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维权标语
“我们要阳光”,这样的措词应该没有问题。挂标语能较快获得媒体关注,有助于快速推动事情进展,但是也容易搞僵局面,把矛盾扩大化。同时,好像挂标语需要城管部门审批,你可以先咨询一下城管部门。建议你们的业主委员会先到建设规划部门去咨询,看你们西边的楼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如果不符合规范,但是建设部门仍审批的话,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如果投诉没有结果,实在万不得已,才挂标语!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参考链接
http://..com/question/2908095.html
❷ 三八节亲人的一日生活记录
三月八日是妇女节,小编先在这儿祝妇女朋友们节日快乐,下面是社区三八节活动记录,欢迎阅读。
社区三八节活动记录【一】
今年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xx周年,也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为纪念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节日,全面贯彻党的妇女政策,根据街道妇联的工作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我社区积极开展了纪念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开展三八宣传活动。
张贴诗歌《母亲》,歌颂勤劳伟大的女性,为庆祝国际妇女节营造气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新《婚姻法》,使社区妇女充分了解新时期下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意识,学会懂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女性应有的地位。
二是积极组织人员参加街道开展的庆“三八”“展巾帼风采”拔河比赛活动。
比赛中我社区妇女发扬了团结一致,奋勇拼搏的精神,在前几轮比赛中我社区队伍连连胜出,但在接下来的比赛中由于体力消耗我社区队伍失利,最终不敌友队,在小组赛中排名第三无缘绝赛。我社区的拉拉队也使出浑身解数,为队友们呐喊助威。虽然无缘决赛然而我社区的巾帼英雄们并没有因此而消沉,她们各个精神抖擞,为决赛中的女同胞们充当拉拉队,为她们呐喊,给她们鼓劲,各个脸上神采飞扬。真正发扬了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精神。比赛的结果并不重要,大家在这场比赛中真正展现了巾帼风采,愉悦了身心,这才是最重要的。
三是开展三八茶话会活动。
我社区以国际三八妇女节为契机,在社区会议室开展三八茶话会活动,各组妇女代表、妇女组长等参加了会议。不同类型的先进妇女代表现身说法,分别从女性回归家庭、隔代教育、父母对子女的言传身教、正确处理婆媳关系等方面作了专门交流和讨论。此次茶话会活动为社区妇女促进感情,交流经验提供了很好的机会。社区妇女纷纷表示希望以后社区能多提供些这样的机会。为了维护女性应有的地位,我社区还开展了三八维权周活动,帮助部分有困难的妇女解决家庭矛盾等各类问题。
四是对荣获区和谐家庭、街道女能手的妇女同志进行表彰。
我社区利用三八茶话会活动,对社区内荣获区“和谐家庭”称号的**和荣获街道”女能手“称号的**给予了表彰,颁发了证书,并发放了奖品。号召社区女性像她们这样的先进女性学习,不断努力完善提升自己,构建自家的和谐美好生活。也对这两位先进女性表达了殷切的希望,希望她们能够再接再厉,并在社区内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此外社区还对参加街道庆“三八”“展巾帼风采”拔河比赛活动的人员,给予了表扬,比赛的结果不重要,我们在比赛中增强了凝聚力,也发扬了不服输、不放弃的精神,得到了快乐这才是重要的。希望我社区的妇女能够继续保持这样的品格,在以后的活动中能够继续发扬。并为参加拔河比赛的妇女发放了纪念品,表达社区妇代会的一点心意。
以上就是本年度我社区妇代会开展的三八活动,还存在些不足之处,今后我社区妇代会将从一下几个方向继续努力:
(一)继续加大对妇女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妇女工作深入人心。
(二)充分发挥妇代会的教育、参与、代表、服务、联谊维权等六大职能作用。
(三)争取活动内容要丰富多彩、形式灵活多样。
(四)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培训。
(五)充分发挥典型妇女的模范带头作用
社区三八节活动记录【二】
今年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xx周年,为纪念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节日,营造浓郁的节日气氛,我们社区组织了辖区妇女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节日活动。
活动有跳绳、跳棋、打羽毛球、唱歌、舞蹈等活动,参加人数有40余人。参会的妇女同志们踊跃参与、各展才艺,你方唱罢我登场,很快将整个活动的气氛推向了最高潮,通过开展妇女活动对单亲及特扶、特困妇女家庭进行一次有意义的活动,使他们走出庭院,融入社区,参与社区生活,同时我们也对她们的生活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了解,使她们感到大家庭的温暖。
同志们纷纷表示,今年的3.8节过得非常有意义,大家玩得开心快乐,圆满结束节日的一天。
社区三八节活动记录【三】
春回大地暖,情系半边天,“三八”节前夕,按照街道妇联《关于开展“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2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认真组织, 搞好妇女节活动,此次活动以妇女再就业工作为抓手,以“春风送岗位”、“妇女维权”活动为主题积极开展庆三八送温暖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春风送岗位”就业培训工作。
