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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宣传

发布时间:2021-01-21 13:36:12

1. 社工宣传反家暴法有哪些游戏活动

本次活抄动白玉袭兰中心以宣传“反家暴法”为主题,通过宣传展板展示、派发宣传单张、反家暴知识问答、爱心义卖和互动小游戏等环节来开展服务,让活动参加者能够多种形式地了解更多的反家暴知识。活动现场人头攒动,前来参与活动的群众络绎不绝,妇联社工为每一位咨询居民详细地介绍反家暴法、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构建平安家庭等知识。其中有居民告诉社工:“今天参与这种大型的宣传活动收获很大,认识了许多社会工作的服务,对于家庭暴力的了解更加透彻”。

这次“反家暴法”宣传活动,吸引了200多人参与其中,切切实实地提升了妇女自我维护的能力,引导和帮助群众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关心爱护自己的家庭,维护好社区的大家庭。

2. 如何评价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带来的影响

实际上我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两周年带来的影响还是相当积极的,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案件可以诉诸于法律,也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权益。


由于经济发展和独生子女政策的落实,中国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多代人共同生活的主干家庭减少,一两代人的核心家庭增多。家庭结构的转变减弱了家庭内部的调节机制,使家庭冷暴力更容易产生。

总之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年,效果非常积极,应该多多宣传这个法律。

3. 简述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4. 国家制定《反家暴法》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国家制定《中来华人民共和自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4)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5.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有什么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共包括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三十八条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引导家庭成员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够履行家庭责任和义务,体现了法律的宣示性,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具体处理家暴问题上,法律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再到法律责任,都制定了明确的具体的措施,设计了可操作性的法制程序制度。比如说强制报告制度,比如说公安告诫制度,再比如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等。

一旦出现家庭暴力就有相应的部门介入和及时制止,这样就将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暴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反家暴立法专章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要求国家、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包括大众媒体,都要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

同时也要求各级政府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来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的教育服务等等,同时也要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家庭纠纷,

这样一些要求,都是注重从正面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它也切实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辩证统一。

(5)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扩展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6.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是哪一年制定通过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是2015年12月27日制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专预防和制止属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

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6)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扩展阅读: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当中的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7. 如何理解新反家暴法中的家庭美德教育

家庭美德教育首先应大力倡导“尊老爱幼”。
“爱幼”包括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慈爱,生活上关心、爱护他们,保证其在家庭里健康成长。还要规范行为,从家庭的硬环境和软环境——家庭气氛、家庭陈设、家庭文化氛围、家庭日常议论内容、家庭成员间的人际关系、待人接物、特别是从家长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语言文明给予子女教育创造良好的文明道德氛围,给子女“润物无声”的耳濡目染和熏陶。我们要做社会主义时代的合格父母,就要从小培养孩子爱党爱国、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互助、遵纪守法的良好思想与道德。
“尊老”包含子女辈的瞻养老人、孝敬长辈。这是子女辈在家庭伦理美德中应该履行的义务。体现在懂礼貌,听得进长辈的正确意见,虚心向长辈学习,关心长辈的冷暖健康;到了子女成年、生活独立,还要瞻养父母,想方设法让长辈幸福地安度晚年。这不仅是回报父母养育之恩,而且是家庭美德的要求。
“尊老爱幼”的家庭伦理美德,对于青少年的影响意义还更深远:孩子通过在家培养孝敬老人、热爱家庭、友爱兄弟姐妹的精神,就比较富有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尊敬长辈、友爱同伴的思想素质。假如一个人从小在家不孝敬父母、不尊敬长辈、不热爱自己的生养之家,长大又怎么有可能指望他能够良好地去热爱祖国、热爱家乡、服务于人民呢?

8. 央视再强调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需要法律做些什么

近年来,家暴已经作为家庭矛盾冲突最大的一个因素,瓦解了很多美满的家庭。而法律也因为这些家暴的情况不断频发,开始制定一些反家暴的条文。但要想真正的做到反家暴,还需要法律做很多事。而在这些法律需要制定的条文中,必然是要倾向于受害人这一方的。

三、对女性的婚姻保障应当适当放宽

最后,则是对女性的婚姻重新制定方案。在以前,要是男女双方出现矛盾,一般都是由居民委员会提出调解,调解不成功再进行离婚等步骤,但随着现在社会的进步,很多人也会不经过调解直接离婚。法律为了保障婚姻的长久性,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等措施,旨在为了让男女双方想清楚再离婚,避免离婚后女性的不便之处,同时还给了男方改过的机会,让他放弃家暴的念头。

9. 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效果如何

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维权意识待提高 操作存难点

在楚雄张某杀夫案中,张某曾3次找妇联寻求帮助,但妇联只调和他们的矛盾,“要离婚去法院”。她也曾两次因家暴报警,一次警察并未出警,另一次出警后将张大嫂带到宾馆居住,但并未惩处施暴的丈夫。而当她打电话向娘家求助,娘家却“让她忍一忍”。她提出离婚,丈夫却又不同意。张某几乎“避无可避、忍无可忍”。

“家庭暴力案件原来常被错误地当做婚姻家庭纠纷,没有得到家庭和社会应有的重视,以致酿成悲剧。”云南省妇联副主席农布央宗介绍,云南省妇联系统近三年的信访统计显示,家庭暴力占信访量的22.2%。

不过,随着反家暴法的出台,类似案例在萌芽阶段得到遏制已成为现实。反家暴法出台后不到一个月,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小龙(化名)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小龙对申请人小青(化名)实施家庭暴力,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而这也是泸西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云南省首家以家庭暴力防治与干预为核心业务的社工服务机构——昆明市五华区明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胡燕告诉记者,反家暴法出台后,明心社工进行反家暴宣传时,发现公众不会再那么抗拒。“原来只有服务中心周边两个比较熟悉的辖区派出所会给明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转介个案,2016年,转介个案的派出所已经增加到了4个。”

从主动求助的个案数量上看,2016年更是增加了54%。“不少求助者表示有了反家暴法,求助更有底气和勇气了。以前被打了,大部分时候只能忍着,忍无可忍了才出来求助,现在更多人愿意站出来求助;以前去求助的时候被告知是家务事,现在越来越多警察会积极介入。”胡燕说。

执法层面有难度

执行主体不明确,取证有困难,法律知晓度还不够

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戚连峰律师最关注的是反家暴法的可操作性。“法律到了操作环节,全都是细节。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例,到底是该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还是法院执行庭来执行?按照法律规定,两者都有执行义务,但又不是唯一义务主体,这样就比较容易造成推诿。”

实际上,针对法律规定不够细化的问题,云南省高院和云南省妇联已经联合出台《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不仅明确“离婚、同居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终止监护关系后仍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为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有协助执行义务。

不过,真要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仍然并非易事。“突发性和隐蔽性导致家庭暴力取证困难,这让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受暴者不得不继续承受暴力的折磨。”胡燕说。

“反家暴法从酝酿到出台花了十几年时间,应该说法律出台时已经比较成熟,目前存在的问题最主要是如何认识、执行反家暴法的问题。”戚连峰律师表示,反家暴法的出台为遭受家暴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应该充分肯定其积极意义。

“家庭暴力不像我们消费和开车,相对而言仍然是低频次的事件,现在不管执法者还是普通民众,知晓度还很不够。”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王松律师认为,目前对反家暴法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绝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还有这样的一部法律,即便是反家暴法中最关键的救济力量——基层的执法人员,不少人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反家庭暴力法具体条文也都很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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