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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宣传

发布时间:2023-01-08 18:16:08

Ⅰ 中国农业银行的口号是什么

中国农业银行企业文化核心理念
一、使命
面向“三农”,服务城乡,回报股东,成就员工。
二、愿景
建设国际一流大型商业银行。
三、核心价值观
诚信立业,稳健行远。
四、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的相关理念
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
管理理念:细节决定成败,合规创造价值,责任成就事业。
服务理念:客户至上,始终如一。
风险理念:违规就是风险,安全就是效益。

人才理念:德才兼备,以德为本,尚贤用能,绩效为先。
廉洁理念:清正廉洁,风清气正。
宣传口号:大行德广,伴您成长。
向社会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坦诚、详尽地展示了中国农业银行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的企业责任观及2007年度社会责任表现,并承诺将紧扣“三农”主题,关注“三农成长”,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广大人民福祉,为小康社会建设尽职尽责。
重点突出责任管理、繁荣经济、助力环保、服务客户、员工发展和共建和谐六大版块,标题以简洁明快的“关键词+议题”形式,突出利益相关方关注重点;章节以“目标+思考+对策”形式,展现各版块内容的逻辑思路。在服务“三农”方面,突出三农金融创新模式及成效;在支持实体方面,体现“一带一路”、“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供给侧改革;在扶贫攻坚方面,强调七种金融扶贫模式;在助力环保方面,着重体现绿色金融政策、举措和成果;在服务客户方面,突出防范电信诈骗、保障客户权益;在尊重员工方面,强调人才发展“四大工程”建设;在共建社会和谐方面,突出抗洪抢险救灾金融服务。增设典型人物专题,展示优秀员工先进事迹等。
农行借记卡:金穗普卡、金穗金卡、金穗白金卡、金穗钻石卡、国泰君安卡、东南亚旅游卡、金穗网购卡、金穗商惠通卡、星座卡、金穗C卡。

Ⅱ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褒扬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修改或者调整的内容不得降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本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发生法定变动情形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审核。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Ⅲ 上海银行绿色金融发展状况调查好写吗

上海银行绿色金融发展状况调查好写。可以分成两个板块来写:
1、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绿色企业和项目的识别能力建设。绿色贷款识别方法和依据。
2、金融支持绿色产业情况。
上海银行积极融入上海国际绿色金融枢纽建设,以发展绿色金融为要、以实现自身绿色低碳转型为基,在全行上下践行低碳化运营。2022年节能宣传周期间,上海银行积极营造全行节能降碳浓厚氛围,加快推进自身双碳工作。

Ⅳ 能否在发展经济建设的同时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能,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不仅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而且将其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道,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发展规律和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深刻认识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对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

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强调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生态系统看似外在于社会系统而独立存在,但实际上,随着人类社会对自然的不断改造和利用,我们所面对的自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人化自然。自然界深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并成为人类社会活动不可或缺的前提和条件。另一方面,自然环境对于人的发展具有优先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释过自然力是劳动生产力的自然基础,因此人类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上下约万年的文明发展历程告诫人们,人类的经济社会活动不可超越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阈值。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条铁的定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正是把握住了这一重要的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在体现其治国理政的党代会报告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同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此外,生态文明建设遵循客观的生态环境优先性规律,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上,可以充分优化人类社会发展的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他四项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为其他四项建设提供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是破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的必由之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年均经济增长率达到9.8%,几乎是同期世界发达国家的3倍,但由于我们实行的是粗放式的增长方式,靠的是高消耗、高投入,是以付出巨大环境资源代价换取的高增长。因此,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30多年里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时空压缩”的特点。