为展示广大妇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积极贡献,稳定就业局势,推进创业促进就业,激励广大妇女积极就业、自主创业、自强不息的时代精神,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积极响政府的号召,在辖区内调查、走访了解失业妇女家庭生活情况,宣传讲解相关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做好咨询工作,帮助符合条件并有再就业意愿的妇女填报就业培训名单,录机存档,进行系统对培训学习,努力做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并对整个社区,乃至整个社会引起关爱妇女、男女平等,共创和谐文明社会起到积极意义。
二、宣传妇女相关法律。
在园艺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我们向社区妇女宣传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以及与妇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等,在社区适当的位置悬挂标语,使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深入每一位妇女心中。
通过这次法律维权宣传活动,妇女们不仅获得了党对她们的关心,社区对她们的关爱,也使她们学到了一些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知识,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和谐、幸福平安提供有力的保障,使社区首次妇女节活动起到良好效果,积极为他们送政策、送思想、送真情,将社区服务渗透到社区的每一个角落,把社区建设成文明和谐的社区。
❸ 发现自己宣传栏上的照片被别人把眼睛部位给抠掉了应该怎么对
摘要 你好,我是将至的奔跑,耐心等待我的回答。
❹ 农村的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权有那些方法及手段
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维权渠道日益畅通,维权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农村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细究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和城市相比,农村地区在收入水平、公共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水平等方面差距很大,一些不法经营者钻了农村市场监管不力的空子,利用集市、交易会、展销会等场所公然向农村销售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受科技知识和法律常识缺乏限制,农村消费者在购买这些商品时难以辨别质量优劣,极易上当受骗。还有一些消费者因贪图便宜,知假买假,更是助长了假货盛行。 二、不少农村消费者法制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也亟待提高。许多农村消费者明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假劣产品,却因交通不便、商品金额小、嫌麻烦、怕耽误农时而不愿去维权部门检验取证。另外,不少人保护消费证据的意识不强,一方面在购买商品时很少索要发票等消费凭证,另一方面经营者仅凭交易习惯,一般没有提供购物及消费发票,导致维权举证有理难辩,吃“哑巴”亏。 三、农村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不健全,商品检验机构数量少,鉴定费用昂贵,消费者投诉无门,维权成本对于农村消费者过高,也就迫是使得农村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 在我区,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村消费者是个最庞大也最软弱的消费群体。农村消费环境如何,与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引领农民增收有着直接的联系。从这个高度看,净化农村市场,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更事关农村发展和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在重视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千万不要忽视了农村消费者。笔者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将传统方法与现代科技手段相融合 在进行消费信息的咨询服务时,要考虑农村消费者的思维习惯、交通成本与接受程度。接受农民投诉和进行消费教育时,要适合农民的特点,运用通俗易懂的信息传递方式。如在农忙时节,请专家讲解种子、农药等的选择、识别、使用方法;在村民小组设立宣传栏,张贴宣传单,发放单页印刷品;在村办小学集中农民消费者开办消费指导学校,针对流行的产品介绍其安全性能以及购买时的挑选方法、使用方法。 同时,应借助计算机软件受理消费者投诉咨询,大量收集消费者投诉、咨询信息及消费领域、商品功能方面的信息,分析消费需求和商品服务质量状况、市场动态,及时、有效地完成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处置、分析工作,努力实现市局、分局、工商所之间的快速沟通和信息共享,有的放矢地开展市场巡查。 