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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经理国库35周年系列宣传片

发布时间:2022-12-19 21:13:18

㈠ “中国人民银行”的简称是“中国银行”吗

中行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是中国全球化和综合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和60余个国家和地区设有机构,拥有比较完善的全球服务网络,形成了公司金融、个人金融和金融市场等商业银行业务为主体,涵盖投资银行、直接投资、证券、保险、基金、飞机租赁、资产管理、金融科技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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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政策性银行拿到央行贷款计入人行负债端的哪一项

一、我国央行资产负债表概览

在世界范围内,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可以分为职能型资产负债表和分析性资产负债表两种。

职能型资产负债表侧重于央行的货币政策职能的展现,分析型资产负债表则更类似于会计意义的资产负债表。我国央行仅公布职能型资产负债表。

我国央行资产负债表采用复式记账,体现的是我国央行出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目的而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居民进行交易的结果。

截至2021年9月,央行的资产规模达到39.2万亿元人民币,近5年大体呈现逐年递增的状态,相比5年前大约增长了14.3%。

央行资产规模的扩张也意味着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体系资产规模的扩张,通过分析央行资产负债表,有利于从央行财务的角度来分析央行的货币政策执行操作及其对整个银行体系的影响。

表:我国央行近5年资产规模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东海基金整理

央行的资产负债表共分为六大资产项目和七大负债项目,由央行调查统计司每月进行更新和公布。

其中,资产项目包括国外资产、对政府债权、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对非金融性部门债权以及其他资产六大项。

负债项目包括储备货币、不计入储备货币的金融性公司存款、发行债券、国外负债、政府存款、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负债七大项。2021年9月份央行资产负债表明细如下:

表:我国央行资产负债表(2021年9月)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东海基金整理

二、我国央行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解析

下图为2021年9月货币当局资产端的各个组成部分,可以看到,外汇占款占比54.12%,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占比33.79%,是最大的两个组成部分,其他资产占比4.31%,对政府债权占比3.89%,其余部分占比较小。

图:2021年9月货币当局资产端构成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东海基金整理

1、国外资产

央行国外资产分为外汇、货币黄金以及其他国外资产三大分项,其中外汇占据绝对多数。央行持有外汇和黄金资产主要是出于稳定币值和平衡国际收支的目的。

外汇(通常称为外汇占款)是指央行以人民币计价买入的外汇资产,也即企业通过结售汇行为到商业银行再到中央银行形成外汇储备。

由于我国资本与金融项目没有完全放开,人民币汇率仍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安排,央行为了维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会择机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干预,央行和商业银行进行交易的结果就是央行外汇占款的增加或减少。

黄金是央行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购入的、以当期人民币计价的资产。其他国外资产主要是指央行持有的以人民币计价的SDR以及基金组织头寸,也包含其他存款性公司上缴的外汇准备金。2007年8月央行曾要求商业银行以外汇缴存本币存款准备金,从而导致此项在2007年占比骤升。

2014年以前,外汇占款是央行最为重要的基础货币投放方式,主要系贸易顺差及资本项顺差较大所致。但在该投放方式中,央行缺乏主动性和掌控力,只能被动接受,在外汇占款短期大幅增加的时候,甚至需要用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正回购及提高存款准备金等方式进行回笼对冲。

2014年5月份外汇占款达到27.3万亿元,近些年来由于美联储退出QE、经济增速下行、外部贸易环境受到冲击等因素,该数字逐年下降,至今已下降了6万亿的规模。

2015年后,央行开始使用逆回购、MLF、PSL、SLF、TMLF等货币政策工具投放基础货币,逐渐增加对基础货币投放的掌控力度。

图:国外资产各项占比变化

2、对政府债权

央行对政府债权指的是人民银行持有的政府债券余额,虽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但是,第二十九条并没有禁止央行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持有政府债券。该项下的对政府债权余额主要是2007年8月财政部发行的特别国债,当时的背景是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中央银行外汇储备注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央行则将出售外汇储备资产的收益在二级市场购买了财政部发行的特别国债。该项数字在购买特别国债前和购买后均常年表现稳定。