在这个阶段,我国面临日益严峻的资源瓶颈和环境污染。从资源瓶颈的情况来看,我国资源总量小,人均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和淡水资源分别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3%、14%、33%和25%,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占世界平均水平的比例分别是煤67%、石油6%、铁矿石50%、铜25%。2010年,我国石油、铁矿石、铜等资源的对外依存度均超过50%,潜在风险日益加大。整体资源利用率不高,资源浪费现象突出。由于我国仍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对耕地、石油、天然气、淡水、铁矿石、有色金属等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加上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实现根本性的转变,投入产出的效率不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紧缺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严重。从环境污染状况来看,2011年,我国废水排放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为2499.9万吨,氨氮排放总量为260.4万吨,均位居世界前列。全国大江大河有近四分之一的监测断面超过劣V类水体水质,90%的城市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仍然突出。2011年,我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有11%的城市超标,城市大气环境以可入肺颗粒物(PM 2.5)污染为主的混合型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截至2011年年底,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56.92万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37.2%。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25140.6万吨,综合利用量仅199757.4万吨,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是利用往年的贮存量。

需要指出的是,生态恶化开始引发社会稳定问题。最近几年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每年都在快速递增。特别是四川省什邡市的百亿元钼铜项目、江苏省南通启东的王子制纸排海工程项目和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的PX项目,因公众环境诉求表达不畅,纷纷遭到群众抗议。这些事件最后皆以政府宣布放弃项目的建设而告终,这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很大的损害。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如果任由目前的生态危机继续下去,不但我国经济建设的成果会大打折扣,而且将增加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不但会殃及子孙后代,而且将直接威胁到当代人的生存。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得不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与实质

生态文明指的是人们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界过程中,以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作物质基础,以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规律为核心理念,以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为根本途径,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根本目标,进行实践探索所取得的全部成果。

生态文明内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高度发达的物质生产力是生态文明存在的物质前提。生态文明是现代工业文明高度发展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崭新的文明形态。其产生和发展具有必然的历史演进轨迹,即人类原始文明——农耕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在工业文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可能产生生态文明。

第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生态文明遵循的核心理念。生态文明坚持以大自然生态圈整体运行规律的宏观视角来审视人类社会的发展问题,将人类活动放在自然界的大格局中考量,要求人们按自然生态规律行事。人和自然都是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都有重要的价值,无视自然环境的价值,人的价值就不可能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现代化建设时,无论经济建设还是社会建设,都既要考虑人类生存与繁衍的需要,又必须顾及生态、资源、环境的承载力。

第三,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是实现生态文明的根本途径。一切经济社会发展都要依托生态环境这个基础,从环境承载力的实际出发,坚持“自然生态优先原则”,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在改造和利用自然的同时,应该力求人与自然共生。做到发展与环境双赢,人类与自然协同发展。

第四,实现人与自然的永续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本目标。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就是要达到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的目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和自然都能生生不息,永续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就是指人们为实现生态文明而努力的社会实践过程。在我国生产力尚不发达的情景下所讲的生态文明建设,是现代化进程中的生态文明建设。这就要求我们既要站在生态文明这一人类文明最高形态的高度,又要从当代我国的实际出发,按照生态文明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就决定了必须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也决定了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既不能以牺牲生态文明为代价来获取现代化,也不能以牺牲现代化为代价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因此,当代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是“现在进行时”,而不是“一般将来时”。实践表明,发达工业国家曾经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建设”的道路在中国走不通。如果我们勉强按照这样的路子走下去,我们很可能在没有完全享受到现代化成果之前,就被沉重的生态环境代价压垮。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时,立足于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现代化的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把原本应当由自己承担的环境代价转嫁给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时代条件决定了,以转嫁方式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根本不可行的。
强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措施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为此,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引导,培育生态文明理念和意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目前相当多的人的思想观念仍然停留在传统工业文明时代,在对待人和自然的关系上,把自然作为人认识、作用、改造甚至征服的对象,结果就是人类以征服者的姿态自居,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不断强化。这反映在实践中就是重经济轻环境、重速度轻效益、重局部轻整体、重当前轻长远、重利益轻民生。一些地方和单位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不断冲突和紧张。若不破除种种陈旧的思想观念和意识,代之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思路并见诸行动,生态文明建设就很难迈出大的步伐。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树立人和自然平等的生态文明意识。有了生态文明意识,才会有符合生态要求的生活和生产行为。当前应加强生态意识教育和宣传,全面提高公众生态意识,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
要把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到社会的生产、生活和人们的交往领域。倡导人们追求一种既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自然生态的生活,注重生活质量而不是简单需求的满足,使人们认识到人类个体生活既不能损害群体生存的自然环境,也不应损害其他物种的繁衍生存。在全社会弘扬生态文化,创立人人关爱环境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在消费领域,大力倡导适度消费、公平消费和绿色消费,反对过度消费、奢侈消费。通过倡导公众进行环境友好的消费向生产领域发出价格和需求的激励信号,刺激生产领域清洁技术与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带动环境友好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同时,通过生产技术与工艺的改进,不断降低环境友好产品的成本,促进绿色消费,最终形成绿色消费与绿色生产之间的良性互动,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此外,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将生态文明的宣传教育落实到位,还应推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完善多元化的环境监督体制。国际经验表明,除了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和引导外,公众“自下而上”的参与不可或缺。公众监督不仅可以强化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督,弥补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还可以监督政府。

