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学领域的C刊、北核期刊,都有哪些
《法学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刊载有关中国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论文。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办刊方针,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
坚持高水平的用稿标准,以展现我国法学理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要读者为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者,立法和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学理论爱好者。
《当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吉林大学主管、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是法律学术理论刊物。它的办刊宗旨是:繁荣法学学术研究,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制进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荟萃学术精品,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法学专家、法学研究工作者搭建学术研究平台,提供对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窗口,让高层次法律研究人才脱颖而出。杂志在办刊中,突出以各部门法学前沿、热点问题研究为重点的办刊定位,突出自己的特色。
《现代法学》原名为《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
1982年,更名为《法学季刊》,1988年,更为现名《现代法学》(双月刊)。办刊宗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动法学繁荣发展。目前,本刊的主要栏目有:理论思考、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
《中国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
不断推出新人新作,成为我国培养造就法学研究学术带头人的摇篮。主要栏目:有走向法治之路、专题论坛、立法研究、司法改革与司法公证、立法研究、各科专论、讲座与争鸣、判例评析。
《法学论坛》本刊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科学前沿,关注法学基础理论为主,侧重法学应用理论和学术研究。
普及与提高,以创新为主,着重刊登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反映法学进度的新动态,介绍法学领域的新观点,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② 法制嘹望是什么媒体
《法治瞭望》已匆匆走过三年,这三年,《法治瞭望》在成长,而我作为《法治瞭望》的“粉丝”也在成长。
回想三年前,我还是基层人民法庭的一名审判员,那时法院对法庭有一个综合考核,其中一项就是宣传信息和调研工作,庭里根据我的情况让我负责该项工作,认为我有多年从事审判的阅历和具有一定的文字水平,一定能担当此任。虽然几年的审判实践,除了书写裁判文书和与之相关的案例分析、审理报告外,不曾拿起笔写文章,更谈不上在电脑上打字爬格子啦。记得2005年初我和庭长去县政法委,在政法委办公室第一次看到了《法治瞭望》这份刊物,政法委的同志见我如此喜爱,便把刚发行的三期给我,并嘱咐有时间写篇稿子投一投,我欣然默应。当时我拿到的几期《法治瞭望》已过数月,虽属“旧闻”,但那设计新颖的版面,以及那或辛辣、或优美的文字,那彰显法制,鞭打丑恶,呼唤公平正义的字里行间,依然让我痴爱有加。
仔细研读了几期《法治瞭望》以后,我便试着结合法院、法庭的工作和办案实际,开始给《法治瞭望》投稿。记得我投给《法治瞭望》的第一篇稿子是关于我院改革的文章,题目叫《方圆铸就的前后——记茌平法院设立廉政、审判责任基金制度》。说来好笑,那个时候的我,主要是用笔写,然后找人给打出来,修改后再找人打,来回几次。打印出来后,我准备用信封邮寄过去,一位同事说现在谁还用信封寄啊,在电脑上用信箱鼠标一点就行。最后还是借用别人的信箱发走了我的第一篇稿子。大约过了一段时间,编辑刘继孟打来电话,认为我写的稿子不错,拟发表,要我作进一步的修改,然后再发回,我遵照刘编辑的要求修改后,又从电脑上发过去。很快我的这篇文章《“方圆”规范出来的变化》在2006年《法治瞭望》第 二 期刊发出来。手捧登有自己文章的《法治瞭望》我激动得夜不能寐。
以后的日子里,我一发不可收,不断把自己的习作发给《法治瞭望》的各个栏目,同时,并有幸得到主编王长福、孟昭诗和刘继孟的赏识和提携,因为有了诸位老师的提携我的稿子频频见诸报端和《法治瞭望》,2006年我成为聊城法学会的会员,作为会员和读者,我更加钟爱《法治瞭望》。先后发表了《法官兵妈妈 》、《法官 职业道德 公正》、《由谢觉哉“慎刑少杀”想到的》等十几篇通讯、文学、新闻、案例和理论调研文章,在聊城法学会主办的《十五省市自治区地方法学会工作论坛》上,我发表的《构建和谐社会与法院信访》一文获得二等奖并收入法学会论文集,2006年被《法治嘹望》评为优秀通讯员。这一年我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山东法制报》《聊城日报》等各大媒体发表的文章也是硕果累累,同时被《山东法制报》(审判周刊)评为优秀通讯员,年终被单位树为”调研标兵”并嘉奖,今年《法治嘹望》又邀请我为特邀通讯员和兼职评刊员,我感到非常荣幸和自豪。
2006年5月,我从基层人民法庭调到法院研究室专职从事宣传信息调研工作,研究室除日常的文字工作之外,还有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的任务。从基层法庭到院机关,我知道,除了院领导的垂爱以外,更重要得是多级媒体培养了我,尤其是《法治嘹望》的诸位编辑老师,可以说,没有他们的帮助,就没有我今天的成就,《法治嘹望》是我成长的平台。现在我不仅用笔写,也可以在电脑上打字,并且还十分熟练,再也不用着找别人帮忙发稿子了,同时也能编排、编辑、校对,成了信息宣传的骨干,这一切都得益于与《法治嘹望》的相识和结缘。
翻开《法治嘹望》,除了重新阅读一些现在仍觉新鲜的文章之外,翻看自己登在上边的文章——也叫自我欣赏吧,也算是一大乐趣了。一直以来我坚持每期必读,从创刊到增刊至今完好保存,对《法治嘹望》的那份情感,犹如陈年老酒一般,愈醇愈浓,每每忙碌一天后,晚上回到家中,沏上一杯清茶,然后斜躺在客厅的沙发,边品茶边仔细品读《法治嘹望》上的每个栏目、每一行文字,那种感觉,如同在和一位老友天南地北的神侃,亦如在聆听一位情深意厚的师长的教诲…….
