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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肺炎法律宣传

发布时间:2022-09-28 07:24:09

❶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流行地区,法律规定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法律分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流行地区,法律规定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有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❷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规定

疫情期间返乡后提前24小时向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备,回到住地后12小时内向社区登记备案,纳入社区管理,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新型冠状肺炎法律宣传扩展阅读

疫情期间各地的银行都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如:允许延期还贷、不计入征信。具体应当咨询发放贷款的银行、平台关于该期间还贷的详细规定。网贷分为上征信和不上征信的,还款优先还上征信的贷款。上征信的和欠信用卡一样,实在无力偿还,可以同工作人员协商定额分期还款,延长还款期限,然后一定要告诉家人,一起商量想办法还上。不上征信的话人家也不会这么有空起诉,年利率超过24%的就是高利贷,是不合法的,如果起诉,最后结果还是协商偿还本金。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❸ 抗击疫情的霸气宣传标语

我们要把人民的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坚决遏制新冠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蔓延。你知道抗击疫情的霸气宣传 标语 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抗击疫情的霸气宣传标语,希望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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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的霸气宣传标语

1、众志成城、科学应对、群防群控、战胜疫情!

2、重科学、听官宣、不信谣、不传谣!

3、早发现、早 报告 、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4、疫点返乡回到家、居家观察14天、出现症状要报告!

5、少出门、多居家、网络拜年乐大家!

6、不要吃野味、蒸煮要到位!

7、接触家畜和家禽,个人防护要到位!

8、个人防护三要素: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

9、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10、加强联防联控,做好协同防范

11、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12、疫情面前,科学应对,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13、发朋友圈保持理智和冷静,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14、武汉回来莫乱跑,传染肺炎不得了!

15、不参与社会活动,家中不待客、不走亲访友!

16、配合政府,坚定信心。万众一心,战胜疫情!

17、不拜年,不走亲,不访友。

18、这个 春节 ,别拿无知挑战灾难!

19、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20、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1、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坚决遏制疫情扩散。

22、宁可十防九空,不能失防万一!

23、全力遏制疫情扩散蔓延,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4、全省动员、全民行动,集中力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

25、勤洗手,讲卫生,远野味,避聚集

26、减少串门,见屏如面,问候到,心意到!

27、戴口罩,福星高照!不串门,福气临门!

28、勤开窗、勤洗手、常消毒,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29、新年宅家不出门,健康生活最温馨!

30、遵纪守规,坚决不信不传网络不实信息。

抗击疫情励志 口号

1、 戴口罩 讲卫生 打喷嚏 捂口鼻 喷嚏后 慎揉眼

2、 有症状 早就医 不恐慌 不传谣

3、 科学就医:如有不适,尽快就医,沉着冷静,谨遵医嘱!

4、 武汉回来别乱跑,传染肺炎不得了

5、 希望大家都少出门,出门记得戴口罩

6、 少吃一顿饭 亲情不会淡

7、 少出门 少聚集 勤洗手 勤通风

8、 勤快洗手:消毒杀菌,病毒赶走!

9、 带病回村,不孝子孙!

10、 抗击疫情 人人有责

11、 拒绝扎堆:不图一时热闹,但求平安健康!

12、 有发热症状患者 请及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13、 年过年不串门,串门只串自家门!

14、 比戴口罩:科学丢弃,不传病毒!

15、 见屏如面:网络拜年也是团圆!

16、 拒绝谣言:只送祝福,不传谣言,别让错误信息帮倒忙!

17、 抗击肺炎,众志成城

18、 拒绝野味:不猎奇,不贪嘴,病从口入,教训牢记!

19、 坚决打赢肺炎疫情防控仗

20、 请减少到人群密集场所活动

抗击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宣传口号

1、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2、病毒预防很重要,防护意识要增强,出门记得戴口罩,人多不要凑热闹,如果发烧又咳嗽,快到医院去检查。

3、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

4、不能迷信板蓝根和熏醋,一定要听听医生的话!

5、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6、吸烟喝酒,不能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7、戴口罩、勤洗手,测体温、勤消毒,少聚集、勤通风。

8、科学预防疾病,不信谣、不传谣

9、清淡饮食,居家休息,戴好口罩,不去聚集。

10、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勤洗手,多通风,少揉眼。

11、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袖肘遮住口鼻

12、动员起来,科学预防,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13、全省动员、全民行动,集中力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

14、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15、吃维生素C、抗生素不能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16、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人传人,减少到人群密集场所活动。

17、群防群控,众志成城,遏制疫情,我们一定能赢!

18、如有不适,尽快就医,沉着冷静,谨遵医嘱!

19、疫点返乡回到家、居家观察14天、出现症状要报告!

20、自己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请自觉做好自我防护。

21、保持手卫生,用流水洗手,或使用含消毒成份的洗手液。

22、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勤洗手,多通风,少揉眼

23、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势头。

24、生熟食品要分开处理,肉类蛋类要彻底煮熟

25、放假期间尽量减少外出,少去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26、发热症状患者,请及时到指定发热门诊就医。

27、积极防护,保护自己,戴口罩勤洗手,喷嚏咳嗽捂口鼻!