3、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

央行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是指央行对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是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类操作的余额,是央行货币政策执行的结果体现。央行使用最为集中的是再贴现和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OMO)、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以及抵押补充贷款(PSL)五大类货币政策工具,这些操作都会在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项下体现。

再贴现、再贷款

再贴现是央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再贷款是指央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

央行通过适时调整再贷款的总量和利率,吞吐基础货币,促进实现货币信贷总量调控目标,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和信贷投向。

再贷款包括支持“三农”、小微企业以及扶贫项目建设的信贷类再贷款、支持金融稳定的再贷款以及支持存款类金融机构流动性的再贷款等。

公开市场操作(OMO)

公开市场操作主要包括逆回购操作、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央行票据互换(CBS)、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国库现金管理5类。

我国央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

近年来,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不断完善,先后建立了一级交易商考评调整机制、信息报告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一级交易商的机构类别也从商业银行扩展至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根据央行《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21]第1号》,2021年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共有50家,其中包括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2家政策性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7家城市商业银行、5家农村商业银行、5家外资银行、2家证券公司以及1家其他金融机构—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常备借贷便利(SLF)

常备借贷便利是央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短期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

常备借贷便利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常备借贷便利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由金融机构主动发起,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流动性需求申请常备借贷便利;二是常备借贷便利是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一对一”交易,针对性强。三是常备借贷便利的交易对手覆盖面广,通常覆盖存款金融机构。

中期借贷便利(MLF)

这是中央银行提供中期基础货币的政策工具,对象为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可通过招标方式开展。

中期借贷便利采取质押方式发放,金融机构提供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高等级信用债等优质债券作为合格质押品。

2018年6月以后,央行扩大了担保品范围,新纳入①不低于AA级的小微企业、绿色和“三农”金融债券;②AA+、AA级公司信用类债券(优先接受涉及小微企业、绿色经济的债券);③优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绿色贷款等。

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发挥中期政策利率的作用,通过调节向金融机构中期融资的成本来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市场预期产生影响,引导其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实体经济部门提供低成本资金,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同时,作为中国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MLF还担当着LPR利率定价基准的作用,是我国央行重点培育的重要基准利率之一。

抵押补充贷款(PSL)

抵押补充贷款的主要功能是支持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事业发展而对金融机构提供期限较长的大额融资,采用质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等级债券资产和优质信贷资产。

图: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变动情况(单位:亿元)

4、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

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主要是指央行为了支线金融稳定需要而向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发放的救助贷款,主要来自于2004年和2015年这两个年份:2004 年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四大行实行股份制改革, 要剥离不良资产, 于是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管四大行不良资产, 为此央行通过再贷款给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相应的资金;而2015年股灾期间, 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央行通过证金公司给21家证券公司投放了相应的资金。

图: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变动

5、对非金融性部门债权

对非金融性部门债权主要为央行向贫困地区经济建设发放的专项贷款。

6、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是指中央银行其他业务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以下7个项目:

1)国际金融组织资产:指央行代表国家对国际组织进行投资和捐资而形成的资产。

2)投资:是指央行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投资。

3)在途资金占用:是指在大额支付等资金划汇系统划款过程中,央行垫付的资金。

4)暂付款项:是指央行在业务活动中垫付的临时性或暂时不能处理的款项,包括待处理损失款项、待查错账、待上划款项、业务周转金等。

5)待清理资产:是指清理账外经营和违规经营过程中经批准可列账的各类资产。

6)待处理损失:是指在清查财产和办理业务中查明的,并经批准可列账的各类财产物资的盘亏、缺损,以及发生盗窃、诈骗经济案件形成的待处理资金损失。

7)其他:指除前述以外的资产。

三、我国央行资产负债表负债部分解析

从央行资产负债表负债端整体来看,占比最大的四个分项分别为:金融性公司存款、货币发行、政府存款和非金融机构存款。其中金融性公司存款、货币发行和非金融机构存款三项构成了储备货币,合计占比近82.8%。

