恶意破坏学校公共财物(如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及其他一切公共设施),除按照有关规定按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损失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违反学校规定进行体育活动学生的处分
以下行为发现后取消其班级当月“学生自我管理实践周”优秀班级评比资格,当周“学生自我管理实践周”成绩扣除10分(一次计10分),情节严重者在晨会上予以通报批评:
1、在教室内疯打、追逐和进行球类活动者;
2、在教学楼、科学馆、实验楼、食堂、公寓楼的过道上疯打、追逐和进行球类活动者;
3、在足球场以外的地方踢球,在篮球场以外的地方打篮球、排球等;
4、在校园道路上疯打、追逐和进行球类活动者;
5、对不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体育活动,破坏校园卫生或公共财物的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住校生的处理
以下行为发现后加重处罚,由总务处、保卫科拟定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原则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未经请假,夜不归宿;
2、私自将非住校生带到公寓内留宿;
3、熄灯后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4、偷盗他人财物;
5、滋事打架;
6、私接电线,使用电器等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六)对在校园内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园内有抽烟、喝酒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受到处分后又有类似行为发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教育不改,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对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有夹带、偷看、翻书、传接、抄袭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经证实有讨论、交换答卷、利用手机传送答案等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3、经证实有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4、经证实,对再次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八)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动手打人,引起打架斗殴,严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因打架使对方致伤、致残,由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和相关法律责任。
(九)对偷盗、勒索学生的处分
1、对有偷盗、勒索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经批评教育,可不予处分。
(十)对以下几种违纪学生的处分
1、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进入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的录相厅、歌舞厅、网吧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2、对在校园内外传看黄色出版物、非法录音录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3、经证实对有超过男女同学之间正常交往行为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4、对道德败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需要说明的几点:
(1)凡同时犯有上述两项以上错误,按处分较重的一项处分等级实行;
(2)对超出本条例以外的违纪行为,比照以上各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3)对在社会上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处少年管教、劳动教养、徒刑的学生,一律开除学籍;
(4)学生因违纪受到处分,将取消其一切荣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
(5)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㈢ 在学校粘贴宣传画,有事吗

网友来taoqi920913,您好!希望我点滴法律知识源能够帮到您.

看了您的提问,我想您多虑了.只要你贴的地方不是一些禁止张贴的墙板,宣传栏,或者你张贴的宣传的内容不是违禁内容,最多是违反校规,给予警告,要求清理或者恢复原状.

不过既然是在门口,那么学校出于对校园环境的考虑,是不会允许你贴 的.真有必要的话,请在宣传区域内进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

㈣ 求一份关与校风建设的文章!急啊!!!

在学生工作中,通常谈到的校风指的是:领导班子的工作作风、教师的教风和学生的学风“三风”合一。校风是一个学校的风气。学校领导和机关的作风,老师的作风,学生的作风等。它是学校整体的精神面貌,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是衡量一所学校教育质量和精神面貌的重要标志。校风建设是高校办学水平、管理水平的根本体现,也是学生能否学有所成的关键因素,它是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 。优良的校风是一种潜在的教育力量和无形的精神力量,对学生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学校校风的优劣决定着学校教育的成败。是一所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化氛围,是师生员工言行举止的准绳和拼搏奋斗的精神支柱,它对学生的培养和成长起着极为重要的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
一。校风建设
1 、严格校规校纪,加强对教职工、学生的管理

教育家马卡连柯在强调行为规范的培养时说过:“首先要培养行为的沉着性、自觉性,因为群体中的个体决不能随心所欲,完全自由,而必须服从一定的客观规律和某些人为的规则。”制度是一个学校、一个班级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带有一定的行政命令,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抓好大学生的行为规范,除了思想品德教育外,就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①加强对校规校纪的学习,包括《考勤制度》、《违纪处罚条例》、《德智体综合评测条列》、《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等有关条列。
②认真落实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请假制度、、监考制度、考试制度、爱护公物制度、奖惩制度等。
2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德育置首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环境的产物,不同的客观环境对人的成长具有不同的影响。要优化育人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育人氛围,必须从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抓起。好的习惯就是一个人的好的素质,而形成好的习惯过程,就是学校重视养成教育、把德育落到实处的过程。首先,抓好学生党员的发展和培养工作,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加强思想和组织建设。
以教师党员带动大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互相监督、促进,提高思想觉悟。推荐大批优秀的年轻教师进党校学习,积极发展条件成熟的教师入党。
组织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路线,以各种形式完成党的任务,紧跟党走。其次,提高师生对德育工作的认识,把德育的投入、管理研究等联系起来,构成较完善的体系。

