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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宣传记录

发布时间:2021-01-13 13:44:18

1. 执法记录仪怎么删除里面的全部

一、一般都是加密版的,需要PC端软件加上管理密码来登陆,进入U盘模式,即可选定你需要删除的资料。

二、一般情况记录仪是分时间段记录的,当内存卡满了以后就把前面的录像复盖掉,可以备用多个卡更换。

三、最好采取第二条方法,因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资料一般是不允许删除的,具体原因如下: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2. 对于记录法定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擅自进行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 执法记录仪录下的内容怎么删除

请见《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的相应规定: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执法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设备、资料。

第十条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民警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第十一条民警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托警综平台建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案分类存储,并与执法办案、110接处警等系统关联共享。

第十三条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第十四条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本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调阅、复制其他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纪委、警务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采集资料的部门提供有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因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内容复杂、敏感,易引发社会争议的,应当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六条调阅、复制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由管理员统一办理。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3. 行政执法记录全过程制度是什么

实行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及其他有效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同时,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在对下列事项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或者经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作出该决定。
对行政执法活动实行评估制度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同时,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人民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资格,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其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行政执法争议未经协调解决或者裁决前,除涉及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外,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单方作出行政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4. 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包括哪些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执法承办科处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

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5. 执法记录仪的介绍

中信安执来法记录仪是根据执源法部门的实际需要,设计研发的一款高科技产品,集数码摄像、数码照相、对讲送话器功能于一身,能够对执法过程进行动态、静态的现场情况数字化记录,它适用于药监、交通、城管、食品监管等行业在各种环境中执法使用,夜视距离10-20米,3.1米的防摔距离

6. 公安局用的执法记录仪,一般保存多久录像,最好有依据,比如在那里看到的,或者有关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6)执法宣传记录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要求:

(依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六条 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第七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执法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设备、资料。

第十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民警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第十一条 民警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托警综平台建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案分类存储,并与执法办案、110接处警等系统关联共享。

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7. 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6条纪律包括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
(三)交通警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由交警支队、大队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对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法制员应当对交通警察每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和交通警察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公务员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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