图:2021年9月货币当局负债端构成比例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东海基金整理

1、储备货币

储备货币即为基础货币,由货币发行、金融性公司存款以及非金融机构存款三部分组成,其中金融性公司存款又分为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以及其他金融性公司存款两个小项。储备货币项目在历史上发生过多次变化,但由于在2006年以前变动较为频繁,故暂时考察2006年及以后的情况,具体如下:

表:部分年份负债项目变动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东海基金整理

其中,货币发行是指央行发行的实物形态的纸币和硬币,从流通状态来分又分为流通中的货币(M0)和商业银行库存现金两部分。

央行不直接对公众发行货币,需要通过商业银行提现的方式使货币在市场中流通。商业银行提现后,如果被公司或个人储户提取则形成流通中的货币,而暂时没有被提取、仍由商业银行保管的部分就是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

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上缴央行的准备金账户存款,又分为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两部分,是基础货币的主要成部分。

其他金融性公司存款这一项在历史上发生了数次增加和删除的变动。2005年12月-2010年12月,央行总共披露过61个月的其他金融性公司存款数据,规模大约在100亿-200亿附近波动。

2011年1月,央行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储备货币的定义,不再将其他金融性公司在货币当局的存款计入储备货币。虽然于2019年又将此项加回,但该项下数字一直为零,因此在分析数据时可以忽略。

非金融机构存款是指支付机构缴存央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款。

图:储备货币及其分项规模变化(单位:亿元)

如下图7所示,2018年以前,货币发行和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总和占储备货币比例相对稳定,2018年后出现大幅下降,是因为2017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文规定,自2018年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将由现行20%左右提高至50%左右,且从2月至4月,按每月10%逐月提高集中交存比例;2018年6月,央行又发布《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从而使得非金融机构存款项占比逐渐上升。

图:货币发行和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之和占储备货币比例(单位:%)

2、不计入储备货币的金融性公司存款

该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由于业务往来的需要,用以清算、结算的资金。二是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例如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缴纳在央行的存款。

3、发行债券

该项是指央行在公开市场中发行的中央银行票据所形成的的负债余额。是央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政策工具,目的在于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量、回笼基础货币。

央票存量在2008年曾达到4.5万亿元的高度,通过央票发行回笼的基础货币甚至占到了50%以上,后续随着外汇占款开始下降,央票到期未再进行续作,目前央票在境内已基本退出历史舞台。

4、国外负债

该项目体现的是境外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存放于央行的清算资金。从2011年1月起,境外金融机构存放于央行的存款被重新划分,从“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挪出,放在了该项下。

因此,国外负债的规模从2010年12月的720亿大幅上升至2011年1月的3879亿。最近5年来,其规模大致在1000-2000亿范围附近波动。

5、政府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八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包括经理国库。中国实行的是委托国库制度,“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目前,政府存款是除货币发行外的第二大负债项。政府存款的变动主要受缴税、财政支出和政府债券发行三大因素的影响。在资产负债表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存款与基础货币呈现相反方向的变动,政府存款下降体现了财政支出增加,财政支出增加则基础货币扩张。反之,缴税导致政府存款增加,对应基础货币的回笼。

图:政府存款环比变动金额

从历史数据看,政府存款项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每年1、4、5、7、10这几个月份,会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集中缴款,使得政府存款项目明显上升,而3、6、9、12月下旬一般会有财政的集中支出,又导致政府存款项目降幅较大。

6、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是指国家出资给央行的自有资本,相当于中央政府存入央行的一笔资产,所以对于央行来说,这笔资本金就是央行对政府的负债。没有特殊情况或没有中国财政部的指示,央行无法自主支配,所以归类在央行的负债端。

7、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项主要用于记录正回购余额、微调工具以及金融机构以外汇形式缴存的法定准备金。

四、总结

本文针对央行资产负债表的各个科目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各个科目的内容、历史变动及相关原因等。这些只是我们后续分析金融市场货币政策和流动性变动的基础,详细解读央行资产负债表各个核心结构点,有助于我们理解央行货币政策操作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并对我们预测未来市场流动性的趋势和变化做好铺垫。