《法治嘹望》,我的良师!我的益友!
③ 《法治现代化研究》这本杂志好吗
《法制现代化研究》这本杂志目前来说办刊的质量还是比较高的,当然了,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感受和见解,要看学术研究的需求了。
(3)法制宣传期刊扩展阅读:
《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是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国内刊号:32-1869/D,于2017年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的政法类系列杂志的省级期刊。
《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收录与荣誉:
知网收录(中)、维普收录(中)、国家图书馆馆藏、上海图书馆馆藏、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
《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社下单时间:1个月内
《法治现代化研究》杂志特色:
1、《法治现代化研究》文稿应资料数据准确、具有科学性。应立论新颖,文责自负(严禁抄袭),文字要精炼。
2、《法治现代化研究》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排列应在投稿时决定。作者姓名、单位、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必写清楚,多作者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接录稿通知后不改动。
3、《法治现代化研究》文章要求在2000-2400字符,格式一般要包括:题目、作者及单位、邮编、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文章标题字符要求在20字以内。
4、文章中的图表应具有典型性,尽量少而精,表格使用三线表;图要使用黑线图,绘出的线条要光滑、流畅、粗细均匀;计量单位请以近期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不得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5、为缩短刊出周期和减少错误,来稿一律使用word格式,并请详细注明本人详细联系方式。
6、请勿一稿多投,3个月内未收到本刊的用稿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来稿一般不退,也不奉告评审意见,请作者自留底稿。
④ 中国检察报的发展历史
十年耕耘,诸多收获,让人们来检阅一下这棵茁壮成长的报林新秀吧!
——十年五大步,在人手紧、任务重、条件差、没有国家拨款的情况下,顺利实现了由每周一期到每周二期(1992年),再到每周四期(1994年)乃至日报(1996年),以及由四版而八版,再到每月末出版一次十二版的飞跃。目前,在北京及其周边地区每期彩色印刷。此外报社还实现了全员办公电脑化,卫星传版,全国16个分印点同时印刷等报业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报刊、网络、影视等多种媒体宣传联动,初步形成报业集团的规模效应。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直属事业单位和新闻机构,检察日报社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检察日报》十年来始终保持着40万份左右的发行量,每年都有一批作品获得各类全国性新闻奖,要闻版“法制三维”专栏被评为中国新闻名专栏。报社主办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双月刊、《人民检察》司法理论月刊、《方圆》法制文学月刊和《采编通讯》新闻业务双月刊,也都有着较为稳定的读者群,其中《人民检察》还连续三次被学术界评定为中国法律类中文核心期刊。1994年1月,报社创办了法制新闻业务双月刊《采编通讯》。1999年,开办了《检察日报》电子网络版,2000年1月1日,网络版全面改版,并正式命名正义网,2000年成为首批获得国务院新闻办批准刊播新闻资格的法制类网站,日点击量达50余万次,在国内法制类网络中独树一帜。报社影视业发展迅速,1997年,报社成立了影视部,1998年,北京市天正影视中心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划归报社,迄今为止,报社已经独立或合作拍摄制作了近300集(期)电视剧、专题片,在全国各地电视台播映,有的摘取“飞天奖”等奖项。
——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指导,按照政治家办报的要求,在实践中造就了一支讲政治、精业务、能战斗的采编和出版发行队伍。报社目前有正式员工140人,聘用人员30余人;在全国各省和计划单列市有驻站记者65人,并且在60个地市设立了通联站。一些记者、编辑在新闻界崭露头角,有3人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人被评为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1名同志被中宣部、司法部评为全国“三五”法制宣传先进个人,3人被评为全国百名优秀法制新闻工作者,1人被评为全国百佳发行工作者。
⑤ 法制与社会是核心期刊吗
<法制与社会>是一本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法制类期刊 核心期刊没有认定部门,宣传某刊物是核心期刊说法不可靠.