二、将商品质量监测与消费引导相融合 利用科技手段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管,是工商部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就农村消费维权而言,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农药、化肥、种子、农机具及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应是工商部门重点监测的对象。同时,应对监测结果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及时将相关的质量信息公开发布,指导广大农村消费者进行科学消费。 三、将受理投诉与市场巡查相融合 受理和解决投诉是针对消费者就商品质量和接受服务发生争议后的一种处理过程,属于事后介入的一种工作方式。在“红盾护农”行动中,要结合农民消费者的投诉,通过明察暗访,运用市场巡查的方式,对农资仓库、流动经营点、农资门店、农机商店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对有疑问的商品进行质量监测。要及时依法查封、扣押不合格商品,力争在农民消费前将消费的不安全隐患消除,以保障农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四、探索如何完善基层消费维权组织 基层工商所管辖的面积太大,为降低农民维权的成本,为农民维权提供切实的帮助,我局已经在全区范围的各个乡镇、各村委会设立了消费维权联络站,还聘请了义务联络员和监督员,让这些联络员负责举报各地经营户的不法行为,协调消费纠纷,同时负责登记农民的投诉,农民再也不用为几块、几十块钱的事儿,跑几十里路了。同时经常召开联络员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培训会,通过培训的联络员可帮助农户提高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减少伪劣产品对农村市场的渗入。 有了农村消费者维权事业的进步,才谈得上维权事业的整体进步。因此,将更多维权的目光投向农村,将维权的触角伸至农民朋友的生产生活,将维权的力量重点向农村消费者倾斜,努力为他们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促进农村的和谐乃至全社会的和谐
❺ 3.15维权指什么维权的真正意义是什么
3.15维权是指“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权的真正的意义:
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❻ 我要搞一个妇女维权知识的宣传单,可是内容都不够精练,谁有这方面的材料,谢谢!
您好.
困局一:家庭暴力
中国8100万个家庭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女性是主要受害者。很多女性不愿对外说,而是忍气吞声,给心灵带来很大创伤。虽然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规定,但因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多数受虐女性得不到有效保护。
花 蓓:考虑到家庭、孩子等因素,许多受虐女性无处倾诉,政府有关部门不妨设立收容机构,让她们挨了打后有倾诉、发泄和受教育的地方。同时,相关部门的调解工作要做得更细致,更彻底。
赵景玉:家庭暴力是个世界性问题。家庭暴力发生的范围小,具有隐秘性,而且不仅仅只发生在夫妻之间,还有包括大人对小孩,子女对老人等。一定要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对这种粗暴的行为进行谴责;大力推行文明教育,推崇人人平等、相互尊重;同时严格在法律上确保对受虐者的保护。
张玉梅:受家庭经济地位、文化程度等因素影响,许多女性产生强烈的依赖性。社会应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再教育的平台,帮助女性提高个人素质和社会地位,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同时对于施虐行为,要有人来对施虐人采取强制性措施。
困局二:就业歧视
女大学生应聘时,常有用人单位说:“你的条件完全符合要求,但我们要求只进男生。”有的单位即使招女生,也常提出附加协议,如“不结婚不生子”等,这导致大学生就业市场上呈现出“男强女弱”态势。
张玉梅: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企业可能最多的还是考虑到自身的效益。作为单位部门负责人,我想多招一些女性,但也对她们的结婚、生育等有顾虑。建议政府出台一些政策配套措施,如对于招收女性的企业,当人数达到一定的标准,给予减免税收等。
战秋萍:可以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应当从法律层面严禁部分歧视性招聘启事出现,以及以性别为由拒绝女性就业的现象。另外,对企业也要有相应的要求,强调其社会责任。企业不仅要追求效益,同时也要承担社会责任,这就包括企业对相关利益群体的责任,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此制定比较规范的标准和要求,保障女性权益。
赵景玉:这种情况说明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目光短浅,不愿承担社会责任。马克思说,人有推动社会发展和繁衍后代两种功能。企业不能把女性的第二种功能视为负担,而应该主动为社会分忧。从女性个体来看,每个女人都应该自立自强,主动提高个人素质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当然,社会方方面面应该为女性创造更多的机会,包括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花 蓓:要处理好个体与团体的利益问题。有些女大学生比较娇贵,认识不到就业竞争的残酷性。社会对于困难的女性应该照顾,但是女大学生自己还是要正确对待,不断提高自己。
困局三:性骚扰