28、注意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29、放假期间尽量减少外出,少去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30、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31、众志成城,万众一心,坚决战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32、全力遏制疫情扩散蔓延,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3、病毒来、强防护,听指挥、不恐慌,信科学、不传谣。

34、发热、乏力、干咳,逐渐出现呼吸困难,请马上就医!

35、有发热症状患者,请及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36、空气流通,避开密集,加强锻炼,规律作息,提高免疫力。

37、如有不适,尽快就医,沉着冷静,谨遵医嘱!

38、疫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勇往直前,义无反顾!

39、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

40、疫点返乡回到家、居家观察14天、出现症状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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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你知道新冠肺炎吗

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种病毒性感染,对人类来说,2019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种全新的病原体,属于单股正链的RNA病毒,以知感染人的冠状病毒有6种,新冠病毒是第7种。
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的新型冠状病毒,有包膜,颗粒呈圆形或椭圆形,常为多形性,直径为60-140nm。
2020年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

❺ 作为一名大学生,怎样应对新冠肺炎

现在我们每个人应对新冠肺炎的方法都是带口罩,勤洗手,少去人多的地方。

❻ 新冠肺炎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❼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坚持依法依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落实属地责任,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自觉服从本地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控网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方面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强化防控网格化管理,协助做好宣传教育、人员排查、健康监测、集中收治隔离等工作。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交通运输、社区治理、市场监管、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卫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可以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航空、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长途客运、水路客运等公共交通服务单位和超市、农贸市场、银行、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严密防控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经营服务场所和居民小区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个人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护,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出门应当佩戴口罩;如实提供与疫情防控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各方面资源,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及时充实医疗力量,全力保障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建设,推行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分类集中收治隔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政策支持,加强统筹协调,优先保障一线医疗单位、医护人员诊疗需要;关爱、保护医护人员和一线防疫人员,为对口支援医疗队伍、医护人员的医疗活动及生活提供服务保障和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物资的生产、调配,保证居民正常生活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采购生活物资提供便利,并及时对辖区内居民特别是孕产妇、孤寡老人、残疾人、特困家庭等开展必要的生活援助。六、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捐赠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捐赠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和分配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公平合理。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在做好自身防护基础上,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和社区服务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工作,强化属地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责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加强与省外协调配合,做好在外地滞留人员和在鄂滞留人员的帮扶和安全有序返回工作。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解读疫情,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大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防控知识的宣传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同心同德、众志成城、全民抗疫的良好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❽ 在公司上班得了新冠怎么办

一、员工上班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
人社部等三部委发布相关法律,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日报据此在其公众号解答,认为所有劳动者上班感染新冠肺炎都属于工伤,忽略了人社部发文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等限定条件,属于误读政策。
二、员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感染新冠肺炎48小时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
根据法律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无论员工什么时候因什么原因得什么病,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直接死亡或发生不适送往医院48小时之内死亡,则属于视同工伤。新冠肺炎属于疾病的一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即可得到雇主责任险的赔付。
员工上班感染新冠肺炎,用人单位什么时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在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下,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虽然不是工伤,但是用人单位仍需负管理责任。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做好劳动者保护措施,比如宣传防护要求、每日测量记录员工体温、发放N95口罩,在工作场所消毒、隔离高危人员等。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虽然不是工伤,但是员工若举证用人单位未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存在管理过失导致自己不幸染病,可依据相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主张一定责任比例的民事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员工食堂和宿舍(包吃包住)的用人单位,如果未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导致员工在非上班时间患病,也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议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新冠肺炎责任
随着时间推移,大面积复工在即,很多企业难以完全做到防护要求,如有员工不慎在工作场所交叉感染,不仅影响企业生产,还将面临员工的索赔风险。即使员工未发生死亡,该名员工及同一工作场所内的多名员工隔离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损失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笔巨大开销。
综上所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❾ 最新!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以及具备闭环生产条件、承担重要生产任务的工业企业外,其余企业继续居家办公。除保障市民基本需要的生活超市(含农贸市场)、药店、医疗机构、生鲜快递、电商配送、餐饮类企业(不提供堂食)外,其他营业场所、门店继续暂停营业。控制上岗人员数量,员工须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岗并做好健康监测。

❿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并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管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省疫情防控工作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 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并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生产、采购、供给统筹力度,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优先满足一线医务人员和病人救治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三)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工作,在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后的疫情防控。强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行“不见面审批”,高效优质地满足办事需求。

(四)组织做好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保障工作,及时落实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相关待遇,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督促辖区内各单位和社区落实防控措施,做好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新冠肺炎诊疗和防控方案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人员,集中优势力量做好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新冠肺炎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防控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制度和分区管理规定,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控措施,做到应收尽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医疗废弃物处理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物业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对本单位、本社区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密切接触者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接受健康服务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按照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航空、铁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全面落实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服务区等重点场所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酒店、餐馆、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度假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管理,依法接受调查、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向单位或者社区报告和登记,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接受健康服务管理;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个人应当了解疫情防护知识,做好自我防护,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违反规定组织和参加人群聚集活动;维护环境和个人卫生,不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七、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缓报、隐瞒或者谎报,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依法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或者治疗、暴力伤医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其违法犯罪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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