3 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丰富多彩的课余生活:组织全校学生学雷锋便民活动,举办各类演讲、征文、体育活动比赛,以学生干部带动其它同学的 " 以点带面 " 的方式,创造一个 " 学习中你追我赶,生活上互相帮助,课余后多姿多彩 " 的氛围。加强我校的课余文化活动,让孩子在快乐中成长。
二。 教育实施过程
1. 新生入学后,首先对学生进行常规教育,利用学校集会、班会学习《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制定的有关制度。让学生明白,怎样做才能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
2. 利用政治课教学,学习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国旗法》等法律法规、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
3. 聘请专业法律人员讲解有关法律常识。本期我校聘请了消防队指导员到校讲授消防法律常识,聘请了交警大队领导到校讲授交通安全法规,提高全校师生的消防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4.学校利用墙壁、板报、宣传栏、展览室张贴《交通法》、《消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宣传画,开设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三。提高教师素质,改进教学质量
1. 做好全系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教师加强政治学习,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真正做到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2. 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应树立学生是主体的观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通过灵活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3. 开展教学观摩活动,组织全系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观摩有经验的老教师授课,从中学习老教师的教学方法、技巧和经验,从而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同时组织老教师听青年教师的课,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宝贵意见。
4. 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加科研课题,提高实践技能水平。在课题较少,经费相对较紧的情况下,与各地科研单位、生产单位挂靠联系,组织青年教师进行考察,并在有效范围内直接参与到他们的工作中去,吸取更多宝贵的实践经验。
5. 加强师资建设,鼓励教师到国内外进行单科进修、短期培训、学历提高。把国内、国际最新的学术动态、科研成果带给学生,真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四。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要教育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尽快适应大学的教学方式和教学环境,提高学习效率,要组织有经验的教师深入班级讲授大学的学习方法。同时请学习较好的同学介绍学习经验。还可开展院与院、系与系、专业与专业、班级与班级间的学习方法交流和探讨活动等。
五。解决学生思想问题,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学风对学生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直接影响着学生学习态度是否端正,学习目的是否明确,专业思想是否牢固,对学生的学习成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要针对新形势下的学生思想实际,不断深化理想信念教育,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解决学生的学习目的和态度问题,帮助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成才观,增强学生学习的动力。
2、 建立好学生管理队伍,使辅导员、班主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3、 开好主题班会,制定班训,引导学生稳定专业思想,增强学习信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 定期邀请教师作各种有针对性的专题讲座。
5、 开展有益的集体活动,做到寓教于帮、寓教于乐、寓教于管。
6、继续在学生中深入开展形势政策教育,WTO知识宣传教育,专业教育。要结合专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手段,不断增强学生的学习成才意识。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因素,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力求取得明显成效。
7、 结合实际,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发挥学生骨干的作用。

校风是学校的风格,特色及其传统的体现,是学校成员共同具有的特色的风气,它是一所学校却别其它学校的独特之风。它代表了该学校的特色。
校风是校园之魂,是校园精神的集中体现,要真正利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学校加强校风建设。不能只流于口号,流于形式,优良的校风是学校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学校品位和格调的重要标志之一。要扎扎实实的结合本校的实际来加强学风建设。在大力发展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必须加强校风和学风的建设,努力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着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养成良好的基础文明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实践成才。让学校朝着一个健康的方向发展,这不仅是对学生的负责任,同时也是对社会的负责任;学校发展好了,教师的工资待遇也会上涨,这两点正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涵义。

㈤ 浙江工商大学校规

有好多的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完成高等学校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浙江工商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违纪处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必要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既是学校贯彻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过罚相当和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文书规范,使学生违纪处分切实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已造成恶劣影响或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因违法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的,除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者:

1、作案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盗窃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6、盗窃公章、证件、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作案在3次以上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行消费的,按本条第(一)款论处。

(三)侵占、诈骗的,视案值大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敲诈勒索的,视案值大小,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策划者,从重处分。

(五)抢夺、抢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或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包括上机)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听从指导教师指挥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按本条第(一)款论处。

第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事件的肇事、组织策划、打架、参与、提供凶器以及持械斗殴、结伙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的: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参与打架的,从重处分。

(三)打架的:

1、动手打人,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斗殴者:

1、持械威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斗殴事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打群架)的,从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三)款从重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雇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不听从管理并殴打执行公务、实施管理的学校工作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搓麻将、打纸牌等形式,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的,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具、赌资、赌博场所等)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且赌资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资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活动3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视听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在10课时以内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或连续旷课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到10—29课时或连续旷课不超过1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到30—49课时或连续旷课1周以上2周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在考试中作弊或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校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内留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猥亵或调戏、骚扰他人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或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场所、文体活动场所、学生公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规定等,不听劝阻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向窗外等公共场所掷砸物品或丢掷燃烧物、在学校学生公寓内或其它公共场所(在指定地点除外)焚烧物品、烧煮食物、熄灯后点蜡烛、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造谣惑众、制造混乱,或以其它方式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学校学生公寓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从事销售(推销)、旅游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组织等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九)在学习或休息时段喧哗、起哄,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校期间,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将本人的证件借给他人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用学校或学校部门名义进行对外活动,印发宣传等印刷品,开设网站网页,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其它侵害学校利益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取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以欺骗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者有提供伪造的证件、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及以其它不正当的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教师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违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公开或散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事项;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宣扬封建迷信或传播淫秽、黄色、暴力内容的文章、字句、图象及其它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诈骗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故意使用各种黑客软件或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制作或故意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危害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拆装公共网络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破坏公共网络设备、线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作伪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仍需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学校的解释决定,参照本条例第五至二十四条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

(二)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 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公安司法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

(四)违纪后有主动采取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减轻违纪所造成后果的行为的。

最好的方法,参阅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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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完成高等学校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浙江工商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违纪处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必要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既是学校贯彻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过罚相当和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文书规范,使学生违纪处分切实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已造成恶劣影响或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因违法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的,除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者:

1、作案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盗窃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6、盗窃公章、证件、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作案在3次以上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行消费的,按本条第(一)款论处。

(三)侵占、诈骗的,视案值大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敲诈勒索的,视案值大小,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策划者,从重处分。

(五)抢夺、抢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或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包括上机)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听从指导教师指挥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按本条第(一)款论处。

第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事件的肇事、组织策划、打架、参与、提供凶器以及持械斗殴、结伙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的: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参与打架的,从重处分。

(三)打架的:

1、动手打人,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斗殴者:

1、持械威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斗殴事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打群架)的,从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三)款从重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雇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不听从管理并殴打执行公务、实施管理的学校工作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搓麻将、打纸牌等形式,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的,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具、赌资、赌博场所等)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且赌资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资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活动3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视听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在10课时以内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或连续旷课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到10—29课时或连续旷课不超过1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到30—49课时或连续旷课1周以上2周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在考试中作弊或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校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内留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猥亵或调戏、骚扰他人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或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场所、文体活动场所、学生公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规定等,不听劝阻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向窗外等公共场所掷砸物品或丢掷燃烧物、在学校学生公寓内或其它公共场所(在指定地点除外)焚烧物品、烧煮食物、熄灯后点蜡烛、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造谣惑众、制造混乱,或以其它方式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学校学生公寓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从事销售(推销)、旅游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组织等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九)在学习或休息时段喧哗、起哄,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校期间,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将本人的证件借给他人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用学校或学校部门名义进行对外活动,印发宣传等印刷品,开设网站网页,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其它侵害学校利益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取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以欺骗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者有提供伪造的证件、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及以其它不正当的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教师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违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公开或散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事项;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宣扬封建迷信或传播淫秽、黄色、暴力内容的文章、字句、图象及其它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诈骗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故意使用各种黑客软件或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制作或故意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危害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拆装公共网络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破坏公共网络设备、线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作伪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仍需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学校的解释决定,参照本条例第五至二十四条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

(二)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 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公安司法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

(四)违纪后有主动采取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减轻违纪所造成后果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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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真诚悔改,有立功表现;
(二)在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代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四)故意拖欠赔款退赃;
(五)以前受过处分或有违纪行为,再次违纪;
(六)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七)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
(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九)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分 则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安定团结。违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或带头罢课,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团,从事非法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者,虽未获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抢夺、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应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应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从重处分;因打架斗殴致人伤残者,需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违反社会风纪,情节严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非婚同居发生婚外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骚扰、猥亵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观看淫秽书画、网页、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写、张贴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区哄闹,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按学校安排的宿舍居住或擅自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危害网络安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开DHCP(动态主机配置协议)导致其他用户不能使用IP或盗用他人IP地址等网络资源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或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上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邮件炸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造成网络(服务)瘫痪或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网络上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学生宿舍上网违规处罚暂行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证件、证明或成绩单,假冒他人签名,盗用印章,提供虚假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公费医疗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以及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扰乱课堂、饭堂、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酗酒闹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蓄意违反有关就业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犯有考试作弊、旷课等违纪行为者,本科生依照《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依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在违纪调查中,干扰事件调查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包庇、纵容违纪人员,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做伪证,或帮助违纪人员毁灭证据,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学生权益