受传统文化影响,法律在保护妇女免受性骚扰方面的缺位,加之性骚扰时的语言和身体接触都很难取证,众多女性面对这一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问题羞于启齿,告状无门,更多地选择了逃避。
黄裳裳:首先在法律层面上应对性骚扰作出具体的鉴定,让女性在寻求法律武器时有法可依;其次,受害女性要破除传统的观念,不要忍气吞声,要勇敢地站出来。
张玉梅:这种情况最多的可能还是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应该加强道德约束。建议在任命干部、领导时,增加“道德考核”这样一项内容,把好领导干部的道德关。
花 蓓:作为一个女性,应该确立自立自强的意识,不能急功近利,首先要把好自己这一关。我的手机有时候一天能收到八九条不良骚扰信息,短信服务商应加强自律,在不损害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采取技术手段予以屏蔽。
赵景玉:性骚扰具有多种方式,也是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关于性骚扰的界定,如肢体语言、黄段子等,首先要确立一个“参照物”或者说“参照系”。
困局四:不同龄退休
男同志可以60岁退休,女同志为什么就要卡在55岁?这是提了很多年的问题,仍得不到解决,说明女职工还没有完全享受到与男职工同等的权利。
花 蓓:随着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许多能做事、想做事的女性却受到了年龄的限制,这很不公平,应该在法律上明确男女同龄退休的权利。我今年都63岁了,现在还身兼三职,工作起来并没有感觉力不从心。
张玉梅:无可争议的是,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同志长,55岁的妇女已经摆脱了来自家庭的压力,可以说正焕发生命的“第二春”。建议女性至少应该和男同志同龄退休,也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措施:若身体条件不允许,可提前退休;若身体健康可申请工作到60岁退休。
困局五:生育保险
一些企业根本不执行《生育保险有关办法》相关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个体私营企业大部分没有实行生育保险,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医疗保险的水平很低,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绝大部分要个人承担,得不到补偿,即使是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孕期检查、生孩子等一系列费用也迟迟得不到报销。
赵景玉:这也是我最为关心的问题,我曾经调研过多次,发现我省铜陵等地做得不错。关于这一问题,政府部门的责任首当其冲,必须大力推行;对于不为女职工买生育保险的企业,执法部门应该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
张玉梅:这种行为绝对不应该,有社会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执行生育险。
战秋萍: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曾经起过很大的作用,但是仍然需要完善,如其覆盖的范围还不够大,许多农村妇女以及非正式女工都无法享受。此外,生育保险的资金全部由企业承担也不太合适,这样企业的负担过大。我认为应当完善社保制度,让生育保险也作为其中一项内容,范围要扩大,待遇也要提高,如产假就可以从56天提高到3个月。不过,生育保险的资金渠道也可以适当拓宽,个人及国家都可以拿出来一点,减轻企业的负担。
困局六:消费安全
女性化妆品中醋酸铅、砷、汞含量超标,口红中检出苏丹红……这些都严重威胁着妇女健康。去年,化妆品、食品里检查出不少问题,妇女往往成为某些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不安全商品的直接受害者。
❼ 光盘被驱风油腐蚀了!
你先看看光盘的记录层和保护层没有分开,(简单看一下)没分开的就证明就可以用的了。
如果你觉得不放心的话,可以复制此光盘(需要两个光驱,其中一个必须是刻录机)
或者你下载UltraISO,
光盘制作必备工具UltraISO的使用教程:
1.创建ISO文件
单击“文件→新建”按钮,建立一个ISO文件。在左下的“本地目录”中切换路径,再将右侧的文件(夹)直接拖动到“光盘文件”或“光盘目录”中。或者右击文件(夹),再选择“添加”。安排好光盘文件后,单击“保存”按钮,将其保存为ISO文件。
2.提取、编辑ISO文件
单击“文件→打开”,在“打开”窗口中,选择要修改的ISO(除了ISO格式,UltraISO还支持IMG、VCD等格式的映像格式)。在“光盘文件”中选择需要提取的文件或文件夹,直接拖动到“本地文件”中。如果要往光盘文件里面添加文件,参照前面介绍的方法即可。修改完成后,可以保存为ISO文件。
3.制作光盘映像文件
将光盘放入驱动器内,单击“工具→制作光盘映像文件”菜单(或按下F5),选择光盘驱动器,并选择操作为“制作光盘映像”,指定输出的ISO文件名,单击“制作”按钮,就能够制作光盘映像文件。
小提示
如果要提取光盘引导文件,选择为“提取引导文件”即可。
4.光盘映像格式转换
选择“工具→格式转换按钮”(或按下F6键),选择要转换的映像文件,再指定输出映像文件文件的路径和输出格式,最后单击“转换”。通过它,可以把很多光盘文件转换为ISO格式保存。
5.刻录光盘映像
选择“工具→刻录光盘映像”菜单,在弹出窗口中选择刻录机和映像文件,再按“刻录”按钮,即可开始刻录转换过程。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要有刻录机,还要安装Nero等刻录软件。
6.检查光盘
选择“工具→检查光盘”,单击“检查”按钮,开始检查光盘是否有错误。
7.制作可启动映像
按照前面的方法提取光盘引导文件(或者从网上直接下载映像文件)后,将引导文件拖入到ISO文件中,选中此文件,再单击文件夹列表上的“设置引导文件”按钮,然后保存为ISO即可。
(只需要一个刻录机就行了)
光盘结构分:基板——记录层——反射层——保护层——印刷层
http://ke..com/view/5103.htm
完美解答!