其次,强化措施,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任务,这要求我们必须强化措施,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要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快水利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

再次,完善制度,建构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机制。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长期以来,对干部的考核过分突出经济增长指标,以GDP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考核标准,这对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种不顾及资源、环境成本的政绩考评标准和制度,加上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事实长期存在,助长了种种非理性的发展理念和行为。因而,政绩考核机制的改变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完善最
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水资源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制度。
环境问题是随着经济发
展而产生的,
根本解决环境问题离不开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
范。因此,必须强化政府责任,健全约束和规范环境行为的法律制度。强化一些
制度的实施,重点做好战略环评、规划环评、主体功能区及环境功能区划、环境
标准、
区域限批与行业限批等工作。
从源头上加强防范,
杜绝对国土资源恶性开
发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三是充分运用市场手段,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
建立反映市场供
求和资源稀缺程度、
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
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能够纠正在资源环境价格方面的错误市场信号,
促进资源环
境成本真正内部化,
避免排污者将污染成本转嫁给社会。
继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推动财政政策的生态化调整,
改革环保收费与环境价格政策,
完善绿色金融、
绿
色贸易政策,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四是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严格追究污染者责任是解决“违法成本低,
守法成本高”难题的关键。
强化环境
损害赔偿制度,
健全环境民事责任,
既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
义的重要措施,
又是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的根本出路。
为此,
应该建立环境
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让污染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
我们还应借鉴发达国
家经验,加大对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力度,建
立健全行政裁决、公益诉讼等环境损害救济途径,切实落实企业环境责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的愿景可以成为凝聚民心的力
量,
生态文明建设还是一个促使中国产业转型、
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契机。

过生态文明建设,
我们不仅可以开辟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新道路,
从源头上扭转
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还可以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
贡献。
生态文明建设将向世界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优越性,
为人类探索
出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做出贡献。

Ⅳ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经国务院同意,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绿色投融资的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通过再贷款、专业化担保机制、绿色信贷支持项目财政贴息、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的重要作用,要求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指导意见》提出发展绿色保险和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支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

《指导意见》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产业。

《指导意见》要求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继续在二十国集团(G20)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发展绿色金融的理念,积极稳妥地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加强绿色金融发展政策协同,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监管机制,加大绿色金融理念宣传推广,共同推动我国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对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的需求不断扩大。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出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二)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三)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四)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需要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项目环境外部性问题。同时,也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加大创新力度,通过发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解决绿色投融资所面临的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产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问题。

二、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五)构建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探索通过再贷款和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等措施支持绿色信贷发展。对于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评价结果、银行绿色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纳入相关指标体系,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

(六)推动银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银行绿色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指标设计、评价工作的组织流程及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通过银行绿色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做好环境风险管理。对主要银行先行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将绿色银行评价范围扩大至中小商业银行。

(七)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总结前期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扩大参与机构范围,规范绿色信贷基础资产遴选,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方式,提升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流动性,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管理等举措,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

(八)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立足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九)支持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绿色企业和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绿色信贷成本。