<法制与社会>主管单位:云南省司法厅 主办单位:云南省法学会
国内刊号:CN 53-1095/D 国际刊号:ISSN 1009-0592
⑥ 《法制宣传资料》是否是正规期刊
不是。
公开发行的国内期刊在国家新闻出版署都有备案的。建议你去查询一下,一般期刊属性主要分为三种:期刊、连续型电子刊、报纸。
你说的《法制宣传资料》我都没有查到,请谨慎发表,另外再问一下这本是不是国际期刊,如果是国际期刊,那么让你联系的编辑说清楚收录的数据库是哪一个,如何查询。
介绍
目前只有《法治宣传资料》这个刊名可以在新闻总署上查到,而且不出意外的是,这个刊物只是一本全国普法办的普法宣传刊物,只在小范围发行,或是可以去邮局订阅,不会接受作者的学术投稿。
无论是《法治宣传资料》还是《法制宣传资料》都在17-19年间短暂出现过有中介推荐的情况,包括《人民法治》。这几本期刊,在当年都关注过,但却一直对这类期刊保持警惕态度,果然目前这几本期刊都基本销声匿迹了。
⑦ 管报和法报的区别
管报是管报而报则是报。
中国法制报属于期刊。中国以宣传法制,研究法学,普及法律知识为主要任务的各类报刊。“文化大革命”以前,这类报刊数量极少
⑧ 中国司法的期刊名
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确立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
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权对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确规立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
侦查权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具有双重属性,除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外,归属国家行政机关 又叫国家管理机关,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通称为政府。指统治者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强制和非强制手段对国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等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中,最高国家行政更多的组成部分,属于公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特殊侦查权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特殊侦查权,同样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国家安全机关具有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同样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相关职权。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辅助国家司法职能实施的行政管理任务,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司法行政机关也具有双重属性,除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外,也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依法行使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权。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地方各级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如今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 全国公安民警元旦起使用统一人民警察证
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内涵和职能,既不是上面所述广义的,也不是狭义的,而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国家司法部属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称为司法厅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机关,所以不能具体办案。具体地说,就是在广义的司法行政概念的基础上,除去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自己行使内部系统管理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务之外的那一部分,主要含刑罚执行、法律服务管理、司法鉴定管理、人民调解、司法考试等几大块。
司法行政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有关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领域的行政事务实行国家管理的活动。
司法行政职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基层人民调解、监狱劳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主要职能。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2年
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3月,国家开始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了相应部署。
2003年
2003年3月1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吴邦国委员长提出:“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再次明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抓紧制定一批新的法律,及时修改完善一批现有法律,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8月27,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从法律上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权限,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程序。
2003年,国务院修订《国务院工作规则》,将依法行政确立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明确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国务院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04年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我国依法行政工作进入了全面深化阶段。
3月14,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任务。
2005年
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的9项基本义务和16项纪律规范。
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确定了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内外部监督制约制度、检察业务工作机制、组织体系、干部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体制等六方面任务。
2006年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8月27,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要内容、基本形式和主要程序,是对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监督职权的具体化。
2007年
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1月1日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这一重大改革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
3月16,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6月29,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
2008年
2008年,国务院制定新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将“坚持依法行政”作为新一届政府工作的准则之一,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分类进行处理。
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09年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等,开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阶段。
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全国法院新一轮改革正式启动。这次改革涉及优化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等五大方面的30项改革措施。
7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从领导重视、警力配置、职级待遇、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安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10年
2010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3月14,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明确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10月1日起,被法学界称为“法官的自我革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3000多个法院全面展开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统一的量刑程序规则,确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不仅对罪名而且对量刑展开辩论。这一改革破解了“同案不同判”的难题,促进了量刑公平公正。
到2010年底,中国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011年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了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标的额、庭审模式、开庭时间、结案期限、异议申请以及诉讼费收取标准等事项。这项试点的开展,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累了实践经验。
2012年
2012年3月和8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两大基本法相继完成修改,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许多成果都上升到了立法层面。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四个方面60项任务全部完成并得到有效推进,实现了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