❽ 维权宣传标语简洁带走趣味性
维权宣传标语
1、维权到底,快乐起飞。
2、爸爸妈妈请放心,消费维权我能行。
3、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建和谐金融。
4、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交易环境。
5、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7、诚信经营,放心消费。
8、诚信守法经营,优化消费环境。
9、诚信为本,质量为金,文明消费。
10、创新消费指导模式,提升消费生活品质。
11、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12、打击假冒伪劣,增强消费信心。
13、打造金融品牌,提升行业文明,服务百姓民生。
14、大力开展“放心消费维权进农村”活动。
15、发动全社会,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6、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消费维权工作。
17、放心消费,诚信先行,依法维权。
18、改善民生,促进消费。
19、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0、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发展。
21、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素质。
22、公平交易,健康消费。
23、公平正义,和谐消费。
24、共筑安全公平的消费环境,树立消费信心。
25、关注民生,关注热点,调解纠纷,排优解难。
26、关注民生,为广大消费者服务。
27、广泛开展“消费与发展”的宣传活动。
28、广泛深入的宣传《食品安全法》营造安全健康的环境。
29、积极倡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
30、积极贯彻《消法》,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31、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32、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维权意识。
33、加强市场监督,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34、加强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35、加强宣传引导,提振消费信心。
36、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全市消费维权工作。
37、建设小康须打假,放心消费靠《消法》。
38、健康,科学,文明消费,依法维权人人有责。
39、金融品牌服务,舞动精彩生活。
40、金融品牌服务团,维护您金融权益。
41、紧紧围绕年主题大力宣传“消费与发展”。
42、经营者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
43、开展家电下乡,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利益。
44、科学文明,健康消费。
45、科学消费从小抓起,依法维权从我做起。
46、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发展,维护稳定。
47、绿色消费,低碳生活,健康成长。
48、落实“三包”规定,维护合法权益。
49、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经济发展服务。
50、梦寻青春校园,心泊维权驿站。
51、民以食为天,严把食品质量关。
52、嫩肩也担道义,童心更铸维权。
53、农民奔小康,《消法》来护航。
54、努力提高全社会安全,健康,文明消费意识。
55、强化消费维权理念,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56、切实做好消费维权工作,为扩大内需保增长服务。
57、全面履行商品监管职能,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58、全面小康新时代,放心消费新生活。
59、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60、人生青春无价,消费维权有约。
61、食品安全人命关天,生命健康刻不容缓。
62、树立文明科学理性消费观念,增强消费信心。
63、推动内需,活跃经济,繁荣市场。
64、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
65、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66、为消费者服务,树立诚信品牌。
67、为迎接“国庆”六十周年创造良好的社会的环境。
68、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打造金融服务业品牌。
69、维护消费权益,服务千家万户。
70、维护消费权益,优化金融生态。
71、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72、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73、维护消费者权益,金融系统在行动。
74、维权“直通车”畅行青春路,消费“指南针”扮美新校园。
75、维我消费权利,护我健康成长。
76、消费安全进校园,中小学生学维权。
77、消费环境,与年龄日益成熟;权益保护,与法制建设同步。
78、消费维权,责任重于泰山,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79、消费维权手牵手,和谐校园心连心。
80、严厉打击制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81、依法规范市场,实行公平交易,推进长效管理。
82、依法维权,不辱使命,提供消费者满意的服务。
83、依法维权,放心消费。
84、以“两会”精神为指针,落实“消费与发展”。
85、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
86、以人为本,理性消费。
87、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88、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创建理想成长平台。
89、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社会稳定。
90、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91、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是经营者的义务。
92、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93、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94、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95、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全面建设环保资源节约型社会。
96、营造健康、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97、营造人人关心消费,人人参与打假维权的良好氛围。
98、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99、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100、与青春共舞,与维权同行。
101、增强消费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护消费者利益。
10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科学消费水平。
103、展示名优产品,诚信经营,增强消费信心。
104、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105、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106、重视消费安全,促进改善民生。
107、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108、做满意金融,为文明加分。
❾ 就业创业部门宣传栏要有什么内容最好新颖些的。。。
仅供朋友参考: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
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形式、双重劳动关系、终止的灵活性以及有无经济补偿方面存在差异。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企业终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同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规制、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试用期以及工资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等。这些规定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问题。
3. 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明确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形式在内的新的雇佣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保证用工灵活性,成为许多国家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选择。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经济白皮书》(2006年)提供的数据:2000年雇佣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比例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这说明日本女性雇员中有2/5属于临时雇佣者,而在经济增长的1970年这一数字仅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正规的员工很难被解雇,现在公司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企业景气的时候可以多招一点员工,企业不景气的时候又可能说声对不起,明天就不能再来了”。 [1]在日本,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险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尽一致。在中国,劳务派遣也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并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劳动关系的归属、解雇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务派遣各方一旦出现纠纷,屡屡出现互相推诿、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而规制劳务派遣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中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主要从规定派遣机构、接受单位的义务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引导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地位和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应当与被派遣人员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人员,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员收取费用。
对实际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的同时,特别针对劳务派遣中最受诟病的同工同酬问题,明确规定: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被派遣人员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被派遣人员在权益受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互相推诿,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岗位、派遣与退回、参加工会等问题的规定,能有效避免劳务派遣发展的无序状态,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发展的阶段。对使用派遣用工的企业来讲,应重新评估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和利弊,调整用工观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够满足企业需要。