第二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做出决定,报学校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复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有关资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有关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可责成该院(系)重新审议。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时,由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与有关院(系)协调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时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违法、违规、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三)处分生效后,由院(系)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
(四)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的本科生,其学位、学籍按《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受处分的研究生,其学位、学籍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违纪学生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和机会:

(一)在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生的陈述和意见。
(二)在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拟做出前,应给予学生充分的申辩机会。
(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如有意见,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行政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行政仲裁委员会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复查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写有“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共同负责解释

㈧ 你对学校办学理念校训校风规模教学质量以及学校文化建设有什么具体建议

校园文化建设,其实质就是营造健康的人文化的校园环境。
校园文化是指以学校校园为地理环境圈,以社会文化为背景,以学校管理者和全体师生员工组织的校园人为主体,在学校教育、学习、生活管理过程中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结果,这种方式和结果以具有校园特色的物质形式和精神形式为其外部表现并影响和制约着校园人的发展。校园文化的最高价值在于促进校园人的发展。因此校园文化不仅仅是校园环境的建设,不能局限在物质建设而应在全面的理解。
校园文化有"静态文化"和"动态文化"之分,"静态文化"指的是诸如校园的教育设施,校舍结构布局和一切对学生具有直接或间接教育感染作用的因素。"动态文化"指的是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娱乐等活动。从表现性上来看,校园文化有"显性的"和"隐性的"之分。它表现在外是显性的,有物质、环境、行为、规章等;表现在深层的是隐性的,如校园精神。概括起来说它包括物质文化形态、制度文化形态、行为文化形态和精神文化形态等四个层次。
校园文化具有教育性,对生活于其中的校园人起着指导作用、陶冶与规范作用。同时,校园文化还具有管理性。校园文化不仅是一种文化现象,更是一种新的学校管理理论,是组织文化理论与学校组织特点结合而成的新的学校管理理论。它在学校的建设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我们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应非常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在学校管理实践中,要十分注重校园文化理论的运用与研究。
对于一所全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尤显重要,学校环境包括学生的学习、活动、生活、休闲环境。营造人文化的环境,一切从学生出发的以人为本的环境,感化学生形成良好品质、行为习惯是我们的目标。
1、建立人文化环境的迫切性。学生在一个封闭的、跟外界相对隔离的环境中学习、生活等,每天面对的是一样的同学脸容,一样的生活环境,几乎一样的生活、学习规律,做为这一阶段的学生,正是习惯、性格养成的关健时期。对新事物的求知欲和繁感度,甚至超过老师,特别是在这个事物快速更新、急速发展的时代,学生更显的迫不急待。如果是一陈不变,缺乏活力的一个环境,他们已耐不住寂寞。这不利于学校的管理,更不利于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个性的发挥。
2、本校为民办学校,每位将子女送到学校就读的社会各界人士,他们以最实际的行为对学校给予最大的支持,对学校寄以厚望,加之他们送子女读书的投入相对地都比较多,这样,他们对学校要求就比别人高,有时甚至是一种苛求。因此,学校的校园环境建设,对子女在校的学习、生活等方面上稍有不慎即会引起社会的极大不满。
培养学生的性格、习惯,学校以硬、软件为基础,营造人文化的环境,感化人的行为,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行为习惯,使学生得到主动、活泼、健康、全面的发展。

人文化的校园物质文化建设整改纲要
校园物质文化包括校容校貌、教学设施、生活资料等,是校园文化的外在标志,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基础,它属于校园文化的硬件,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是物质形态的。
校园物质文化的每一个实体,以及各实体之间结构的关系,无不反映出某种教育价值观。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氛围,无疑会使人产生一种向上的激情。为此,我们分五方面:
1、净化。