风险提示:本文相关观点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或承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公司相关机构、雇员或代理人不对任何人使用此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行为或由此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未经本公司事先许可,任何人不得将此报告或其任何部分以任何形式进行派发、复制、转载或发布,或对本专栏内容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删节或修改。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所有发展阶段。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相关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㈢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历经2003年一次修正,共八章节五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 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㈣ 国库由谁管理

国库不是有某个自然人来管理的,在我国管理国库的单位包括人民银行和国财政部,在财政部共同完成,其中人民银行下设国库局,财政部下设国库司(政府采购办公室);各地方省、直辖市也设有负责省级国库的专事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经理国家金库业务,组织拟订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支拨业务;对国库资金收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按规定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职能 国库司主要职责: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拟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政府内债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承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 三、国库支付中心 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是财政部所属二级预算单位,业务上由国库司负责指导,是财政部门审核、监督财政资金收付工作的延伸。 主要任务是:配合国库司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组织中央本级支出预算执行,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推进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建设,监管非税收入收缴,承担财政支付机构和收付系统内部的监督检查、系统维护,组织开展部门决算、政府财务报告编审相关工作, 承担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谈判。

㈤ 中国的国库有多少资产

中国总资产已经超过1300万亿元

“市场经济从会计学、统计学的角度是资产负债经济,企业都有资产负债表,国家也有资产负债表。”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表示,“最新的资产负债表表明,我国的总资产已经超过1300万亿元。”

宁吉喆说,这个资产不是凭空而来的,都是多年的投入、多年的发展形成的。我们的基础设施,无论是交通、通信、能源、水利,还是市政,都已经在这些投入的支撑下形成了很有效的资产。“我们要促进一定合理的负债投资,形成大量有效的资产,这样就能使得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有更加扎实的物质技术基础。”

202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赤字率拟按3.6%以上安排,财政赤字规模比去年增加1万亿元,同时发行1万亿元抗疫特别国债;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1.6万亿元。

这是否会增加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经济增长和债务压力之间如何达到平衡?国家发改委秘书长丛亮表示,适当提高赤字率,发行抗疫特别国债等,既是可行的,也是安全的,同时也是必要的。合理的债务水平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而适度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控制债务水平。

宁吉喆称,正确处理债务和经济的关系,发挥好地方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地方专项债务使资金跟着项目走,有三个“用于”:一是主要用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重大战略的项目;二是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三是用于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这些资金还要带动民间资本,促进有效投资,扩大内需,保持增长,这样能够产生更多有效的资产。

中国家底多少?发改委:总资产已超1300万亿元
资料图:银行点钞员在工作。艾庆龙 摄
没设经济增速目标不等于经济增长不重要

202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经济增长目标没有设定,这在中国的历史上比较罕见。对此,宁吉喆表示,关于经济增长目标,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没有提具体目标,这不是第一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工作报告》没有提年度增长预期目标,今年已经是第4次,前3次分别为2000年、2001年和2002年。

“今年没有提出经济增长的具体目标,主要是因为全球疫情和经贸形势不确定性很大,我国发展面临一些难以预料的影响因素。”宁吉喆指出,这次没有提经济增速的具体目标,不等于经济增长不重要,要看到无论是保民生、保就业,还是脱贫攻坚,都要有经济增长的支撑,要用改革开放的办法稳就业、保民生、促消费,拉动市场、稳定增长。“因此,虽然没有直接提GDP的增长目标,但经济增长的内容已经融在其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之中。”

据宁吉喆介绍,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以保促稳,稳中求进,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做到“六个强化”:一是强化就业民生。二是强化脱贫攻坚。三是强化政策对冲。四是强化内需支撑。五是强化企业帮扶。六是强化改革开放。

“落实好更加积极有力的积极财政政策和更加灵活适度的稳健货币政策,并与就业优先政策、鼓励消费政策、补短板的投资政策、结构性产业政策、差别化区域政策和市场取向的价格政策形成合力,有效地对冲疫情影响。”宁吉喆说。