(十)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质量压力测试时,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并在资产配置和内部定价中予以充分考虑。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环境高风险领域的贷款和资产风险敞口进行评估,定量分析风险敞口在未来各种情景下对金融机构可能带来的信用和市场风险。

(十一)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三、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

(十二)完善绿色债券的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研究完善各类绿色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指引、自律性规则,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门(或主要)用于绿色项目。加强部门间协调,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的绿色债券界定标准,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安排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相关产品,提高核准(备案)效率。

(十三)采取措施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研究制定有助于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的其他措施。

(十四)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鼓励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绿色评估报告。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专门评估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募投项目绿色程度、环境成本对发行人及债项信用等级的影响,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

(十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在符合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十六)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十七)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对伪造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惩罚力度。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的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

(十八)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色投资,鼓励投资人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提升机构投资者对所投资资产涉及的'环境风险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环境和气候因素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的影响开展压力测试。

四、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动员社会资本

(十九)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绿色产业,体现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和政策信号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绿色产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的绿色发展基金要在确保执行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

(二十)地方政府可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财税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支持绿色发展基金所投资的项目。

(二十一)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色项目与各种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推动完善绿色项目PPP相关法规规章,鼓励各地在总结现有PPP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鼓励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

五、发展绿色保险

(二十二)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并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境保护部门,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指导保险公司加快定损和理赔进度,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完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功能,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研究建立面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的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实时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隐患,高效开展保险理赔。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开展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风险管理知识普及工作。

六、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

(二十五)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二十六)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在重点流域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合理推进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强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制定完善排污权核定和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节能量(用能权)、水权交易市场。

(二十七)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在总结现有试点地区银行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抵质押物价值测算方法及抵质押率参考范围,完善市场化的环境权益定价机制,建立高效的抵质押登记及公示系统,探索环境权益回购等模式解决抵质押物处置问题,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进一步降低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业务办理的合规风险。发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

七、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

(二十八)探索通过再贷款、宏观审慎评估框架、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等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支持地方充分利用绿色债券市场为中长期、有稳定现金流的绿色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地方将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纳入绿色项目库,并在全国性的资产交易中心挂牌,为利用多种渠道融资提供条件。支持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机构与地方合作,开展绿色投资。

八、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二十九)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继续在二十国集团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发展绿色金融的理念,推广与绿色信贷和绿色投资相关的自愿准则和其他绿色金融领域的最佳经验,促进绿色金融领域的能力建设。通过“一带一路”战略,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等区域合作机制和南南合作,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撬动民间绿色投资的作用,推动区域性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支持相关国家的绿色投资。

(三十)积极稳妥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引导国际资金投资于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鼓励设立合资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

(三十一)推动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鼓励和支持我国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我国参与的多边开发性机构在“一带一路”和其他对外投资项目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探索使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工具进行环境风险管理。

九、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组织落实

(三十二)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监管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协调,综合运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统一和完善有关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效防范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充分发挥股权融资作用,防止出现绿色项目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十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激励和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加强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相关分析预警机制,强化对绿色金融资金运用的监督和评估。

(三十四)各地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地方政府要做好绿色金融发展规划,明确分工,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提升绿色金融业务能力,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三十五)加大对绿色金融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绿色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2016年8月31日

Ⅵ 银行的宣传语

1、存贷希望,成就辉煌。2、融通天下,商泽万家。3、携手农商行,一起奔小康。4、不变的承诺,放心的选择。5、合作共赢同发展。6、追求梦想,铸就辉煌。7、绿色金融,金色梦想。8、诚立天下,商赢八方。9、携手农商行,铸就新辉煌。10、信达天下,商赢未来。11、融通天下,服务万家。