净化是一所学校精神风貌的外在表现。校园净化要做到"五无",即地面无杂物痰迹,墙面无污渍,桌椅无刻印,门窗无积尘,卫生无死角。培养学生爱护校园草木的主人翁精神,树立净化校园、保持校园卫生人人有责的思想。
2、绿化。

葱绿的树木,艳丽的花草,给人以赏心悦目之感,使人精神焕发。学校根据校园建筑规划设计绿化布局,如:教学区绿化、生活区绿化、休闲区绿化、运动区绿化等,根据功能设计各具特色的绿化,使学生进入各功能区能溶入其中,构建人文化的花园式学校。校容校貌体现出美的韵味,满足师生的教学、生活、活动和审美需求。
3、美化。

创造美好的环境是培养学生良好性情的需要,校园静态自然环境的美化,应符合青少年的审美要求,才能达到美化的目的。教室、办公室、寝室等校园环境的布置,应以新颖、美观、大方、实用为原则,给人以舒适的感觉和美的享受。
4、规范化。

反映学校个性与特色的六项标志,校徽、校服、校训、校刊、校旗、校歌齐全规范。从我校看,这一点作的还不够,需要做出相应的规范。
5、教育化。

育人是学校环境建设的目的所在。一名著名的教育家说:"努力使学校的墙壁也能说话。"学校要做到"五有":即有宣传窗、阅报栏、黑板报、广播、学生会办公室的同时,学校应将教风、学风、校风、校训上墙,写于学校醒目的位置。名人画像、名人雕塑、学校标志性雕塑和激励性名言警句挂于校园适当的位置,这一点尤其初中、小学、艺术馆和多功能厅这方面需要加强。
校园文化建设是一个学校前进和发展的永恒的主题,校园文化直接影响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它不仅是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学校发展的一个主要内容,良好的校园文化将促使学校更健康、稳定的发展。
反思
我校校园文化正朝着健康方向发展,但是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加强,要真正做到以"正确舆论引导导人,正气氛围感染人"。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需人人共同努力,坚持不懈的奋斗。
校园文化建设,任重而道远。

㈨ 求各种大学校规啊~~~~~~ 院规也行 求求求,急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完成高等学校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浙江工商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违纪处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必要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既是学校贯彻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过罚相当和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文书规范,使学生违纪处分切实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已造成恶劣影响或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因违法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的,除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者:

1、作案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盗窃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6、盗窃公章、证件、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作案在3次以上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行消费的,按本条第(一)款论处。

(三)侵占、诈骗的,视案值大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敲诈勒索的,视案值大小,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策划者,从重处分。

(五)抢夺、抢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或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包括上机)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听从指导教师指挥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按本条第(一)款论处。

第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事件的肇事、组织策划、打架、参与、提供凶器以及持械斗殴、结伙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的: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参与打架的,从重处分。

(三)打架的:

1、动手打人,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斗殴者:

1、持械威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斗殴事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打群架)的,从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三)款从重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雇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不听从管理并殴打执行公务、实施管理的学校工作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搓麻将、打纸牌等形式,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的,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具、赌资、赌博场所等)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且赌资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资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活动3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视听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在10课时以内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或连续旷课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到10—29课时或连续旷课不超过1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到30—49课时或连续旷课1周以上2周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在考试中作弊或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校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内留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猥亵或调戏、骚扰他人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或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场所、文体活动场所、学生公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规定等,不听劝阻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向窗外等公共场所掷砸物品或丢掷燃烧物、在学校学生公寓内或其它公共场所(在指定地点除外)焚烧物品、烧煮食物、熄灯后点蜡烛、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造谣惑众、制造混乱,或以其它方式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学校学生公寓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从事销售(推销)、旅游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组织等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九)在学习或休息时段喧哗、起哄,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校期间,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将本人的证件借给他人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用学校或学校部门名义进行对外活动,印发宣传等印刷品,开设网站网页,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其它侵害学校利益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取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以欺骗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者有提供伪造的证件、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及以其它不正当的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教师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违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公开或散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事项;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宣扬封建迷信或传播淫秽、黄色、暴力内容的文章、字句、图象及其它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诈骗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故意使用各种黑客软件或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制作或故意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危害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拆装公共网络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破坏公共网络设备、线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作伪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仍需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学校的解释决定,参照本条例第五至二十四条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

(二)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 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公安司法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

(四)违纪后有主动采取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减轻违纪所造成后果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经公安司法机关鉴定为限制行为责任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开学时有个学生手册的,看看全不全?给我加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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