二、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寻求利益契合点
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而言,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标准法进行调整,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解雇保护、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安排看,总体上是定位于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标准、履行变更标准、解除终止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劳动合同法》侧重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若干预太多,将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若干预太少,又不足以解决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具有某些社会法特征,但终究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利益本位下追求劳资和谐、平衡规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契合点。
1. 寻求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
劳动合同立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例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一直是立法过程中的争论焦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单方就可以决定的事情。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环节,《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内涵,建立了劳资共决、协商机制。
2. 寻求实体权利与法定程序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实体权利和法定程序设定之间的平衡,来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如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济性裁员制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大量裁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既要允许又要从严规制。《劳动合同法》在放宽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的同时,从程序上对经济性裁员进行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一规定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纳入到裁员的范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裁员时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即企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那些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这一规定适当放宽了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的控制,规定了裁员要考虑被裁减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裁员的程序性条件,主要包括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预告期、被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从程序条件的设定上,加强了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强化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条件和程序的规范,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既确认企业可以根据竞争需要裁减人员,又保证被裁减人员获得补偿,个别特困群体享有特殊保护,从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制方面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
3. 寻求双方协商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通过设定法律底线与确保双方自由协商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协商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协议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法律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支付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签订培训的条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实际支付数额进行了封顶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权双方对服务期的期限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约定,即劳资双方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协商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规定也是如此,《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制性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人员范围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范围,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具体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约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强弱者博弈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立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向弱势劳动者倾斜的精神,以确保公平,促进和谐。《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强制性规定,增强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博弈能力,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多年来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抽样调查统计,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义务,节省开支,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针对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较为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则直接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处罚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 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将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即合同期越长,相应的试用期也越长,并针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制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约束作用。
3. 将职业危害条款纳入合同必备条款
目前,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严格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对劳动者违约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
7.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再使用劳动者的,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8.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延期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法》规定对工资报酬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这一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
四、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作为促进竞争和保护劳动者的工具,应坚持鼓励市场经济以提高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与坚持对劳动力市场管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完全由市场来调节劳动力供给状况是不可取的,为了获得长期经济繁荣,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在一个更加灵活的新经济环境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效率与保护弱者的公平之间的平衡关系,是立法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为确保公平,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规定。
1.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施行《劳动法》十三年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企业只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劳动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业要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解雇员工,其目的是维持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长期规划其生活、工作和职业,企业也能对员工进行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而且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是以前由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在则转变为由用人单位主动找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预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步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常态,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等于“固定”、“僵化”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终身制、“铁饭碗”是大多数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终止时间并不等于就是“终身”,而是指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加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加强工会的力量,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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