1、存贷希望,成就辉煌。

2、融通天下,商泽万家。

3、携手农商行,一起奔小康。

4、不变的承诺,放心的选择。

5、合作共赢同发展。

6、追求梦想,铸就辉煌。

7、绿色金融,金色梦想。

8、诚立天下,商赢八方。

9、携手农商行,铸就新辉煌。

10、信达天下,商赢未来。

11、融通天下,服务万家。

12、农惠天下,商赢未来。

13、关注百姓,服务大众。

14、恒德载信,与您共进。

15、信立农商,大诚行广。

16、地域有别,服务无限。

17、高瞻远瞩,大器天成。

18、储户的宫殿,金融的卫士。

19、百姓银行,伴您成长。

20、至尊般贴心服务,儒商式理欲并重。

21、整合资源,实现双赢。

22、至尊服务,义利相济。

23、惠德若水,助您成长。

24、用真诚的服务赢得您的微笑,用快捷的服务赢得您的认可。

25、真诚的微笑与十足的信誉是我们服务的准则。

26、微笑无处不在,服务尽善尽美。

Ⅶ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相关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第三条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应当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坚持绿色导向、标准引领、数字赋能、市场主导、政策激励、监管约束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解决改革创新中的重大问题。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并依法承担对绿色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发展、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资源、资产、资本的高效整合利用。第六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标准制定、交流合作和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为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等提供支持。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当持续开展绿色金融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绿色金融活动。第二章产品与服务第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并推广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绿色农业、绿色工业、绿色服务业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动绿色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围绕绿色生产、消费、流通等环节,创新开发绿色信贷产品,降低绿色信贷融资成本,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提供绿色信贷便利。第十条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绿色债券,促进中长期绿色投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进绿色项目建设。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绿色项目,在土地、能源等要素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第十二条保险业金融机构可以围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农业生产等方面创新绿色保险产品,规范和优化保险服务,促进投保主体加强风险管理。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支持铅蓄电池、电镀、化工、纺织染整、制革、造纸等行业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助。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作为绿色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第十三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绿色融资担保制度,提高绿色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和担保额度,并给予费率优惠。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绩效评价等机制,提升担保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第十四条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可转债投资、信托等形式,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等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绿色专营机构,在融资额度、利率定价、审批通道、绩效考核、产品研发等方面实施专项管理。第十六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第三章碳减排与碳金融第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运用碳金融工具促进碳减排,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Ⅷ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深圳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第三条绿色金融发展坚持标准引领、科技支撑、市场主导、政策激励、监管约束的原则。第四条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本条例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统一协调绿色金融发展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发展,组织实施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并依法对绿色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充分发挥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国际合作、标准制定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深圳证券交易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持续开展绿色金融宣传和教育,形成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第二章制度与标准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符合绿色金融发展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健全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决策机制以及相应的执行、监督机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执行能力保障,保障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能够有效支撑绿色金融发展目标。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专门机构的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控制度。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设立绿色分支机构提供便利。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参照国际公认的绿色信贷管理模式,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配套绿色信贷专项规模,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分类,开展相应风险评估,建立绿色信贷客户名单,开辟绿色信贷快速审批通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绿色信贷统计制度,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重点统计、分析绿色信贷余额和比重、违约率、绿色信贷资产分布和质量,以及绿色贷款的环境效益等。第十条证券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债券发行业务过程中主动询问发行人发行绿色债券的意愿,并对绿色债券发行提供专业意见和服务。第十一条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保险资金绿色投资制度,明确保险资金用于绿色投资的策略、方向、比重、风险管控等要求。第十二条机构投资者应当建立绿色投资管理制度,确定绿色投资策略,对资产管理人在绿色投资范围、比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并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予以载明。第十三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绿色投资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绿色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绿色投资义务,并在股权类投资标的的投资合同中明确被投资企业应当履行的绿色管理责任。第十四条绿色融资主体取得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获得绿色基金投资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绿色资金的,应当建立绿色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与出资人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和管理,并定期向出资人报告使用与管理情况。第十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广国家绿色金融标准,组织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地方绿色金融标准。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制定绿色金融标准规划,拟定绿色金融标准目录。

Ⅸ 东莞农商银行推出绿色金融债券对社会有什么的意义

东莞农商银行推出绿色金融债券,

对社会的意义就是服务企业筹资。

所谓“绿色”,

就是宣传需要。

可询问东莞农商银行客服。

以东莞农商银行客服的说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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