中国家底多少?发改委:总资产已超1300万亿元

㈥ 我国国库是由什么管理

我国国库由人民银行和国财政部,在财政部共同完成管理。其中人民银行下设国库局,财政部下设国库司(政府采购办公室),各地方省、直辖市也设有负责省级国库的专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六条
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第十条
国库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
(二)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四)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
(五)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
(六)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㈦ 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不对外营业,商业银行才对外营业。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机构。是我国政府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央银行的性质就是一个政府机关。

商业银行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放款)业务,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

㈧ 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阶段发展史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央银行和法定本位币。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的五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1948--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一是建立独立统一的货币体系,使人民币成为境内流通的本位币,与各经济部门协同治理通货膨胀;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机构,形成国家银行体系,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整顿私营金融业;三是实行金融管理,疏导游资,打击金银外币黑市,取消在华外商银行的特权,禁止外国货币流通,统一管理外汇;四是开展存款、放款、汇兑和外汇业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为迎接经济建设做准备。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统一了人民币发行,逐步收兑了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全部清楚并限期兑换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很快使人民币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行现金管理,开展“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运用折实储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调控市场货币供求,扭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终于制止了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长达二十年之久的恶性通货膨胀。同时,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业的调整,灵活调度资金,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快速成长,适度地增加了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贷款;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家银行(1953--1978年)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私营金融业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轨道,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与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相适应,从1953年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即全国的信贷资金,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运用,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制,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职能,统一经营各项信贷业务,在国家计划实施中具有综合反映和货币监督功能。银行对国有企业提供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贷款,对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提供部分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对农村中的贫困农民提供生产贷款、口粮贷款和其他生活贷款。这种长期资金归财政、短期资金归银行,无偿资金归财政、有偿资金归银行,定额资金归财政、超定额资金归银行的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期间虽有几次变动,基本格局变化不大。
三、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1979--1992年)
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日益发展的经济和金融机构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由中国人民银行来专门承担中央银行职责,成为完善金融体制、更好发展金融业的紧迫议题。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以此为起点开始了组建专门的中央银行体制的准备工作。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人民银行在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为适应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和多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机制,搞活金融,发展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制度创新。中国人民银行努力探索和改进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式,在改进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逐步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等手段来控制信贷和货币的供给,以求达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稳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贷膨胀”、“经济过热”、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初步培育了运用货币政策调节经济的能力。
四、逐步强化和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干部垂直管理。
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人民银行的“三定”调整意见。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
有关金融监管职责调整后,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这种职能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
“一个强化”,即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人民银行要大力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对货币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监测,密切关注货币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关联渠道、有关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一个转换”,即转换实施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由过去主要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转变为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转变为综合研究制定金融业的有关改革发展规划和对外开放战略,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协调发展和开放,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转变为加强与外汇管理相配套的政策的研究与制订工作,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
“两个增加”,即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今后将由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并参与有关的国际反洗钱合作。由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这些新的变化,进一步强化了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面对更加艰巨的任务和更加重大的责任,中央银行在履行新的职责过程中,视野要更广,思路要更宽,立足点要更高。特别是要大力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不仅要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规范、监督与监测,还要从金融市场体系有机关联的角度,密切关注其他各类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综合、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金融宏观调控。要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研究、规划关系到我国整个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战略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货币政策决策面临的环境日趋复杂,金融业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仍然较重、改革与重组任务十分艰巨。在此情况下,中央银行要更善于擅于准确把握影响经济金融发展全局的因素,注意研究新情况、开发新工具、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做到识大局、讲宏观、懂技术、胆识兼备,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中的突出作用。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㈨ 国家金库是什么银行

国家金库简称“国库”,国家财政收支的保管出纳机构。国家既可以在财政机关内部设立独立国库,又可委托国家银行代理。我国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制。根据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国库机构按照国家预算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总库,即中央国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支库;支库为基层库,支库以下设国库经收处,由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受支库领导。各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都属地方国库,是总库的分支机构。为了节省人力、物力,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实行两套机构,一套人员的办法。国库业务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国库主任由该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业务的副行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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